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文化旅游概念不宜泛化
此乃本人旧文,原载《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03年第3期。学术论文,不应该是赚钱的工具,可是现在恨过检索网站,广搜论文出卖给没什么钱的青年学子。故决定将旧文打出来,放在自己的文集里,供免费使用。输入中,对无关紧要的语句,酌情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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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一词,含义不易解定。从人类学角度讲,人类社会处处都是文化。这不过为了学科的分类,我们把政治、经济与文化分开,遂有政治人类学,经济人类学等与文化人类学的区别。其实,不同社会和文化中的政治经济活动,无不带有那些社会和文化的独特色彩。比如同是经济活动,美国式的资本主义与亚洲四小龙的资本主义就有不同之处。这也就是为什么在跨国经营中,强调跨文化交流只是的重要请。不妨说,文化是一个大圆,政治、经济、军事、科学及旅游等人类活动,都是这个大圆中的小圆。
从这个角度看,旅游本身已经有文化内涵,不论经营者是否强调所推出的产品属于文化旅游。是想一想北京旅游的传统项目,哪一样不是早已经从文化的角度对游客宣传?没有任何旅游推销的口号是“本节目可以让你到此一游”那么幼稚的。既然如此,又何必另外提出一个“文化旅游”概念呢?如果把文化旅游作为一种产品提出,但仅仅是突出旅游吸引物的文化内涵,那和传统的旅游项目是在没有多少区别。如果把文化旅游当成一种产品开发指导思想提出,那也只有在沪市旅游审美功能,仅仅把它当成牟利活动,从而在实际操作中造成劣质服务的个案中有实际意义。而要矫正前述问题,也无必要专门提出文化旅游的概念。传统的旅游产品开发的初衷和业者从业道德规范足以。
假使可以“开展文化旅游”,也有难以操作的地方。文化旅游的主张者,提出“旅游主体应提高自身的文化素养。”(郭丽华:“略论‘文化旅游’”《北京第二外语学院学报》旅游电子版。)但是,同是中国人。在登岳阳楼的时候,尚且“揽物之情,得无异乎”,更不用说从不同国家地区来的游客了。旅游业者除了在宣传手册中给客人预先上一点历史文学典故以外,能有什么手段控制游客对景点的主观感受呢?前两者是传统旅游节目中已经包括的内容。因此,单独称为“文化旅游”似无必要。相反,如果我们把文化旅游概念这样泛化地突初强调,反而会导致出现滥用文化的现象,比如现在已经出现了的假古迹行为。
我认为, 文化旅游如果提出的话,还是作为一种具体的旅游产品为好。它应局限为民俗文化的层面。Smith(1997:2)这样定义文化旅游:“Cultural Tourism includes the 'picturesque' or 'local color', a vestige of a vanishing life--style that lies within human memory with its' old style‘ houses, homespun fabrics, horse or ox-drawn carts and plows, and hand rather than machine-made crafts. Destination activities includes meals in rustic inns, folklore performances, costumed wine festivals, or rodeos reminiscent of the Wild West." 现在搞的民俗村,就是属于文化旅游产品。
to be continu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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