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原创] 撞死劫匪,教师有罪
撞死劫匪,教师有罪
程宝林
广州一小学教师,开车拦截抢匪,导致抢匪所骑摩托车和他驾驶的汽车相撞,劫匪一死两伤。事后,该教师被认定为“见义勇为”,无须承担任何刑责,有关部门还打算奖励这名教师。
这一新闻,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极大兴趣。绝大多数人认为,抢匪被撞死,罪有应得,活该!
对此,我觉得大谬不然。在我看来,这名教师,在抢匪已经抢劫得手,正在逃跑的时候,驾车追赶,已经涉嫌:1, 危害公共安全。在公共场合,使用机动车辆进行追逐,其间会有难以控制的因素突然出现,危及到行人、其他车辆及道路两侧建筑物的安全,2,故意杀人,如果该名教师怒火中烧,当时就想将他们撞死得话;3,过失杀人,如果该教师并无撞死劫匪的主观故意。
无论如何,都必须追究该教师的刑责。
道理很简单:任何个体的人,都无权剥夺他人的生命权。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在没有出现生命遭到威胁的情形下,那名教师剥夺了一个人的生命权。他的驾车追赶、碰撞,将该劫案发生后的一应司法程序:如公安部门的立案侦破、抓捕、监察机关的起诉、法院的审理、宣判,顷刻间全部免除。 他滚滚的车轮直接就进行了死刑判决,并当场执行。
过度的见义勇为,其实质就是私刑。
而滥用“见义勇为”,使它成为许多身体,乃至生命侵害的保护伞和护身符,就会回到“群众专政”的可怕过去。如果像这样的撞人致死,不加追究,反受奖励,那么,法律的尊严和神圣就是一个笑话了。
而这一事件,最令人感到悲哀无语的是,这名司机受到了广泛的赞誉。人们对于劫匪的憎恨,使他们将法律的公平精神置诸脑后了。
在网上看到一位网友的文章。他说出了我内心的话,所以,我将全文引录在此,并致谢意。(见2012年1月26日星期四美国文学城网站)
广州教师撞死劫匪一事 让我知道了法律就是个笑话
作者:flystuka1 发表日期:2012-1-25 0:04:00
这是新闻报道的全文,很简单:
1月17日晚23时许,广州某小学教体育的张老师驾车途经金沙洲礼传二街路段时,发现3名男子正持械抢劫事主黎小姐,嫌疑人得手后乘摩托车逃跑。张老师见状立即驾小车拦截。期间,摩托车与张老师所驾小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失控侧翻,造成车上3名嫌疑人1死2伤。
究竟怎么撞的语焉不详,我也没在网上搜索到更详细的报道,就从这简单的报道来分析分析
第一这肯定不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必须针对的是正在进行中的犯罪行为,逃跑的劫匪已经无需防卫,只需抓捕,如果抓捕中反抗,那么可以针对反抗行为再进行一个防卫,但是报道中并没提到这茬,而是直接发生了碰撞
第二张老师驾车追截驾驶摩托车男子而与其发生碰撞,造成其死亡,是什么行为?公安机关已经认定这是见义勇为行为,但见义勇为说到底只能算一个社会用语,一个形容词而已,仅仅能够界定张老师的行为的动机、目的而已,根本就不能界定其整个行为的性质,打个比方,见义勇为打死小偷,需要负刑事责任吗?
而要从法律上来判断老师行为是不是构成犯罪,在客观伤害已经造成的情况下,只能看其主观上是不是具有罪过,或者说这件事是不是一个意外事件,所谓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张老师作为一个具有正常思维认知能力的成年人,在完全清醒的状态下驾驶汽车追击摩托车,这一行为本身就带有相当高的危险性,张老师是否应该预见到可能会造成的后果?他可能并不积极追求这样的结果,但对这样的结果,他主观上是不是存在过失?张老师面对采访时说,当时根本没时间想后果,虽然很多人很难接受,但张老师已经真真切切的亲口告诉了我们所有人他当时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
张老师的行为的动机是非常高尚的,发生这样的结果也许是他不想要的,但这并不能说明其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动机、目的再怎么高尚,也只能影响量刑而不能影响定罪,为了弘扬社会正气,可以判他管制,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检察院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都可以,但那只能是第二阶段要考虑的事情了。
见义勇为到底算什么?翻遍刑法,有见义勇为不构成犯罪的规定吗?在刑法中甚至找不到见义勇为这个词,但现实就是这样,一句见义勇为就这样轻描淡写的把法律踢开了,而且还是公安机关界定的,律师、检察院、法院里的这些法律工作者又跑到哪儿去了?又有谁会跳出来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而和整个社会舆论对着干?说上一句,即使劫匪十恶不赦,但真正的法治社会也必须给他们以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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