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忍忍

#51  

正如霍克斯所说:“在任何情境里,一种因素的本质就其本身而言是没有意义的,它的意义事实上由它和既定情境中的其他因素之间的关系所决定。”


理论,同学们,要学习理论。

文科的同学们一般(又一般,ZT )不喜欢理论,喜欢乱说, 叫"非常态"(ZT)。

开个玩笑,别介意。


2009-11-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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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ming

#52  

刚看到这个船老大被拘留15天,罚款10000元~~·


2009-11-7 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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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5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youming at 2009-11-7 04:18 PM:
刚看到这个船老大被拘留15天,罚款10000元~~·

那些为了少了一点钱见死不救的医院,有何处置?
拘留15天,罚款10000根据什么法律条文?


2009-11-7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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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54  

11月7日下午,荆州市人民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对“10.24”长江大学学生救人事发现场调查情况进行了通报。据介绍,“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的陈波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治安拘留,拘留时间是15天,并处1000元罚款。

据央视新闻和当地“荆州新闻网”报道,调查结果分两部分。一部分是事故事发现场的调查。结论为:第一,不存在“见死不救”情况。第二,荆州市公安局110服务台接处警及时得当,荆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均及时赶赴现场,实施了积极的救援行动。

第三,打捞船当时有4艘,施救船主要是陈选德和陈恒云。打捞船是王守海、圣德义。

最主要的是关于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的情况通报。这个公司2008年6月注册,在工商部门登记过,但是没有交过税。该公司的主要经营模式为:陈波一般会印发一些名片,发给长江一带的失踪落水人员周围的人,进行一些通知。如果提供给他一些信息,就会收到50-100元的信息费。价格没有谈拢之前,他们一般是不会开工的。打捞上来一具尸体是12000元,没有捞到尸体也要交6000元。他们一般是付给二层的打捞业务的船的负责人1700多元,没有捞上来尸体付给800元。陈波把情况通报给陈兴,陈兴负责和这些渔民再分成。一般是剩下的钱陈波得30%,法人代表夏兵得到70%。

据目前调查组报告说,这个公司不涉及黑恶犯罪的情况。但陈波在1990年时曾因抢劫被劳教3年,后来没有发现新的违法纪录。从工商的登记来看,这家公司虽然注册了,但注册的经营范围是打捞沉船和沉物,是否具有打捞尸体的资格还需要进一步法律上的认定。目前看没有发现这个公司有暴力垄断行为。

陈波的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除了他收取打捞费用外,他还趁学生处弱势的情况下,向师生索要额外的价值300元的烟、矿泉水钱。让这些老师去买烟和矿泉水,买来之前不开工。这个中间耽误了30分钟。这个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第49条规定,构成敲诈勒索。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将其治安拘留,拘留时间是15天,并处1000元罚款。

调查组得出的几个结论内容具体如下:

结论一:

事发时停靠事发现场的两艘渔船船主有协调、配合长江大学学生、冬泳队员施救落水人员的行为。在其他施救人员将被救人员靠近渔船的时候,伸了竹竿,帮助拉向渔船,并将落水者拉上了船,不存在见死不救的情况。渔船主人除许刚教年轻外,陈选德1940年3月出生,熊绍香1942年1月出生,陈恒云1946 年1月出生,年龄较大。

根据调查情况反映,施救现场基本情况如下:10月24日下午,长江大学文理学院5091班、5092班的40多名学生,在长江干堤宝塔河段沙滩上秋游野炊。吃过中餐,部分学生离开现场。

下午14:15左右,在大学生活动地点附近的2名儿童,不慎落入江中,长大学生在呼救的同时,在场的10余名长大学生立即展开施救,李佳隆、龚想涛率先冲入水中,徐彬程、方招、陈及时、张荣波紧随其后。此间,长大学生高阳用手机拍摄,自14:29至14:20:20,时长1分20秒。在此游玩的市民陆铭用相机拍摄了近20张照片,但其相机设置时间比北京时间超前55分钟,其拍摄的第一张照片显示大学生下水救人的时间为15:11,校正后应为 14:16,与高阳拍摄时间基本吻合。

当时,李佳隆救离岸较远的儿童,龚享涛救离岸较近的儿童。李佳隆救小孩时体力不支,徐彬程过去接应,把被救的小孩拖向江边的渔船,用肩将小孩托出水面。根据船主的陈述和现场照片显示,获救小孩由船主程恒云和许刚接应将小孩拉上船,并转送到岸上。

结论二:

荆州市公安局110服务台接处警及时得当,荆州海事局,市消防支队均及时赶赴现场,实施了积极的救援行动。根据目击者陆铭、高阳拍摄及报警时间和公安部门接处警综合推算,从学生溺水时间在14:16之前,14:22——14:25发现何旭东等三人失踪,14:23:51——14:31报警到接警处警,消防海事人员赶到事发现场时间在14:36分左右,溺水学生已沉入水中14分钟以上,客观上已丧失施救的最佳时机,加上该水域水情十分复杂,导致警方施救无果。

结论三:

协助配合施救的2艘渔船与事后实施打捞的2艘船是不同的船只。通过调查组对4艘渔船的比对以及对现场照片(网上搜集)的研判,施救船主分别为陈选德和陈恒云,打捞尸体船主是王守海和圣德义。

结论四:

长江大学与荆州市八凌打捞有限公司打捞尸体的协议系民事行为,但其八凌公司打捞过程中的言行明显违背社会公德。虽尸体打捞价格不在物价部门定价范围之列,但八凌公司明知溺水学生系见义勇为遇难而不及时打捞,特别是因打捞资金未筹集到位时,数次中断打捞,明显违背社会公德。

10月24日,为救两名落水少年,湖北长江大学10多名大学生手拉手扑进江中营救,两名少年获救,而陈及时、方招、何东旭3名学生不幸被江水吞没,英勇献身。该事件引起社会各界、舆论媒体高度关注。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11-7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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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55  

这是一个有趣的对比:

(1)船主:“不给足钱,我不打捞尸体。”
(2)众多医院:“不给足钱,我不抢救病人。”

哪个性质更恶劣?哪个真正违法?答案不言而喻:人已经死去,此船主不捞尸体,
可以另外找人捞。而医院的行为则构成了直接的变相杀人。

这黑心船老大只能怪自己倒霉,碰上了舍己救人的大学生,激起了民愤,所以被严
肃处理,虽然没有违反什么法律。即使违法了,也比那些黑心医院的性质轻得多。

我不知道为什么已经到场的“消防海事人员”不打捞尸体?他们是国家供养的公务人
员,打捞尸体应该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他们不打捞,为何没有触犯法律?如果打捞
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之内,也总该在某个政府单位的职权范围之内。落水者的抢救、
打捞责任在政府,而不在民间。这事根本就不应该由个体老板负责。

而中国的医院全都是政府拥有,救死扶伤是其法律上应尽的责任。医院拒绝抢救没钱
病患,本质上就是“政府杀人!”

结论:中国还是一个人治社会,当局、民众都缺乏法律意识、民权观念。“医院杀人”
事件还会继续盛行。


"消防海事人员赶到事发现场时间在14:36分左右,溺水学生已沉入水中14分钟以上,客观上已丧失施救的最佳时机,加上该水域水情十分复杂,导致警方施救无果。"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11-7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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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5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11-8 04:09 AM:
这是一个有趣的对比:

(1)船主:“不给足钱,我不打捞尸体。”
(2)众多医院:“不给足钱,我不抢救病人。”

哪个性质更恶劣?哪个真正违法?答案不言而喻:人已经死去,此船主不捞尸体,..

更为可怕的是“医院杀人”似乎已被视为一种合理现象而被社会接受。
(2)众多医院:“不给足钱,我不抢救病人。”当然更恶劣于(1)船主:“不给足钱,我不打捞尸体。”后者毕竟是死人,而前者却是鲜活的生命因无钱而不能得到及时救治。最为可悲的是,前种现象却没能引起社会关注和警醒,或者说社会对此种现象熟视无睹,麻木不仁。长此以往,不知有多少病患者的生命,因无钱而被本是治病救人的医院所“杀”。这可能就是章凝深感痛心的地方。我想。


2009-11-8 0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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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57  

回到我前面“窃国者侯窃钩者诛”的帖子,这次事件是一个生动的注解:

这次事件,理应担起全部责任的是政府,政府应该负责打捞尸体,而不是那个个体
户。到场的“消防海事人员”如果不打捞,那么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如
果在美国,政府花费再多,也要将落水者打捞上来。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但是结果如何呢?地方政府没有任何责任,一干二净,个体户充当了替罪羊。

民众对此的态度,也是压根儿就想不到应该追究地方政府的失职,而将暴民性质的
民愤一致指向了那些船老大,本该是捞尸者的政府判了个体捞尸者的罪,民众揍了
谣传是没有参与救人的船员(都是些老大爷了),烧了他们的鱼网。自然,这种违
法行为是不会被法律追究的,民愤可以大过法律。这就是暴民社会的怪现象。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11-8 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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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hao2

#58  

在美国,政府花费再多,也要将落水者打捞上来。活要见人,死要见尸。

这跟伊拉克战场上的情况一样。


2009-11-8 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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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ucy

#59  

一条船上的人

(2009-11-05 05:13:52)

Sorry!   我只读了第一篇。 没有跟读其它的帖子。不好意思。


2009-11-10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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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6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lucy at 2009-11-10 06:22 AM:
一条船上的人
..

Lucy, 在同一条线上重复贴一篇别人已经转过的文章,没有必要吧?是不是太浪费资源了?(这种帖子倒是可以删除)


2009-11-10 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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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思

#6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11-8 04:09 AM:
而中国的医院全都是政府拥有,救死扶伤是其法律上应尽的责任。医院拒绝抢救没钱
病患,本质上就是“政府杀人!

中国医疗体制私有化后,医院自负盈亏,如果一味接受付不起帐单的穷病人,医院很快要倒闭关门,医院为了自保,不得不拒绝应当救助的病人,残酷的生存现实。


2009-11-11 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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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62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晨思 at 2009-11-10 09:39 PM:
中国医疗体制私有化后,医院自负盈亏,如果一味接受付不起帐单的穷病人,医院很快要倒闭关门,医院为了自保,不得不拒绝应当救助的病人,残酷的生存现实。

这不符合事实。第一,医院漫天要价,本来可以用便宜的药,故意用昂贵的药(经常不如便宜的药有效);甚至本来不要用药的,逼病人用昂贵的药;可做可不做或根本不用做的检查,也逼着做。这样就使医疗费高出了不知多少倍。第二,真正的无赖毕竟是少数,只要交得起,一般百姓不会赖看病的钱。第三,好些医院对危急病人的收费不只是抢救费(参见一),而是加了好多额外开支。这些额外开支应该抢救了病人之后再和病人(家属)商量。第四,政府应该有财政支出,补贴穷人看病问题。穷人病了无处看,本来就是政府的失责(说犯罪也不为过)。


2009-11-11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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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63  

千万亿砸在奥运、国庆阅兵上,再千万亿投进公款吃喝旅游、盖豪华办公楼。与此
同时,多少百姓死在医院门前,或有病没钱在家等死,这些难道不是政府的失职、
国家的耻辱?!

美国医疗体系也有很大问题,数千万人没有医疗保险,怎么没有将急诊病患推出门
外的医院?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11-11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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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思

#64  

I am only giving a different perspective, that’s all.  

同意杨林章凝, 政府应当提供援助,为底层民众保证最基本的医疗手段,有句老话:人命关天,对人的安危置若罔闻,是对生命的亵渎。不过这类事件早不新鲜了,农村人口有多少付不起医药费而选择喝农药自杀,这么多年经济腾飞究竟有多少改观呢?听说政府在北京范围内实行全民健保,有住美国的北京人被layoff还想拿这份保险呢。在美国如果五十到六十岁被layoff,没有健康保险,也惨,比如得重病而不能得到好的治疗,也会走上绝路。

墨西哥穷人偷越国境到美国治疗重病,人倒在医院门口,让美国南方的医疗系统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这问题一直让美国头痛啊,前几年电台一直讨论这个。


2009-11-12 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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