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和同性婚姻
CND/杨承民
不久前加州的区联邦法院判决两年前加州公投通过的不承认同性婚姻的法律违宪。这样这一美国敏感的社会问题又成了新闻焦点。除了败诉的一方立即提出上诉,一些政治家也利用双方民众的情绪,来影响今年十一月的美国中期选举。这个案件最终将上诉到最高法院,除非麻州一个类似的案件先达最高法院。
我认为那位联邦法官说不承认同性婚姻违反了美国宪法保护人人平等的条例有点牵强。有人将不承认同性婚姻等同于不承认不同种族间的婚姻,这样的类比是不恰当的,因为后者的关键是将人按种族分成不同等级,而前者是不认可婚姻的内涵可以适当扩展。如果必须承认同性伴侣结合也是婚姻,那么自愿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更有理由被要求承认其为合法婚姻。
一个词的含义是长期约定俗成的。就像玩篮球,如果有人要改变一下打球的规则,比如球碰到篮圈就算得分,或者降低篮圈高度,人们自然有理由不承认其为篮球。至于将来大多数人同意将这稍有不同的玩球法也称为篮球,那另当别论。婚姻和由此而产生的家庭一直是指男婚女嫁,生儿育女,所谓“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对婚姻和家庭孔子主张“夫妻同尊卑”,提倡“妻子好合,如鼓瑟琴”。康德说过“婚姻由两性间自然关系或自然联系产生”。更不用说历史上大量文学和传说中描写的婚姻,无论是英雄美女,才子佳人,还是平民百姓与富家子女喜结良缘,都是男女相爱成亲。相反,各民族种族之间通婚则古自有之,且被社会广泛接受。文成公主和亲吐蕃,王昭君出关嫁匈奴。几个世纪前许多西方传教士去亚洲非洲传教与当地居民结婚生育也不乏其例。过去最反对异族通婚的犹太人在各个国家也早有无数同非犹太人结婚。
我认为一个人的同性恋倾向,不管是先天还是后天形成的,或两种兼有,都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一种非正常的体现,可以说是一种残疾或缺陷。这是因为人类延续发展的最基本的要素是生儿育女,如果人人都是同性恋,人类就会灭绝。按照进化论,所谓的“自私的基因”(selfish gene)为生存而战的方式之一是通过它所寄居的实体的繁殖而生存。因此同性恋不可能是进步的变异,它不可能变成正常的大多数。现在似乎比过去有更多的同性恋是因为更多的同性恋者敢于公开自己的身份,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并没有增加真正同性恋的人数。
一个缺腿断臂或近视色盲的残疾人完全可以比一个身强力壮耳聪目锐高智商的正常人更为高尚,更有成就,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同性恋者也完全可以比一个正常的异性恋者更加高尚,更有成就,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但我们不能因此说缺腿断臂或近视色盲是正常的,从而去美化它们。
就如我们不应歧视任何残疾人,我们也应在教育、就业、晋升、福利等等方面对同性恋者一视同仁。异性夫妻享有的各种权利和责任,同性恋配偶也应同样拥有。
对于同性恋者抚养小孩,我们应从两方面来看。首先,既然单亲家庭可以带好孩子,同性恋家庭也可带好孩子,当然不能否认有父有母的双亲家庭对孩子成长更为有利。其次,由于社会对同性恋的偏见和歧视还普遍存在,这无疑会对同性恋伴侣抚养的孩子的成长产生不利影响。这尽管不是同性恋者的过错,为孩子考虑,也得慎重。
作为一个同性恋者完全不必为此自卑,这不是罪恶,既不肮脏,也不卑鄙,这一与大多数人相异的生理心理现象不会影响你的其他工作和生活,更不用躲躲藏藏去刻意掩盖。应该尽情享受你的性生活,你的爱情生活。就如像我一样的近视眼者不会为此觉得低人一等,更不会自暴自弃。我可以戴上眼镜看书,盲人也可用手来阅读,同样能享受读书的乐趣,只是用不同的方式。
历史上同性恋被看作一种罪恶,同性恋者也长期深受歧视,甚至遭罪。尽管当今西方社会对同性恋的歧视已大大减少,但远未绝迹。宗教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因素,宗教对同性恋的态度原本反映了社会对同性恋的态度,但一个观念一旦被宗教认同,就有了强大的生命力,更难改变。现代基督教虽然已经对同性恋大大宽容,但还是没有完全跳出将它归为“恶”(sin)的范畴。穆斯林教至今依旧视同性恋为大敌,要斩尽杀绝,同性恋在一些穆斯林国家依然是死罪。在中国,无神论的共产党从前也一直将同性恋归入淫乱腐化一类,文革中就有过同性恋者和强奸犯一样被枪毙。今天中国的同性恋者虽然再没有性命牢狱之虞,但在强大的社会偏见和毫无法律保障之下,大部分不敢公开身份。不要说争取同等权利,一些文章电影为此遭禁,一个讨论会也往往难以成行。
当今美国同性恋者的当务之急应该是反对对同性恋者在生活和工作中的任何歧视,争取同性恋伴侣的同等权利,像家属医疗保险,继承权等等,而不是去争个名声。如果将来大部分人认为婚姻应该包括同性婚姻,则这一名声水到渠成。在此之前不应为一名声而引起社会大部分人不必要的反感。他们,也包括我们非同性恋者,要更多关心其他国家同性恋者遭受的更严重的不公正待遇。当世界上人们不再视同性恋为洪水猛兽,对同性恋能像对近视色盲一样看待,对同性恋的歧视才会消失,这一往往一触即发的敏感社会问题才会成为历史。 (201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