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佳有没有暴力抵抗暴政的权利?
张三一言 / 博讯论坛
杨佳有没有暴力抵抗暴政的权利?
站在自由民主人权法治的角度判定:有。
站在专制独裁权力的角度判定:没有。
两方面都可以说出一套理由。问题是谁的理由更合理、更合逻辑、更有道义、更符合人性;最主要的是谁的道理更能让人们信服。
从网上回应看来,大部分中国民众都认同杨佳有暴力抵抗共产党暴政的权利;想信共产党喉舌及其五毛、受雇或义务御用文人反杨佳歪理者寥寥无几。
一、民众有用暴力反抗暴政的理据。
理据一。人权经典文献之一的独立宣言判定民众有使用暴力反抗暴政的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我们认为下述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让与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存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们才在他们中间建立政府,而政府的正当权利,则是经被统治者同意授予的。任何形式的政府一旦对这些目标的实现起破坏作用时,民众便有权予以更换或废除,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新政府所依据的原则和组织其权利的方式,务使民众认为唯有这样才最有可能使他们获得安全和幸福。”…“然而,当始终追求同一目标的一系列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的行为表明政府企图把民众至于专制暴政之下时,民众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并为其未来的安全提供新的保障。”
这两段经典文献引文,有两点要说明。其一,白纸黑字道明“民众就有权也有义务去推翻这样的政府”(共产党政权极之符合暴力政府的界定);其二,美国革命战争是1775年-1783年,美国独立日是纪念1776年7月4日在费城大陆会议上正式通过《独立宣言》。从这个背景判定,“推翻”政府就是用暴力推翻政府。
美国的《独立宣言》宣示了:体现了循自然法的立法原则,行政和司法必须严格遵守正义的法律。公民对不施行上述原则的权力机构,如果用法内与和平对抗无效时,有包括使用暴力在内的抵抗权。或者我们可以这么说:当政府侵害自由、自然法天赋人权时,“民众就有权也有义务”用任何形式(包括暴力)去抵抗或推翻政府;这个权利是神圣的,这个义务是人们应尽的。
理据二。历史和现实证明民众使用暴力反抗暴政是权利也是义务。
要是反对和否定民众用暴力推翻暴政成立的话,请持这些观点的人回答如下质疑。
美国用暴力进行独立战争。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
美国“地下铁路”的丽特.塔布曼、约翰.布朗起义是黑奴用暴力推翻现行制度。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
中国的抗日军民用暴力抵抗日军和汪记伪政权。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
陈胜吴广用暴力反秦始皇、秦二世。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
民众抗击入村掠夺劫杀的强盗。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
被强暴的妇女有没有暴力反抗的权利?
站在正义一方的被压迫和被掠夺民众的答案是:有!
有请反民间暴力者给出你们的答案。
行使正义的暴力就是民众的权利。人人都应该维护正义,起码不能违反正义,所以,面对不正义的暴政,人们使用暴力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以上所举事例都其有人们应尽此义务的含意。可见暴力是有正义和非正义之分的。
杨佳就是有这个权利,杨佳的行为就是正义的行为。人们赞颂杨佳是英雄大侠,是理所当然,是理性和正义的反应。
理据三。暴力抵抗是一个正常良好合理权力延续的需要。
以上是从权利的角度看的,我们也可以从权力的角度看。从权力的角度我们可以看到,民众使用“暴力推翻政府”是权力生存的需要。给出理据如下。
人们必须理性地认识到:权力的本质就是视其权力控制对象为敌,政府视民众为敌,起码是着意防范民众,这是常识。但是人们又不能没有政府,所以只能力求建立一个良好合理的政府。
一个合理良好且正常的政权必须具备三个制衡才能生存和发展持续:
一是,权力内部的三权分立制衡;
二是,制度内公民社会的制衡,例如反对党、传媒舆论、结社、集会罢工…等等政治权利;
三是,体制外公民反抗权利,包括法外行动、暴力革命等(我将另写一篇《权力制衡的三个层次》专门讨论这个问题)。
有了这三个权力制衡的手段,权力才不能作恶,制度才不敢作恶。对专制政权来说,三类制衡中最致命的是第三类制衡。共产党特别反对和否定第三类制衡来看就可以断定,民众没有暴力推翻暴政的权利有利于专制独裁政权的保持和发展持续;有民众有使用暴力权利是制止专制独裁和保证良好合理政府的保持发展和持续的必要条件。就今天的中国政治现实判定,用暴力推翻暴政是政治形势的需要、是民众的权利、是中国人的义务。
第三个制衡是对权力约制最关重要的一个。共产党喉舌、五毛、受雇和义务御用文人全力制造反对和否定第三类制衡的歪理,但是其效果有限。反对和否定民众暴力推翻暴政之所以能成气候,是因为得到了自由民主方面的人道主义、和平主义、非(反)暴力理念、反革命理论等意识和理论的外援。在今天的政治形势下,所有反民间暴力的思想与、理论,不管其出发点是善是恶,其客观效果只有一个:维护现中共统治权力,助长中共对民众的压迫与掠夺。
二、民众用暴力反抗暴政的原则
其一,使用暴力的自然法原则
怎么样才可以算是符合自然法原则呢?
其必要条件是:首先,必须是由民众在自由自愿且公平公正又有竞争性的选举授权产生立法者,由这些民众授权的立法者制订法律。其次,这些立法者所立的法必须符合自然法的普世原则(天赋人权等);现实地讲就是必须符合和尊重联合国的《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共人大已经批准)。两条必具,缺一不可。
所有法律、行政政策、政府行为和政府与民众关系符合这两条的就是合法,不符合的就是不合法。现实的法律是由占主流的意识者订立的。但是,主流意识有正义的不正义的甚至反正义的,所以其所立之人为法有符合自然法的,有不符合自然法的,甚至有对抗自然法的。中共是一个反正义的集团,按其意旨订立的法必然是反自然法的非正义的恶法,所以“恶法禁止的并不等于不是权利”这是中国大陆现实生活的真理。
请各位用这两条来对照一下共产党政权(具体体现在共产党的警察方面)和杨佳的关系中有关的法律、行政政策、政府(上海警方、法院、共产党派给的律师)行为,到底是谁合法谁非法!所以可以断言:中共的法绝大部分是恶法,全部是不合法的法。
不符合自然法建立起来的政府,不符合自然法的法律,和不符合或违反自然法的施政,民众都有(包括暴力)的抵抗权利。民众使用这种权利是维护自然法赋予的正义权利,也是维护自然法。
杨佳当然拥有这一权利。
其二,使用暴力的平等原则
若有一方使用了暴力,特别是坚持继续使用暴力,则另一方就有用暴力抵抗的权利;若没有人使用暴力,则任何人都无使用暴力的权利。
共产党既是率先使用暴力武装割据分裂中国,破坏合法的中华民国政府在中国大陆的合法管治,建立非法的伪政府;跟着对全中国民众实行暴力统治。在共产暴力下死去的人数不但在中国史无前例,在人类史上也是空前的,也是最残酷的;到今天为止还在不断加强使用暴力对付中国民众。请问共产党到底抓捕关杀了多少地富反坏右、牛鬼蛇神、XX类分子、异议人士、维权人士、颠覆现政权分子?共产党几乎无例外地对被它们抓捕的异议人士维权人士使用暴力,对小牢狱外的大监狱──中国大陆的平民百姓也经常使用暴力;最爱使用暴力对付中国民众的就是共产党的官、军、警、管。对中国人尊严的损害不论从深度还是广度来说都比二百年前美国黑奴更严重;所以2006年九月初中国网易做了一项调查,发现百分之六十五的人不愿意来生再做中国人,原因是缺乏人的尊严。
按照使用暴力的平等原则,既然共产党先使用暴力对付民众,民众就理所当然有用暴力抵抗的权利;既然杨佳个人尊严和身体先受到共产党员警严重暴力侵害,理所当然就有平等地使用暴力回敬共产党员警的权利。
其三,使用暴力的被迫原则
民众应该先寻找非暴力的、体制内的方法去回应统治者的暴政。只有在用和平且符合他们法律的途径都无效时才应该用暴力手段对付暴政。民众使用暴力有两个用意。一是用暴力回敬统治者,让他们醒觉到,民众不可欺,民意不可违;由此停止使用暴力并与民众和解沟通。杨佳的警天动地义行已经在这方面产生了一些轻微效果。例如公安部长孟建作出指示:“坚决防止因用警不当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另一方面在事实上表现出来的是员警对民众暴力的回应作出了前所未见的容忍与让步。例如处理重庆、甘肃永登与海口三亚等三地等事件见之。(见何清涟:《中国员当局为何在社会冲有突中暂时放软身段?》)二是,若统治者不采用这类反应,民众暴力的直接目的就是推翻这个政府,或结束这个制度。在这样条件下民众使用的暴力是必要的、有效的、正义的;因为这是出于自卫,是自然法的体现。
回应一下题目。杨佳有没有用暴力抵抗暴政的权利?
有!
杨佳既是行使了自己的权利,也尽了应尽的义务。杨佳的行为正好证明了或将会证明是必要的、有效的、正义的;理由已经在前面说明了。杨佳义行不但赢得了全国绝大多数民众的赞扬和支持,而且,还产生了正面作用──所以从实质上讲,杨佳帮助了共产党,让它多少向善的一方挪了一步。或者多说一句,共产党真理部,其雇用的五毛御用文人和义务御用文人们的反杨佳言论实质是把共产党推向死路的尽头。这是很讽刺的事。
200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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