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5月21日 08:08:17 来源:新华网贵州频道
贪官外逃问题始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据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200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进一步打击贪官外逃,使得近年来收获到不少成功案例。这些案例,对中国加大打击外逃贪官提供了积极的启示。
我国首个由美方押送回中国的“外逃贪官”余振东2004年4月16日被引渡回国
外逃贪官在美获重刑引热议
今年5月6日,美国拉斯韦加斯联邦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洗钱、跨国转运盗窃钱款、伪造护照和签证等罪名,分别判处中国银行广东省开平支行前负责人许超凡和许国俊入狱25年和22年,同案被判有罪的两人配偶分别获刑8年。
1994年到2001年,许超凡和许国俊先后担任中行广东开平支行的行长,与另一位前行长余振东在任职期间,盗用开平支行共计4.82亿美元资金。2001年10月案发后,早有预谋的许超凡、许国俊、余振东已潜逃至美国,以假结婚的形式获得美国签证。
“开平”案被称为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的资金盗窃案,从案发到判决,跨时8年,道路可谓艰辛曲折,美国司法部也称之为最复杂的跨国案件之一。“开平”案开创了外逃贪官在国外当地被审理宣判的先例。
“国外成为中国贪官‘庇护所’的根本原因在于引渡难。目前,与我国签署引渡协议的国家仅有30个左右,其中没有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而这些国家恰恰是外逃贪官们的乐园。”华中师范大学国际法学副教授戴轶说。
据他分析,长期以来,引渡是我国追讨外逃贪官最有效的办法,但一旦引渡无法实现,法律对外逃贪官就会显得“鞭长莫及”。而此次外逃贪官是在非引渡条件下被判重刑,此消息一经国内媒体披露,立即引发社会舆论的热议。
“这说明中国和美国等一些国家的司法合作开展得越来越好,使逃跑的罪犯越来越无处可逃,这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越来越强大了。”有北京网友为“二许”的落网叫好。
但也有网友质疑:这几个人如果在国内接受审判,估计就是死刑,在美国却活了。这是不是说明,一旦折腾大了,只要跑出去就死不了?这会不会极大地刺激国内的一些腐败分子?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的黄风教授则认为,“二许”在美国被判刑是一个很成功的案例,“在通过引渡或遣返难以实现追逃目的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选择另在异地对他们进行刑事诉讼,让这些外逃人员在躲藏地受到刑事审判,受到刑法处罚”。
贪官外逃现象始自上世纪80年代末期。据2004年商务部发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逃官员数量约为4000人,携走资金约500亿美元。
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上,中央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随着《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生效,在2003年9月30日至10月1日,一天内有51名贪官企图外逃时被捕。
此后的8天内,司法机关共抓捕了115名企图外逃的贪官。2005年,中国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通过加强国际司法合作进一步打击贪官外逃。
CNSPHOTO 供图
2002年12月,“开平案”主犯之一余振东在洛杉矶被警方抓获。在美国接受审判的余振东全部承认五项指控,并表示愿意接受遣返,回中国和中国的司法机关合作,共同查清案件事实。经中美协商,余振东于2004年被遣返回中国,获得宽大处理后被判刑12年。
2007年1月19日,被称为中国“城建巨贪”、时任云南省交通厅副厅长的胡星,因为其弟被捕而仓惶出逃,从昆明经上海逃往新加坡。虽然我国与新加坡未签订引渡条约,但在办案人员的规劝下,同年2月18日,胡星自愿回国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胡星的自首情节被检察机关认定,当年8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胡星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该案是中国实现跨国追逃、将外逃贪官带回国内接受司法审判并使其受到应有惩罚的成功范例。
鉴于胡星等案件的成功办理,中国最高检察院正式提出了劝返模式尝试。2007年9月13日,因涉嫌合伙私分130万元国有资产而外逃德国六年的前北京国企贪官李敏(化名),在北京房山检察院反贪局历经三年的越洋劝说下,主动回国自首。这是全国首次通过非外交途径成功劝返在逃国外的贪官。
在与尚未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间,双边谈判、个案解决也日益成为中国追讨贪官的一种操作模式。涉嫌挪用公款的辽宁省大连市某国企原总经理袁同顺,案发于2004年4月,当时大连市检察院决定对其逮捕时,袁本人已在同年3月27日逃往日本。中国政府2007年1月向日本提出引渡要求,5月8日,东京高等法院做出了引渡决定,两天后,袁同顺被押解回中国。
“这些案例说明,中国签署《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后,与国际上的合作越来越多,越来越注意和国外达成某种协议,通过一切必要的措施和手段使外逃贪官归案伏法。”南京大学刑法教研室主任杨辉忠副教授说。
“中国应完善刑事立法,转变司法理念,坚持走国际司法合作的道路”。杨辉忠分析认为。
由于过去我国是重刑化立法,决定了我国司法也以重刑为主。比如,我国对贪污贿赂这样的经济犯罪规定有死刑,但是在国际法中有“死刑犯不引渡”的原则,所以对我国实施引渡、劝返外逃贪官造成很大阻力。
杨辉忠说:“过去我们总抱着自己的刑法不放,但从‘余振东案’开始,我国不再坚持对贪污贿赂罪判死刑的做法,虽然可能对国家的法律声誉造成一定的损害,却有助于我国联合国际社会充分打击腐败犯罪。从长远看,这种做法是利大于弊的。”
“现在我国提出‘宽严相济’的政策。那么,什么时候宽,什么时候严?对哪种犯罪宽,对哪种犯罪严?我们应作出明确的划分,并将此政策贯彻下去,这样更易与国际社会开展司法合作。”杨辉忠建议。
漫画:“裸体做官” 作者:张兮兮
而戴轶认为,近年来追讨外逃贪官的成功案例,启示我们在国际合作中,必须改变重外交轻法律的传统思维,实行法律手段和外交手段并重。“第一,尊重、研究、掌握贪官外逃往国家的法律制度;第二,重视证据,在请求引渡时提供充分证据;第三,在实施国际司法合作的时候,各个国家机构应该注意各自的权限,不能由行政权代替司法权”。
他建议,我国要与更多的国家,尤其是与贪官喜欢逃往的发达国家签订双边的、多边的引渡条约,堵塞贪官外逃之路。要充分利用国际公约实现对外逃贪官的引渡,如利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现引渡。另外,积极修改、发展国内法律制度,使我国的相关法律同国际接轨,使外逃贪官难以钻空子。
“当然,预防贪官外逃,首先必须完善我们的监督制度,加强自身廉政建设,把好国内关,才能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戴轶说。
http://news.xinhuanet.com/focus/2009-05/21/content_11395789_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