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学会(World Association for Sexuality)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14th world congress of sexology )。会上通过了《性权宣言》 (declaration of sexual rights)。认为“性(sexuality)是每个人人格之组成部分,其充分发展端赖于人类基本需要—诸如接触欲、亲密感、情感表达、欢愉快乐、温柔体贴与情恋意爱—之满足,通过个人与社会结构之间的互动而构建。性的充分发展为个人、人际和社会健康幸福所必需。性权乃普世人权,以全人类固有之自由、尊严与平等为基础。鉴于健康乃基本人权,故而性健康亦为基本之人权。为确保人与社会发展健康之性,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促进、尊重与维护下列性权利。性健康乃承认、尊重与实施这些性权的环境所生之结果。”该《宣言》第7条规定了“性自由结合权”。“该权意味着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 ”(赵合俊:《性权与人权——从 <性权宣言>说起》,在《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第97页。
其实,早在1985年,性工作者国际人权委员会(ICPR)在荷兰的阿姆斯特丹发表的《世界性工作者人权宪章》就指出:“应当将各种由他们自行决定的成人性交易非罪化。”“发展教育项目帮助公众了解:嫖娼者在性交易现象中起到的关键作用,这一点总的来说被忽视。但是,嫖娼,象卖淫一样,也不应当犯罪化和受到道德的遣责。”(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hores. Seattle: Seal Press, 1989. (p.40) )该宪章不仅从规范的角度指出不应当将成人之间性交易行为犯罪化,而且认为卖淫嫖娼不应当“受到道德的遣责”。也就是说,性交易合法化的原因不在于法律的宽容与没有犯罪化的必要性,而在于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政府应当尊重天赋的个人自由予以保护。
第四,性交易合法化是联合国人权公约保护妇女工作权的一项基本人权。《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Elimination of All Forms of Discrimination Against Women)制定于1979年12月18日,修订于2000年10月5日,至今为止,已经有165个国家签署该公约,美国于1980年由卡特总统签署该公约后一直没有批准加入这一公约。公约第 11章第一部分规定:“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后来为实施该公约而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 CEDAW)确认说: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选择 ”的范围之内。(What countries have legal prostitution?, http://www.sexwork.com/coalition/whatcountrieslegal.html,November 2003。)我国1980年7月17日签署了该公约,11月4日交存批准书,公约12月4日对我国生效(我国仅仅对该公约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关于公约争端解决方式有保留)。
这样,联合国文件以妇女工作选择自由权的形式第一次确定性交易是一种基本人权。
在当今各国,已经有很多国家,采取了对性交易合法化的态度。目前,对卖淫合法化的国家有加拿大,大多数欧洲国家包括英国、法国、威尔士、丹麦等,大多数南美国家包括墨西哥(限定在特定地区),以色列、澳大利亚等。亚洲国家的伊朗也允许几小时的“临时妻子”合法,新西兰2003年通过法律甚至于让所谓街头妓女合法化。菲律宾虽然禁止一般情况下的卖淫,但允许美国驻军与当地妇女从事性交易。(祥细情况参见:What countries have legal prostitution?, http://www.sexwork.com/coalition/whatcountrieslegal.html,November 2003。)据美联社的报道,为了保护残疾人的性权利,丹麦的残疾人嫖妓的开销竟然全部由政府买单。为了加强对这项运动的管理,政府有关部门还制订了残疾人嫖妓的章程,其中一条指导原则称:“护理人员与妓女进行交流很重要,这样可以帮助接受他们护理的残疾人表达自己的愿望,以满足他们的生理需求。”(丹麦残疾人嫖妓开销由政府买单,http: //www.peacehall.com/news/gb/misc/2005/09/200509161518.shtml,2005年9月16日。)
美国是一个例外的情况,除了内华达州的一些县以外,对于成人间性交易的权利一直被各州法律所否决。但是批评者认为这个问题就如1973年最高法院在罗诉韦德一案中将堕胎合法化一样,聪明的法官在妇女的权利和公共安全之间选择了前者。美国学者认为,由于美国宗教团体的反对,虽然参议院通过了前述《联合国削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但是众议院一直不通过该公约,原因在于,一旦通过这一公约,意味着美国应当忠实履行这一公约,而履行这一公约就必须将卖淫嫖娼合法化,所以这一公约一直没有正式在美国国内法上得到批准。(Legalized Prostitution -Regulating the Oldest Profession, by Mark Liberator ,http://www.liberator.net/articles/prostitution.html,[Updated: December 8th, 2005])因为公约第18条规定:“一、缔约各国应就本国实行本公约各项规定所采取的立法、司法、行政或其他措施以及所取得的进展,向联合国秘书长提出报告,供委员会审:(一)在公约对本国生效后一年内提出;(二)自此以后,至少每四年并随时在委员会的请求下提出。二、报告中得指出影响本公约规定义务的履行的各种因素和困难。”
英文资料来源:International Committee for Prostitutes' Rights (ICPR), Amsterdam 1985, Published in Pheterson, G (ed.), A Vindication of the Rights of Whores. Seattle: Seal Press, 1989. (p.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