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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邓玉娇案信息发布(句号)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周宇


#1  邓玉娇案信息发布(句号)

另一线话题太长,阅读不便,故此重开一线,转载一些最新进展。以下是夏霖律师博客的声明。原本发个链接就可以了,但鉴于屠夫的博客被彻底和谐,夏律师的声音被和谐也是指日可待的事情,所以干脆全文搬来。

2009-05-28 | 暂别巴东的律师声明  

  自接手邓玉娇案以来,我们的工作一波三折。自关键物证的离奇被毁,至对我们的突然“解聘”,到两位湖北同行的快速介入,再到邓玉娇家属在政府新闻网上的“澄清”,已导致我们无法正常执业。


  我们工作的目标,无非是最大限度地了解案件事实,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邓玉娇争取权益。自邓玉娇被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结合各方面透露的信息,我们认为工作已取得成效。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因素介入案件处理,经过讨论研究,决定明天暂别巴东,经宜昌返京。


  基于我们的职业责任,在暂别巴东之前,我们尚有几句话,需要告知委托人:


  邓玉娇患有失眠症,她在会见中清楚地告诉我们,正在服用药物氯硝西泮。该种药品突然停药导致的后果,殊为可虑。从案发直至5月21日我们会见时,邓玉娇一直未能服药;其后的情况,我们不得而知。


  邓玉娇也告诉我们,她在恩施州优抚医院手足被缚五日,被同病室的精神病人殴打侮辱,直至媒体、网友前往探视,才临时换到单独病房。


  邓玉娇面对黄德智、邓贵大二人的共同犯罪奋起反抗,才使得强奸犯罪未遂。此项情节,我们针对黄德智的《控告书》中已有述及。邓玉娇的反抗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无限防卫),本就无罪,谈何“从轻处理”?


  我们认为,邓玉娇无病、无罪、无刑。我们自信,十天之中在巴东所作的工作,符合律师职业伦理,对得起邓玉娇对我们的倾吐和信任。华一律师事务所诸位同仁及北京司法局相关领导提供的支持,巴东父老对我们此行的照料和帮助,我们铭感于心。


  天视自我民视,公道自在人心。我们爱惜自己的职业声誉,虽然暂时选择知而不言,无非是结合当前形势,为邓玉娇的利益设身处地考虑。一旦事态发展超出我们的预计,我们绝不会作壁上观,独善其身。


  北京市华一律师事务所


  夏霖 夏楠


  2009年5月28日


2009-5-28 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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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2  

浦志强:就邓玉娇案的五点声明


  一、自受托承办“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案”以来,本所夏霖律师等同仁前来巴东已十余日。鉴于真相为昭雪邓玉娇冤情并恢复其一生清白所必须,两位律师恪尽职守殚思竭虑,谨言慎行处处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并复原真相计。对他们的敬业精神和已有业绩,本人深表钦佩并且坚信,随着事态演进和真相渐次大白,两位同仁的工作价值将逐渐为人所知,并将最终影响邓玉娇的命运和案件走向。


  二、作为一起相对简单的刑事案件,邓玉娇“出手”事出有因情非得已,律师承办案件本应就事实说法律,而无需牵涉其他。但当事人与“被害人”的身份符号,案发现场特有的灰色因素,导致案件日益演变为民众对吏治腐败口诛笔伐的载体——“烈女杀淫官”的“悲情命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公众积极参与,一步步演化为社会公共事件。能否公正处理邓案并以此化解社会冲突,将检验巴东乃至恩施执政当局的危机的智慧和胆识。


  三、巴东警方前恭后倨,官方网站越俎代庖;律师与邓母联系困难,身前背后布满眼线,举手投足受人监视。就在今天,野三关镇又发生前来采访的《新京报》和《南方人物周刊》记者被殴事件,前来采访的记者多被劝离,凡此种种实属骇人听闻。有迹象表明,邓案存在被人为复杂化和政治化的倾向,正日渐偏离案件本身的固有属性。我们认为,任何以错误掩盖失误乃至以谎言遮盖谎言的做法,都不仅是徒劳的,且均与以法治精神建设和谐的初衷相左,当为智者所不取。


  四、“长江巴东网”已发布若干邓母“解约”并委托其他同行的消息,各界对此议论纷纷;夏霖律师要求再次会见邓玉娇的申请在超出法定期限后杳无音讯,甚至代为控告黄德智的文书居然也石沉大海。虽然无从核实官方信息的真伪,但我们不会拒绝同行加入,更不会阻止委托人更换律师,只要这种变故果真出自邓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即可。只不过解约同样需要特定形式,并且还应履行必要的手续,考虑到协议约定的本所受托义务,涵盖了邓玉娇案自侦查至一审审结的全过程,在未能与该母女面议存废事宜之前,无论于情于理于法,我们都不能对邓玉娇的命运坐视不管——那将与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相悖。因而,目前情况下本所与邓玉娇的委托关系在正式解约前将存续,我们还将一如既往地为其提供服务,竭尽可能保护其合法权益。


  五、巴东境内过于复杂和紧张的局势,客观上使我们丧失了正常履行职责的可能性。也许在某些人的心目中,北京律师的存在就是影响巴东稳定局面的不稳定因素。我们担心,在公正已成奢望的今天,任何举措失当都可能给邓案的公道处理带来不测。为此,我们决定,明天暂时离开巴东取道宜昌返回北京。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日后是否还有机会,我们都不会放松对邓玉娇命运的关切,任何情况下只要她需要,我们都会及时赶到。


  最后,对各界师友同道的关注和指点,再次深表谢意。在这个乍暖还寒的时节,是你们给了我们执着的勇气,我们绝不放弃,我们将坚守良知。


  浦志强  2009年5月28日


2009-5-28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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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3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续:新聘任律师与邓玉娇会面

2009年05月29日 04:22 来源:湖北日报

  28日上午,邓玉娇母女另聘的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汪少鹏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钢,依法会见了由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后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同她深度交谈,了解有关案情。这是他们接受邓玉娇母女委托以来,第二次会见邓玉娇。两位律师向记者表示,他们正依法展开“邓玉娇案”在侦查阶段的代理工作,最大限度地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目前,他们的代理工作进展顺利。

  汪少鹏、刘钢律师分别为湖北省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主任和湖北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在办理刑事案件上经验丰富。“邓玉娇案”发生以后,汪少鹏和刘钢两位律师对此案密切关注。

  邓玉娇母亲张树梅声明并解除与原聘律师的委托关系后,便与在湖北宜昌市从事律师工作的亲戚秦某联系,请其担任邓玉娇的代理律师,秦某考虑到自己才执业两年,代理此案经验不足,于是他就找到刘钢律师,请刘钢帮助代理,刘钢在了解情况后,当即联系汪少鹏律师,并告知了上述情况。汪少鹏、刘钢律师认为,“邓玉娇案”发生在湖北,作为湖北律师理应高度关切与参与。24日,他们来到巴东,与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母亲张树梅见了面,在确认张树梅已解除了与原聘律师的委托关系后,经张树梅同意,当日,张树梅分别与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签订了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

  接受委托后,25日上午,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向巴东县公安机关提供了委托代理手续,并提交了关于将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申请,还在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后公安机关批准了他们的申请,于26日将对邓玉娇的强制措施变更为监视居住。

  连日来,汪少鹏、刘钢两位律师依照法律赋予的权力,与邓玉娇及其近亲属保持着良好沟通,并积极展开代理工作。下一步,他们将依法审查侦查机关收集的证据,并依据《律师法》展开相关调查,提出对邓玉娇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材料与意见。

  两位律师说,接受委托后,互联网上曾出现假冒他们开博客发表文章的行为,对此,他们已通过相关媒体发表声明予以谴责,并称到目前止他们还没有在任何媒体上就“邓玉娇案”发表评判。他们希望关心邓玉娇的网民保持理性,支持他们的工作。(记者吴畏、通讯员张明)


2009-5-28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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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4  

“巴东警方前恭后倨,官方网站越俎代庖;律师与邓母联系困难,身前背后布满眼线,举手投足受人监视。”——这就是问题症结所在。天高皇帝远啊,强龙难斗地头蛇。

“一旦事态发展超出我们的预计,我们绝不会作壁上观,独善其身。”——由这儿看到一丁点希望。但是,是要付出沉重代价的。


2009-5-29 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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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5  

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殴打,强制写下“未经当地批准不得擅自采访”的书面材料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记者 杨超)湖北巴东发生的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直备受媒体关注。昨天两名在巴东县野三关镇采访此案的记者被当地不明身份的人围攻殴打,并被强制写下“未经当地批准不得擅自到此采访”的书面材料,采访获得的录音及照片也被强行删除。

  昨天(28日)上午11点左右,新京报女记者孔璞和南方人物周刊记者卫毅正在巴东县野三关镇采访邓玉娇的外婆。采访进行中,四、五个人突然闯了进来,领头的是一位三十岁左右,矮矮胖胖的男子。

  孔璞:正聊着,那些人冲进来先把卫毅的本子扔出去,随后就把我的本子也给死掉扔出去了。接着就看到卫毅被他们抓起来摁在墙上,看他们打得很厉害我就说:“卫毅你不要动!”因为我怕他动了就会被打得更厉害。接着他们就把卫毅扭出去,接着就把我也拖出去了。

  卫毅:他们喊着“这里不欢迎你们!”在拉我打我的时候,我手上戴了一串佛珠,佛珠散了一地,我想回去捡那些佛珠他们都不让,态度特别的恶劣。

  孔璞:打我们人自称是邓玉娇家的亲戚,但邓玉娇的外婆说,她根本不认识他们,也叫不出他们的名字。

  据被打的记者回忆,他们被赶出来之后被强令要求离开。走出一段时间后,女记者孔璞想起雨伞落在邓玉娇的外婆家,于是返回去拿伞。而记者卫毅因为拿手机偷拍打他的人而招来第二次殴打。

  卫毅:突然就出现了五、六个人,他们说:“不允许你拍!把你的手机拿出来!”要把那些东西删掉。我死活不给他们手机,他们就一群人扑上来,把我扑到地上,使劲夺我的手机。有个人伸出他的手使劲的掐我的脖子,我都喘不上气了,脖子上现在还有伤痕,指甲也翻了流血了。

  当女记者孔璞回到邓玉娇外婆家取伞,正准备离开时,又有两男两女闯了进来对她进行殴打。

  孔璞:正往外面走,突然来了四个人,邓玉娇的外婆看了一眼说“这些人是谁呀?是旅游的吧。”因为看他们的穿着不像是村里人。这些人进来后突然把我的手机抢走,我就和他们争夺手机,被他们拖到院子里,就把我推到一个水坑里。这个时候邓玉娇的外婆特别生气,说“你们怎么能打人呢?!怎么能打女孩呢?!” 邓玉娇的外婆外公赶他们走,他们才走掉了。

  记者卫毅遭第二次殴打后,被带到一个农户家搜身,打人者抢走了他包里的录音笔、照相机和手机,删除了里面的内容,并要求他写下了一份“情况说明”。

  卫毅:他们强迫我写一个所谓的“情况说明”。说我未经允许擅自到这里采访。要采访的话要经过县、镇、村相关部门批准。要我保证以后未经批准不要到这里采访。他们本来说写完了就把录音笔等还给我,但写完后他们仍然没有把东西还给我,他们好像在等待,不停地打电话。

  直到一个小时后,打人者才将录音笔、照相机等设备还给记者,此时是下午三点多。此后不久警察和当地宣传部门赶到现场,据两位记者反映,当时一些殴打他们的人仍在现场没有离去。记者随后联系了巴东县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欧阳开平:

  欧阳开平:听到这个情况后,有关部门非常重视,已经派专人去现场了解有关情况,现在情况还在核实中,会很快做出一个结论。

  究竟事实真相如何?行凶者到底是谁?中国之声今天将继续关注事件发展。


2009-5-29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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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6  

从北京的吴金艳杀人案到邓玉娇的“杀人案”
(转自人民网强国论坛)

2003年9月10日凌晨2时,北京市海淀区阳台山庄的服务员吴金艳和同伴小尹等人已经进入梦乡,突然有人敲门,然后三个男把门踹开进来。这三人因与小尹有些“过节”,欲强行把小尹带到山下关押两天。

吴金艳在劝阻的过程中被孙金刚殴打,孙金刚还一把扯开吴金艳的睡衣。吴金艳遂拿出一把水果刀,刺伤了孙金刚,并刺死了李光辉。2004年7月29日,海淀法院一审判决吴金艳无罪。该院认为:吴金艳的防卫行为起因于危及自己和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侵害的发生,防卫意图明显,防卫时间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防卫对象得当,属于具有无限防卫权类型的正当防卫。可是公诉方提起抗诉:认为吴金艳拿刀时,孙金刚等人仅是赤手空拳地抵挡,吴金艳有出于“先下手为强”的主观心态,不计后果地持刀直接扎中李光辉胸部,显属防卫过当。但是2004年9月16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宣判吴金艳无罪。

2009 年5月10日巴东 “梦幻城”案发后,依据警方第一次通报的内容,邓玉娇实施的是拥有无限防卫权的正当防卫。所谓的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暴力犯罪正在进行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

巴东警方第一次通报时,邓贵大行为的性质有两点最关键,①是要求邓玉娇提供“特殊服务”,并在遭到拒绝后,掏出一沓钱对邓玉娇进行侮辱,这说明邓贵大等人有和邓玉娇发生性关系的企图;②是邓玉娇在欲离开时,被邓贵大两次按倒在沙发上;“按倒”可以说明邓贵大用钱买淫(嫖娼)的想法被拒绝后,转而采取强暴手段,可以认定是正在进行中的强奸犯罪行为。而且邓玉娇此时是面对三个如狼似虎欲以四千多元钱“买处”把自己逼到绝境轮番冲击的“畜生”……邓玉娇有比吴金艳更险恶的处境,她的反击是本能的自保!

所以,依据《刑法》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规定,邓玉娇拥有“无限防卫权”,因此说”510案后续的通报人为润色“巧夺天工”雕琢痕迹明显,有误导视听之嫌,不足采信。为了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树立“一个邓玉娇”、挽救“更多邓贵大”净化娱乐环境未尝不可。

(区别:这次是官员被杀)


2009-5-29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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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7  

90年代纽约地铁发生过一个案子:几个不怀好意的青少年向一个男人包围过去,男
人当即拔出枪,果断射杀数人。最后判决正当防卫。即使青少年们还没有具体实施
犯罪,甚至根本就没有碰到那男人,他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

如果按照中国概念,非得等到青少年们贴上了身,并具体实施了人身伤害,那男人
才有权进行自卫;非得等对方露出要杀害自己的企图,受害人才有权在自卫中杀死
对方。问题是,那时候他还可能自卫吗,更可能的是任人宰割了。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29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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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8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周宇 at 2009-5-29 08:53 PM:
记者采访邓玉娇案遭殴打,强制写下“未经当地批准不得擅自采访”的书面材料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记者 杨超)湖北巴东发生的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直备受媒体关注。昨天两名在巴东县野三关镇采访..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记者 杨超)湖北巴东发生的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官员案一直备受媒体关注。昨天两名在巴东县野三关镇采访此案的记者被当地不明身份的人围攻殴打,并被强制写下“未经当地批准不得擅自到此采访”的书面材料,采访获得的录音及照片也被强行删除。”——这就是我预料到的、为弱女子主持公道的记者律师所要付出的代价。这种代价仅仅是开始。


2009-5-29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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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9  

(注一:邓的父亲是继父,一直未路面,这个邓爷爷,乃是“继爷爷”,并无血缘关系)
(注二:这个神秘的监视居住地,据分析其实还是医院)


邓玉娇爷爷:相信政府一定会依法处理此事

服务员邓玉娇刺死巴东县一名招商官员案发后,社会各界一直关注案件进展。26日,根据邓玉娇委托的律师和家属的请求,警方对其变更了强制措施,由刑事拘留改为监视居住。

  邓玉娇近况究竟如何?昨日,邓玉娇的爷爷邓正兰在恩施巴东县接受了本报记者的独家专访。

  案发后,家人要求送邓玉娇到优抚医院观察鉴定

  邓正兰回忆,5月10日晚8点多,案发后不久,他就接到了邓玉娇母亲张树梅的电话。

  邓正兰表示,他当时才知道邓玉娇到娱乐城打工的事情,在电话中,他又气又急,还责怪了张树梅:“你怎么让娇娇去那种地方打工呢……”

  由于老人年事已高,又患有心脏病,当日晚没有去野三关。次日,邓正兰的大女婿、小女儿和二儿子包车从县城赶往野三关镇,和张树梅一起到派出所了解相关情况。

  邓正兰称,案发后,由于警方在案发现场提取了邓玉娇治疗抑郁症的药品,是家属方提出要将邓玉娇送恩施州优抚医院观察和鉴定。

  邓正兰表示,“警方当时答应了家属的请求,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关心”。

  邓正兰称,原聘律师没有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

  邓玉娇案发生后,邓玉娇的母亲曾与两名律师签订了委托合同,5月21日,两律师到巴东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其后两律师的委托合同又被解除。

  邓正兰昨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解除委托合同主要是因为:两个律师没有按照委托人的授权,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调查、搜集邓玉娇无罪、罪轻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证据;而是虚构事实,把简单的案情复杂化了。邓正兰表示,去看守所探望时邓玉娇并未反映被强奸的情况,律师无根据的说法,没有恪守律师的职业道德。

  邓正兰曾与张树梅到看守所探望邓玉娇

  邓正兰透露,原聘律师在与邓玉娇见面后,非常痛苦的表情,引起他和家人的担心,他随即向当地警方提出,要到看守所探望邓玉娇。

  5月22日中午,邓正兰和张树梅获得警方准许,到巴东县看守所探望了邓玉娇。

  邓正兰介绍,在10多分钟的探望中,他询问了邓玉娇羁押中的生活状况,邓玉娇表示:还好,由于身体不好,自己吃饭前民警都会询问她要吃什么菜,自己说什么菜,都能落实安排。

  探望结束前,邓正兰劝慰邓玉娇,案发后她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为案件从轻处理创造了好的条件,并叮嘱邓玉娇要如实陈述案情。

  重新委托律师人选是家人自己联系的

  邓正兰表示,与原聘律师解除委托合同后,为了保证邓玉娇在案件侦查期间的合法权利,家人决定立即重新聘请律师。

  邓正兰介绍说,一天,新聘律师来到巴东,主动提出为邓玉娇辩护,张树梅即通过一个在宜昌从事律师工作的亲戚秦某了解在宜昌的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的刘钢律师的情况后,决定委托他,后刘律师又联系上了在湖北省内在刑事案件辩护上非常有经验的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少鹏律师。

  变更强制措施后邓玉娇情况良好

  “变更强制措施有利于邓玉娇缓和心态,治疗疾病”,邓正兰昨日还特别向记者介绍了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后的情况。

  邓正兰表示,5月26日晚,邓玉娇离开巴东县看守所,到监视居住地,为给邓玉娇创造一个良好的治疗环境,除警方和邓玉娇近亲外,他们不愿其他人打扰。

  离开看守所后,邓玉娇的情绪大为好转。

  邓正兰介绍,27日凌晨起,他和邓玉娇的奶奶开始陪伴她。

  邓正兰回忆,昨日早上,邓玉娇吃了一个包子,中午吃了一碗饭后,又添了小半碗,看到孙女这样,让他感到非常宽慰。

  邓正兰表示,昨晚,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也赶到监视居住地,一同照顾邓玉娇。

  结束采访时,邓正兰特别叮嘱记者,如果刊发稿件,一定要借此向所有持有正义感的网民表示感谢,感谢他们的关注、支持、同情和援助,向所有有正义感的人一并致谢。他相信政府一定会依法处理这个事的。

第 1 幅


2009-5-30 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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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10  

中华网友探访邓玉娇的外公外婆

 

并不是一开始就知道玉娇原来是在这里的深山里长大的,只有一条小路可以走出来。我们先到通告上公布的那个村子,找到村支书。然后通过村支书,找到她继父家。通过她继父的父亲知道,玉娇只是偶尔来一下,主要是跟着外公外婆生活,户口也在那边的村子里。我们就进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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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玉娇外公外婆及网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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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支部书记和他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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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邓玉娇继父家的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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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父的家,这是两户人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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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毛主席的堂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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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往前已经没有路了,只有靠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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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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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家,这里就是玉娇生活和生长的地方。背后是山,门前是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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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

 

把邓玉娇一手带大,还在野三关镇木龙桠村高山上生活的外婆,一直企盼着她的消息。接到外界网友捐款时,她连忙推脱,嘶哑地喊道:“我不要钱,我要我的孙女,你们能不能把我的孙女找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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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

 

《新闻晚报》报道,邓玉娇外婆秦尚菊家住在离公路还有三四公里的高山上,外公张明瑶因严重的类风湿腿脚不方便,已经有7年时间没有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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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外婆和玉娇的房间。有新帐子的是外婆的床铺,旧帐子的是玉娇的床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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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娇的床铺。她就是在这里长大的

 

邓玉娇一岁多时父母离异,母亲改嫁,她一直和外婆生活,直到小学毕业,后来才到母亲张树梅的新家。她和外婆感情非常深,在秦尚菊家徒四壁的土坯屋里,所有的生活用品和电器几乎都是邓玉娇买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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堂屋,家里有一些粮食,都是高粱。出不去,背不动。先前背得动的时候,一次也只能背一百斤出去卖。

有棺材,棺材也得靠自己先准备好,将来葬起来更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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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邓玉娇外婆秦尚菊说,最后一次见到邓玉娇是在今年4月12日,那天,邓玉娇给外婆买了方便面、肥皂、水瓢,“借了一个背篓背上山的”,没想到“回去就出事了”。邓玉娇买给他们的方便面到现在还没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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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婆家的饭菜

 

“一碗白水,一碗鸡蛋饭,一碗油炒饭,一碗白糖饭。”邓玉娇的外公用地方俗语来形容养大她的不容易。“娇儿生下来没多久她妈妈没有奶,就是用米汤喂大的,后来她妈妈离婚又再结婚生了个弟弟,我们看着娇儿心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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厨房

 

虽然缺少一个完整的家庭,邓玉娇还是被外公外婆呵护长大的。“每天上学要爬5里山路,我都要接送。”邓玉娇的外公告诉本刊记者。不过,他们说,也没有因为怜惜而溺爱孩子,做人的原则和本分都一样不落地教给邓玉娇。“从小教她出门有三稳:身稳、口稳、手稳,不能骗钱、不能贪财。”外公一直觉得自己的教育很成功,“她在浙江打工时头被别人碰破了,人家赔给她500块钱,她都没要,说算了。” (三联生活周刊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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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衣机,唯一的高档商品。

当然也是娇儿买回来的,只是不明白她怎么能够背进山里呢?

只能步行才能到家,一点办法都没有,只能背回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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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影

 

在外婆眼里,她是孝顺的孩子;

在乡亲眼里,她是懂事的孩子;

在我们眼里,她是英雄


 


2009-5-30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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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11  

如此穷丫头,竟视金钱如无物,真乃现实中的吴琼花,比吴琼花更刚烈!

谢谢周宇转载!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30 2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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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

#12  

我也很钦佩这样的记者。中国人并不酱缸。


2009-5-30 2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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虔谦

#13  

谢谢周兄。不讲案件,不谈政治,只看这些照片,真令人辛酸,也令人心疼。
天佑中国的老百姓们;天佑中国。



我的生命之痛
2009-5-30 2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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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14  

用事实说话,看了这条线的组图,我的眼睛被泪水模糊——为邓玉娇对外公外婆的孝敬,为邓玉娇年轻而苦难的命运.为不知还有多少乡民过着如邓玉娇家一样贫穷困苦的生活.由此,更清楚地知道邓玉娇将尊严看得比生命还重要的根本所在.
她用生命捍卫人的尊严!
好样的,深山行的记者们!
感谢周宇转来如此细致的贴文、图片!


2009-5-30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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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15  

“还好,由于身体不好,自己吃饭前民警都会询问她要吃什么菜,自己说什么菜,都能落实安排。”——对不起,我是不大相信的。"都能落实安排":无疑是满口的官腔,贫穷孩子邓玉娇说不出这样的官话,更享受不到这样的待遇.

包括下面那张图片都是做出来的。原因:

“邓玉娇母女吃饭的地方不是家,应该是医院,或者就是看守所。
1、墙上贴着瓷砖,窗户被不锈钢板封起来——医院的消毒间或盥洗间改造出来的。 《这是保护个人安全而以>
2、看旁边的床,不是家里的床,而是医院病房的床,宽度在0.8米左右。 <特色服务啊,有家的味道吗》
她们吃饭放饭菜的不是餐桌,而是一个床头柜。应该也是病房的床头柜。
窗户下的简易桌子没有抽屉。窗户是老式的,三扇。
3、根据房间的布置来看,宽度应该在2.4米以下,不会超过2.6米,显然比正常房间要窄。 《我是做建筑应该是医院的标准的单间啊》
4、他们吃饭端在手里的,不是家里的碗,而是快餐用的透明塑料饭盒。
5、作为床头柜的临时“餐桌”上摆放的,不是家庭用的盘子,而是用来送饭的不锈钢套具饭盒。证明饭
是邓的妈妈送来的。而不是旁边厨房做的。《是啊这就是一个妈妈妥协的政府给她的承诺啊>
6、邓玉娇是在医院监视居住的。不仅仅是监视居住,还要“配合”破案、配合宣传、配合作秀。这并不
是“恢复自由”,是另外的一种限制自由。 <这就是我们共产党的政治秀而以》
7、**犯黄德智却没有任何归案的消息,连传讯也没有。《被莫莫高层领导那脑袋给保下来了,用什么大局来糊弄人了》
不管是谁,骂得再凶,做假再高明,也代替不了法律,法律不会被政治秀所屈服,也不会使假变成真,它相信的是事实,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行走才是。我们是邓玉娇最好的声援,只有道出更多的事实这才是对邓玉娇更多的安慰,不要再············
絮语:杨立勇说公安没打邓玉娇。调查证明,是在精神病院被精神病人打了,可是谁把她和精神病人关在一块的。
   巴东官方说:打记者的是邓玉娇的亲戚广义的说全国都可能互为亲戚。无耻,自己派的自己不知道,还冠冕堂皇说不明身份,要调查!”

引号中内文转自:http://xinhuabugong.blog.sohu.com/117517255.html博客。

第 1 幅
邓玉娇母女吃饭的地方不是家,应该是医院,或者就是看守所。


2009-5-30 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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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16  

也谢周宇转帖。


2009-5-30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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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宝林

#17  

感人至深的图片,几乎泪下。


2009-5-31 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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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18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冬雪儿 at 2009-5-30 07:11 PM:
调查证明,是在精神病院被精神病人打了,可是谁把她和精神病人关在一块的。

而且是手脚被缚躺在床上挨打的,连防卫哪怕一下的能力都没有。

吃饭的地方自然是医院居多。邓母从小基本上是遗弃她,生父和继父也都不见踪影,穷苦的外公外婆连山都下不了。这孩子可怜死了,但现在有千千万万的人爱她的。

中国的贫富分化极其严重,社会是被撕裂的。想知道邓贵大是什么生活吗?一年都不在家吃饭的哦。身上揣的那四千块买处的钱,在那里可抵得上穷人一年的收入。什么叫贫贱不能移富贵不能淫威武不能屈?谁是中国的脊梁?


2009-5-31 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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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19  

幸亏我不是知识分子,所以我还是可以继续关注。这个案子不能仅仅从技术角度去纠缠,要看到背后反映的两种精神、两种价值的冲突,这是我最关注的。我们希望中国强大和谐繁荣富强,就要认真想想,什么样的社会精神、什么样的价值观才能保障这个理想的实现,而我们每个人可以切实地做些什么。我第一不喊口号,第二不帖标签,只从一个常人的角度,从一个有感性有理性的人的角度,希望人们感觉和思考,并化为行动与建设。


2009-5-31 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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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20  

此消息如果属实,倒是一个很好的信号。


邓玉娇案涉案人员黄德智被开除中共党籍并治安拘留


新华网武汉5月31日电/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黄德智,男,现年41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邓中佳,男,现年45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员工。2008年6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31 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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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21  

最后一贴,此事完结。

官方认定邓玉娇“防卫过当”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5月31日 23:34

备受关注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在案发三周之后,当地警方最终做出“防卫过当”的认定,并于5月31日将此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与此同时,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涉及此案的黄德智、邓中佳做出党纪和行政处理,但曾被北京律师控告涉嫌强奸(未遂)的黄德智目前只受到治安处罚,未被追究刑责。

  根据巴东官方的通报,黄德智仅被处以治安拘留,这说明警方认定黄并未触犯刑律,事实上等于否定了此前邓玉娇原北京代理律师提出的涉嫌强奸(未遂)的控告。

  截至目前,邓玉娇的两位湖北新代理律师,尚未对警方的“防卫过当”结论发表意见。不过,警方根据该两位律师此前的申请并考虑到邓玉娇的身体状况,已对邓玉娇变更了强制措施,由拘留改为监视居住。

  目前,邓玉娇由家人陪伴生活。


2009-5-31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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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

#22  

只受党纪处理,没被开除党籍?说明我党认为这样的党员还是够格的。没话说了,遥祝邓玉娇坚强。


2009-5-31 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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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hao2

#23  

看长江战鼓掀起千层浪,

---------

---------

摘自歌剧江姐弟一场女主角出场唱词。


地头蛇厉害啊------


2009-5-31 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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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24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一元 at 2009-5-31 04:28 PM:
只受党纪处理,没被开除党籍?说明我党认为这样的党员还是够格的。没话说了,遥祝邓玉娇坚强。

无语、无奈、叹息!
从此噤口!对此案。是的,唯遥祝邓玉娇坚强。


2009-5-31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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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25  

对不起,将周宇这条线又提出了!邓玉娇受到如此不公判决,实在令人忍无可忍!如果周宇有异议,我将删除。

湖北巴东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
2009-06-07 02:54:10 来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重庆) 跟贴 4494 条 手机看新闻

http://news.163.com/09/0607/02/5B633RDV00011229.html


话题:湖北巴东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起诉邓玉娇

http://comment.news.163.com/news_shehui2_bbs/5B633RDV00011229.html

“按照官方的说法,邓贵大的致命伤在颈动脉,血应该是喷射出来的,那么邓贵大和邓玉娇身上都会留有血迹,专业术语叫“喷溅”,而官方报道称邓玉娇换下的衣服被她的母亲拿回家了,警方并没有封存取证,这是难以想象的。在案件没有结束的情况下,邓贵大的尸体被迅速火化也是不符合程序的。而且到目前为止,所有外界得到的消息没有显示邓玉娇的外衣上沾有血迹。即使有,血迹非经过特殊处理,是难以洗掉的,即使过了很长时间,经过现有科技手段,仍然能够很轻易的取证。除非是在人体表面,血迹才会被彻底清洗。也就是说,邓玉娇换下的衣服不管有没有血迹,都是极重要的证据,如果有血迹,她的母亲是洗不掉的,如果没有,那么只有一种可能,邓玉娇当时就根本没有穿衣服。希望大家帮忙顶顶....谢谢!!!


2009-6-7 2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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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26  

自从她们母女签了新律师、网络被噤声,大抵也就是这样的结果了。我在另一线也说过,没有血衣,大概是身上根本没有衣服。对邓女有利的证据当然也不只是这一件,问题是官方就是明摆着不作为,像匆匆火化、现场不保护、证据不收集,等等,明摆着要治她,不判刑的话官愤难平啊。疯狂。


2009-6-7 2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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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27  

有理的推理,邓姑娘的衣服上应该有不少血迹,洗不掉的。警察为何不取证?如果
没有血迹,说明没着衣服。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周宇 at 2009-6-7 23:23:
自从她们母女签了新律师、网络被噤声,大抵也就是这样的结果了。我在另一线也说过,没有血衣,大概是身上根本没有衣服。对邓女有利的证据当然也不只是这一件,问题是官方就是明摆着不作为,像匆匆火化、现场不保护..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6-7 2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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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28  

21岁的成年女人邓玉娇,却不能请自己的辩护律师。

这是底线:当事人是她,不是她妈,也不是她“爷”。


2009-6-8 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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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康

#29  

强奸与无限防卫权 (48)

来源:南方周末  2009-06-04 15:02:54  

作者:萧瀚(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强奸的法律含义是违背成年女性的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未成年的女性,无论是否自愿、强行,只要发生性行为都构成强奸,即奸淫幼女罪)。这一法律含义中“强行”是关键性的犯罪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强奸犯罪中的“强行”行为往往不单是“奸入”或“性器官接触”,这一性动作远不是关键性的内容,它只是区别强奸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对于强奸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构成来讲不是决定性的。

陌生于法律精神的人,往往会过于看重强奸的既遂还是未遂,如果是未遂的,那么似乎强奸犯罪就没有发生,这是对强奸犯罪十分错误的认识。

现代法治精神中,自由和平等都是其核心的人道理念,是构成整个法治大厦几块最重要的基石之一。

作为犯罪的强奸行为,在犯意上因其违背成年女性的自由意志,这就侵害了自由这一最重要的法治基石——人的天赋自由;对女性的性尊严、性权利的尊重和保护,是对基本人性的了解和尊重的产物,同时也是数千年人类文明的重要内容,侵害女性的性尊严和性权利,将会导致女性严重的精神、身体损害,其危害程度绝不是一般的身体伤害所能比拟,在性蒙昧现象还比比皆是的中国社会,这种伤害尤其严重——它常常给被奸污的女性带来难以承受的羞辱感;

在行为上,“强行”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由于女性的不自愿,这种强行往往会是伴随着暴力强迫,如果轻度的暴力强迫未能促使女性顺从,且强奸犯一定要实现其强奸目的,其暴力后果可能就无法预计——强奸杀人的案例并不少见。

鉴于上述原因,现代法治国家无不将强奸犯罪列为侵害人身权利中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其严重程度被视为与故意杀人相似。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中无限防卫权的表述,本款规定的核心含义是对于正在发生的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任何人(不仅仅是受侵害人)对加害人拥有“格杀勿论”的无限防卫权。

在“一命抵一命”的中国民俗文化语境下,人们比较能认同对于杀人犯的无限防卫权,甚至对于抢劫、绑架者的无限防卫权也大致能接受,唯独对于针对强奸犯的无限防卫权不易认同——即使很多女性在这个问题上也不能理解,会把对强奸犯的无限防卫视为防卫过当。

为了便于理解,不妨试想这样一幅图景:身强力壮、有权有势的数名男性,对逃脱了第一次性侵犯的女性步步进逼,一边以性恶语羞辱,一边动作调辱,随后屡屡扑推,致其仰面躺倒在沙发或床上。

这种情况下,因为对她人身基本安全的威胁已经如此迫在眉睫,即使侵害她的男性确实真的没有想强奸她,任何一个思维正常的人也会同意:至少存在严重的强奸威胁。这个时候,对于侵害人的无限防卫权就完全是正当的,一个身处险境的女性面对数名凶神恶煞般扑过来的男人,我们不可能要求她在举刀自卫的时候居然能做到外科大夫做手术一样精确防卫,例如不刺动脉、不刺心脏……

至于不少人认为风月场不存在强奸问题,更是胡言乱语,法律上界定是不是强奸犯罪,关键看女性是否自愿、男性是否强行,只要不是自愿,都可以构成强奸,强奸犯是不是认为自己在强奸,与是否构成强奸罪没有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正在实施强奸行为的罪犯,赋予受害人无限防卫权,是现代法治社会一项基本的人道法则。


2009-6-9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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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30  

再加一个链接:
http://www.youblog.cc/tf2009

真为那个吴淦捏着一把汗!


2009-6-12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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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康

#31  

邓玉娇案下周二开庭,全球华人声援邓玉娇大签名

“邓玉娇案”必须得到公正、公开的审理
——致最高法院的公开信

最高法院:

根据湖北省巴东县政府5月31日的通报,国人关注的“邓玉娇案”已侦查终结移交检察院,这意味着此案开始转入司法程序。但我们注意到,在上述通报中,湖北方面对邓玉娇为保护自己的性权利不受侵害的自卫行为认定为防卫过当。

我们认为这个认定是不恰当的。从法律来说,“防卫过当”不是起诉的刑名,而是判决的结果,它仅仅是犯罪成立后的一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所以,我们将关注检察机关以什么刑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 “邓玉娇案”发生后的第6天,鉴于巴东警方在此案侦办过程中出现了太多的不合逻辑和违背常理和常识的表现和做法,为寻求真相和使案件得到公开、公正的处理,我们曾向公安部呼吁责成湖北地方公安部门,以正当防卫为由,开释邓玉娇。然而,遗憾的是,改由恩施州公安机关组织侦办的“邓玉娇案”,虽然推翻了此前巴东警方的“故意杀人罪”的定性,但还是作出了“防卫过当”的结论。

我们认为,根据邓玉娇本人的叙述和邓案初期聘请的律师披露的情况以及其他渠道得来的信息,邓玉娇是在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实施强奸行为时为维护自己的性权利和尊严而在自卫过程中将一人杀死、一人刺伤的,它完全是一种正当防卫!

退一步而言,即使如巴东县政府通报,邓玉娇是在“遭受到黄德智、邓贵大强迫要求陪其洗浴,被拒绝后又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的情况下”致人死伤的,我们认为,其行为依然属于正当防卫,而不是巴东公安部门认定的防卫过当。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按照巴东官方上述通报的说法,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是“强迫要求陪其洗浴”,仅以此就可认定他们对邓玉娇违背意愿的性要求是存在的。因为根据常识,在梦幻城那样一个提供“特殊服务”的场所,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的“拉扯推搡”,不能与一般公众场合几个男人对一个女人的“拉扯推搡”现象等同,它实际上就是一种强迫性要求的行为表现,也即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强奸行为。而法律关于对强奸无限防卫的规定,并没有要求受到侵害的妇女在守卫最后一道防线时才可使用,虽然强奸犯罪既遂标准是以是否进入确定,但对于强奸行为并没有确定为只是进入才是强奸,强奸行为包括了既遂前行为与既遂后行为。换言之,只要是实施强奸行为,不管是既遂前行为还是既遂后行后,受到侵害妇女实施正当防卫时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承担刑事责任。

“ 邓玉娇案”从5月10日发生以来,之所以在短时间里引起国人的高度关注,迅速升温为中国社会最受关注的社会事件,除了有公众对弱者的同情,对贪官污吏的特权、霸道以及欺压底层民众的愤慨这层因素外,最主要的是在这样一起简单的案件中,巴东官方不顾事实和常识,试图遮掩真相,蔑视社会正义,从而激起民愤。在作出上述结论前,巴东官方曾三次向社会通报案情,然而,每次通报都改变案件情节,前后说法不一,尤其是案发后强制将邓玉娇送精神病院却又莫名带出,涉案人员黄德智移送外地治疗,关键证人离奇消失,不及时提起内衣裤等关键证物致使其失效,提前代邓母申明解聘律师,等等一系列将案件复杂化的行为,使得公众丧失对巴东官方的基本信任。鉴此,我们希望,法院在审判此案时,必须注意巴东官方这一系列的反常表现。我们并呼吁,最高法院能够直接审理此案,或者将此案移交与巴东甚至整个湖北都无关的异地进行审判。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注意到,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6月2日在回答记者关于邓案的提问时所阐述的立场,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称,越是媒体关注,办案法院越要保持理性,要坚决公正处理,绝对不能以个人的意志和感情来代替法律,最后的判决将是 “充分考虑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我们无意以公开信的方式给法院的独立审案施压,但是,法治是整个社会的实践,而不仅仅是法院或法学家的事情,每个公民都有责任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自己的努力。

出于对司法的尊重和法治信仰,我们呼吁,审判此案的法院和法官能够秉持司法独立的精神以及内心的良知,尊重常识和真相,为弱势者的维权行为提供司法判例的支持。我们不希望,对“邓玉娇案”的审判成为加速官民对立的催化剂,也不希望民众心里的最后一点对司法的信任因此而丧失。如果是这样,那将是整个中国的灾难。

因此,我们呼吁,对“邓玉娇案”的审判过程能够公开、公正和透明,把“邓玉娇案”办成一个能够经受得住历史检验的案件。

此致
敬礼

发起人(31人)


邓聿文(北京后改革学者)

吴淦(河北网名屠夫邓案志愿者第一人)

王静梅(北京杨佳之母)

王克勤(北京《中国经济时报》首席记者)

况新年(北京清华大学教授)

陆军(北京益仁平中心负责人)

张大军(北京著名社会活动家)

沈阳(苏州著名宪政学者)

于浩成(北京著名法学家)

童英贵(浙江维权律师)

丘建东(福建著名打假人士)

陶勇(北京记者)

唐小昭(上海,自由职业者)

古清生(湖北著名作家)

王荔蕻(北京女权活动家)

胡星斗(北京北京理工大学教授)

汪海洋(河南维权活动家)

刘正山(北京青年经济学家)

施晓渝(浙江民间经济学者)

古川(北京后改革学者)

张易(北京演艺经纪人)

阿顺(北京话剧作家)

长风(北京网站站长)

王飞(北京独立学者)

桑楫(天津教师)

田路(北京著名财经作家)

曹飞云(湖南独立学者)

周鸿陵(北京著名社会活动家)

郑现莉(北京民工)

王俊秀(北京后改革学者)

陈永苗(北京后改革学者)


本次签名为开放签名

签名邮箱:hougaige@gmail.com

签名网站:http://chinagirldyj.info/Index.aspx

新签名的进展在后改革思想网http://www.hanyusuo.com/公布

2009年6月11日



第二批及第三批签名者:

苏雨桐(北京 NGO工作人员)

王钢(北京 自由职业)

毛长霖〈福建 工程师〉

刘康伟(上海 自由职业者)

王振海(北京 工程师)

杨锡莉(济南 职员)

王玉成(河南 社会人士)

张捷(医生)

李东(北京 公益城 网站)

杨春梅  网络公司职员

冯春雷(山西 软件实施工程师)

田宇巍(深圳社会活动人士)

赵伟(河北 自由职业者)

贾珂(上海 自由职业人)

吴兆俊(重庆 机场员工)

雷小林(重慶 自由職業者)

李婧娅(天津 学生)

刘德庆(上海 机械工程师)

徐正源(山东)

孟 醒(深圳 身份证号:41232619731015)

林雅晶(四川)

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

王光良(北京 法律人)

黄河清(西班牙 自由撰稿人)

秋风(广州 维权中国网 负责人)

李菁(福建 筆譯)

杨春梅(上海  网络公司职员)

瞿洪彬(广东  工业设计师)

段宏杰(昆明 工程师)

王艳(英国 )

张剑明(英国 学生)

谈军武(江西 公民)

王峰(山东 工人)

柴建军(河南 工人)

杨春丽(湖北 自由职业)

张养志  电脑工程师

叶梦(青年音乐人 身份证号:360429198112290317)

樊百华(南京 学者)

张家明:通信工程师

冯岩(黑龙江伊春 出租车个体经营申请人)

张鹏飞(哈尔滨  公司职员)

陈勇(浙江 统计局公务员)

曲哲(北京 自由职业者)

李萍(广东民间反二奶联盟会)

刘铁柱(内蒙古 维权人士)

陈景锐 普通网民

杨明燕(四川 教师)

杨凤明(重庆 退休公民)

王昌杰

戴宏雷  山东 公务员

沈良庆(安徽 持不同政见者)

傅锐(自由艺术家 北京)

曹冬冬 普通工人 ;两届市级优秀共青团员

苏鹏程 北京 工程师

邹宏源  广东河源   模具工程师

朱敦雄 上海 自由职业者

高寒 纽约 政治流亡者 《中国之路》主编

姜天野(加拿大 计算工程师)

张泽培(加拿大 爱国侨胞)

唐克旺,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

鄭杰灵 海外支持邓玉娇者

王军 律师

葛大力

桂世垠(沈阳 建筑师)

邱荣贵 福建三明

刘敏(上海公司职员代表全家全体成员签名)

周虹 重庆市 退休工人

黄德启 上海 法律人

车晓雪

黄建遥 湖北工业大学学生

戚皓(黑龙江 大学生兼牧师)


2009-6-13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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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康

#32  

转抄:

全球声援邓玉娇签名盛况空前

刚过一天,签爆两千——全球声援邓玉娇签名盛况空前

由 31位国内知名学者、草根网友,包括杨佳的母亲,共同发起的致最高法院的公开信,从昨天开放网上签名,24小时刚刚过去,签名数就已经超过2000。这是中国民间救援活动开展以来从来没有出现过的盛况。公开信和所有签名者的心愿和要求非常简单:仅仅要求对邓玉娇案有个公开、公正的审理即可。

邓玉娇案现已定于6月16号下周二开庭。巴东、恩施司法当局的这个办案速度真可用“神速”来形容。在这个开庭已进入倒计时的时刻,有网友在签名网留言板上贴出“巴东自费旅游团”招募公告。还有网友贴出了“无组织、无口号、无标语”声援邓玉娇散步的设想。

签名网的浮动标签是:“玉娇仍在狱中,网友仍须努”。


签名网址在:http://chinagirldyj.info/Index.aspx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博主评论:签吧,一起来签名吧,兄弟们姐妹们。这个国家已经不成样子了,司法制度更加不成样子了。他妈的,假如遭强奸自卫都要判刑,假如有点权势就可以强奸而不遭起诉,那这个国家还有希望吗?

今天,假如玉娇被判刑了,明天可能是你的姐姐妹妹,你的朋友,你母亲,甚至你自己,被强奸而不能反抗。今天司法制度已经被强奸了,民意被强奸了,全体国民都被强奸了,明天连我们仅有的一点尊严都会被强奸。

假如去年的《08宪章》签名过百万,他们还敢胡作非为吗?假如玉娇被判刑责,请你记住,这里面有你的责任,因为你的懦弱,你没有发出你的声音。今天,邓玉娇是全体国民的女儿,是我们的姐姐、妹妹,你难道可以看着你的亲人行使法律允许的正当权力而遭到迫害?


2009-6-14 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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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33  

“今天,假如玉娇被判刑了,明天可能是你的姐姐妹妹,你的朋友,你母亲,甚至你自己,被强奸而不能反抗。”

就是这个最简单的道理。如果以前不懂,可以原谅。现在不懂,就是愚痴了。


2009-6-14 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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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康

#34  

转抄曹刿论战第一段及译文:

  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乃入见。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对曰:“小惠未徧,民弗从也。”公曰:“牺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对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狱,虽不能察,必以情。”对曰:“忠之属也。可以一战。战则请从。”
               
  鲁庄公十年春天,齐国军队攻打鲁国。鲁庄公准备应战。曹刿请求拜见。他的同乡说:“都是得高官厚禄的人,又为什么要参与呢?”曹刿说:“有权势的人目光短浅,缺少见识,不能深谋远虑。”于是上朝去拜见鲁庄公。曹刿问:“您凭什么应战呢?”庄公说:“衣服、食品这些养生的东西,我不敢独自专有,一定拿它来分给一些臣子。”曹刿回答说:“小恩小惠没有遍及于老百姓,老百姓是不会听从的。”庄公说:“ 用来祭祀的牛、羊、猪、玉器和丝织品,我不敢虚报,一定凭着一片至诚,告诉神。”曹刿回答说:“这点儿小诚意,不能被神信任,神不会赐福的。”庄公说:“ 轻重不同的案件,我既使不善于明察详审,一定依据实情处理。”曹刿回答说:“这是尽了本职的一类事情。可以凭借这个条件打一仗。要打仗,请允许我跟随着去。”


2009-6-14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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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35  

俄罗斯de邓玉娇
作者:王开岭(2009-06-14
21:31:16)标签:杂谈   分类:杂文
   
1877年7月31日,被囚禁的进步大学生波古柳博夫因在彼得堡市长特列波夫面前没有行脱帽礼,竟遭到毒刑拷打。此事在俄罗斯民间引起轩然大波,女青年薇拉·查苏利奇愤慨至极,1878年1月,她只身从外省赶到彼得堡,朝那个臭名昭著的家伙射了一颗子弹。
   
薇拉当场被捕,后移交有陪审团参加的公开审判。薇拉给人的印象是聪慧、和善,完全一副柔弱女性的模样,与其后身材高大、手执马刀的宪兵构成了鲜明对比。人们很难将之与“凶手”一词联系起来。
   
审理开始了。薇拉丝毫没有为自己开脱的意思,而是再次指控特列波夫惨无人道的暴行:“……迫使一个被折磨得奄奄一息的人再次接受鞭笞和酷刑,这是多么残忍……我觉得,绝不能也不应该让这件事无声无息地过去。我在等待着,可人们都保持缄默,特列波夫依旧有恃无恐地一次又一次滥施淫威。当我看不出有任何其他办法可改变这种状况时,便下定决心宁可牺牲自己,也要向世人证明:绝不能让这个残酷凌辱人类个性的人逍遥法外……举起手来向一个人开枪——这是可怕的,但我意识到,必须这样做!”
   
法庭辩论异常激烈,被告的辩护律师据理力争,慷慨陈词:“薇拉蓄谋杀人虽是事实,但她并非出于私心和个人复仇,而是为了保护另一个人的思想和名誉。在她的动机中有一种正直而崇高的热忱。这个柔弱的少女勇敢地举起了自己的手,去制止践踏、凌辱人类尊严的行为,她担负起了整个时代的职责……”
   
律师的发言震撼了整座审判大厅。最终,陪审团宣告薇拉·查苏利奇无罪。

“必须”——这是对我震动最大的一个词。它蕴涵着怎样惊人的力量和决绝的信念?怎样凛然的血性之光和激烈无声的大义?我久久地思忖、体会着它,抚摩其质地、品性、硬度及光泽……一件芝麻大的“小事”竟让薇拉这样平常心的少女突然“卓越”了。她,一个普通的青年,这样做绝非为了不甘寂寞地追求所谓“哗然”——她全部的良知皆出自一个不含垢的生命对事物最天然和纯澈的看法。她只是站在“常识”的立场上恪尽了一个人对另一个人的义务,且以“人类”的名义去做。可是,在一个灵魂和精神被拧成麻花的时代,恢复常人的常识多么艰难啊,正像鲁迅所言:搬动一张课桌都要流血。
   
看到生命的同类遭受如此残酷的凌虐,她感觉自己也受到了伤害、受到了侮辱,因为自己也是生命、也是人。疯狗咬的不仅仅是波古柳博夫,而是整个的俄罗斯民间力量,是针对全体“人”的挑衅和侵害,是对俄罗斯青年之血性和尊严的蔑视与不敬。生命是有尊严的,生命的权利和梦想是有整体感和连锁性的,不能因为罪恶暂时没有落到你的身上便暗自庆幸,不能因为老鼠没有窜上你家的炕头便高枕无忧——今天可以是他、是她,明天就可以是你、你们。罪恶蔑视的乃每一个,而非某一个。
   
是人,就该站出来!任何一个“个人”都必须为人类的名誉和权利做点什么。她必须应对,必须反抗,必须以最果断最坚决最不妥协和最令敌人害怕的方式予以还击……
   
她最大的珍贵在于:那件事终于有人做了!可怕的死寂终于被冲破!
   
在这位遭审判的英勇少女身上,我一点也不同意“暴力”这个贴签(既然这个词已被根深蒂固地烙上了耻记)。因为她一点也不粗暴,一点也没有欺凌弱小伤害无辜,她温柔雅致得很,娴美得很。难道不正是由于她内心汹涌着太多的善良、太多的对弱者的同情和怜爱才如此“必须”的吗?她神智明澈得很,心里比谁都看得清楚,看得通透,她已把对手和周围的世界都识穿了——她要证明的是,善良并非孱弱可欺,道义不是逆来顺受,高尚亦非任人宰割……为了不致使神圣的事物蒙羞,为了给世道换一点清洁,拿一条命去拼另一条命是值得的!
   
况且,薇拉并没有拉上别人去冒这项风险,她寂寂一身,无恃无靠,而且做就做了,一点没有逃走和赖账的意思,一点没有累及别人,干干净净,清清爽爽。多么令人感动的清爽!多么令大家惭愧的一个少女的“献身”!
   
血性是一种能力,一种罕见的美的才质。有才华和天赋的人并不少见,可稀缺的是敢于怒视敢于疾行冲刺的血的蒸气……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那个宣判。那位可敬的律师和陪审团的委员们。
   
要知道,这可是发生在19世纪的俄罗斯专制时代,发生在沙皇和市长们的眼皮底下。那种情势下居然有人铤而走险,不计后果地替一个与官方作对又丝毫没有“背景”的弱女子辩护,且辩得那么精彩,那么彻底,那么情深意重、惊心动魄——居然还有那么多吃皇粮的人暗地里将自己的砝码押向与之非亲非故的“被告”一边——伟大的“不可思议”!伟大的道义的胜利!
   
开始,我几乎不敢相信它是真的,后来便明白了——那位律师,那些陪审员,他们也是“人”,也是“生命”,他们心中也藏着一个小小的“必须”,一记伟大的冲动:无论如何,我必须站在正义的一边,必须对得起这位美丽的姑娘,对得起良心,对得起她无私的英勇和付出;无论如何,要给她和她的亲人一个惊喜,给苦难深重的俄罗斯一个惊喜。
   
成为一个“人”比什么都重要。那一刹,或许将成为他们人生履历中一个神圣而奇特的瞬间。那瞬间是美妙、优秀、令人感动与回味无穷的,他们竟然和俄罗斯最可敬的心灵贴在一起,成为俄罗斯良知和英勇精神的一部分。


2009-6-14 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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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36  

“这个柔弱的少女勇敢地举起了自己的手,去制止践踏、凌辱人类尊严的行为,她担负起了整个时代的职责……”
   
“生命是有尊严的,生命的权利和梦想是有整体感和连锁性的,不能因为罪恶暂时没有落到你的身上便暗自庆幸,不能因为老鼠没有窜上你家的炕头便高枕无忧——今天可以是他、是她,明天就可以是你、你们。罪恶蔑视的乃每一个,而非某一个。”

“因为她一点也不粗暴,一点也没有欺凌弱小伤害无辜,她温柔雅致得很,娴美得很。难道不正是由于她内心汹涌着太多的善良、太多的对弱者的同情和怜爱才如此“必须”的吗?她神智明澈得很,心里比谁都看得清楚,看得通透,她已把对手和周围的世界都识穿了——她要证明的是,善良并非孱弱可欺,道义不是逆来顺受,高尚亦非任人宰割……为了不致使神圣的事物蒙羞,为了给世道换一点清洁,拿一条命去拼另一条命是值得的!”

“血性是一种能力,一种罕见的美的才质。有才华和天赋的人并不少见,可稀缺的是敢于怒视敢于疾行冲刺的血的蒸气……”


2009-6-14 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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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3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廖康 at 2009-6-14 07:29 AM:
转抄曹刿论战第一段及译文:

  十年春,齐师伐我。公将战。曹刿请见。其乡人曰:“肉食者谋之,又何间焉?”刿曰:“肉食者鄙,未能远谋。”乃入见。问:“何以战?”公曰:“衣食所安,弗敢专也,必以分人。..

“都是得高官厚禄的人,又为什么要参与呢?”这句话的翻译有待商榷。
“有高官厚禄的人谋事,你何必参与呢?”也许更合适?


2009-6-14 1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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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康

#38  

感谢转贴如此感人的好文。开始没注意,以为是发生在苏联的事,难以相信。后来知道是沙俄时代的事件,就不奇怪了。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周宇 at 2009-6-15 12:12 AM:
俄罗斯de邓玉娇
作者:王开岭(2009-06-14
21:31:16)标签:杂谈   分类:杂文
   
1877年7月31日,被囚禁的进步大学生波古柳博夫因在彼得堡市长特列波夫面前没有行脱帽礼,竟遭到毒刑拷打。此事在俄罗斯民间引..



2009-6-14 1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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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康

#39  

改得好。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杨林 at 2009-6-15 12:40 AM:


“都是得高官厚禄的人,又为什么要参与呢?”这句话的翻译有待商榷。
“有高官厚禄的人谋事,你何必参与呢?”也许更合适?



2009-6-14 1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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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40  

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向一直关注的人们致敬!

最后终结:(注意官方的措辞又变了,这次总算比较接近真相)

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恢复自由

2009年06月16日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记者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2009-6-15 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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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4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周宇 at 2009-6-16 04:26 AM:
迟到的正义也是正义!向一直关注的人们致敬!

最后终结:(注意官方的措辞又变了,这次总算比较接近真相)

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恢复自由

2009年06月16日

  6..

"邓玉娇一审被判免除处罚恢复自由"——真是令人鼓舞的消息。


2009-6-16 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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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曼

#42  

好!


2009-6-16 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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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康

#43  

感谢通告。这结果与我们预料得差不多。他们也要给自己一个台阶。但希望对黄德智协助强奸未遂还要有惩罚。


2009-6-16 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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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44  

转帖廖康在CND上的转帖:
====================
转抄一段:

作者:段汉杰 文章来源:搜狐网友评论

我首先对汪刘二位履职情况表示肯定。其次,我认为二位尚有如下义务需履行。其一,你们有义务向邓玉娇解释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在法律上的不同;其二,你们有义务告知邓玉娇上诉的权利以及上诉不加刑原则;其三,你们有义务将无罪辩护理由即强奸无限防卫权,向邓玉娇进一步释明。

  如果汪刘二律师履行了这些义务,那么我认为应该对两位致以充分的肯定。如果邓玉娇在充分理解了相关法律问题之后,根据自由意志作出自认为最有利的决定,那么我们任何人都应该给予尊重和祝福。

目前从我个人的立场,我认为应该上诉。

 不上诉,所实现的正义就是打折扣的。上诉未必能——极可能——不能改变一审判决,但检察系统一定没有勇气违背民意抗诉一审的“畸轻”。邓玉娇上诉不加刑,一定不会有更坏的结果。免于刑事处罚,是有罪而免罚,仍然构成刑事犯罪(故意伤害罪)。这是一个不正义的判决!邓玉娇身上将终身背负一个犯罪的记录。网友们不要太高兴了

夏霖律师在5月26日博文中说,至于邓玉娇家人在本案结束后的生活,兄弟已有所考虑:移居北京、武汉,便是其一;邓玉娇读书深造是其二。为何邓玉娇必须移居?5月30日,阿波罗网独家消息,网友“恩施神刀”冒死送出消息:邓贵大、黄德智的儿子家属公开发誓了:邓玉娇在老子们的手里,这次即使不判死刑,也得慢慢地整死她。假如她真的被放出来的话,老子一定要设法弄死她。黑白二道都想要她的命!

等到全案定谳之后,希望夏霖律师能按照承诺,施以援手,帮助邓钰娇离开伤心地,重新规划人生。
  至于邓贵大黄德智等受害 人,还可以向犯罪分子提出民事赔偿之诉。黄德智和邓贵大是有过错的被害人,他们或其近亲属有权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向犯罪分子邓玉娇提出索赔。但应根据受害人自身过错减少赔偿数额。

  邓玉娇的两个律师做的是无罪辩护,引用了刑法第20条,显然应该指向的是关于强奸的无限防卫。那么,我认为,从争取终极正义的角度,邓玉娇应该上诉。尽管恩施中院很难改判。但这是一个根本是非的问题。而检察院应放弃对此案的抗诉。

  多数网友对这个结果的欢呼,可以理解,因为在表面上,无罪和免于刑事处罚似乎没有区别,这似乎是邓玉娇所能获得的最好结果。至少是比预期要好得多的结果。但是,对于法律人来说,这个结果仍然不可接受。法律人不能跟着网友一起欢呼正义已实现。虽然会尊重邓玉娇个人的上诉与否的判断。......


2009-6-16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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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45  

中国的事情有中国的方法,恢复了自由是关键,而各方都需要有个台阶和平衡,现在不是认死理的时候。留得青山在,不怕没柴烧,先安稳了自己再说,是吧。


2009-6-16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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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

#4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周宇 at 2009-6-15 12:12 AM:
俄罗斯de邓玉娇
作者:王开岭(2009-06-14
21:31:16)标签:杂谈   分类:杂文
   
1877年7月31日,被囚禁的进步大学生波古柳博夫因在彼得堡市长特列波夫面前没有行脱帽礼,竟遭到毒刑拷打。此事在俄罗斯民间引..

呵呵,沙俄时代就有能把行刺市长的凶手裁定无罪的陪审团了,感慨!中国连个摆样的陪审团还没有,允许记者和声援者在法庭门外站站就是莫大开恩了。


2009-6-17 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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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47  

沙俄(即使是前期)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上文明得多,不然列宁、斯大林等能活
下来,最后杀掉沙皇全家。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一元 at 2009-6-17 07:28:
呵呵,沙俄时代就有能把行刺市长的凶手裁定无罪的陪审团了,感慨!中国连个摆样的陪审团还没有,允许记者和声援者在法庭门外站站就是莫大开恩了。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6-20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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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元

#48  

看网上消息,这件事似乎还没真真结束。也许十年以后人们才会了解到当事人最后的结局。


2009-6-20 2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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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宇


#49  

哪一天邓女能逃出去了,哪一天网民们就安心了。



听到里面一句话:政府说要给她治病!——皱眉中………


2009-6-21 0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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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若

#50  

好感人!小小的必须!


2009-6-21 09:09
博客  资料  主页 短信   编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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