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韩寒自涉案件包含的法律误区
韩寒确实不简单——并非是因为他来访问过我的博客,而是他的一句大实话——“他的母亲没有被强奸”。很是佩服!不愧为新浪第二位热门博主。
再看下去,就发现有问题——不管是韩寒本人或是远在彼岸的纽约客原告。
案件大家都应该知道了吧——韩寒人气那么厉害!那就是两位纽约客状告CNN和那位口没遮拦的主持人。
案件已经受理,并且原告方有六位律师组成律师团。够摆开阵势有好戏看啦。
可是,出于带有本能和职业性的脑海活动,总觉得有不妥善之处。基于对韩寒的关注也就来码上几个字。
原告方有两名原告,这是很明确的。但是要作为代表十三亿中国人,难免要打一个问号。
首先,被告所涉及的指称对象到底是谁就很值得商榷。尽管他们后来有辩称。但当时所指的是“中国人”是完完全全赖不掉的——这有的是物证。那么问题究竟在哪里呢?问题在于“中国人”是一个法律概念上不能完全确定(界定)的名词。
不要说中国公民,中国人民,中华民族,华人,华裔等等到底那些是包含在所谓的“中国人”这三个字的范围内恐怕原告律师被告律师有得争议。而且目前那英文版的这三个中文字到底定义如何,也是很费脑筋的事情。
再往深里想,原告所要求的集体诉讼包括十三亿。那么显然统计时没有包括台湾同胞在内——这是原告方本身的一个绝大政治错误。当然被告方的那位主持人自己肯定没有指称台湾人的意思(这是相当一部分老美惯常的做法),可作为爱国(原告要起诉其基本出发点就设定为爱国放在首位)的中国人怎么能够自己就把台湾排除在中国以外呢?
再是,你们两位(假定他们肯定持有中国护照)凭啥代表十三亿中国人?集体诉讼代表通常有两种做法——一是先有少数人发起然后通知所有有关人员参加;二是不必通知,因为所有人员自然就在一个集合内。
两者的区别据我所知是第一种不一定能打赢,也是必须要明确表态是否愿意作为共同诉讼的一份子(当然一旦败诉也必须承担诉讼带来的应尽义务)。第二种多半是法人(假定政府出面)对法人而且自然人是自然而然获取胜诉后带来的权利。
显然,韩寒自己表态要涉及的那个案子属于第一种类型。因此,那两位原告其实无权代表十三亿!同时,他们两人委托的律师团从未在那十三亿(按照原告认定不是可能而是应该参与)所能送达的前提下发出公告告知他们她们有这么一个案子,或涉及他们她们,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把有着许许多多多如牛毛的限制条款的书面文件上亲笔签字(再加上盖章?——按照中国人习惯)后寄回到他们手中这才算数。
又别忘了这十三亿里有许许多多是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行为能力者,那又必须确认谁谁谁是他们她们的监护人(这需要时间而且必须出示监护的法律文件取得公证)。否则这个十三亿里起码有好几亿是无法参与的,尽管那原告和原告律师团非常想拍足十三亿这么庞大足以创造金斯尼世界纪录的数字。
另外,由于案件在美国起诉,所有公告公证之类以及寄回的书面文件又必须有英文本(当然,那中文本应该经过指定的翻译部门翻译公证)。
此外,千万别忘了散居在世界各地的侨胞——那一定在那三个字里面的。就必须要有各种所在国文字以及英文译件加上公证领馆认证——相信这一定会排长队(因为理所当然有时间限制)领馆也会大大增加一笔收入。
所以,由于原告集体诉讼的不确定性和以及实际操作的严重困难这个案子势必流产(自然,被告方主动愿意庭外和解那是另外一件事)。可以合情合理的作猜想,那才是一种引人注目的做法而已。你看,韩寒不也主动跑出来——尽管他的能耐是小说杂文辩论和赛车。
那么,韩寒又有什么是他的法律误区呢?韩寒错在他无权更动原告的诉讼标的。即使他愿意参与这样一幕闹剧。他只有参与或不参与的抉择。要么他自己另行起诉——那才能够提出他要的是两美元而不是一美元。
可以补充说说的这篇短文和韩寒拿得到拿不到诉讼请求无关——我并不关心。仅仅是关于那一场集体诉讼的官司——在里面看到了即便是那六位律师也和两位原告一样有误区存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