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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康

#1  Mucho Dolor:百万美元民事案审判记

Mucho Dolor:百万美元民事案审判记

廖康




第一天


宣誓后,法官问我:“请问你是否有三个星期的时间来担当陪审员?”
“我在国防语言学院教书,而且是教学组组长,现在是第三学期,学生要毕业了。我们都非常忙。”
“你的课别人能教吗?”
“能教,可是我们很缺人。”
“你们系有多少教师?”
“二十多。”
“那系主任应该可以调配得开。”法官显然对各行各业的工作情况都很了解,他接着说:“担当陪审员是美国公民的重要职责。如果没有特殊的个人理由,比如自身有病,送孩子上学,已经买好机票要外出,有小本生意而离不开,等等,大家都要克服个人困难,履行公民的义务。尤其是在联邦政府工作的人员,更要积极努力地尽职。”
“明白。”
“你听说过这个案子吗?此案所涉及的人员你有认识的吗?”
“没有。”

法官又问了一些我是否能够公正审判的问题后,就让律师提问,控方律师首先问:“你认为儿女把父母送到老人院去,这样做对吗?”
“那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我不能笼统地说对或不对。”
“当你听说一个88岁的妇女住进老人院,四个月后去世,她的儿女状告老人院渎职,你是否会认为这桩诉讼案是无事生非?”
“在不了解情况,没听到证词,没见到证据之时,我无法判断。”
“法官大人,” 控方律师说:“我没有其它问题了。”

辩方律师接着问我:“你听说过这家老人院所属的xx公司吗?”
“没有。”
“你家有人住过老人院吗?”
“没有。”
“你是否有某种偏见或经历,会影响你对此案进行公证审判?”
“没有。”
“法官大人,我没有其它问题了。”

劳动节一过,我就应召去参加陪审团甄选。五年前,我曾参加过一次,那是个枪杀案,我还真想见识见识。一百来个候选人在法庭里挤着,还没叫到我名字,就选够了陪审员,把我们这些剩下的人打发回家了。今天,先是说8:15开始甄选,又推迟到12:30,后来又说要到1:30才能开始。人们开始抱怨了,大厅里嗡嗡作响。终于,瘦精精的法庭秘书出现了,她那副模样,如果拿根笤帚,直接就可以演电影《绿野仙踪》里的巫婆。她头一个叫的就是我的名字,怪腔怪调的,令人不悦。

美国与其它很多国家不同,每逢大的民事案(涉及十万美元以上的案子),都要从普通公民中甄选陪审员来审理。百万美元以上的大案子,陪审团就需要12个人和2个候补来组成,和刑事案的陪审团一样。除非是辛普森那种名人大案,一般人都不愿意当陪审员;那只是为国家尽义务,对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都有相当不利的影响。一屋子80多人,选了一下午,连10名都没选出。有的人要照顾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有的人有小本生意或经济困难,有的人只有一辆车,有的人有很多孩子,有的要参加婚礼、丧礼,有的要出差、出游。还有的认识原告,或在老人院工作过,或做过护士,或者其父母在老人院住过,无论经历愉快或不满,都使他们难以公正审判。

另外,双方律师的争斗,从筛选陪审员就开始了。他们既可以用正当理由淘汰陪审员,比如对此案知情,认识当事人,有过类似经历,等等,而且还有权各使用三次“无因淘汰”(peremptory challenge),即无需提出任何理由,就淘汰某位陪审员。当然,原因还是有的,只是律师不必告诉大家是什么原因。比如,我注意到控方律师曾淘汰了一个菲裔美国人,当时我想不出是什么原因。后来,提审护士长时,我才恍然大悟,她显然是菲律宾后裔。辩方律师无因淘汰的都是女人,也许他觉得女人更有同情心吧?

第二天

上午又选了近两个小时,好不容易才选够了12名陪审员和2名候补。机械而漫长的询问,让法官也烦倦了;他曾对一位候选人说“下午好!”休息15分钟后,便开庭审判。首先是控方律师的开场白:他声称该公司渎职,致使一位88岁的病人在这所有“娴熟护理”的老人院住了不到三个月,健康急剧恶化,不得不送往急诊室抢救,后转入临终关怀院,不久便去世了。在住院期间,病人多次摔倒,挨饿,护士长建议医生给病人使用双份剂量的强力止痛贴药Duragesic Patch,致使她呼吸困难,还得不到及时护理,导致死亡。他们控告公司,不仅要补偿病人儿女所遭受的损失,更要惩罚公司,使老人院将来不敢再这样虐待病人。赔偿和惩罚的数额加起来超过一百万美元。控方律师一头灰发,笑容可掬,他显然很注重赢得陪审员的好感,在甄选时,就与大家友善交流,目光亲切。他吐字清晰,语气富于感情,但说话有点罗嗦。我提醒自己,要注重事实和逻辑,别让友善的外表迷惑了。

然后是辩方律师的开场白:他声称病人在住入老人院以前身体就很不好了,曾多次摔倒过,伤了膝盖,所以才住院。病人对新环境不适应,有呆痴病,而且脾气很不好,与其他病人发生过冲突。她身体剧痛,才给她服用止痛药。她发病住院,得到临终关怀后去世,完全是正常死亡。辩方律师有点儿谢顶,干瘦干练,喜怒不行于色;但他说话干巴,声调平淡枯燥,令人昏昏欲睡。

下午传唤原告,她是死者的女儿。她作证老人院没有认真护理母亲,让母亲摔倒过20次之多,但仅仅通知了她一次,还是因为那次母亲摔伤了脸面。老人院护士长还建议使用强力止疼药,让母亲安定长睡,便于护理,以致造成呼吸困难,送急诊室抢救,遂后在临终关怀院死亡。当她说到最后发现母亲一个人躺在床上,喘着粗气,呼吸困难,她去找护士长寻求帮助,护士长不予理睬,她只好直接给医生打电话,才叫来救护车送母亲去急诊室。说到那无助的情况,她忍不住泣下。我因是一号陪审员,座位离证人席很近,看得清楚。她实在是悲从中来,令我也为之动容。这些情况,并不是由她一个人叙述的,而是由律师一句句问出来的。每个细节及其后果都反复核实,控方律师很善于提问,准备得非常充分,还制作了各种各样的图表,把原告母亲住院、摔跤、病情、服药的时间、症状和剂量都标注得一清二楚。

之后是辩方律师盘问原告。他还是不动声色,干巴巴简练地提问。无非证实了原告母亲在住入老人院以前就曾摔倒,伤了膝盖,就有呆痴病,帕金森症、糖尿病等。给她开药的医生十几年来一直为她看病,对其病情非常了解。强力止疼药是那医生的处方。

第三天

控方律师传唤另一位原告,即死者的儿子,第一位原告的哥哥。他性情开朗,声若洪钟,即使谈到母亲的死,也不像他妹妹那样哀戚。经过一系列询问,我们得知,他母亲非常喜爱跳舞,住院前不久还参加过舞会。他们关系很密切,在住院期间,他和妹妹每天都分别去陪母亲,一共呆上4个小时左右。母亲在老人院很不愉快,但他们不能接她回家,因为医生认为她需要每天24小时,每周7天的照料。那所有“娴熟护理”的老人院,每月收费五千美元,本应能够胜任这工作,却让他母亲在住院后的头6天摔倒5次,在不到3个月内摔了20次。要不是因为有一次摔破了脸,他根本就不可能知道母亲在老人院还会摔跤。幸好老人院的管理制度要求值班护士记录摔跤一类事件,在调查时,他们才得知真相。但管理制度同时要求老人院通告家属和医生,老人院却仅仅通告了那一次。老人院曾多次拒绝与他交谈关于母亲的情况,因为合同说他妹妹是联系人,有什么情况,只跟妹妹一个人讲。母亲用强力止痛贴药后,跤摔得少了,但总是睡觉,误了吃饭,每次他去看望母亲,她都喊饿。于是,他每次都买些水果和小吃带去。母亲眼见着越来越瘦,体重减轻了18磅,身体越来越弱……如果是我,说到这儿,可能会哽咽,但是他的嗓音没有颤抖,而且始终洪亮。

辩方律师开始盘问他。与盘问第一位原告的问题几乎同样,风格也是同样的,结果自然也同样。

控方律师传唤护士长。只见她长得一脸朴实,但沉着的脸上有种隐隐未露的神色,我一时看不出是什么。律师的问题问得聪明,让她不得不一直说“是”。承认自己管理老人院所有护士的工作,护士出了错要由她负责,她也有权调配护士,安排人员。她承认原告的母亲是有高风险,易摔倒的病人,老人院有义务采取措施避免病人摔跤,而这位病人的确在两个多月内摔倒了20次,有的是从床上摔下来,有的是从轮椅上摔下来。护士们讨论了病人的情况,制定了方案,但未能完全避免她摔倒。护士长的确只告知过病人家属一次摔倒的情况,只告知过医生三次。该病人使用的轮椅的确没有踏板,轮椅的报警装置也不灵,维修人员一直没修,对此老人院的确负有责任。根据病情记录,病人的疼痛的确一直为零或中等。最开始服用的是普通止痛药泰勒诺,后来服用较强的止痛药崴克顿。护士长的确向医生建议过使用强力止痛贴药。那封建议信的放大文本就放在画板架上,也无法抵赖。医生也的确采纳了她的建议。她的确知道止痛药里含有吗啡,能够安定病人,也会导致呼吸困难,尤其会使老人呼吸困难。药品商对初次使用者的建议的确是25毫克,而护士长的确向医生建议要服用50毫克,她忍不住解释说:“那是因为病人的疼痛已达最高点。”律师指出:“但记录表格上明明标示着疼痛度为零啊。”此时,只见护士长眼露凶光,为自己辩护道:“那是因为值班护士检测时,她没有疼痛;但她的确很疼,我知道。她自己也老说mucho dolor.”

与此同时,我看见第一位原告——死者的女儿,在默默地擦着眼泪。我自己也泪眼模糊了。法官的脸也红了,他对护士长说:“问你什么,就回答什么。辩护是律师的职责。”

“Mucho dolor,”控方律师问道:“那是西班牙语吧?什么意思?”
“很疼much pain,”护士长回答。
律师又问她:“当原告看到母亲呼吸困难,来要求你们采取行动时,你们没有采取行动,是不是?”
“是,”护士长回答。
“你是说‘是,我们采取行动了’,还是说‘不,我们没有采取行动’?”
“不,我们没有采取行动,”护士长忍不住,又为自己辩护了一句:“因为我们刚刚检查过,她的生命体征都很正常。”这次,法官没有说什么。
“她的喉咙在嘎嘎作响,”律师问道:“难道那不表明她呼吸困难吗?”
“不一定。”
“那你们为什么又叫救护车了呢?”
“因为医生在电话上说,保险起见,还是送急诊室看看为好。”
“在急诊室抢救三天后,病人就直接去了临终关怀院,是不是?”
“是。”
律师对法官说;“我没有问题了。”

辩方律师显然有些急不可待了,干巴的嗓音透出一丝急躁。他挠着半秃的头,强压着性子,问起护士长的工作经历。显然,他是想让陪审团知道护士长经验丰富,资历深厚,业绩优良。但这些问答与本案有什么直接联系吗?果然,控方律师提出异议:“问题与案情无关。”法官说:“批准异议。”辩方律师只好改换问题,企图在技术上说明嗓子嘎嘎作响,并不一定是呼吸困难。控方律师再次提出异议:“此问题是争议性的,而且护士长不是这方面的专家。”法官再次批准了异议。辩方律师只得作罢。他似乎不知该问什么好了,干练的劲头也不见了。问了几个无关紧要的细节后,午休时间到了。

午休时,我三次走过原告身边,很想对她说“我感到你的痛苦”,但我知道,作为陪审员,在判决前我不能和原告交流。我也意识到,自己已经形成看法了,这是不应该的,太早了,不成熟,应该等到询问过所有的证人,并看到所有的证据之后,才能得出结论。我还注意到,辩方律师和护士长在一起嘀咕。下午开庭,辩方律师请速记员重复一下最后的问题。速记员在计算机上把速记符号变为文字,准确地重复了那问答,令我对她的本事佩服不已。律师重整旗鼓,再问护士长:“你们如何定义‘摔倒’?从轮椅上滑下来算不算摔倒?”
“算。无论从床上,还是从轮椅上,无论滚下来,还是滑下来,只要着地,值班护士都会简单地记录为摔倒。”
律师又问:“我们怎样才能知道这20次摔倒,哪次是滚下来,哪次是滑下来?哪次有伤害,哪次不要紧?”
“那要查看谁当班,查问值班护士那些具体情况,如果她们还记得……我认为病人摔倒的情况大都不够严重,所以我们才没有通知家属。”

控方律师问:“你说我当事人的母亲在老人院摔倒的情况大都不够严重,所以你才没有通知家属,对吗?”
“对。”
“但有三次摔倒,你通知了医生,对吗?”
“对。”
“也就是说,这三次你认为足够严重,应该让医生知道,对吗?”
“对。”
“但这三次中有两次你没有通知病人家属,对吗?”
“嗯,对。”
控方律师说:“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

辩方律师对护士长也没有其它问题了。控方律师传唤老人院院长。她是个几乎四方形的矮胖女人,费了一番力气才勉强挤入那宽大的证人座位。控方律师通过一系列问题让我们知道她在老人院的资历和权限。这位院长在几乎每个可能咬文嚼字之处都要和律师认真分辨词语的准确含义,比如她说自己不是老人院的首脑,是院长。律师说她是最高领导,她又说最高权力在董事会,等等。我恨不得给她那似乎流油的左颊猛击一直拳。终于,法官说话了:“不必吹毛求疵地进行语义分析,我们都懂英语。”
“请问,” 控方律师说:“在不到三个月内,一个病人就摔倒了20次,这是不是超乎寻常?”
“很难说,这取决于摔倒的具体情况,滚下来是摔倒,滑下来也算摔倒。”
“那你们究竟有没有标准?无论什么样的摔倒,6天摔倒5次,是不是太多了?”
“没有硬性数字标准,”院长耸耸肩,两手一摊:“而且,她摔倒的频率也在降低嘛。六月份只摔倒了两次。”
“是呀,”律师不无讽刺地说:“第二次摔倒后不久,病人就进了急诊室和临终关怀院。”
无论怎么忍耐,陪审员们还是不由自主地发出了唏嘘之声。

控方律师又问道:“你说最高权力在董事会,那董事会如何检查你们的工作质量?关于摔倒制定了什么标准?在程序上如何避免服务质量下降?如何解决类似我的当事人遇到的问题?”实际上,这些问题是一句句问的,院长的回答都是官样文章:“我们的所作所为都是严格按照章程办事,你要是有兴趣,我可以给你找到相关文件,我们可以一条条核实。”
“你的老人院是否收到过本州卫生署的公函,”律师拿出一封信问道:“谴责你们不恰当地给病人使用强力止痛贴药,而且超过了规定的剂量?”
“是,但那仅仅是未经核实的谴责。”
“你是说卫生署未经核实就谴责你们了吗?”
“关于他们的谴责,我们还在调查。我们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精神接受了谴责,但那并不意味着所谴责之事属实。我们还在调查,还需要进一步核实。据已有的调查结果来看,用药和剂量都是经过医生同意的。”
“但首先是你的护士长建议的,对吗?”
“对,也是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该病人每次见到我都说,mucho dolor,所以我们知道她很疼。我们对病人的抱怨一向是尽快做出反应的。”
“你是说谴责信无的放矢吗?”
“我们还在调查。”
“谴责信是半年前收到的,对吗?”
院长计算了一下,慢条斯理地说:“是6个月零7天以前收到的。”
律师说:“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我暗自称赞指控律师既精练又冷静。设身处地想想,我自己也可能准备得如此充分,也可能问同样的问题,抽丝剥茧,层层深入,但恐怕等不到揭露核心,我就会愤怒已极,像尼克森在《飞跃疯人院》里所演的角色那样,扑上去掐住她的脖子。

辩方律师再次表现出迟疑,他的问题似乎又在展示院长的资历和成就,可他不敢过多地往这方面引,总是设法将这类背景和本案联系起来,但显得不够自然。他仔细斟酌字眼,寻找关系,与开始那干练的作风判若两人。吭哧了一阵,他实在没什么好问的了,大家都乐得早点儿结束。

第四天

其实已经过了一个周末了,我是按工作日记算的。控方律师传唤一位老姑娘,看样子50多岁了,她要求人们叫她xx小姐。老姑娘声若蚊蝇,我坐在一号陪审员席都听不清楚。法官请她大点儿声靠近麦克风回答,这才勉强听到。原来她是负责调查公司下属单位抱怨的。调查要与许多人面谈,真不知道这样一位腼腆的老姑娘怎么开展工作?她调查过此案原告最初向公司提出的内部抱怨,并给老人院滥用止痛药发过警告信,因为无论从值班记录上,还是在与三至四个护士的面谈中,她都没有找到任何应该使用强力止痛药的理由。她很清楚,那种强力止痛药有副作用,尤其对老年人的呼吸有很大影响,也会导致服药者昏昏欲睡。这些副作用在药物管理局给所有医生和健康护理机构的“黑匣子”预警通知书中都详细讲过。

辩方律师的盘问主要说明了一点,三十多年前,这位老姑娘曾经离开过该公司一段时间。突然,他的手机响了。在法庭里,居然没有把手机关上!他道歉后,问老姑娘:“你离开时与公司的关系好吗?”老姑娘纤细的声音突然变得坚定而响亮了:“我认为是好的。”

控方律师又传唤公司的护士顾问,她曾是老人院的前任护士长,现在负责全公司的质量检查和保证,并为之提出改善意见。她与那老姑娘截然不同,回答利索、语气爽朗,言谈中显示出自信。她曾自诩为管理人员,现在又纠正说她不属于管理层,只是参与管理性质的会议。现任老人院护士长在誓词中声称,就是这位顾问建议对原告的母亲使用那强力止痛药,但顾问说不记得了。实际上,所问的细节,绝大多数她都不记得了,她是抓大事的。

辩方律师的问题让这位负责质量的护士顾问主要说明了一点:老人院如果确有渎职现象,那也是现任护士长个人的责任。关于服务质量,公司有一系列措施和各种手段,是严格把关的,但通常不会对某个病人的具体情况下达指示。

控方律师又传唤老人院的护士之一。她是迄今为止,从外表上看最不严肃的证人。这不仅因为她在室内还戴着墨镜,她那大大咧咧的做派,满不在乎的样子,与法庭肃穆的气氛很不协调。律师的问题焦点在使用含毒品的止痛药上。那类药品都是锁在匣子里的,她们取药,需要登记,给病人服药,也得登记。有关原告母亲的记录表明,取的药与服的药对不上号。取的多,服用的少。这护士说可能是忘了登记。尽管记录表上有她姓名的缩写,她仍然是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辩方律师也没什么好问的了,我看她以后休想再当护士。

午休时,几个陪审员忍不住交流了一下:老人院的制度也太松了!护士可以自己提取含毒品的止痛药,自己登记服用情况。如果她把药品揣起来,随便登记一下,有谁知道呢?

下午,首先传唤的是老人院的一位社会服务工作者。她年纪轻轻的,说话干脆,语速很快。经过一番询问,我才知道,她没有受过任何护士培训,但会说西班牙语和英语。她在老人院的工作就是和讲西班牙语的病人谈谈,并帮助他们表达要求和愿望。她承认,她工作的主要部分就是当病人的代言人。指控律师问她为原告的母亲提出过什么要求,她不记得了。律师说病人摔倒那么多次,感到疼痛,又有呆痴病,你是否代为表达过她的要求和意愿?她说应该是表达过。律师问她提过什么具体建议,她不记得了。律师先后拿出两种垫子——鞍马垫和所谓的“膝上伴侣”Lap Buddy,一种卡在膝上腹前的软垫,还有一种比婴儿座椅上的桌盘大得多的挡板,并展示了这些东西的用法。很显然,如果老人院使用了这类非常普通,简单而有效的装置,就一定能够避免病人从轮椅上滑倒。律师问她是否替病人要求过,使用这些装置?她说不记得了。律师问她是否记得如何帮助过该病人?她说每天都和她交谈1—1.5个小时。控方律师说:“记录表明,你每天跟该病人交谈20—25分钟。”

辩护律师摇摇头,没什么要问的。

今天最后一个证人是该病人的医生,一位英俊的中年男子,一听就知道他的母语是西班牙语。他担当该病人的主管医生近十年了。控方律师的问题集中在强力止痛贴药上。医生的回答表明,在病人住入老人院后,他不可能亲自去看病人,而主要靠护士长的报告和描述来断定应该使用什么药。以前,他也是这样开药方的,从来没有理由怀疑护士长的意见。他沉痛的承认,病人呼吸困难与服用那强力止痛药很可能有直接关系,尤其和使用双倍剂量可能有关。他事后才看到病人的疼痛记录,才知道在开强力止痛药之前,病人每次服用一般止痛药后,疼痛指数都降到了零。他承认,所用药性太强、剂量太大,很可能是促使病人呼吸困难的直接原因。至于病人摔倒过20次,医生也是在调查此案时才知道的。他仅仅接到过3次摔倒通知。还有一次,是在病人摔倒后,为她检查,发现骨裂。所以,该病人在两个多月内摔倒过20次,但医生当时只知道其中4次。

辩方律师与医生的问答进一步核实:1)病人是在摔倒过数次,膝盖受伤后才住入老人院的,是高风险,容易摔倒者;2)医生知道病人的健康会很快恶化,而且对病人家属和老人院都这样讲过;3)医生给病人开强力止痛贴药的主要依据是护士长的描述和报告,医生未曾直接查看该病人,未曾查看护士的值班记录和该病人的病情记录,而医生对开药应该负有主要责任。

第五天

今天只盘问了两个重要人物:护理专家和被告公司的总裁。

护理专家来自与双方毫无关系的公司,有多年护理经验和管理护士的经验。她说话自信十足、语气肯定、用词准确,显然是本行业的权威。她的证词清楚地表明,在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内摔倒20次,无论摔倒,还是滑倒,无论以什么标准衡量,都太过分了,是不可接受的。而且那些事故,除了头两次以外,都不难避免。如果在轮椅上使用了每个老人院都应该备有的鞍马垫、“膝上伴侣”或桌盘,就能够有效避免从轮椅上滑下来。每次有人摔倒,第二天早晨的护士会议都应该予以讨论,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改进护理计划,这是标准的工作程序。该老人院也有护士会议的记录,如果按照针对该病人制定的计划办事,让病人时刻处于有人监护的地方,病人行动迟缓,不会轻易挣扎出轮椅,试图自己走路而摔倒。如果让病人睡在低矮的床上,并在床边安放软垫,病人即使从床上滚下来,也不会受伤。如果在轮椅和床上安装了报警器,值班护士就可以及时知道有人摔倒或离开了病床。从值班记录上看,该老人院没有实施这些简单易行的措施中的任何一项,严重违反了与原告所签的护理合同。在控方律师一条条详细询问时,辩方律师曾多次提出提出异议,但每次都遭到法官驳回。

被告公司的总裁虽然衣冠楚楚、气宇轩昂,进入法庭也得像其他证人一样,跟着法庭秘书举手宣誓:在庭上所言句句为实、只实不虚。而且还要验明正身,才能老老实实地在证人席坐下听审。这一过程让人感到人人平等,同时在气势上给所有证人一个杀威棒——如果他们是带着威风来的。

控方律师首先宣读了被告公司的服务宗旨,又核实了公司让病人住入这所有“娴熟护理”的老人院不是出于善心,而是要收费的,然后才问公司总裁:“原告的母亲在该老人院接受护理的两个多月内摔倒了20次,是不是有违公司的服务宗旨?”
总裁回答:“我不了解摔倒的具体情况。服务宗旨是概括性的宣言。仅此一事,不能说明我们违背了或没有违背我们的服务宗旨。”
律师展示了护士长给医生的用药建议信后,问:“老人院的护士长毫无根据地建议使用强力止痛药,造成病人呼吸困难,以致送急诊室抢救,这是否有违你们的服务宗旨?”
总裁回答:“我不知道护士长的建议是否有根据。开什么药是医生的决定,即使开错了也不是我们公司的责任,而是医生个人的责任,与我们的服务宗旨无关。”
“本州卫生署为此给你们公司开了罚单和谴责信,对不对?”
“我们交了$6000,谴责已经取消了。”
“取消了?我怎么不知道?你有文件吗?”
律师看了一眼那文件说那不是取消谴责的意思,他要细看后再说,而且提醒对方要提供一切有关此案的文件。他接着问:“我今年七月曾经要求你们提供护士长与医生有关该病人的电子邮件,你们为什么没有提供?”
总裁回答:“我不知道这些电子邮件是否还存在。我们公司2007年转卖了,而那些都是2006年的事了。”
“哪要问谁才能知道这些电子邮件是否存在?”
“我不知道。”
在质询总裁时,辩方律师也曾多次提出抗议,但每次都遭到法官驳回。休庭后,一位陪审员忍不住对我说:“我从来没见过这么可恶的狗崽子!”

第六天

今天又盘问了两个重要人物:管理健康护理机构的专家和医学专家。

控方律师的问题首先让我们知道管理专家的背景:他不仅向健康护理机构提供咨询和培训,而且还受大学聘请办讲座,教授相关课程,并向法庭提供过40多次类似的证词。专家果然是权威,在引用各条联邦法律和条例时,随口便能说出该条款号码。他认为该老人院对原告母亲的护理,或不如说未能做出的护理,严重地违反了联邦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起码要求。病人入住的主要原因是她摔倒过几次并为此而住院治疗,需要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护理。老人院从一开始就知道她是个高风险、易摔倒病人。鞍马垫和“膝上伴侣”是非常有效的,老人院必备的用具。但病人记录上只有三次表明他们使用了膝上伴侣。在不到三个月期间,她摔倒了20次,这是不容接受的。健康护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要求护士们在事故第二天开会研讨解决问题的办法,但该老人院没有采取措施解决问题,让病人经常摔倒,还摔伤了骨头和脸面。而且,记录表明,多次摔伤是在无人看护的情况下发生的。这也违反了老人院自己制定的护理计划。至于从床上摔下来,本是更容易避免的事故。采用有栏杆的床,或用矮床,四周加垫子就可以解决。而老人院竟然让她从床上滚下,摔伤了骨头和脸面,这是非常严重的事故。

管理专家还认为老人院的病情记录一团糟。取药与用药的剂量对不上号,在管理含有毒品的药物方面有很大漏洞,严重违背了联邦政府的有关规定。根据原告母亲的病情记录,根本没有理由给她加大剂量,也没有理由使用更强的止痛药,除非是记录不全,总之是有问题。而且,护士长向医生建议使用强力止痛药的信,按规定,也要收入病情记录的,却没有记录在案。

辩方律师多次提出异议,几乎每次都被法官驳回。轮到辩方律师提问时,他只是核实了这位管理专家不曾在第一线做过护理工作,也不是医生。管理专家说话很快,有南方口音。速记员第一次要求证人重复。休息的时候,他们两人聊起天来,谈钓鱼。陪审员们也受其影响,开始交谈。当然,我们没有讨论案情,只是泛泛地社交。

医学专家驼背,年纪较大了。他慈祥的样子让我想象,也许他总是弯着腰和躺在床上的病人说话才让自己驼背了。他也曾在法庭上做过40多次证。他说话清晰、肯定,彬彬有礼。他说原告的母亲有呆痴病,多次摔倒不仅给她造成看得见的身体伤害,而且对她的心理造成了看不见的伤害。因为她不明白自己为什么会摔倒,会有很大的挫折感。摔伤造成的疼痛会让她对周围的人产生敌意,所以她才会与别人发生冲突。事实上,她的主管医生和心理医生都认为老人院已不适于她的病情,应该转院。但护士长以缺床位为理由,要让她等三个星期。这是借口,因为周围有很多适于她病情的医院,不可能一个床位都没有。医学专家又详细讲解了那强力止痛贴药的作用和副作用,并明确地告诉我们,病人根本不该使用那贴药。那强力止痛贴药对病人的呆痴症、帕金森症、高血压、便秘等都有不良影响,而且造成病人呼吸困难,是导致她过早死亡的重要因素。当问到病人本来可以活多久时,他说,根据她住入老人院时的病情和各项指标来看,如果她得到符合标准的护理,应该还可以活2—3年。她的女儿时不时默默地擦拭眼泪,但一直保持着尊严的仪态。听到这里,她再也忍不住了,哭泣出声。那巫婆般的法庭秘书给她递过去一盒纸巾,立刻改变了我的偏见。陪审席上好几个人也在抹眼泪。法官宣布休庭十五分钟。

复庭时,老太太的女儿没有回来。

我突然对辩方律师产生了同情,或不如说怜悯。很明显,他打的是一场根本不可能取胜的仗。可是为了饭碗,他还得想尽办法争辩下去。他的心里肯定在痛骂公司,痛骂老人院,痛骂那些没有良心,没有责任心的院长、护士长和工作人员,但他还得千方百计地找空子,拯救他们。他肯定也有一家人要供养,否则,他也许会大声宣布:“法官大人,事情已经很清楚了,我方违反了联邦条例,违反了与病人家属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治病救人的医道和人道,我决定不再为其辩护。”那该多痛快呀!可是不行,他还得在责任的重轭下吭哧吭哧地走下去。我这样想,是因为看到他沉着的脸上出现了痛苦的表情,看到他干练的风格不再,一而再,再而三地犹豫、迟疑、结巴、搔头。他活得太累了!

辩方律师终于重整旗鼓,似乎找到了突破点。他的问题显然是想把责任推到主管医生头上。但医学专家说:护士长是老人院最有医疗知识的人,她应该熟悉各种药品的功效和使用方法。她的作用就好比主管医生的眼睛和耳朵,医生没有理由怀疑她的观察和建议。当然,医生也应该亲眼查看病人,尤其是在决定使用那强力止痛贴药时。但使用后,护士们应该认真观察、及时汇报,而老人院没有按照章程办事,对于病人之死,责任大于医生。

第七天

今天盘问辩方找来的证人。第一位是有医学背景的资深管理人员,他在硅谷经营一家大型健康护理中心。他说,与同行们比较,被告的服务符合标准,没有违反联邦政府的条例和要求。老人院采取过各种措施,尽量避免该病人摔倒。事实上,她摔倒的次数与月递减,要想完全避免几乎是不可能的。另外,应该是医生,而不是护士,对所开药方负主要责任。这位证人说话稳重,自信十足。这是开庭以来,辩方第一次暂居上风。

控方律师发问:“你说老人院采取过各种措施,尽量避免该病人摔倒。他们采用‘膝上伴侣’了吗?”
“采用了。”
“用了几次?”
“我不知道。”
“根据记录,只是在最后一个月用了三次,最后一次是6月20日病人被送去急诊室之后。”
“记录出错也是难免的,”
“他们采用鞍马垫了吗?”
“我不知道。”
“根据记录,只用了一次,而且是六月份才订购的。你管理的健康护理中心,有这类用具吗?”
“有。”
“你们也要等两个月,等病人摔倒十几次以后才订购,才使用这类防护用具吗?”
“防护的方式有很多,使用这些东西不是唯一的措施。”
“那该老人院具体采取了什么措施呢?”
“具体措施我不记得了,可以查看他们的会议记录。”
“写在会议记录上措施不等于真正实施了,对吗?”
“你怎么知道他们没有实施呢?”
法官说:“请回答问题,争辩是律师的责任。”
证人答道:“对,写下来的措施不等于实施了。”
“病人不到3个月就摔倒20次,作为主任,你认为他们采取的措施有效吗?”
“那取决于摔倒的具体情况和摔伤的程度。”证人耸耸肩,两手摊开,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
“多次摔倒都无人看见,这难道不足以表明他们监护得不够吗?”
“不一定,要看具体情况。”
“有什么具体情况说明他们监护得足够,病人仍旧摔倒了?”
“我不了解具体情况。”
“病人摔倒,导致骨折、脸伤、头伤,膝盖受伤,如果发生在你的健康中心,是否要算程度严重?”
“嗯,是啊,”证人迟疑地回答,显然在考虑如何摆脱困境。
律师适时地问了一句很普通,却又是最根本的问题:“你作为医生,作为健康中心的主任,你关心病人的身体健康,是吗?”
“我想是的 (I suppose) ,” 证人仍在迟疑,缓缓地答道。
“你想是的 (You suppose)?”律师反问。陪审员们情不自禁发出一片嘘声。原来这工作的意义,他们健康中心的宗旨,在他心中的位置竟然如此无足轻重!律师瞥了证人一眼,抬头说:“法官大人,我没有什么要问他的了。”

午休之前,法官特意说明了一个情况:加州卫生署对老人院所属公司的谴责并没有撤销。公司争辩,要求撤销。卫生署不同意,罚了公司六千美元,因为使用那类含毒品的止痛药政府有补贴,滥用这类受控制的药品则当受罚。

辩方请来的第二位证人是资深的家庭医生。他说明了各种止痛药的作用和副作用,并表示他认为原告的母亲身经痛楚,使用的药品是必需的。即使那止痛贴药偏强了,而且用量过分,那也应该由医生负主要责任,而不是护士长的错。

控方律师问他:“你作为资深医生,肯定给很多病人开过药,对吗?”
“对,成千上万。”
“是否有很多次,你并没有看到病人,而仅仅依据护士的描述和报告开药。”
“是,但那些病人不是陌生人,我以前都看过的。”
“当然,这位病人,医生以前也看过,看了近十年呢。你们医生都相信护士,除非某位护士曾经骗过你或与你有过不愉快的经历,对吗?”
“对。”
“换句话说,一般情况下,你没有理由怀疑护士的话和建议,对吗?”
“对。”
“昨天作证的医学专家认为护士长是老人院医学知识最丰富的人,应该对药物的作用和用法都很熟悉,否则不称职,你认为是这样吗?”
“是。”
“病人的疼痛记录你看过吗?记得吗?”
“看过,但不记得了。”
“我来帮助你回忆一下,”说着,律师把放大的记录图表拿出来,放在画架上:“请看,病人4月份的疼痛记录有90次,全部是零。5月份的记录,除了这几次是3以外,其它都是零。你认为护士长向医生建议使用强力止痛贴药,是否毫无医疗根据?”
“不一定。护士长不仅根据记录,还要根据她所观察到的情况来判断。”
“她观察到的情况是否应该记录下来?”
“是。”
“你看到过这种记录吗?”
“没有。但是护士长、社会工作者和院长都经常听到病人说mucho dolor,也就是说,很疼。”
“这就是护士长向医生建议使用强力止痛贴药,而且是双份剂量的依据吗?”
“依据之一吧。”
“你曾为此案提供誓言,其中说到你认为病人本来有可能活半年到一年,对吗?”
“对。”
“病人住入老人院期间多次摔倒,造成骨折、面伤,体重减轻了18磅,使用那强力止痛贴药,加重了她的帕金森症、高血压、糖尿病等,导致她昏睡、呼吸困难,这一切都是促成她早死的原因,对吗?”
“嗯,对,但责任主要在医生。”
法官说:“那将由陪审团来裁决。”
律师说:“法官大人,我没有问题了。”

第八天

今天上午传唤了最后一位证人,是辩方请来的独立的健康护理提供者兼顾问。这老太太是牛津大学毕业的,在美国工作了近40年,英国口音已不大明显。她认为该老人院尽职尽力,照章办事,既没有违反什么规定,也做了一切该做和可能做到的事情。病人住入老人院,离开亲人,在新环境里不适应,摔倒,不好好吃饭,体重减轻等等是相当普遍的现象。

控方律师例举多次摔倒的实例,问她为什么老人院不采用鞍马垫和“膝上伴侣”?她说鞍马垫会让病人坐得更高,摔得更狠,而“膝上伴侣”不难拿掉,病人还是会摔倒。她认为老人院加强监视的策略是恰当的。律师问:“说是要加强监视,却有10次摔倒没有人看到,你认为他们说到做到了吗?”她认为护士不可能时时刻刻盯住病人,难免出现一些意外情况,而且有些摔倒可能只是滑倒,并不严重。律师问:“你数过有多少次摔倒碰撞了头部和脸部吗?”她不知道。律师说:“八次,请你看看记录吧,我都标出来了。”至于为什么老人院不让病人睡矮床,她说那不易于老人站起来和做其它许多活动。她还强调,记录不全,不准确的可能性要远比护士未曾实施计划的可能性大得多,在很多健康护理中心都存在这类问题。虽然“没有记录就等于没做”是大家常说的话,但这话的另一层意思是敦促护士们详细记录,不然就白干了。比如病人所感受的疼痛,虽然在记录上没有,她相信护士长和院长的反映还是正确的,因为病人常说mucho dolor。律师问:“虽然记录上的疼痛指数大多为零,你还是要让我们听信她们的话,是吗?”
证人迟疑了一下说:“是。”
“那医生也要听信护士长的话,照她三次建议地那样开药了,对吗?”
证人知道自己落入了陷阱,又没法跳出来,迟疑了足有半分钟,才挤出一个“对”字。

下午,双方律师发表总结性辩论。控方说,依照法律,只要你们认为被告在所受指控的四方面:粗心大意、恶意、欺骗和压迫,任何一方面的指控属实,他们就要赔偿原告并受到惩罚。我认为他们在这四方面所受的指控全都属实:他们让老人在短短两个多月中摔倒20次,有10次无人见证,摔倒后才看见她躺在地上,躺了多久也不知道,老人的膝盖、头部都摔伤了,骨裂了,这难道不是粗心大意吗?恶意,在法律上还有故意让人受罪的意思。老人院的护士长没有足够根据就再三建议使用强力止痛贴药,使老人昏睡,便于管理,造成老人呼吸困难,以致不得不送急诊室抢救,并从急诊室直接进入临终关怀院等死,这难道不是故意让她受罪吗?欺骗,不是我说他们欺骗,加州卫生署也因他们欺骗医生,给病人使用不恰当的止痛贴药,而给他们开了罚单。他们交了六千美元罚金,但该公司总裁还说什么惩罚取消了。法庭命令他们提交所有通信记录,包括电子邮件,他们至今也没有提供。这难道不是欺骗吗?压迫,在法律上的意义是指对病人实施任何卑鄙可憎的行为。老人院给她用强力止痛贴药,以便控制她的行动,这难道还不卑鄙可憎吗?强力止痛贴药让她整日昏睡,错过吃饭时间,又不给她小吃,让她饿肚子,这难道还不卑鄙可憎吗?

律师论点着实,逻辑清晰,但他重复得太多,太罗嗦,超出了原定的时间。最后,他让我们看了原告的母亲在老人院过88岁生日的照片,老太太笑眯眯的,孩子们围绕着她,一幅天伦之乐图。但另一张老人面部的特写,清楚地显示出她脸上的伤痕。律师说老人没有得到应有的健康护理,没有享受到本应享受的两年晚年生活,人家花了钱,反而受了罪。老人院不仅给她造成痛苦,也给她的儿女造成痛苦和内疚。现在,你们有权裁决,还她一个公道,还她儿女一个公道,你们可以惩罚渎职者,以免其他老人也受到忽视和虐待。律师还引用Tom Hanks在电影Philadelphia里的一句话:“偶尔,我们有机会参与法律诉讼,能够在主持公道的大任中起作用,珍惜这机会吧!”

辩方律师说老人院尽力而为了,虽然老人还是摔倒了20次,但这还不能算是粗心大意,各方面的专家都证实了这一点。在一个有80多位病人,其中一半人都患有呆痴病,他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有时还会互相冲撞、吵骂。在这种情况下,要想照看好每个病人,谁都不摔倒,几乎是不可能的。至于开止痛贴药一事,那本是医生的责任,无论护士建议什么,医生都应该在全面了解情况后再开药。用药记录和疼痛记录可能不够准确,但护士长在护理的前线工作,对病人的情况很了解。她根据自己所知的综合情况做出用药建议,医生应该先来检查病人,并进行独立判断后再开药方。但医生没有来,而且医生只是在1990年第一次使用该止痛贴药时读过说明,这次并没有阅读,也没有检查病人的耐药能力,就开了药。但即使是用药过份,专家的证词也表明,该药与老人最后所患的肺炎没有什么关系。

控方律师有最后反驳的机会,他指出护士长是老人院的管理人士,她的行为就不仅是个人行为,而是老人院和上层公司的行为。如果护士长和其前任的确听到病人说“mucho dolor”,她们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减轻病人的疼痛。护士长说是前任建议使用强力止痛贴药的,但她的前任说不记得了。显然,她们在互相推卸责任。也就是说,那贴药是关键,和老太太病故有直接联系。

第九天

法官给我们念了近一个小时的指令和相关法律及法律术语的解释。核心思想是要求我们把个人情感、个人经历和案情分开,依据法律、证据、证词来审理。双方证人的证词可能有所不同,但都应考虑,再运用逻辑和常识来进行判断。民事审判不同于刑事审判,不是简单地决定有罪或无罪,而是对具体案件的每一个具体问题进行裁决。我们共有30个“是否”问题,分5大类,其中4类问题,如果对第一个问题的回答是“不”,就无需回答下面的问题了。还有一点不同于刑事案件,民事审判无需全体一致的裁决;12位陪审员,只要有9个人意见一致,就可以通过。

法警带我们进入审议室,让我们从里面把房间锁上,有什么需要,按铃一次。审理完毕,按铃两次。审议室里有两个厕所和一个饮用水喷泉。我心想,这么清楚的案情,大概用不着把我们关那么久。

首先,我们要选一个人当陪审团团长。其实,就是一个维持审议秩序的人。推让了一翻,似乎谁都不愿意当。一位说话带西班牙语口音的小伙子站起来,建议让一头白发的退休刑事案指控律师来担当,但那老头子说,应该让一位搞理科,头脑冷静的人来担当。小伙子说我倒是搞理科的,但除非没人愿意担当此职,我才会当的。于是大家都说不想当,他就顺水推舟地当上了团长。

一朝权在手,便把令来行。小伙子建议大家先说说哪些证人可信,哪些不可信。他带头发言;认为老太太的儿女根本不应该把母亲送进老人院,尤其在知道母亲摔倒那么多次以后,就该把母亲接出来。母亲在老人院受了那么多罪,现在他们又来指控老人院,企图得到赔偿,他们的证词不可靠。几个陪审员随即附和,其中一个意大利后裔青年女子的言辞尤其激烈:“那对没良心的儿女,他们的单亲妈妈好不容易把他们带大,结果却被他们送到老人院,死了还不安宁,他们还想在死者身上发笔财!”

我忍不住说:“我们在这儿不是审判她的儿女,而是审判老人院是否渎职了。”“对,”一位当中学教员的中年妇女应合道:“让她住老人院一个月要花5千美元呢!”
“反正也不是儿女掏钱,是加州的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计划出钱,是我们这些纳税人的钱,”一位头发灰白,自称是某公司IT部经理的中年男子说。
“谁出的钱与此案关系不大,”我说:“关键是老人院收了钱,就应该提供所承诺的服务。我们要审议老人院是否做了该做的事,是否渎职了。没有人让我们审判原告的行为和动机。”
“但原告的行为和动机导致了老人的死亡,”经理回答:“他们也应承担责任。为什么要让老人院负责,他们不就是想要钱吗?”
“我们不能说送她去老人院就必然会导致她死亡吧?”我说:“双方的医疗专家都说过老人本可以活六个月到两年半。”
“送她去老人院就是送她去死嘛!” 意裔女子说:“我一中学同学的父母,也是这德行,他们自己都说了,送去老人院就是差一步送上西天。”
我明白这样争论下去不会有任何结果,就建议讨论法官给我们的问题,不要再这样泛谈了。陪审团团长同意,于是他宣读了第一个问题,并让大家表决:

“老人院的护士长是否出于轻率、恶意、欺骗或压迫而向医生提供了错误病情?认为是的举手。”
我和中学教员、一老年妇女、一土耳其裔中年妇女、一个在旅馆工作的男店员,及一个卡车调度举起了手。
“认为否的举手。”
团长、意裔女子、经理和退休律师举起了手。团长说:“六比四,还差两个。”一个在监狱当警卫的中年男子和坐在我旁边的家妇说还没有拿定主意。

午饭后,团长请大家根据各自的笔记,把每位证人的主要证词整理出来,扼要写在黑板上。然后大家谈谈各自的理由。我们举手称是的人认为护士长错误地反映了老人的疼痛程度,还建议使用双份剂量的止痛贴药,这至少是出于轻率。土裔妇女和我还认为这也是欺骗,因为老人的疼痛记录上写得很清楚,四月份都是零,五月份绝大多数都是零,有几次是三,但服用了中强止痛药崴克顿后就降到零了。为什么六月会突然需要强力止痛贴药呢?没有任何书面文件支持她提出的建议呀。那老人是一个比较麻烦的病人,用了贴药后,她整天睡觉,省事了。为此,加州卫生署还给老人院开了罚单,就是因为他们欺骗嘛。意裔女子马上说:“法官说了,不准提那罚单的事,公司已经交了罚金,那事已经了结了。”我说:“我不记得法官这样说过。”她说:“你怎么可能忘了呢?”我说:“也许是因为法官从来没有这样说过。”其他陪审员一言不发,好像都不记得了。于是,我写了个条子给法官:

法官大人:
在审议此案时,我们能否考虑加州卫生署给老人院开的罚单?我们有些人记得您说可以,有些人记得您说不行。请您再次指示。
陪审团

陪审团长按铃后,法警来拿走了条子。过了一会儿,他来请大家去法庭。法官告诉我们,那个罚单是本案的证据之一,需要考虑。虽然老人院已经交了罚金,那只是罚款的一部分,此事仍未结束。

随后,大家回审议室再次表决。七比四,我们多赢得一票,但还是有一人没投票。 那位IT经理开始长篇大论拉票了。他说:老太太的儿女不该把母亲送到老人院,尤其在明知老人院照料得不好时,就应该把老太太接回家来。他们没有这样做,让老太太在老人院和其他半疯半傻的病人一起受罪,没有享受到安乐的晚年。老太太病重死去,他们又来告老人院,要赔偿。我知道我们不是在审判他们,但我们也不应该奖赏这种人,不应该鼓励这种行为。我们更不能冤枉无辜,我们怎么能够断定护士长提供了错误病情?她整天跟病人在一起,对病人最了解。虽然病情记录上写了那么多零,可是我们都知道,那些记录填写得很不负责,乱糟糟的,根本不说明问题。还有一点,我们也应该考虑,那记录我估计有一半是写给检查的人看的,病人没有疼痛,或者用药起了作用,面子上好看些。这当然也不对,但这不是护士长的错。我们可不能轻易地在这间屋里做出决定,影响人家一生啊!她没有理由谎报病情,如果是为了让老太太安睡,给她吃安眠药不就行了?她也不大可能忽视了实情或轻率地根据一时现象而误报了病情。她和院长都说,老太太常常叫疼“mucho dolor”。双方都提到过,老太太住院前就摔坏了膝盖,住院后又摔下轮椅,跪倒在地上。我的膝盖受过伤,我知道那有多么疼,半年都没好利索。老太太的疼痛指数怎么可能是零呢?

退休律师附和道: 老太太肯定有疼痛,控方的专家证人也说她有疼痛。说她摔了那么多跤,疼痛不仅是生理的,也是心理的,因为她有呆痴病,不理解自己为什么会摔倒,挫折感让她发火,大叫,滚动轮椅撞人。我们不应相信那些记录,而要相信证词。还有一点,大家要注意,无论护士如何建议,处方权在医生手里,如果真是用药过度导致老太太死亡,那责任也在医生,不在护士。他们没有告医生,因为他们已经和医生私了了。我们不能让护士长来承担本应由医生承担的全部责任。

我说:我不否认老太太有疼痛,但她真地疼到需要用双份剂量止痛药的程度了吗?那含鸦片的止痛贴药的药性,护士长不是不知道,那“黑匣子”预警信她也是熟悉的。虽然我也不相信那些病情记录,但我同样不认为护士长的这封信反映了实情。她怎么会突然建议用双份剂量的强力止痛贴药呢?在此信中提到的与医生的电子邮件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他们当然不能给老太太安眠药,那太明显了。法院要求公司提供全部有关此案的电子邮件,公司没有照办,说不知道电子邮件是否还存在。就连这封信,开始也没交上来,是后来才发现的。难道这一切还不意味着老人院有所隐藏吗?双方的专家证人们都说了,医生往往远程问诊,根据护士的汇报开药。这样当然不够负责任,尤其是在要使用药性如此强烈的含鸦片的贴药前,医生应该先亲自去看病人,再开药。但护士长也犯了错误,夸大了病情,这至少也是轻率和疏忽的行为。我们表决说是,只是说她错误地反映了病情。下一个问题才让我们决定她错报病情是有意的,还是无意的。如果我们说否,后面的问题,包括是否要医生负一定责任等问题,就都不能问了。

意裔女子说:“那护士长来自菲律宾,我们都知道,菲佣是最会照料人的。她升到护士长的位置,肯定是因为她努力工作。她怎么可能那么轻率,那么疏忽呢?”那位老年妇女说:“法官说了,我们不应根据种族来判断案情,只能根据证词和证据来审理。”意裔女子说:法官也说,我们要用常识来判断。你什么时候见过意大利人当保姆?我们当大厨可能很棒,当保姆就不行了。可菲律宾人就善于当保姆。”
其他人也七嘴八舌地加入了讨论,各自援引各自的经历,离案情越来越远……再次表决,六比六。我感觉不好,显然,这些人重感性,轻理性。讨论了一天,连第一个问题都没通过,僵持下去,对谁不利呢?

第十天

今天一来就表决,还是六比六。好几个人都说昨夜想案情,没睡好,讨论时就显得无精打采。分歧仍在护士长是否错报了病情。大家一致认为老太太还是有疼痛,但只有六人认为她的疼痛没有护士长说的那么严重,不需要双份剂量的强力止痛药。这六个里面只有我和那土尔其裔妇女常发言,而对方有四个人常发言:IT经理、退休律师、意裔女子和陪审团团长,而且团长还利用他的特权,随时插话,如果我们两个有谁没举手就说话,他就制止,但他们那派有人没举手就说话,他不制止。虽然是“有理不在声高”,但说话机会多,别人听得多了,受的影响就大些。两个小时以后,我们失去了旅馆店员。又争论了三个小时,我们失去了卡车调度。

对方胜利在望了,士气大振。他们说既然法官让我们用常识来判断,就纷纷用各自的经验来证明老太太肯定很疼痛,完全否定了病情记录。他们不断强调只有医生有处方权,责任仅在医生,不应该让护士长来分担责任。他们说在老人院,病人摔倒是常事,三个月摔20次并不算太多。他们还引用辩方专家的话来说明老人院不使用“膝上伴侣”和鞍马垫是因为那些劳什子没有用,她能够把这些垫子扯下来。床栏杆也没用,从栏杆上翻下来,会摔得更狠。矮床也不好,不易于她站起来,不易于其它许多活动。而且老人院不能限制病人的行动。由于老太太难以控制,老人院建议送她去精神病院,在那里可以限制她行动,但她的儿女没有采纳这建议。我说双方证词表明,他们不是不采纳,而是在寻找地方。还没有找到呢,老太太就出事了。团长立即制止我,要我等到轮到我说话时再说。

那位老年妇女开始动摇了。大家都烦了,说不愿意明天再来了,今天结束吧!再次投票,九比三。只有我、中学教员和土尔其裔妇女仍认为护士长误报了病情。对方赢得了多数,这一组的其它问题都不用问了。之后,另外四组的问题便随风而倒,既然连病情都没有误报,哪里还谈得到虐待老太太?导致老太太死亡?既然连护士长都没有渎职,哪里还有其他什么人渎职?老人院既然没有责任,公司就更没有责任了。

陪审团长按了两下铃,在等待法警来领我们去法庭时,大家轻松地聊起天来。有人说,将来无论如何也不送父母去老人院,自己老了,更不去,死也不去老人院。大家随即附和。我说:“既然我们都认为老人院没有尽职,为什么不惩罚他们呢?”我的话像落入枯井的雨点,没有激起一点涟漪。

法庭秘书宣读我们的判决时,我不好意思面对原告,只是偷看了几眼。他们失望的表情和微微摇动的头,我永远不会忘记。我注意到,陪审员们都不往原告那边看,他们是在避免接触原告的目光。念到第三个大问题时,秘书发现判决写错了,法官核实了结果后,让陪审团长改正并签字。这位只上过中学的团长这才看明白。唯一令我略感慰藉的是,判决书上记录着九比三,而不是一致通过。

这场审判让我进一步看到,虽然美国的司法制度和司法程序几乎无懈可击,但这并不意味着就一定能够实现公道。说到底,执行法律的是人,而人会犯错误。就像辛普森案件那样,有罪的人,还是有可能逃脱法网。当然,具体到这个案件,我不敢说我们肯定判错了。首先,我的记录就很可能带有我自己的偏见。也许我过早地得出结论,而这篇审判记就像日记一样,是当天晚上写的,在取舍上难免不受我自己成见的影响。在审议时,别人的意见也让我感到他们有道理并开始怀疑我的看法。如果原告根本不要赔偿,只要惩罚被告,或从一开始就说明,如果胜诉,赢得的赔偿将全数交给某慈善机构,也许我们的判决就会不同。如果控方律师少说两句,少用两次他准备的图表,就会多赢得两票(有一位陪审员抱怨说控方律师太罗嗦,让她腻透了。另外一位陪审员说那些表格,他再看一眼就要吐了)。也许我少跟他们讲些理,多用些情,结果就会不同。也许……

可能性很多,但机会已经过去。一案不二审(Double Jeopardy) 是美国的司法原则。在这个国家,宁可放过一个有罪的,也不可冤枉一个无辜的。因为错放只是犯了一个错误,而冤枉是犯了两个错误——既放过了有罪的,也惩罚了无辜的,而且后者是天大的错误。为此,我才在心里接受了这审判结果。但愿被告也受到教训,以后会改进服务质量,以免再被人告上法庭。毕竟请律师打这么久的官司,找专家出庭1小时要花300-500美元。时间和钱财对公司来说都陪不起,还不如用在改善服务上。另外,我觉得美国政府对老人院的基本要求规定得很细,老人院的制度也相当完善。试想,如果没有那些记录,即使病人摔倒了,家属也未必知道啊,更别提打官司了。当然,只有好的制度还不够。人的素质不提高,再好的制度也有空可钻。

我一开始就告诉法官我要把这经历写下来,帮助中国人了解美国的司法程序。审判结束后,他问我这经历对我是否有益?我说:“就我个人来说,学到了不少东西,但对原告来说,我感到遗憾,因为我与多数陪审员的意见相左。”法官与我对视,握着我的手说:“我明白。写完审判记给我一份吧,我们还可以坐下来谈谈。”我请求让我拿走我的笔记本,以便核实情况,写得准确些。他立即让法警去把一号陪审员的笔记本给我拿来。我再次保证不会提到任何真名实姓。法官信任地点点头。

这场审判,最深切的感受,说到底,还是痛苦:老太太的疼痛,她女儿的心疼和内疚,陪审员的同感,我们失败的痛苦。这多种痛苦,可不是那个西班牙短语mucho dolor能够包含的,而要说muchos dolores才足以表达。

2008年9月20日


2008-9-21 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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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2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廖康 at 2008-9-21 08:41 PM:

Mucho Dolor:百万美元民事案审判记

廖康


用行将就木的老太去发百万元的横财,我也不愿reward老太太的儿女们。他们自己不愿照顾,用一点钱打发了事,知道对方照顾得不好,还不接回来,显然是做好了打官司发财的如意算盘。
当然,疗养院也可恶。


2008-9-22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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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满西楼

#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杨林 at 2008-9-22 06:55 AM:

用行将就木的老太去发百万元的横财,我也不愿reward老太太的儿女们。他们自己不愿照顾,用一点钱打法了事,知道对方照顾得不好,还不接回来,显然是做好了打官司发财的如意算盘。
当然,疗养院也可恶。

老太太的儿女想用老太太发财,只是猜测,谁也不能说是事实。而养老院渎职致死老人早亡却是个不争的事实。
要道德审判的不仅是老太太的儿女吧?


2008-9-22 02:02
博客  资料  信箱 短信   编辑  引用

杨林

#4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月满西楼 at 2008-9-21 11:02 PM:


老太太的儿女想用老太太发财,只是猜测,谁也不能说是事实。而养老院渎职致死老人早亡却是个不争的事实。
要道德审判的不仅是老太太的儿女吧?

像廖康写的,“如果原告根本不要赔偿,只要惩罚被告,或从一开始就说明,如果胜诉,赢得的赔偿将全数交给某慈善机构,”我就会同意处罚被告。

我是厌倦了那种自己不负责任,出了事情还趁机发财的案子。


2008-9-22 02:13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xzhao2

#5  

Hi! my friend, The author - 廖康, Great!

I divide your article to 10 parts, then copy and paste them day by day on my blogs.

Maybe I will write somethings about 护理院, which I saw and knew it,  next year.


2008-9-22 12:16
博客  资料  信箱 短信   编辑  引用

廖康

#6  

Looking forward to reading yours.

What do you think of the case?


2008-9-22 12:59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Easygoing

#7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廖康 at 2008-9-22 05:59 PM:
Looking forward to reading yours.

What do you think of the case?

失败的痛苦!明明道理就在手中!这种痛苦,也许就像四年前的大选,明知小布什是个糟糕透顶的人选,可还是得看着他上台。很担心下个月,但愿这种痛苦不要重现。

觉得法官是同意少数派的,可惜限于制度,权力有限。
谢谢廖康的精彩文笔。


2008-9-22 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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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8  

理智地想一下。如果这么容易就能得到100万美元。那没有人再敢开养老院了。


2008-9-22 19:03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杨林

#9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eili at 2008-9-22 04:03 PM:
理智地想一下。如果这么容易就能得到100万美元。那没有人再敢开养老院了。

我倒不这么看。要罚,就要罚得重重的。我只是不愿让那不负责任的儿女为此发财(所以,我不认为廖康写的“她女儿的心疼和内疚”,也许有我的成见)。同时也希望“但愿被告也受到教训,以后会改进服务质量,以免再被人告上法庭。”


2008-9-22 20:03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weili

#10  

我公公快92岁在养老院去世的。养老院工作人员,菲律宾、中国人、黑人居多,加拿大白人谁愿意做这样侍候老病人的工作?

他们每天要换屎尿布,喂吃喝,还满口微笑,哄着老人们,叫他们HONEY。我扪心自问,自己家人做久了,也不见得比他们做的好。可那是他们的日常工作。

哪个菲律宾护士长有什么罪?我想我们没有人能像她一样,天天要耐心、爱心,不能出半点过错......对像,是被自己家人推出,行将死亡的又老又病的人,她需要多少谨慎,还有毅力?而且时时刻刻要如此。

我公公去世时,我们可以找出养老院100个错误(欲加之罪都可以的)。可他是中风后送去的,最后又犯肺炎,活着难道不是受罪?我想这些情况,菲律宾护士长心里最清楚,她见的比谁都多。

美国人太爱打官司了!


2008-9-22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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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康

#1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weili at 2008-9-23 12:03 AM:
理智地想一下。如果这么容易就能得到100万美元。那没有人再敢开养老院了。

百万美元中多一半是惩罚老人院,少一半是赔偿老太太家属。


2008-9-23 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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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12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廖康 at 2008-9-22 09:01 PM:

百万美元中多一半是惩罚老人院,少一半是赔偿老太太家属。

我知道家属得到的一般都不到一半。我也讨厌那些为了一点小事挑起官司,由此发财的律师。


2008-9-23 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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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13  

1,老人院没有作案动机。老人在,他们每月盈利5000美元,上下收益。
2,菲律宾护士长没有罪。即使有错,也是“系统误差”或“操作误差”。也就是说,任何人在她的位置上,都不可避免要犯。
3,老人在自己家里,会摔的更多。儿女们失去耐心后,更会给她有副作用的止痛药。
4,美国法庭,判的是罪性,而不是错性。

这场官司的“大坏蛋”是控方律师,算一算:

1,他赚去原告家多少钱财?
2,法官、法庭、陪审员......他占用美国人多少税收?
3,他用了廖兄多少本职工作时间?
4,菲律宾护士长不失去工作,也会降职。

好处是,廖兄为我们详详细细纪实了这个案子,让我们看到了人性。

再谢廖兄好文章。


2008-9-23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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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康

#14  

扮演对立面:1)老人院有动机,用贴药后,老人好管理了;2)渎职这种错就是罪;3)假设;4)同2)

控方律师败诉,一文不得。


2008-9-23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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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15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廖康 at 2008-9-23 06:51 AM:
扮演对立面:1)老人院有动机,用贴药后,老人好管理了;2)渎职这种错就是罪;3)假设;4)同2)

控方律师败诉,一文不得。

同意廖康。对不起啦,为力。

我并不是认为被控方无罪,而是认为控方也不是好鸟:把“累赘”用一点钱打发出去,知道有问题也不接回来,人死了之后还想趁机发财。


2008-9-23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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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思

#16  

廖康写得如此详尽周到,不容易。

看这篇文章,想到我过世的姥爷,曾去探访过北方老人院,最大的感受与你一样:人生是苦,苦海无边。一会贴一篇旧文上来讲一点老人院的点点滴滴。

人还是要苦中作乐。



照顾老人是普遍的难题,不论在中国美国都是一样的难题。许多老人是需要24小时照顾,子女要工作也很难做到这一点。


2008-9-23 2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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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li

#17  

没有对不起的啦。
我把自己的意见、判断摆了出来,下面就听别人的了。
要不伊甸园也来个12人投票,看我们的判断如何?

我以前不知道民事诉讼不像刑事一样要12人一致才完事,再谢廖兄信息。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杨林 at 2008-9-23 11:29 AM:

同意廖康。对不起啦,为力。

我并不是认为被控方无罪,而是认为控方也不是好鸟:把“累赘”用一点钱打发出去,知道有问题也不接回来,人死了之后还想趁机发财。




因为无能为力,所以尽力而为。
2008-9-24 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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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hao2

#18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廖康 at 2008-9-22 05:59 PM:
Looking forward to reading yours.

What do you think of the case?

Your article was very detailed to write down the case, thank you!

Any case (any kind of) is depend on anything, which could be when, where, why, who(including anyone involves in the case), so that even similar case (no exact same case in the world) could be - won here or lost there, won this time or lost another tome......

Just like sport, Judge did almost same way. So, LUOGANIS wons golds, Paul wons gold (for sure, spelling was wrong), and even you had whole facts to prove it had to be wrong, but you cannot change anything......



是非是我非我
2008-9-24 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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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zhao2

#19  

民事诉讼不像刑事一样要12人一致才完事.


2008-9-24 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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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20  

廖康这文,让我长见识了。好细致繁琐的庭审。

老人院是存在收了钱,又没提供很好的服务质量之嫌,而老人的子女索陪一百万,是不是太高了?

“一案不二审(Double Jeopardy) 是美国的司法原则。在这个国家,宁可放过一个有罪的,也不可冤枉一个无辜的。因为错放只是犯了一个错误,而冤枉是犯了两个错误——既放过了有罪的,也惩罚了无辜的,而且后者是天大的错误。为此,我才在心里接受了这审判结果。”——好人性。


2008-9-24 0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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