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及几项重大判决
二百年前,法国人托克维尔在观察刚刚独立的美利坚合众国时,美国的司法制度给他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指出:美国司法制度如此深入人心,以至于任何政治问题都最终会变成法律问题。这次的美国大选,再次印证了托克维尔的话。大选如此之难产,在不少国家里有可能最终会诉诸军队与武力来解决。然而,美国的总统候选人们派出的不是军队,而是律师。
熟悉美国生活的人都知道,律师在这个国家里的能量,绝对要超过军队。动辄诉诸法律打官司,已经成了美国人生活方式的一部分。而官司打到底,就跟这次竞选一样,打到联邦最高法院去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个非常值得中国人去深入了解的机构。作为三权分立中鼎立的一足,最高法院同国会与行政部门共同组成了美国政府。不过,相对由选举产生、几年一更换的国会与行政首脑,实行大法官终身制的最高法院具有更大得多的稳定性与独立性。同时,最高法院以其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在美国的政治与社会发展中留下了深刻的影响。与另外两个权力部门比较,最高法院虽然相对比较安静,不那么引人注目,但其影响恐怕要更加深远。可以说,美国社会之所以走到今天,最高法院起了极其关键的作用。
最高法院对大选诉讼作出的判决,尽管在本次选举中举足轻重,不过按照法律界人士从司法的角度判断,这一判决在美国的司法制度中并不一定会留下重要的痕迹。那些留下了痕迹的,反而往往是一些小人物打的官司。
在这篇文章里,作者将介绍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二十世纪下半叶中几项最重要的、具有历史意义的裁决。不过,在谈到具体的案例之前,首先让我们看看最高法院的作用与操作过程。
一、最高法院简介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共有九位大法官。对他们的称呼和其他法官不一样。一般法官被称作"judge",也就是仲裁人,大法官则被称作"justice",意为"正义"。这里面的含义非常明显:普通法官根据法律作出裁决,最高法院大法官则根据宪法主持正义。
大法官由总统任命,再由国会参众两院批准。大法官一经任命便终身不得撤换。即使在大法官触犯刑法的情况下,也必须由国会经过与罢免总统同样的烦琐的弹劾程序,才能罢免大法官。美国的开国元勋们之所以对大法官采取非选举任命而且终身制的理由,是为了使司法权,尤其是对宪法的解释权不但独立于行政机构之外,也独立于群众压力之外。因此,大法官从理论上说在作出判决时可以不受任何政治因素的干扰,而根据宪法、道德、以及个人良心来行事。
当然,对于二百多年前制定的美国宪法的解释,总是有相当多的余地。因此每位大法官的个人道德观念与政治立场便会在法律解释中起重要的作用。这也是为什么人们在谈起大法官时,总要提到他是哪位总统任命的缘故。一般来说,共和党总统任命的大法官倾向于保守,民主党总统任命的大法官则倾向于开放。
不过,大法官虽然由总统任命,但最高法院却能够在很大的程度上保持政治独立性,不受总统或政党的控制。大法官终身制是其独立性的原因之一。另外,大法官的任命需要经过参众两院多数通过,其通过程序包括极其详尽的调查以及反复听证。在这个过程中,候选人的历史与人品受到层层推敲。因此,再是任人唯亲的总统,在大法官人选上也不得不谨慎。况且,最高法院一共有九位法官,他们由不同的总统任命,个人政治倾向便也随之有很大差别。更何况每位大法官通常在位数十年,在这期间他们本人的观点也往往随着社会政治的变化而改变。比如当今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中,克林顿总统任命的两位在政治上属于自由派,里根与布什总统任命的六位中五位倾向于保守,福特总统任命的一位则往往持难以判断的独立立场。所以,今日最高法院倾向相对保守。
和中国的法治系统一样,在美国司法体制下,一般的刑事与民事案件都由地方法院来审理,在地方法院作出判决之後,不服的一方可以逐级上诉,一直到最高法院。但是最高法院并不受理所有上诉案件,只有那些援引宪法的案件才会接收。因为最高法院并不解释具体的法律,只有当事人能够指出下级法院判决所根据的某条法律违背了宪法精神,最高法院才会出面。
比如说,目前最高法院受理最多的案件类型之一是死刑判决。多数这类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时,理由不是案犯有罪还是无罪,而是死刑这一特定刑罚本身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八条修正案中不得对人施加"不寻常的残酷惩罚" (cruel and unusual punishment)的规定。 死刑是否属于这类惩罚?最高法院至 今没有作出这样的认定,因此死刑到目前为止在多数州里仍旧合法。不过,如果哪一天多数大法官改变了主意,认定死刑违反宪法第八条修正案,那么所有的州都必须废除死刑。
由于美国继承了英国的习惯法体系,最高法院的判决一旦作出,便成为对该项法律的最终解释,将为所有的同类案件所援引,直到将来某一天最高法院在另外一个同类案件中作出不同的判决为止。比如今日在美国争议最大的堕胎法案,是最高法院一九七三年作出的。在此之前,堕胎在许多州里属于非法。一位想要堕胎的年轻妇女将案子打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最后判定,堕胎是宪法赋予妇女的权利,因为妇女有权掌握她们自己的身体。堕胎自此合法化。不过,反堕胎组织这些年来一直设法通过各种案件上诉,寻求新的判决。
以下,作者将介绍五十年代以来最高法院的几项重大判决。它们包括:废除种族隔离、堕胎合法化、嫌疑犯沉默权与法庭辩护权、以及平等权利法。
二、种族隔离的结束: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
在南北战争进行中的一八六三年,美国宪法中增加了第十三条修正案,废除奴隶制。然而,南北战争尽管解放了黑奴,但是在保守的南方原蓄奴州里,种族隔离在战争之後将近一个世纪中一直是非常残酷的现实。许多州的法律规定,黑人与白人不得在同一学校上课,不得使用同一洗手间,公共场所如饭店、公共汽车都有指定给黑人的座位,自然通常是不好的座位。实行种族隔离的州提出,这一政策的原则是所谓"平等但隔离"(equal but separate)。
种族隔离政策一八九六年首次在联邦最高法院受到挑战。一位名叫普列西的黑人在路易斯安那州的火车上由于坚持坐在白人的座位上而被捕。他上诉到最高法院,指出"平等但隔离"原则违反了宪法修正案第十三、十四条。(这两条的内容是废除奴隶制与公民享有平等权利。)最高法院裁决种族隔离制度并没有违宪。不过其中大法官哈兰投下了意见不同的一票。他指出:"宪法并不管人们的肤色,而且既不承认也不容忍在公民中分等级。"
最高法院在二十世纪上半叶中变得日渐开明。五十年代初,种族隔离政策再次在最高法院受到挑战。堪萨斯州有一位名叫林达·布朗的小学三年级黑人女生,虽然离她家七条街便有一所小学,但她却不得不沿着铁路线走上一英里到另外一所黑人学校中就学。林达的父亲奥利佛·布朗向新兴的黑人组织全国有色人种促进会(NAACP)求助,得到了大力支持。状子告到法院,另外一些黑人家长也加入了诉讼。各级法院援引最高法院在普列西案件上的决定,判布朗败诉。
在有色人种促进会的帮助下,布朗在一九五一年十月将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南卡罗莱那、弗吉尼亚、特拉华等州几个同样的案件也加入到诉讼中。一九五四年五月十七日,最高法院终於作出判决,废除学校中的种族隔离。
尽管最高法院并没有直接宣布其它场合比如饭店、火车等的种族隔离为非法,但是一九五四年的判决推翻了所谓"平等但隔离"的原则,自此开始了废除种族隔离立法的进程。
三、堕胎合法化:Roe v. Wade — 见本楼另一转载文章“SWING VOTE — 美国最高法院1973年对人工流产合法化的裁决”
四、嫌疑犯权利:Gideon v. Wainright 与 Miranda v. Arizona
经过中国文革的人,几乎都能讲出一些亲身经历或见闻的冤假错案故事。在那个年代中,上至国家主席,下至平民百姓,一旦沾上了某项罪名,根本没有途径为自己辩护,更不用说坚持自己的权利了。保护嫌疑犯权利的概念,只是在最近这几年才开始引进中国的司法系统。尽管如此,"屈打成招"之类的事件依然时有所闻。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在制定宪法的时候,已经明确地规定了个人权利受到保护,公民享有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等各项自由。其中,宪法修正案规定,除了法庭之外,任何机构无权对任何人进行审讯,嫌疑犯有沉默权,在法庭上有辩护权。
但是,司法系统的具体运作却比一纸规定么复杂得多。尤其是公民的教育程度、经济能力、社会环境等,对于他们的宪法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往往有着决定性的影响。人们都知道,对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批评之一,便是贫富不均造成司法不公正。富人犯了罪可以花钱请有能力的律师,穷人则经常只能束手待毙。
最高法院在一九六三年的一项判决, Gideon v. Wainright,在保障穷人辩 护权上迈出了关键的一步。
吉蒂安(Clarence Gideon)是佛罗里达州一位穷汉。他因为破门到一家游泳馆的自动售货机处偷钱而被捕。在法庭聆讯时,吉蒂安向法官提出,因为自己太穷而无法请律师,希望法庭能给他指派一位。根据佛罗里达州当时的法律,法庭只位被控犯下死罪的嫌疑犯提供律师,所以法庭拒绝了吉蒂安的请求。吉蒂安在庭上为自己辩护,但被判处了五年徒刑。
吉蒂安上诉到最高法院,指出他没有享受到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所规定的法庭辩护权。最高法院经过审议之後,推翻了原判,将案件发回重审。在重审时,吉蒂安得到了法庭制定的律师的帮助,最后被判无罪。
自从吉蒂安的案件之後,在美国法庭的所有刑事案件中,被告必须有律师,除非被告坚持要为自己辩护。而如果被告无法支付律师费用,法庭就有义务要为被告指定一位律师。为此,美国各个刑事法庭都有"公共辩护人"这么个部门。当然,公共辩护人部门经常有忙不过来的时候,法庭便会指定私人执业律师来承担案件。
在吉蒂安案件之後,更重要的是一九六六年的米兰达案件。熟悉美国警匪片的人大约都知道所谓"米兰达权利",也就是警察在逮捕嫌疑犯时必须说的那几句:"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You have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 Anything you say can and will be used against you. You have the right to have an attorney present during questioning. If you cannot afford one, one will be appointed for you. Do you understand each and every one of these rights as they have been presented to you?) 如果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 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人犯本身最终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
亚利桑那州的米兰达(Ernesto Miranda)被当地警察逮捕之後,经过两个小时的审讯,他承认犯下过强奸拐骗的罪行。在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之後,九位大法官以五对四的多数,判决米兰达的供词无效。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五条修正案(沉默权)作出解释,指出在被审讯之前,嫌疑犯必需被告知他咨询律师以及可以让律师到场的权利。如果嫌疑犯没有被告知上述权利,那么他的一切供词在法庭眼里均无效。
在过去的这些年里,米兰达权利在最高法院中一直受到来自政府特别是警察与检察部门的挑战。有人甚至试图游说国会通过法律取消米兰达权利。不过,最高法院的大法官至今没有作出任何让步的迹象。现任首席大法官兰奎斯特指出,米兰达权利只是关系到如何解释宪法某个条款,因此国会无权立案将其推翻。
五、平等权利法案:Affirmative Action 以及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at Davis v. Bakke (1978)
平等权利法案( Affirmative Action)是美国如今最具争议的法案之一。在六十年代民权运动时期通过的一系列平权法案,目的在於帮助社会中长期受到歧视的群体,包括以黑人为主的少数民族以及妇女,争取教育以及就业的平等机会。平权法案内容广泛,但最受到争议的,是所谓定额制,也就是在政府部门招收职员或公立学校招收学生时,为少数族裔留下一定的名额。
平权法案中的定额制一九七八年在最高法院受到挑战。越南战场退伍兵阿伦·巴克(Allan Bakke)申请进入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的医学院。他的申请被拒绝了。巴克後来发现,学校接受了成绩比不上他的少数族裔学生。巴克向法庭控告学校歧视。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学校的平等权利计划中,每年为"地位不利的学生"保留了十六个位置。案件上诉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五比四的票数,承认平等权利法案符合宪法。法庭同时裁定,学校在招生时尽管可以考虑学生的种族背景,但是以种族为唯一理由来划出定额违反了宪法。因此,法庭裁决加州大学戴维斯分校必须接受巴克入学。
目前,平权法案还在不断受到主要是来自男性白人的挑战。有人指出,经过三十多年,少数族裔与妇女的状况已经大大改观,平权法案的历史使命已经完结。还有不少人控告平权法案是"逆向歧视"(reverse discrimination)。平权法案未来的命运,恐怕还得靠最高法院来决定。
六、对最高法院权力的制约
不过人们也许会问,最高法院固然是在解释宪法,但美国宪法是在二百多年前制定的,随着时间的推移,是否有过时之嫌?尤其是,当具有宪法解释权的最高法院在某个问题上不顾时代潮流与大多数人民的意见而坚持保守立场时,又有什么力量能够制约最高法院呢?
制约最高法院的力量来自於政府的另外两个部门,也就是行政与立法机构。作为行政首脑的总统有任命大法官的权力,当然必须等到某位大法官退休或去世才能这样做。(罗斯福在三十年代曾经试图增加大法官人数,但却遭到参众两院的强烈反对)。议会在认为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提出宪法修正案,以便在维护宪法结基本精神的原则下,使得宪法更加明确、更加适合时代变化。而宪法修正案经过议会三分之二以上的议员以及州议会的通过,便正式成为宪法的组成部分。
妇女投票权的确立便是一个典型的例子。美国宪法虽然开宗明义规定人人生而平等,但是当时的"人"指的是男性白人。妇女、有色人种都不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南北战争之後,男性黑人开始享有选举权。而从十九世界中叶开始,美国出现了为妇女争取选举权的运动。
一八六六年,一位名叫伊丽莎白·卡迪·斯坦顿的妇女运动先锋为了向男性主宰政治的传统挑战,决定在纽约州参加公职竞选。有趣的是,纽约州的法律虽然不允许妇女参加投票,却没有规定妇女不能参加竞选。她的竞选虽然失败,但是却为妇女参政权写下了重要的一页。斯坦顿後来成为美国妇女争取投票权协会的第一任主席。
一八七五年,一位密苏里州的妇女弗吉尼亚·曼那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控告密苏里州宪法不允许她同男性公民一样投票,是以剥夺了联邦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赋予她的公民权。最高法院对她的诉讼予以驳回。
面对保守的最高法院,妇女运动将主要精力投向立法机构。一八七八年,斯坦顿说服了加利福尼亚州一位参议员,在国会中提出给予妇女投票权的宪法修正案。经过历届议会辩论,众议院在一九一八年一月、参议院在一九一九年六月分别通过了宪法第十九条修正案,给予妇女以包括选举权在内的充分公民权。一九二零年八月,田纳西州成为最后批准该修正案的州。妇女选举权由是确立。
七、在分权制度中鼎足而立的最高法院
到过美国首都华盛顿参观的人都知道,相对于白宫与国会中人来人往的热闹场面,最高法院的门前多数时间总是静悄悄,除非有新闻中的重大案件的听证审判在举行。
事实上,作为三权分立制度中的最高司法部门,最高法院的重要性决不下于行政与立法部门。然而,最高法院不像议会与政府那样有选民作支持,掌握军队、财政、国家政府各种部门,它的权力基础又在什么地方呢?它凭什么能够与行政和立法部门抗衡呢?
最高法院的权力基础是各级司法部门,包括检察部门与法院,以及遍布全国各个角落的律师。无论是法官还是检察官或律师,都必须经过法学院的严格训练,并通过艰难的考试来获取律师资格。在得到律师资格的那一刻,律师们必须宣誓要充当"officer of the court",直译便是"法庭的执行官"(军官也被称作"officer",由此可见其含义)。作为法庭的执行官,律师们无论充当哪个角色,法官也好,检察官也好,辩护律师也好,都必须以维护法律为首要责任。行政与立法部门绝对不允许干预正常司法程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司法权的独立是美国民主制度中极其精彩的设计。这一独立不仅保证了社会的有序运作,防止暴政无论是暴君暴政还是大众暴政的出现,而且保证了社会秩序的连续性,为美国二百多年民主语与法治的持续发展提供了稳固的基础。托克维尔在《美国的民主》一书中,指出了美国最高法院的独特性。他说:"欧洲一些国家已经采用了代议制政府制度,但是据我知道世界上还没有哪个国家建立了美国式的司法制度。......没有哪个民族建立过如此强大的司法权力。"他得出结论说,美国人民对最高法院的信任是美国民主制度成功的重要原因。
这次美国大选的难产,最后还是依赖最高法院以及人民对最高法院的信心来解决问题的。
【转自多家网站,起始来源不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