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克林顿也说谎。莱温斯基一事上,真正让美国人无法接受的不是他的偷鸡摸狗,而是他的撒谎。但克林顿其实还是不敢公然说假话,他辩解来辩解去的无非是一个关于“性关系”的定义。他认为用嘴是不能被称作“发生性关系”的。他是律师出身,擅长玩文字游戏。他还是很把“说”(语词、定义之类)当回事的。美国的律师也常说谎,“A lawyer is a liar.”但那是一种职业特性,就像古希腊的诡辩派(智者派)一样,更多的是从语言逻辑上做文章,且仍然需要证据。无论如何,说谎的律师也很难得到好评,被称作“大话王”。金·凯瑞的那部电影说明了问题。
西方人喜欢用这样的句式:“Law is law.”“Body is body.”“Promise is promise.”这种用一个系词(“是”)联结两个相同语词传递出别样的信息。还是一部电影,Legally Blonde(《律政俏佳人》)里面,那位可爱的金发美女Elle Woods答应为自己的客户保守秘密,在别人的劝说和前景的诱惑之下,她仍然不肯说,原因仅仅是因为“I gave her the word.”
出色的哲学教授邓晓芒先生谈到,西方的“逻各斯”首先是“说话”、“言说”。“言说”是世界之本体。上帝用语言来创造世界。《圣经》里面说“太初有道。”那个“道”就是“word”。(罗素在《西方哲学史》里也说,教徒们“thought of Christ as Word”,即把基督视为道。)可是对中国哲学而言,“说”是不具有本体意义上的重要性的。因此撒个谎又有什么关系呢?因此把所说的一切不当真又有什么关系呢?“说”了一派反腐倡廉的假话以后就行腐败之实又怎么会心有不安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