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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101  

宝林,你又以儒生的态度,和我讲什么是“大”,还有“大”的道理。
请你阅读一下我小说“追逐”28章的前部分,先谢。

================

顾磊在听众席的前排一坐下,他首先想到的,就是美国法庭和中国法庭相比,什么是最本质的不同?

环视着法庭四周。室内色调庄严,门窗极其讲究,桌椅宽大厚重: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然后是书记席、陪审席、听众席……顾磊眼睛一亮,他看到了答案。

中国法庭审判台的正后方墙上,规定要高悬国徽。在庄严的国徽下面,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都要依次宣誓。

而这个法庭高悬的,是一尊蒙着双眼,一手拿天平,一手持利剑的清纯少女,她的表情凛然严肃。对,就是她!阿斯特莉亚,古希腊的正义女神。昔日她上天入地,主持着不光神界,还有人间的正义,她大公无私、无所畏惧。今天,她照样凌驾于美国纽约的法庭,她的位置显赫,她的权力高于一切!

她是裁判之神,是被动的,后发制人的。她用天平衡量公平。诉讼双方,证据充分就胜诉,证据不足的告败。然后她用宝剑加以处罚,宝剑持于右手,具有着绝对的力量。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应该蒙上,这样她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

那么今天,由谁来承担正义女神的职责呢?顾磊把眼光移到审判台的左前方,像剧院里的包厢一样,那里有两排由高高护栏保护的位置,可以让十二个人,宽宽绰绰地坐在这里。

李锐的案子,将由十二人陪审团,判断有罪还是无罪,从而决定他的命运。

这十二个不懂法律、由美国公民随机抽出、或穷或富、可男可女的普通人,将在法庭上扮演正义女神的神圣角色。可实际的情况,谁都知道,这些人离神圣太远,他们都是太平常的人。那么,他们用什么来判断对错呢?西方法律的规定者认准了最重要的一点,人都有良心,良心是人活在这世上最珍贵的拥有。皇亲国戚、法官律师等,他们懂得太多,反而更会滥用权力。退而求其次,十二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不相信一个人,而是这十二个人组成的整体),将承担正义女神的重任。这样,即使最后的判断可能有误,法律也尽了其最大的努力。


2009-5-29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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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宝林

#102  

为力:谢谢,写得很精彩。呼吁中国建立陪审员制度,取代专业法官制度,我的文章中早就写过(《洗白》一书中),这一点,我与你观点上毫无二致。但我们目前还没有,仍然是专业法官审理制,我们只能在这一现实情形下,就案说案,不涉其他。

如果邓贵大正在对邓玉娇实施抢劫、强暴、绑架、杀害,在此情形下,邓玉娇一刀刺喉,她是正当防卫。

我们看到的,只是她遭到了欺负和羞辱(这里是营业场合,光天化日之下,且同行三人,还有服务员在场,邓等绝无强暴邓玉娇的企图,这是靠常识就可以推论的),她一刀刺中喉咙,致人死亡,放在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是会有法律麻烦的。

谢谢你封我为“儒生”,干脆直接说“腐儒”算了。“腐乳”闻起来臭,吃起来却很香哟!


2009-5-29 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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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strong

#10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9 04:45 PM:
为力,我不是法官,甚至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只是和你一样的网民,有义愤,有偏见,有爱憎。

这一事件,是对中国司法独立,既摆脱官家意志,也不受民意操纵的试金石。如果检察院在全球华人关注下,仍以故意杀人..

我不知道邓玉娇一案有没有开庭审理了,如果已经开始了,这么个举国上下都关注的
案例,为什么不能公开审理? 这可是个千载难逢的进行法治教育的极好机会啊。

在杨佳一案中,其母亲莫明其妙失踪了几个月。我猜想,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杨母撒泼,大闹法庭,最后被拘禁。其实,如果所有的开庭审理都是公开的,并进
行实况转播,当她在众目睽睽之下胡绞蛮缠时拘捕她,岂不最有说服力?

说来说去,还要说到国家最高领导人。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混沌历史关
头,最高领导人的胆量、魄力和智慧对社会的发展,会起相当重要的作用。胡锦涛
从小恐怕就是个乖孩子,好学生,长大以后,是个任劳任怨的好同事,最后,又是
个服从上级、体贴下级的好领导。人是大好人,但也是一杯温吞水,干不成什么大
事情。稍微来点什么LIBERAL性质的改革动作,就要忙著去看老人们的脸色。我注意
到,什么时候“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不高兴了,他就忙不迭地往西柏坡、井
冈山等革命老区跑。他的“和谐社会”,说穿了,就是和稀泥。他本事不大,祈望
菩萨保佑,在他的任期,社会不出大乱子。指望他去建立民主和法治社会,恐怕不
大现实。

为力,不要净说大道理,不要瞎搅胡,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用你写网络小说的脑
袋,说几句让人能听懂的话,有放在嘴里嚼一嚼的欲望,看能不能咂出点味道出来。


2009-5-29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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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104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9 10:03 AM:
我们看到的,只是她遭到了欺负和羞辱(这里是营业场合,光天化日之下,且同行三人,还有服务员在场,邓等绝无强暴邓玉娇的企图,这是靠常识就可以推论的),她一刀刺中喉咙,致人死亡,放在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是会有法律麻烦的。

十几年前,我刚来美国时,一位日裔(?)因为私闯民宅被打死,杀人者无罪释放,没听说过?即使按中国法律的定义,邓玉娇也属于正当防卫。


2009-5-29 1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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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105  

大力,你有什么权力制止我?
给你自己稍微垫高点修养和品位,对你没有坏处。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29 02:16 PM:

为力,不要净说大道理,不要瞎搅胡,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用你写网络小说的脑
袋,说几句让人能听懂的话,有放在嘴里嚼一嚼的欲望,看能不能咂出点味道出来。




因为无能为力,所以尽力而为。
2009-5-29 1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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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k

#10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9 13:03:
为力:谢谢,写得很精彩。呼吁中国建立陪审员制度,取代专业法官制度,我的文章中早就写过(《洗白》一书中),这一点,我与你观点上毫无二致。但我们目前还没有,仍然是专业法官审理制,我们只能在这一现实情形下..

有两点与宝林商榷:
1。正当防卫的含义是“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2。“她遭到了欺负和羞辱”,但不是你理解的“抢劫、强暴、绑架、杀害等”。不过,‘欺负和侮辱’应该是‘欺辱’吧;古人都说‘士可杀,不可辱’,何况今人。邓等人对她进行的欺辱就是进行的侵害行为,她(任何人)都有权行使自我保护,制止‘欺辱’的进行与‘强暴’的出现。对由行使自我保护而引发的后果自我保护行使人不受法律追究。

再加一点:‘三人’在场不会出现‘强暴’的推论只是‘好人’的主观意愿,不是吗?!年轻时一个我认识的女中学生就在到邻村看完电影回来的路上被十几个年龄的同胞们给奸污了!社会上的轮奸还少见吗?

谢谢小女子,她的行为一定会对净化社会中污浊的空气有所贡献!



XM
2009-5-29 1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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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strong

#10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eili at 2009-5-29 06:32 PM:
大力,你有什么权力制止我?
给你自己稍微垫高点修养和品位,对你没有坏处。


这条线上,我已经被帖上了很多标签,你再来几个,我也不怕,坦然地接受。我经常
砸别人,当然也会受到别人的砸了。投之以“桃”,报我以“李”嘛。

自己帖自己的,也包括爱太阳先生悄悄地地贴在我身上的: 猪狗一个。

为力的: 因为我没有明确支持烈女和英雄邓玉娇,所以你安排我被邓贵大等三个地
方官员轮流“鸡奸”一次。接着,你又说我修养和品位不够。

爱太阳先生的: “五毛”党党员 (我都不记得什么时候加入的);在这里表现的都是
“伎俩”;我的行动是“鹰犬”行动。说实话,在程先生解释该词以前,我还偷偷
地高兴,认为爱先生在褒奖我呢。

杨“必反”的 (这可是他自己说的: 我就是要“逢中必反”。): 五毛党,下三滥
(“下三烂”岂不更烂?),还有奴才,等等。

CND、伊甸和玛姐的咖啡馆是我网上的三个去处。多少年来,当我被砸以后,经常挺
身而出的只有笑雨妹妹。以前的小百合,在CND上,她试图保护我,可是被那几个网
络流氓砸得鼻青脸肿。今生今世,如果能碰上这两位妹妹,肯定要请她们吃一顿麦
当劳。


2009-5-29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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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秋

#108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杨林 at 2009-5-29 16:36:


本来就是正当防卫,本来就没有罪,为何不妥?
不会判无罪的真正原因是中共怕太“encourage”百姓对流氓官员的反抗。

当然不妥,这叫take the justice in your own hand. 如果人人这样干, 社会更加不稳定。 照理说只要邓贵大手里没凶器,就不存在对小邓生命有威胁一说 (当然是指极短时间内的威胁),小邓的防卫便有理由被认为过激。但是出于对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应该杀一杀,共产党应该考虑从轻处理感激防卫。

这和A time to kill 里不同, 警察手里是有武器的。


2009-5-29 1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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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109  

宝林、瑞秋的观点都是典型的中国概念!

三个酒醉的大男人对一弱女,几次三番威逼,在这种特殊场合下,邓女士除去俯首
帖耳受辱(不管对方是否以强奸为最终目的),就是奋起反抗。她的反抗即正当防
卫。情急之下,她一心只想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人身侵犯,哪里管是否会杀死对方。
这是正确且正当的行为。

在美国,警察常常射杀被认为对自己有人身威胁的嫌犯,只要对方有掏枪等可疑动
作。擅闯民居的人,也很有可能被格杀勿论。参看杨林举的日本学生的例子。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瑞秋 at 2009-5-29 17:32:
当然不妥,这叫take the law into your own hand. 如果人人这样干, 社会更加不稳定。 照理说只要邓贵大手里没凶器,就不存在对小邓生命有威胁一说 (当然是指极短时间内的威胁),小邓的防卫便有理由被认为过..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29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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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110  

“为力的: 因为我没有明确支持烈女和英雄邓玉娇,所以你安排我被邓贵大等三个地方官员轮流“鸡奸”一次。接着,你又说我修养和品位不够。”

因为你修养和品位不够,所以我不得不这样“安排”一次,又不是真的,而且你不是不在乎吗?

还有,这条线是你最先不尊重伊甸网友,“搞诬陷”的。

好了,咱们周末都放松一下吧。


2009-5-29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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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111  

A time to kill 你再去看看,那黑人父亲是持枪闯进法庭,当场射杀那几个伤害他女儿
的罪犯的。这是电影,当不得真的。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瑞秋 at 2009-5-29 17:32:
这和A time to kill 里不同, 警察手里是有武器的。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29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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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112  

90年代纽约地铁发生过一个案子:几个不怀好意的青少年向一个男人包围过去,男
人当即拔出枪,果断射杀数人。最后判决正当防卫。即使青少年们还没有具体实施
犯罪,甚至根本就没有碰到那男人,他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

如果按照中国概念,非得等到青少年们贴上了身,并具体实施了人身伤害,那男人
才有权进行自卫;非得等对方露出要杀害自己的企图,受害人才有权在自卫中杀死
对方。问题是,那时候他还可能自卫吗,更可能的是任人宰割了。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29 1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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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雨

#11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29 10:29 PM:


这条线上,我已经被帖上了很多标签,你再来几个,我也不怕,坦然地接受。我经常
砸别人,当然也会受到别人的砸了。投之以“桃”,报我以“李”嘛。

自己帖自己的,也包括爱太阳先生悄悄地地贴在我身上的:..

CND上那些网络流氓之所以敢肆无忌惮,是因为他们有这样一句名言:“反正是在网上,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看你能动我一根毫毛?”其实这正好反映了他们外强中干色厉内ren的心态,真有事的时候不敢上,柿子单捡软的捏,以多欺少。如果这些人真的当了政,以他们在网上对待不同意见者的态度来看,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又会如何对待呢?是赶尽杀绝,斩草除根。


2009-5-29 1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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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114  

人以群分,最好也别骂什么流氓。别人眼里政治流氓还不知道是谁呢。

大力这种保皇派,我们没有丝毫兴趣将他斩草除根,没了他还真有些寂寞。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29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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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rmstrong

#11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5-30 12:37 AM:
人以群分,最好也别骂什么流氓。别人眼里政治流氓还不知道是谁呢。

大力这种保皇派,我们没有丝毫兴趣将他斩草除根,没了他还真有些寂寞。

这位爱先生,讲着讲着,就不知道自己是谁了。

大家到伊甸园,尤其是我,多半是来插科打诨的。你反共产党,是你的自由,但反
了那么多年,却从来没有看见你写出一篇象样的、理由充足的东东,只会把文革中
学来的“革命斗争”之字眼翻来覆去地用在和你观点不一致的网友身上。我在怀疑,
你越来越放肆的用词,是不是有意无意地在把伊甸园当作你政治上的“梦幻”洗脚
城,但无论如何,你也不会把自己LOWER到邓贵大一样的LEVEL,将伊甸园当作你
的“地盘”吧。

笑雨妹妹可能也误解了我的意思了。我指的是,小百合两三年前,在CND上,被那几个
男女流氓肆意攻击,对其用尽了各种下流的语言。我在帖中没有提到你爱先生一个
不字,你进来攻击谁呢。

我昨天晚上的帖被你删去后又贴回。今天,我写这个帖,看看你这个小肚鸡肠的男
人到底会如何表演。


2009-5-29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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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雨

#11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30 02:00 AM:


这位爱先生,讲着讲着,就不知道自己是谁了。

大家到伊甸园,尤其是我,多半是来插科打诨的。你反共产党,是你的自由,但反
了那么多年,却从来没有看见你写出一篇象样的、理由充足的东东,只会把文革中
..

我没有误解你的意思,我知道你说的是CND上的事。


2009-5-29 2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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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lter

#11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eili at 2009-5-29 17:50:
“为力的: 因为我没有明确支持烈女和英雄邓玉娇,所以你安排我被邓贵大等三个地方官员轮流“鸡奸”一次。接着,你又说我修养和品位不够。”

因为你修养和品位不够,所以我不得不这样“安排”一次。

还有,这..

为力妹妹,又骄傲了,你要知道你自己是谁。最好不要以自己的好恶评价他人的‘修养’和‘品位‘。
得罪了。


2009-5-29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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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118  

在我的眼里,你的‘修养’和‘品位’也差劲。见到有冲突,就赶紧出来占嘴便宜,好像你的本事就这些。

不过是我个人的观点啊,和伊甸其他人无关,请你不要难过哈。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coulter at 2009-5-29 10:21 PM:

为力妹妹,又骄傲了,你要知道你自己是谁。最好不要以自己的好恶评价他人的‘修养’和‘品位‘。
得罪了。




因为无能为力,所以尽力而为。
2009-5-29 2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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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119  

大力终于沉不住气,开始骂人了,这给我一个展示小肚鸡肠的机会。

谁删你的帖子了,我可从来没动你的一个字。你最好自己再去好好找找看。你也算这
里的一个活宝,我怎么舍得删你。真的,我没把你当真。

大力你保皇就坦白一些,不要总是扭扭捏捏的琵琶半遮面,一被点穿就暴跳如雷起来。
敢情你也认为拥共不光彩呀。当年大名鼎鼎的康有为还是保皇派呢,和他同伍不辱没
了你。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29 21:00:
我昨天晚上的帖被你删去后又贴回。今天,我写这个帖,看看你这个小肚鸡肠的男人到底会如何表演。..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29 2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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虔谦

#12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老牛 at 2009-5-27 02:27 PM:
可能轻判这一点,我有同感,但是, 轻判也好, 重判也罢, 我绝望的是,中国的司法机构所依据的,都不是法律,必定是某些领导人的授意, 这是毫无疑问的。

另外,我也反感把这件事上刚上线,又搞成一次轰轰烈烈..

老牛,我读了后来爱太阳和杨林和你之间的对答。论坛上这些想开去也没有什么,是人,讨论就可能会上火;往外喷一下就好,别往心里去燃。(有一次我有个读者给我的回复是:不值一驳的逻辑!后来他/她成了我很好的读者。人么,看法万千,火种万千。)

昨晚还在和朋友讨论。我并没有追踪这个大事件大新闻,所以并没有多少发言权。我的看法,这样的事情在一个民主和司法都较正常的国家里,比如美国,它就是一个司法的问题,完全看律师、法官和陪审员最后的评判裁决,个人性质的感情因素(同情,愤怒等等)是不能参杂进去的。一旦法官知道你心情愤激,他就不会让你当陪审员。

但是在中国,已经无法做到这一点了。为什么?举例来说,类似的事情不是有个杨佳吗?我去国内网站看,我都想哭。后来我写了一篇:杨佳,中国人心中的痛。为什么?官民矛盾已经激化到了只要杀官就是英雄的地步。为什么?贪官狼官欺民太甚。

那个“强奸嫌疑犯”(我不了解,只能这么称),他就是地方势力的一员,我不说他是代表。其实就算是平民,也不能如此干犯一位女子。 事情发生了,为什么不能让法律TAKE CONTROL?让法律做“官与庶民同罪”的审判?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让以事实为基础的法律审理说话。为什么要遮掩要逼迫当事人和律师让审判无法正常进行?这些都是中国地方贪官恶势力在作怪。

当然,法律也有漏洞,也不尽平等,十几年前的OJ SIMPSON案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相对狼官害民来,不知平等清朗上多少倍。

你所说的万民运动,我也不欣赏,但是这就是中国这样一个已经民主司法都很不健康的国家的异常循环之一。

就先说这些吧。 文学城有个论坛叫品茶小轩,JGMM和庄文雅当班主时曾有个贴子,叫莫谈国事。谈不谈,良心在。




我的生命之痛
2009-5-30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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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121  

ZT: 当官员生殖器成为公器时

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某洗浴中心修脚师邓玉娇怒宰三个寻芳官员,从过程判断,这太符合刑法“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勿需太多评判。但将这女子不经司法鉴定即关进精神病院,再见当地司法和吏治的黑暗。

   我想提示的是,这不是一个官员偷偷摸摸寻芳,而是三个官员集体、公开强奸一个女子。该起强奸未遂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公愤,第一,三个官员强奸一女人;第二,破坏自由交易规则,即你情我愿,但邓玉娇不属此列;第三,卖淫合法性不容回避,中国城乡遍布色情场所,没人会否认,但法律禁止。我历来主张卖淫合法化。第三条不在本文讨论范畴,另文阐述。

   这些如此嚣张的流氓官员的底气来自哪里?进入一家洗浴中心,就敢把所有女人当成妓女。这洗浴中心可是一个公共场所,这些官员俨然把自己的生殖器当作了国家公器,想强奸哪个女子就强奸哪个。

   这让普通民众不得不敬佩当今官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智慧,他们不但控制政经资源,还要通吃大小女人(非歧视女性,女官员包二爷也不少见。)

   这家洗浴中心是否情色场所,不得而知,但邓玉娇用行为证明了她是良家女子。洗浴中心在他们的地盘上,这三位官员当然是门儿清,熟门熟路。设若这三位公仆去北京一家洗浴中心,还敢拉住一个服务员就霸王硬上弓么?给他们十个胆子也不敢。


   有人说被杀的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只是一个芝麻官,我不大认同。在野三关镇他也算老大级人物。按照常识推断,在这个镇上没人不敢不给他面子。这让他很自负,但偏偏小镇上这个21岁女子不信邪。

   该事件一方面投射权力流氓化,另一方面崇尚金钱万能。这位女子很不简单,不象以前身体受到强迫的女子,没有跳楼逃跑,也没报警,直接用刀子反抗硬帮帮的官员。

   在她或许不知道这三人的真实身份,只知道自己被钱敲头受辱、继而面临被强奸,自卫便成为本能反应。话说回来,三个男子在公共场合公然强奸一个良家女子,一般的罪犯没这胆,有钱的主儿也没这胆。只有地头蛇官员才无所顾忌。

   官员管不住自己的大头,在今天社会不足为奇,他们管不住自己的小头,包二奶、三奶、迫下属为情人,也已稀松平常,见怪不怪。现在官商流行奸淫幼女、处女学生,他们自信制度赋予他们这些特权,这种“乱套”现象应该惊醒社会麻木者,说不定自己的女儿就落入淫官淫商之口。

   看管好自家女儿。虎狼当道。

   官员一般都很自信,他们都有在自己地盘上敢搞看中女人的胆气。看看那些贪污腐败败露的官员,哪个不乱搞身边的女人。16岁以上的女人,显然不能满足现在官员的公器,他们比试着、炫耀着搞学生幼女的数量,这是他们在寻找另外一种安全感,和消泄末日来临的恐惧。

   不乱搞女人还是中国官员吗?看似一个很幼稚的问题。

   官员的自信来自他们不怕,不怕法律、不怕老婆、不怕社会舆论。对他们来说,强奸的女人恐怕没有不顺从的,以为在赏赐小民,比皇帝还有底气,赏赐强奸还给人民币,他们在体恤人民呐。

   这些官员对自己生殖器的魅力有足够的自信,愿意交易的女子不会少。既然官员把自己的家伙当作了权力公器的一部分,突破了所有为政为人的边界;既然他们自信过度、忘记了还有不怕权不爱钱、视尊严至高无上者,那么小女子持刀杀人便不单是个体意义,而是被赋予为民除害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的社会学意义。

   每个善良的中国人,都应该记住这个敢于反抗的巾帼英雄邓玉娇,她不但应立刻获得无罪释放,还应该树立为民间学习榜样。我们也期待着当地司法机关的弱智瞒骗托词出笼。

   我们不鼓动以暴制暴,但当暴力不可避免时,就要勇敢地举起手中的刀。每个卑微弱势的个体,都有穷尽任何手段捍卫尊严的权利。这是作为公民的天赋人权。

   谢谢你,邓玉娇!你赋予这个堕落社会以凛然正气。谢谢你,好姑娘!你给了草民做中国人的勇气。

http://boxun.com/hero/200905/liushui/8_1.shtml


2009-5-30 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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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122  

瑞秋,我对美国(谈区域的)法律的理解,判决是先决定GUILTY OR NOT GUILTY, 记住,没有INNOCENCE这一说,原因很简单。

所以,在A time to kill中,陪审团为了判被强奸黑人幼女的爸爸NOT GUILTY,(其实他们完全是从良心的角度出发),于是12人一致认为:“WE THE JURY FIND THE DEFENDANT 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

如果一个人被判无罪,那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就是无罪,句号!这个人从此自由,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而那被杀的,才是倒霉、活该。

这个处女小说,取于JOHN当律师时一个案件的深刻触动,也是他决定写小说的初衷,所以里面真实的成分很大。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瑞秋 at 2009-5-28 04:26 PM:


是, 再严格的法律都有需要judge make decision 的时候。 我突然忘记了 A time to kill 最后怎么判的? 为力?




因为无能为力,所以尽力而为。
2009-5-30 16:38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一元

#12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虔谦 at 2009-5-30 03:17 PM:


我的看法,这样的事情在一个民主和司法都较正常的国家里,比如美国,它就是一个司法的问题,完全看律师、法官和陪审员最后的评判裁决,个人性质的感情因素(同情,愤怒等等)是不能参杂进去的。一旦法官知道你心情愤激,他就不会让你当陪审员。

但是在中国,已经无法做到这一点了。为什么?举例来说,类似的事情不是有个杨佳吗?我去国内网站看,我都想哭。后来我写了一篇:杨佳,中国人心中的痛。为什么?官民矛盾已经激化到了只要杀官就是英雄的地步。为什么?贪官狼官欺民太甚。
..

说得太好了。


2009-5-30 18: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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虔谦

#124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一元 at 2009-5-30 11:37 PM:

说得太好了。

问候一元。

我去行过陪审员义务,从那里才学来:刑事法的根基就是 evidence. 除了 evidence 还是 evidence, 让事实/证据说话。上回我去时,我的陪审员同伴告诉我,她无法答应法官的要求:除了 evidence 还是 evidence,于是法官就让她走人。

不幸的是,眼下的中国离这点太远了......好象一个人,一步没有走,没有那个成熟必须的东西,接下来步步都被动,步步都有问题。

往前再进一步泛言之,西方的电影里和中国一样,也有替天行道的东西,但是似乎没有中国的历史悠久深远。我不相信人能够 “替天行道”;一人一道,都以天的名义,那真是太可怕了。那就是为什么要依据民主的精神制定出法来,以它为依据,大家遵守。假如法有漏洞,可以再依据民主的精神进行完善化。

我在政治社会等方面是外行。说这些也满冒昧的。



我的生命之痛
2009-5-30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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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满西楼

#12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虔谦 at 2009-5-31 12:11 AM:


问候一元。

我去行过陪审员义务,从那里才学来:刑事法的根基就是 evidence. 除了 evidence 还是 evidence, 让事实/证据说话。上回我去时,我的陪审员同伴告诉我,她无法答应法官的要求:除了 evidence 还..

你们都离开中国太久了,中国人民的生活没你们想得那么惨.
邓玉娇不已经回家了吗?从这点上,已经能看出中国越来越民主.
我相信这个案子会公正公平的审理,倒是那两个抱头痛哭的律师挺讨厌的,就知道作秀.


2009-5-30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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虔谦

#12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月满西楼 at 2009-5-31 12:37 AM:

你们都离开中国太久了,中国人民的生活没你们想得那么惨.
邓玉娇不已经回家了吗?从这点上,已经能看出中国越来越民主.
我相信这个案子会公正公平的审理,倒是那两个抱头痛哭的律师挺讨厌的,就知道作秀.

问候月满西楼。哎,给搞的,都还没有好好欣赏你的纯作。其实我也那么ASSUME的。朋友要回国了,昨晚来聚会,他们说,狼官贪官猖狂到这般地步,就是六四的时候都还没有。他举出了例子给我听。

AGAIN,我没有象毛泽东那样“革命”前对中国社会各阶层进行了分析。我只能凭自己的一点所知进行判断。这次我真的觉得,中国必须进行民主人权的温和改革,否则永无和谐之日。;连起码的法制保障都没有。



我的生命之痛
2009-5-30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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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满西楼

#12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虔谦 at 2009-5-31 12:59 AM:


问候月满西楼。哎,给搞的,都还没有好好欣赏你的纯作。其实我也那么ASSUME的。朋友要回国了,昨晚来聚会,他们说,狼官贪官猖狂到这般地步,就是六四的时候都还没有。他举出了例子给我听。

AGAIN,我没有..

美国也不是人间的伊甸园,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固有弊端.
但是中国真没你们想得那么惨,绝大多数人没有觉得人权没有保障,没有觉得不民主.
我很同情邓玉娇,这样的案子不是普遍的,是个案.而且中国的官方对这件事的处理很不错.
不过有些海外华人就是这样,中国政府怎么做都不对.
不跟你们争了.


2009-5-30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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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满西楼

#128  

讲个最实际的,你们写了东西最后不还得拿大陆去出版发表.海外能有多少读者.
官方也没因为你们给他们提意见封杀你们呀,这够民主吧.


2009-5-30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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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

#129  

我没有把中国想得多么惨,我对国内的了解也不会比国内的人差多少,熟人和朋友中有平民,富翁,生意人,学人,任政府或党务要职的也有好几个,不管什么生活方式,场面上说什么话,都是有头脑的人,私下交流的观点还是基本接近的。


2009-5-30 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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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130  

请月满西楼进来看看上面“邓玉娇律师解释痛哭原因”,再好好读读廖康君的长诗。
你不是一向最欣赏他的吗?

http://yidian.org/viewthread.php?tid=13361&page=1&sid=jawq0l#pid9325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月满西楼 at 2009-5-30 19:37:
我相信这个案子会公正公平的审理,倒是那两个抱头痛哭的律师挺讨厌的,就知道作秀.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30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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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

#131  

我觉得邓案有意思的地方不在于案子本身的细节,而在于案外的民情和舆情,这其实也正是好好先生们担心之处,怕法律给民意绑架了,法治失去了独立性和严肃性。但问题是法律必定有公正性吗?法律应该是全民公器,但在中国,法律是官器,或说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当你和国家机器或与有国家机器背景的人发生了法律纠纷,你还能坚信法律必然是公正的吗?公正性本身不是一个可以精确衡量的东西,同一个案子,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背景和利益对公正性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律这个平台,如果我们接受法律,就是接受法律的公正性。我对美国不熟悉,在澳洲,曾看到一篇文章介绍说那些非法移民和政府移民局的众多官司,大多是以移民局失败告终,如果你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那么等于承认政府的运作是不公正的,如果你相信政府的运作是出于国家利益考量,那法律就是偏向于弱势的个人一方,不管哪一种看法,都是好的 - 我们作为个体,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邓案如放在澳洲(不是全然没有可能),肯定不会引起如此汹涌的民情和舆情,这么简单的案情,人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独立的法律会作出公正的裁判。


2009-5-30 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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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秋

#132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5-29 22:50:
A time to kill 你再去看看,那黑人父亲是持枪闯进法庭,当场射杀那几个伤害他女儿
的罪犯的。这是电影,当不得真的。


based on true story. 就像我前面说的,法有时候是跟民众舆论走的。 那黑人父亲凭什么判无罪? 民众舆论所在。 这个也有点矫枉过正。 照这样如果我认为court room 没有或不会给我公平的判决,我就take the justice into my own hand, 你觉得行吗??


2009-6-1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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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秋

#13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5-29 23:01:
90年代纽约地铁发生过一个案子:几个不怀好意的青少年向一个男人包围过去,男
人当即拔出枪,果断射杀数人。最后判决正当防卫。即使青少年们还没有具体实施
犯罪,甚至根本就没有碰到那男人,他的行为也是正当..

我想说有些判决背景多着呢,你不了解内幕!

曾有一个越南人在别人的地上打猎,几个美国人过来说让他走开,这是私人土地,他一梭子就杀了四个还是五个美国人,你怎么看? 判不判? 那几个美国人很可能态度不好,越南人感到了威胁。


2009-6-1 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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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满西楼

#134  

新华网5月31日报道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黄德智,男,现年41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邓中佳,男,现年45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员工。2008年6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此前,“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2009-6-1 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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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秋

#13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eili at 2009-5-30 21:38:
判决是先决定GUILTY OR NOT GUILTY,

被起诉的人自己plea, quilty or not quilty, 然后法官看够不够格立案, 再选Jury,etc.....


2009-6-1 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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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136  

所以什么事情都有前提。
那是美国80年代,中南部。黑人父亲知道当地的法律判决对黑人不公平。对,他就take the justice into 他 own hand。当然他不代表法律。但他事先已经做好了“绝对”要牺牲个人的准备。
但是,当那12个陪审员也认为当时的美国法律对黑人不公平时,他们take the justice into 他们的 hand。这12个陪审员不仅代表法律,而且利用了代表美国法律的机会,修正了美国法律。

(假设小说根据真实改编)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瑞秋 at 2009-6-1 12:20 PM:

based on true story. 就像我前面说的,法有时候是跟民众舆论走的。 那黑人父亲凭什么判无罪? 民众舆论所在。 这个也有点矫枉过正。 照这样如果我认为court room 没有或不会给我公平的判决,我就take the justice into my own hand, 你觉得行吗??




因为无能为力,所以尽力而为。
2009-6-1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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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满西楼

#13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5-29 10:48 PM:
宝林、瑞秋的观点都是典型的中国概念!

三个酒醉的大男人对一弱女,几次三番威逼,在这种特殊场合下,邓女士除去俯首
帖耳受辱(不管对方是否以强奸为最终目的),就是奋起反抗。她的反抗即正当防
卫。情急之..

这几天咋又不关心邓玉娇了,开始六四了.
爱阳是真起哄,假同情.


2009-6-5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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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JianDeFans

#138  

  如果我(何健)是邓玉娇,我会上诉。因为由于媒体的介入,这已是公共事件,不仅仅是私益了。为了公益,我一定会上诉!!!

——摘自《何健语录》,欢迎转载,谢谢支持!


2009-10-20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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