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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原创]主持关于戏曲剧本创作和使用的一些设想 [打印本页]

作者: xzhao2     时间: 2006-8-6 13:54     标题: [原创]主持关于戏曲剧本创作和使用的一些设想

我生长在一个沪剧老艺人的家庭。当年在小南门一带的申曲名旦戴雪琴,从幕表制时代就已有相当名气的编剧前辈宋掌经,旦角汪派创始人汪秀英,著名胡琴师赵鸿声等与我都有一定的渊源。若真要论及辈分的话,顾姗姗汪婵娟向佩玲她们和我是平辈。但由于种种原因,我并没有真的走上舞台以此为职业,而是选择了完全不同的人生道路。

因为环境的影响,从小就喜爱戏剧,包括各种各样的地方戏曲,只有粤剧是例外。记忆之中,最喜欢待的地方是后台的下场门内侧,看台上的演出;台下的前排,看台上的彩排。喜爱归喜爱,始终只是一个戏迷的身份,从没有想到过可以为戏曲振兴出什么力。不曾想近来居然接二连三地写了好几个戏曲剧本,其中有些在个人博客和文艺网站贴出后还得到了一些好评。于是,在我的人生道路上又打开了一扇窗户。

最近写的三种“色• 戒”戏曲本本意是为上海沪剧界江浙沪越剧界和上海京剧院赶李安拍摄电影“色• 戒”所创作。基于并非以此谋生而是做些贡献的出发点,对于剧作者所创作的剧本特提出如下条款供参考。

(一)任何一个有关剧团想要使用这些剧本包括有关创意,每一剧本仅需支付该剧团在职编剧的三个月工资作为税后收入即可。

(二)若想要在某剧种范围里买断,每一剧本仅需支付该剧团在职编剧的六个月工资作为税后收入即可。

(三)若想要在全国戏曲范围内买断,每一剧本仅需支付该剧团在职编剧的十二个月工资作为税后收入即可。

(四)若有意打包买断某几个戏曲剧本,支付费用均可商议获得折扣,比如说税后收入可改为税前收入。

(五)原则允许拥有使用权的剧团适当进行必要的修改。参与修改的剧团编剧由此同样获得共同署名权。

(六)剧作者已规划有一个系列创作计划,准备在今后几年内每年推出两到三个戏曲剧本。可提供预约登记,凡预约的剧团均可得到进一步的优惠。

(七)以上条款均不包括以后改编成其他形式(指非戏曲类)文艺作品的授权。

(八)有兴趣的剧团可和剧作者商讨作为编外编剧的可能性。其方式相当于一次性买断剧作者在若干年间内的全部剧本创作。在此条款之下,剧作者创作的所有剧作之所有权和进一步的改编权均归该剧团所有。

(九)任何个人和组织,若在推销剧作者作品中发挥过穿针引线作用者,即认为是剧作者的一次性经纪人。视具体作用大小,均可获得百分之十到二十的报酬。

不管结果如何,总之继续在戏曲剧本创作领域里不停地耕耘,也是我人生的一大乐趣所在。希望有读者继续喜欢我的作品。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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