谈打死北师大女附中校长的责任追究
高伐林 / ZT Online
这是2006年8月6日的一篇旧作,原题为《卞仲耘之死·文化差异·无罪推定》。感觉对今天的讨论也还有一定意义,翻出来重贴于此。不过四年前,像宋彬彬和她的几位同学做出若干澄清的《也谈卞仲耘之死》,以及叶维丽的《好故事未必是好历史》等文章都还没有出来,所以本文的某些看法,显然没有“与时俱进”,显得过时了。有些明显的与史实不符的文字,我做了订正(例如,原来写的是“当时担任该校红卫兵负责人的宋彬彬”,但据最新考证,1966年8月5日这天,该校并沒有成立“红卫兵”,7月31日成立的“毛泽东主义红卫兵”,是几个比较激进的边缘学生自己成立的,与宋没有关系。我就改成了“当时担任该校学生代表会副主席的宋彬彬”。类似地方还有几处)
随着包括王友琴、叶维丽、冯敬兰等在内的许多人多年来反复的调查,尤其是近年来卡玛、胡杰的纪录片,以及卞仲耘的丈夫王晶垚的血泪回忆,以及2010年宋彬彬本人等五位同学的回忆,还有许多史料陆续出炉(邓小平等对北师大女附中的指示记录稿等等),应该说,大体经过,今天更清晰了。对这个问题的争论就必须置于新的史料的基础之上来考察。
在我看来,分歧聚焦到一个新的关键问题上:1966年8月5日的宋彬彬,是否能被视作当时该校学生的负责人之一?
宋彬彬,当时是该校学生中为数甚少的中共党员之一,是该校学生代表会副主席(主席是刘进,高教部副部长刘仰峤的女儿)。
这个“学生代表会”是怎么回事呢?1966年6月6日,上级派来的“文革”工作组,主持成立了革命师生代表会,其中教师代表二人,包括刘进和宋彬彬在内的学生代表五人,这五人也就是“学生代表会”的负责人,刘进是主席,其他四人为副主席。
当时,刘少奇、邓小平要通过“工作组”控制住运动,该校“工作组”则通过这个“革命师生代表会”行使领导权。但学校内更激进、更有“造反精神”的学生一直在挑战“工作组” 的权威。当7月31日“工作组”突然撤走之后,这个“革命师生代表会”和“学生代表会”,势必被一部分“造反学生”看作“工作组”的御用工具而不承认其权威。这也就是8月18日,当宋彬彬给毛泽东献了袖章之后,立即有学生指责她们是“保工作组,是犯了错误的人,怎么能给毛主席戴袖章呢?这是对主席最大的侮辱”,致使刘进在第二天(8月19日)就“写了大字报,列举了自己的错误,宣布退出‘筹委会’,宋彬彬也签字退出”。
经历过文革的人,都还记得文革最初三年(1966年6月到1969年4月)的混乱状况。现在的问题就是,
——8月5日,在北师大女附中的校领导成为“黑帮”挨斗瘫痪,而“工作组”奉命撤出该校,该校成为政治真空的情况,到底是无政府状态,还是准无政府状态?
——“革命师生代表会”和“学生代表会”在该校究竟还残存多少领导权威,对学生是否有约束力?——说白了,就是该校学生(尤其是疯狂打人的那些女生),是否认宋彬彬等“学生代表会”这几个人是头头,是否服从她们的号令?
如果这个机构仍多少有领导权威,那么宋彬彬对打死卞仲耘一事,就确实有领导责任;如果该机构已经没有多少领导权威,已经随“工作组”滚蛋而靠边站,那么宋彬彬无法承担其领导责任,谁该负领导责任,就得另外追查。
当天下午,是宋彬彬等人张罗将卞送医抢救;当天晚上,是刘进、宋彬彬等人去向市委第二书记吴德汇报;第二天早上,是刘进在广播里通报了校长去世的消息和 向吴德汇报的情况。但我也注意到,刘进在回忆中,并不是说自己身为“学生代表会主席”,而是说“我作为党员应该出面”。
——高伐林写于2010年8月6日
昨天(2006年8月5日——高按)拜读网友×××对我采访卡玛一段对话的评论,突然心中一震:8月5日,这不正是北师大附中副校长卞仲耘活活被红卫兵打死的四十年忌日吗?不禁为之黯然。
×××所评论的,正是与卞仲耘被打死有关的话题:当时担任该校学生代表会副主席的宋彬彬是否应对打死卞负有责任?由此并延伸到中国人与西方人的文化差异。
卡玛和王友琴怎么说的
我先后采访了电影制作人卡玛和文革学者王友琴,谈到宋彬彬这一问题时有不同看法。为方便读者起见,我先将这两段话摘抄于此,也摘录×××的相关评论:
卡玛:……残酷迫害过人的人,我就找不着愿意出来谈的(高按:指在《八九点钟的太阳》中出镜)──所以只有第一个给毛泽东戴上红卫兵袖章的宋彬彬为那些人背黑锅了。
高伐林:“背黑锅”?现在的年轻人不清楚当时的情况了:毛主席问她的名字是不是文质彬彬的“彬彬”两字,然后告诫“要武嘛”。第二天官方报刊发表署名 “宋要武”的文章,讲述给毛主席戴红卫兵袖章的经过。学者的书里和民间围绕她有很多传言,你的影片为什么采信宋彬彬的辩解,说没有打过人呢?
卡玛:我认为要公正就应该把她的话报道出来。说到相信不相信,你的问题也可以反过来问:你根据什么相信她打过人?指控一个人打人、甚至打死人,是很严重的事情。我面对两种不同的说法,第一种是有关“宋要武打人”的不着边际的传言,所谓“学者的书里”根据的也只是这些,传言一经懒学者引用便成了“正史”。第二种是我多年来从许多与她有直接接触的人那里了解的情况,例如,宋彬彬所在的师大女附中打死女校长,我问过“文革”研究学者王友琴,王在这个问题上调查最深入,她说宋彬彬没有参予。
在 红卫兵暴力确实蔓延全国情况下,“宋要武”成了一个“合成人物”符号,什么坏事都安在她身上,她变成“文革”中红卫兵暴行的化身。这对于宋彬彬来讲,不公平。
(《专访卡玛:始终凝望中国八九点钟的太阳》,写于2004年6月。)
王友琴:我看到网上您和卡玛的对话,她提到我说了(宋彬彬)“没有参与”,很觉得奇怪。
什么是“参与”?我想,在中文里“参与”不是生僻的词,其意义很清楚。读我发表的文章,你会清楚地知道我是否会说出宋彬彬“没有”“参与”。
关于北京师大女附中副校长卞仲耘在学校中被红卫兵学生打死的事件,在我的新书《文革受难者》里,有一篇两万字的文章。这篇文章在网上发表已经四年。我的更早写到卞仲耘之死的文章《1966:学生打老师的革命》则发表在1995年。
卞仲耘是北京第一个被红卫兵打死的教育工作者。宋彬彬是这个学校的红卫兵领导人。我的调查和描述重心是受难者。这篇文章中有几处提到宋彬彬。
一处是:卞仲耘所在中学的第一张大字报是宋彬彬和另外两个高三学生贴出的。他们很快得到被派到学校来的“工作组”的支持。卞仲耘等被“揪出来”遭到斗争。宋彬彬成为“革命师生代表会”的副主任。
一处是:(1966年)7月31日,北京师大女附中成立了红卫兵组织。宋彬彬是红卫兵负责人。毛泽东下令撤出“工作组”后,学校里红卫兵掌权。8月4日红卫兵用暴力攻击了一批原学校领导人、教员和所谓“家庭出身不好”的学生。8月5日,卞仲耘等5人一起遭到红卫兵学生的暴力斗争。她遭到三个小时的殴打和折磨,被打死在校中。另外四人也被打成重伤,一位副校长胡志涛被打成骨折。
一处是:卞仲耘死亡的当天晚上,宋彬彬等红卫兵领导人去北京饭店见了中共北京市委第二书记吴德,报告卞仲耘之死。没有人出面制止暴力。
一处是:8月18日,毛泽东在天安门广场第一次检阅红卫兵。宋彬彬给毛泽东戴上了红卫兵袖章,毛泽东对她说了“要武”。他们二人的大幅照片发表出来,署名 “宋要武”的文章《我给毛主席戴上了红袖章》发表在《人民日报》二版头条。她的父亲宋任穷在那时被提升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候补委员。8月18日大会以后,在师大女附中的化学实验室里,红卫兵把一个附近饭馆的18岁的女服务员绑在柱子上打死。在此后的20天里,数千北京的教育工作者以及居民被红卫兵活活打死。大规模的群体暴力迫害也迅速在全国蔓延,卞仲耘的命运成为很多人的命运。
从以上事实,您以为可以说宋彬彬“没有”“参与”吗?
仅仅从逻辑上说,除非一个人是时时刻刻紧紧跟随着另一个人的,不然都不能来作证说那个人“没有”做什么。也就是说,只有宋彬彬自己或者跟她关系非常密切的人,才可以说她“没有参与”。
另外,应该说明,卡玛在制作她的电影时,并没有向我问过任何问题。
(《专访王友琴:大规模残害生命是“文革”最主要罪恶》,2004年7-8月)
×××评论说:
对于卡玛和王友琴,我都表示由衷和深深的敬意。这样的人在我们这个社会是实在太少了。
……但关于宋“参与”打死“女校长”的事……她(王友琴)表现出缺乏唯证据的做法,也正是在这点上,更加强了我对您文章里那几段表示是“文化上的差异所致”的观念。……我是很客气和理性看待王的这些话语的,也正是基于我对她的尊敬。
……王对宋所有的推断“其参与”都是不严谨和经不起法庭检验的,更何况其“参与”这很含糊其辞不严谨的说法就不能成为定论的语言。也正是在这点上,我对王的“从以上事实,您以为可以说宋彬彬‘没有’‘参与’吗?”表示极为遗憾:在美国这样的法制社会多年,又在从事一项伟大的人文历史撰写工作,竟然对美国这法制社会最基本的“无罪推定”怎么这样不熟悉?!
从OJ一案,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法制的严肃和严格求是。尽管,绝大多数人,包括我们医学人员根据现场血迹DNA分析结果也认为只有OJ是凶手,但最后的结果如何,我就不重复了。我更为感动的是美国绝大多数白人民众社会所表现出的对此事的理性接受。
这么多年了,谁给过宋出来说话的机会?卡玛给了,这是公平合理的。即便宋真的“参与”和“指使”甚至“亲自动手”打死人,她也有权力(高按:应为“权利”)为自己辩护和“狡辩”吧?否则,根据“参与”的定义,我们可以把所有64当时的人——除公开表示反对的——都列为“参与”!连赵紫阳、胡启立等都是 “参与者”——知道真相又没反对和阻止,就是“参与”。这样的逻辑,您认为用到宋的头上就合理吗?
再说一遍,我对王友琴充满敬意,但绝不同意她在宋“参与”打死人一事上所用的“从以上事实,您以为可以说宋彬彬‘没有’‘参与’吗?”这种极为不严格和缺乏美国法制“无罪推断”精神的说法。从文化角度讲,文革随意打死人也正是完全没有法制的表现,杀人打人的谁个不是在保卫我们“红色江山”不被“亡我之心不死”的阶级敌人所颠覆,避免“千百万人头落地”?
当我们今天反思文革,在对待宋“参与”杀人打人与否的事件上仍学不会最基本的“无罪推定”一切以事实和证据来确定的基本法则,那这比文革时期(其实贯穿了 CP的整个历史过程,从打AB团,到延安整风、到三反五反、反右等等)的随意扣帽子整人,又在道德层面和文化法制层面有什么本质进步?
卡玛与王友琴的看法各有层面
我与×××一样对卡玛和对王友琴各自所作的工作,怀有由衷的深深敬意,“这样的人在我们这个社会是实在太少了”!我在专访中对卡玛提出“学者的书里和民间围绕她有很多传言,你的影片为什么采信宋彬彬的辩解,说没有打过人呢”,并非反诘,而是疑问;向她提出这一问题,是在《八九点钟的太阳》影片问世后,第一次就这一可能引起争议的问题,请卡玛正面阐述自己看法,给她提供为宋彬彬辩护、对公众解释的机会。而这个问题本身,可以说在观众中有相当的代表性。卡玛所作回答中体现的精神,我是赞同,这就是:断定一个人有罪,要重证据,而不能轻信传言,她举出了王友琴作为证人(当然,不是严格法律意义上的“证人”,我们不必过于拘泥):“我问过“文革”研究学者王友琴,王在这个问题上调查最深入,她说宋彬彬没有参予”。
我没有料到的是,后来在采访王友琴时,王对此说法不同:她否认卡玛问过她,也不认为在卞仲耘被打死的悲剧中宋彬彬“没有参与”。
卡玛究竟是否问过王友琴?在这个问题上,我无从置喙。这有各种可能性,任何人在去调研之前都不能轻率下断言。我后来在康州一次研讨会上见到卡玛,请她对王的说法作一回应。卡玛说,她确实有话要说,但这段时间实在太忙,等过一段再说。我后来忙别的采访和写作,也就忘了这个茬。(后来还与卡玛通过电话,但她陷于被柴玲起诉的麻烦当中,危及她的长弓公司的生存,电话上根本没有顾得上谈宋彬彬这桩公案——高伐林2010年8月6日按)
单就宋彬彬是否对于打死卞仲耘负有责任这一点而言,我并不觉得卡玛和王友琴的意见正相冲突。我认为,这两位女性,是在不同的层面上讨论这一问题,她们的意见,实际上是互相补充的——
从法律上说,目前并没有发现宋彬彬参与打死卞仲耘(以及参与打其他人)的证人和证据,“从许多与她有直接接触的人那里了解的情况”都不支持这一指控,“传言”则“不着边际”, 所以不能采信;——这是卡玛的看法;
从政治上说,宋彬彬是当时该校红卫兵负责人之一,在领导运动的工作组撤出该校之后,8月4日红卫兵暴力攻击原学校领导人、教员和所谓“家庭出身不好”的学生;8月5日,卞仲耘等5人一起遭到红卫兵的殴打和折磨,卞被打死,另外四人重伤,其中副校长胡志涛被打成骨折。当晚宋彬彬等红卫兵负责人去见中共北京市委第二书记吴德报告,但没有人出面制止暴力。8月18日,毛泽东第一次检阅红卫兵。宋彬彬给毛戴上红卫兵袖章,毛对她说“要武”。署名“宋要武”的文章发表在《人民日报》二版头条。8月18日大会以后,在师大女附中化学实验室,红卫兵把附近饭馆18岁女服务员绑在柱子上打死……宋彬彬对打死卞仲耘等罪行,不能辞咎卸责。——这是王友琴的看法。
哪个对?都对。从法律上说,参与打人、打死人没能获得证据,当然“疑罪从无”;从政治上说,应该追究负责人为部下的“职务行为”造成伤害所应承担的责任。
这就是我对双方分歧的看法。
“无罪推定”有特定的含义
×××由此引申到文化差异问题。习惯于从政治上判断的中国人与习惯了服从司法的西方人,这确实有文化差异。但具体到这类问题上,×××这样说恐怕还未免简单化。
中国人比起美国人西方人,无疑缺乏法治观念,应该赶快补上这一课。但也正因为是在补课,法治知识就还存在许多误解。例如对“无罪推定”概念的理解,就是如此。
作为一个司法原则,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是在谈到废除刑讯时提出“无罪推定”的:上刑逼供,是司法机关对未判有罪的被告施加惩罚,而“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对之施加惩罚就是错误的,因而刑讯必须废除。
“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不能被”谁称为罪犯呢?不能被司法部门称为罪犯。但这句话被不少人扩而大之,误以为“在法官判决之前,“不能被”任何人称为罪犯。这就会导致很多荒谬的情况:未经法官判决,目击纵火犯罪,当警察来作笔录时,就不能说“那家伙就是纵火犯”;一个记者报导说 “杀人凶犯被当场击毙”,就违反了“无罪推定”原则……“无罪推定”宽泛到这种地步,谁还能当刑事案件的原告?“推定”被告“无罪”,还告什么状?甚至,连批判毛泽东在六十年代饿死数千万人、在“文革”全国范围的大迫害等等问题上是千古罪人,也不行了——老毛未经法官判决啊!
林达、胡平和邓正来等不少学者谈过“无罪推定”问题,讲得很透彻:“无罪推定”,只是在正式法律意义上正确。贝卡利亚那句话,完整地说,应该这么说:“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司法部门称为法律意义上的罪犯的”。非司法人员在法律以外的场合,将某人称为罪犯,是另外一回事,不能用“无罪推定”去套。
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觉得将对宋彬彬责任的判断,归为中西方的文化差异,就比较牵强。
×××举了OJ辛普森案件说,“我们可以看到美国法制的严肃和严格求是”,也写到民众们的反应。所举的这个例子很好,正好能说明我的上述观点:
第一,包括×××在内的医学人员(其中想必许多正是西方人士)并不“无罪推定”说OJ辛普森无罪,反而早就认为“只有OJ是凶手”;第二,“绝大多数白人民众社会所表现出”“理性接受”,接受的是判决结果,他们尊重法律权威,认可刑事法庭无罪开释。但问一问美国人,十个有八个仍然坚持认为“只有OJ是凶手”,他不过请了好律师,从程序上、证据上找到了执法人员的漏洞,击败了检方而已。在后来的民事诉讼中,OJ辛普森被判有罪,被罚以巨款,美国民众不是都觉得他是罪有应得吗?
总不能说这么多美国人,都是东方式的思维、文化观念吧!那么在对待宋彬彬的问题上,也同理:我们同意卡玛所说,在法律上,“指控一个人打人、甚至打死人,是很严重的事情”,没有证据,我们就必须为之辩解,“无罪推定”,不能让她“背黑锅”;我们也尊重王友琴所持的观点,不认同将宋彬彬看成是“没有参与”。至于她是否负有罪责,究竟负有何种罪责,要追究下去——当然,政治上和法律上的追究,都必须守法。而被指控者,也有权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利益和名誉。
最后我要再补充说明一句:我对宋彬彬并没有任何预设的看法,这里说到宋彬彬,只是因为这是一个现成例子,便搬来讨论文化差异和法治中的“无罪推定”原则等问题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