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转载] 一种奇妙蝴蝶的重生
一种奇妙蝴蝶的重生
·方舟子·
在维多利亚女王时代的英国,采集蝴蝶是一项非常流行的爱好,其中最受追
逐的标本之一是一种在中国也产的灰蝶科蝴蝶,英国人称为大蓝蝶(中名嘎霾灰
蝶)。实际上这种蝴蝶既不是很大,也不是很蓝。它并不是一种特别美丽的蝴蝶,
被特别看重的原因可能是其难得:它数量稀少,而且生长在人迹罕至的荒野,每
次采集相当于一次远征。
即便如此,仍然有大量的大蓝蝶被采集制作成了标本。至今还有大约3000个
大蓝蝶标本收藏在英国的博物馆里。在19世纪末就已经开始有人呼吁对它进行
保护。进入汽车时代以后,到大蓝蝶栖息地采集更加方便了,有的地方的大蓝蝶
已经绝迹,保护变得更为迫切。1930年,英国建立了第一个大蓝蝶保护区,围起
栅栏,雇了一名铁匠在那里看守不让人采集标本,停止在那里烧荒,并禁止放牧。
那里原来生活着一个较大的大蓝蝶种群,但是在受保护9年之后,就一只不剩了。
此后还有更多的大蓝蝶保护区逐渐建立起来,但是大蓝蝶的数量却越来越少。
1950年代时英国大约还有数万只大蓝蝶,到1972年时只剩下了300多只。1975年英
国通过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首次把大蓝蝶列为法定保护对象,但已无济于事。
1979年,英国最后一只大蓝蝶死去。
大蓝蝶在英国灭绝的前夕,牛津大学杰里米·托马斯等人追踪残存的大蓝蝶
的生活史,发现了大蓝蝶灭绝的秘密。早在上个世纪20年代,英国著名博物学家
佛罗霍克在研究了大蓝蝶20年之后,已发现了它与蚂蚁存在着奇妙的关系。托马
斯等人的研究表明这一关系要比人们想像的还要奇妙得多,也重要得多。
大蓝蝶对生活的要求极为挑剔,离不开一种百里香植物和一种红蚁。每年的
六、七月间,是英国大蓝蝶飞翔的季节。每只大蓝蝶成虫的寿命只有四、五天。
在短暂的生命结束之前,雌大蓝蝶必须找到合适的百里香产卵。这些百里香必须
是生长在红蚁巢的边上,而且含苞待放。她把卵产在百里香的花蕾里。一、两周
后,幼虫孵化出来,就以百里香的花为食。在吃了大约两周的花宴,蜕了三次皮
之后,幼虫掉到了地上,等待路过的红蚁发现它。
大蓝蝶幼虫靠分泌蜜汁吸引红蚁。红蚁发现大蓝蝶幼虫后,会用触角拍打它,
让它分泌蜜汁,然后把它带回地下蚁巢。在蚁巢里,其他红蚁和红蚁幼虫围上来,
分享大蓝蝶幼虫的蜜汁。等到蜜汁被吃完,大蓝蝶幼虫失去了利用价值,就有生
命危险,所以它还必须能够保护自己,像红蚁幼虫那样蠕动,散发出红蚁的气味
和声音,让红蚁误以为大蓝蝶幼虫是它们当中的一员,允许它继续在蚁巢中住下
去。
大蓝蝶幼虫必须在蚁巢中整整待上10个月,不仅能躲避天敌,而且还有营养
丰富的食物供享用。在给了红蚁一点小甜头后,大蓝蝶幼虫在蚁巢内四处走动大
吃红蚁的卵和幼虫,把自己吃成大胖子。在这种情况下,大蓝蝶幼虫仍然危险重
重。如果蚁巢中有蚁后,她会误以为大蓝蝶幼虫是一只以后也将变成蚁后的超级
红蚁幼虫,从而发出化学信号让工蚁把它杀死。如果蚁巢的规模太小,或者红蚁
又搬来了一只大蓝蝶幼虫,红蚁的卵和幼虫不够吃,大蓝蝶幼虫最终也会饿死。
所以大蓝蝶幼虫藏身的蚁巢规模要足够大,不能有竞争同伙,还不能有蚁后。
在满足了这些苛刻条件之后,大蓝蝶幼虫才能在蚁巢内安全度过秋、冬、春三季,
在蚁巢内结茧、化蛹,在夏天来临时变成蝴蝶,从蚁巢中走出,飞翔而去。
如果没有红蚁的收养,大蓝蝶不可能生存。红蚁本身对生活环境也有一个要
求:它们喜欢温暖,在朝南向阳的山坡筑巢,而且地面上的草的高度最好少于2~3
厘米。如果草的高度太高,把阳光遮住了,蚁巢的温度太低,红蚁幼虫会冻死。
大蓝蝶的栖息地被划为保护区后,禁止烧荒和放牧,反而让那里草的长势失
去控制,让大蓝蝶更快地灭绝。即使是在没有保护的地区,山坡的放牧也越来
越少。本来,还有野兔吃草能对之有所制约,但是在1950年代,一种传染性很强
的病毒入侵英国,让野兔患上致命的粘液瘤病,野兔的数量锐减99%。随着草皮
越长越高,大蓝蝶依赖的那种红蚁迅速消失,被另一种较耐寒冷的红蚁取而代之,
这种红蚁也喜欢吃大蓝蝶幼虫的蜜汁,但能识破伪装,将它杀死。等到草皮高度
超过10厘米,连百里香也难以生长、繁殖了。
这些发现来得太迟,无法拯救英国大蓝蝶的灭绝。但是大蓝蝶在其他国家还
有幸存,可以从那里引进。英国逐渐恢复了52处百里香草地,并进行管理,通过
割草、放牧绵羊控制草皮的高度,红蚁数量也随之上升。1983年起,大蓝蝶被从
瑞典带到英国释放,它们逐渐在30多个地方成功地繁衍下来。到2008年,英国大
蓝蝶的数量已多达数以万计。大蓝蝶成了第一个成功获得重生的濒危蝴蝶物种,
这一切都是由于对它的习性和灭绝的原因有了较为透彻的了解。英国大蓝蝶因人
类的盲动而灭绝,因科学的进展而重生。生态学的研究让人类有了逆转环境恶化
的能力,但是如果环保不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想当然地采取行动,结果反而会
更为糟糕。
2009.09.20
(《中国青年报》200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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