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请为邓玉娇投一票 [打印本页]
作者: 小曼 时间: 2009-5-26 00:54 标题: 请为邓玉娇投一票
http://news.cctv.com/special/badong/shouye/index.shtml
投票有效期一直到6月18日。CCTV总算干了一回不太CCTV的举动。
关于巴东女服务员邓玉娇刺杀官员一案,在上述链接上有详细报道。
作者: 一元 时间: 2009-5-26 05:38
投票后这么没有结果显示呢?
作者: 周宇 时间: 2009-5-26 09:18
综合一些分析,几个细节还存疑,请注意观察:
1、杀人后的血衣在哪里,有没有血衣,没有的话意味着什么?衣服不在身上呗。
2、黄姓人士仍然在住院治疗,什么外伤需要住院这么久?好像是在泌尿科……
3、看样子邓母简直是优秀的人民警察,凡有利于邓玉娇的地方一概立即斩草除根,又是洗衣服又是解聘律师,要知道她从头到尾只跟女儿见过5分钟。
4、邓母跟女儿素来不和,邓父已死,目前的是后爹,邓母存在有心除掉她的嫌疑。若非如此,那就是下面的这条:
5、又用杨佳案那套路,先控制当事人母亲,自己帮她指定律师,然后她妈妈被控制无法露面……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6 09:48
无论如何,微弱的声音可以引发海啸,大家都响应小曼的号召吧,至少做点什么。
作者: 周宇 时间: 2009-5-26 10:53
过过目,警方安排的两位律师的声明:
律师声明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少鹏律师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刘钢律师共同接受邓玉娇之母张树梅的委托,担任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一案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现作如下声明:
一、2009年5月24日,汪少鹏律师、刘钢律师与张树梅在湖北省巴东县签订委托协议,张树梅已向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2009年5月25日上午,汪少鹏律师、刘钢律师前往巴东县公安局递交委托手续,并要求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邓玉娇。当天上午,律师已在巴东县看守所会见了邓玉娇。邓玉娇明确表示同意其母对律师的委托,并在委托书上签字。
三、2009年5月25日上午,律师根据案情及邓玉娇的实际情况,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向巴东县公安局提出对邓玉娇变更强制措施申请,要求对其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四、律师将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规定,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邓玉娇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最大限度地维护邓玉娇的合法权益。
五、律师感谢社会公众、媒体、网民对律师代理此案的关心与关注,欢迎对律师工作提出建议或意见,但敬请不要直接与律师联系,以免干扰律师正常工作。
律师将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以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媒体披露案件信息。
六、此前,新浪网或其它网站上任何以汪少鹏律师和刘钢律师的名义所开博客或发表涉及该案的言论均为假冒。律师对此概不负责。
以上特此声明。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汪少鹏律师
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 刘 钢律师
二OO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作者: zhuxiaodi 时间: 2009-5-26 12:50
我刚刚投完票,并查看了结果:
湖北巴东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投票时间:2009/05/19-13:37:18--2009/06/18-13:37:18
1.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算不算正当防卫?[查看原文]
1
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定罪
91.34%
36679票
2
属于防卫过当,但也不能叫故意杀人
7.65%
3074票
3
不好说,此事还有待斟酌
1.01%
405票
作者: 海外逸士 时间: 2009-5-26 17:51
首先﹐鄧動刀並不是一定要殺死他們﹐而是為了嚇退他們﹐保護自身安全。所以不能
算故意殺人。
其次﹐殺死一個壞蛋純屬巧合。如果刀觸及的部位不在那裡﹐就不會有死亡。
當地警局官官相護﹐準備對鄧判刑﹐以嚇阻群眾以後再與壞官壞事作鬥爭。
如果鄧被判刑﹐甚或死刑﹐將會激起民間對貪官污吏更大怨憤﹐和諧社會更難實現。
古今歷來有量情之舉﹐中共從來不量情的。說明他們不但思想殭化﹐而且毫無人性。
因為他們對自己人即使犯法也視而不見。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6 20:16
邓玉娇是一个独立的成年人,根据宪法和法律,自己完全有权选择律师,为何要母
亲代理??
在中国,党国政府从来都是最大的违法乱纪者,他们肆意践踏由他们自己一手炮制
的本来就千疮百孔漏洞百出的所谓法律!!
作者: 周宇 时间: 2009-5-26 21:47
扫盲贴(有愿意写成剧本的也请参考):
邓案大事记(截止5月26日23:30)
10日晚,巴东野三关,邓案发生。
11日,巴东警方第一次向长江巴东网等地方媒体通报案情
12日,《恩施晚报》、《长江商报》等湖北媒体报道本案。
当日上午,巴东警方第二次向社会通报案情,称三名地方干部强索特殊服务引血案。
当日起,各网络均有较多转载,评论也渐多。
15日起,估计此时也有外地媒体记者到达巴东。
16日,网友“屠夫”到达巴东,开始不断发回现场报道。
18日,巴东警方第三次通报案情,称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这彻底引爆舆论,各种媒体全面报道,各大论坛民意汹涌。
19日,经网友“屠夫”联系,夏霖、夏楠两律师到达巴东,接受邓母、邓玉娇委托,开始有关代理工作。
21日晚,邓母洗衣。
22日,网友“屠夫”撤出巴东,在舆情聚焦与护送下,经万州、重庆,于25日晚抵达北京。
当日,网友汉大赋等抵野三关,欲立烈女碑纪玉娇壮举,遭地方官吏坚拒。
更多网友发出集结号,欲千里奔袭野三关。
23日凌晨,巴东政府发表声明,称确认不存在强奸事实,并代表邓母声明解除与律师的委托关系。
23日晚,邓母确认巴东政府代发的声明有效,并正式解除与两夏律师的委托关系。
24日,邓母在政府的牵线搭桥下,与汪、刘两律师签订委托书。
25日晚,两夏律师声称其委托仍然有效,将坚守巴东,并在媒体见证下,代表当事人邓玉娇向巴东公安局,提交针对黄德智的控告书。
26日,相关各方进入沉思、长考阶段。
作者: 冬雪儿 时间: 2009-5-27 03:09
尽管我知道投票没用,但是我还是投了“正当防卫无罪”一票.杨佳的惨案在前面摆着.白岩松在一期新闻调查节目中就很冠冕堂皇地也说过,邓玉娇案,不是看呼声有多高,而是要以法律为依据(大致意思是这样。我没认真看,看着他那个腔调说话,我非常难过。看不下去了。我知道,为了生存,为了生活得滋润,他早已被招安了被异化了。锐气没有了棱角磨平了。).故国的法律是什么,谁都清楚——权!这个案件打从一开始,我就为邓玉娇的运命担忧。权势会使这个弱女子命运很悲惨。
央视如此做,只是做做样子而已。
作者: 一元 时间: 2009-5-27 05:02
奇怪,我怎么对这个案子比较乐观?本能感觉邓玉娇最后不会有很大问题。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7 08:56
我也投票了,投的是防卫过当。刑责是应该要负的,毕竟是在自己的生命安全并未面临威胁时(邓将她推到沙发上的行为,主要是欺侮和羞辱,而不是要强暴她,因此从常识上讲,他不可能当着两个部下的面,强暴邓)杀死了一人。
邓案,不能简单地解读为权势阶层和草根阶层的尖锐对立。一个科级干部,算不上有多大的权势,即使在那个偏远的野三关镇。
虽然我极端厌恶邓贵大,但法律的公平中,也该有他的一份。爱憎是一回事,法律公平是另一回事。真正法治的法律,应该是不顾舆情的。
作者: 小曼 时间: 2009-5-27 09:00
程先生说的有道理。。我之前投正当防卫,但随着这些日子,围绕着强奸与否的争议越来越迷离,我渐渐对自己的投票不再确定。
如果真的受到强暴,那肯定投正当防卫,但假如只是被推倒,受到性侵犯的威胁,就属于防卫过当。
起码,我是这个标准。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7 09:00
宝林,如果有时间,我建议你读读下面的这本书。人都是human, 最重要的一条,是把自己想象到受害者的位置,那是唯一对得起良心的做法,如果你是判决者的话。
A time to kill
by John Grisham - Fiction - 1996 - 515 pages
In this searing courtroom drama, best-selling author John Grisham probes the savage depths of racial violence... as he delivers a compelling tale of uncertain...
http://books.google.ca/books?as_auth=John+Grisham&source=an&ei=70YdSqavJ5SWMeSXuJYP&sa=X&oi=book_group&ct=title&cad=author-navigational&resnum=4
作者: 小曼 时间: 2009-5-27 09:00
继续关注
作者: 老牛 时间: 2009-5-27 09:27
可能轻判这一点,我有同感,但是, 轻判也好, 重判也罢, 我绝望的是,中国的司法机构所依据的,都不是法律,必定是某些领导人的授意, 这是毫无疑问的。
另外,我也反感把这件事上刚上线,又搞成一次轰轰烈烈的全民运动,我们中国人的思维形式,多少年来,并没有改变多少,可见毛泽东对中国人影响之深之巨。从根本上, 我们中国人是漠视法律的,无论是可恶的显赫执政者还是可怜的民间草根百姓, 一脉相承。
老牛祝福那个弱女子平安,也替姓邓的那条人命可惜。这个姓邓的根本代表不了真正的权势。 大家其实都是草根,都是那个不公正制度的受害者,何必相残啊!何必相残啊!何必相残啊!
弱者应该相互怜悯才是!
大弱欺小弱,这, 恰恰又是我们中国人的一大劣根。
当老牛这样说的时候, 老牛心情很难过,老牛既属中国人,又属弱势群体。
作者: 冬雪儿 时间: 2009-5-27 09:29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7 01:56 PM:
我也投票了,投的是防卫过当。刑责是应该要负的,毕竟是在自己的生命安全并未面临威胁时(邓将她推到沙发上的行为,主要是欺侮和羞辱,而不是要强暴她,因此从常识上讲,他不可能当着两个部下的面,强暴邓)杀死了..
宝林这个贴子让我惊诧记得你写过一文关于你弟弟还是谁与当地派出所发生冲突的事,最后结局是怎样?详细情况我记得不清楚了,但我记住了你文字中的愤怒.派出所,那也可是基层啊!基层干部对于生活在基层中的人民,就是他们的太上皇。那些土皇帝的权力就大于天。
"主要是欺侮和羞辱,而不是要强暴她"——现在谁能断定,邓贵大等人只是想欺侮邓玉娇,而不是强暴?所有的证据都销毁了。是谁在做这样的手脚?为什么要销毁证据?况且,难道受到欺侮,就不能自卫了吗?就不反抗了吗?
对不起,言过激之处请原谅。我激愤。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7 09:42
Snow is right.
Under that special situation, how did the girl know these three men would rape and hurt her or not? using her common sense?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7 08:56:
我也投票了,投的是防卫过当。刑责是应该要负的,毕竟是在自己的生命安全并未面临威胁时(邓将她推到沙发上的行为,主要是欺侮和羞辱,而不是要强暴她,因此从常识上讲,他不可能当着两个部下的面,强暴邓)杀死了..
作者: 周宇 时间: 2009-5-27 09:45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曼 at 2009-5-27 07:00 AM:
如果真的受到强暴,那肯定投正当防卫,但假如只是被推倒,受到性侵犯的威胁,就属于防卫过当。
容我抗议一下,她是不是应该先问一下对方:请问您是真的要强暴我呢,还是要威胁要强暴我?从技术上讲,剥掉裤子算是威胁、还是强暴正在进行,怎么判断呢?以小JJ在外面还是在里面为准?
——引自律师的正式诉状: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7 09:46
How ridiculous and nonsense!
Originally posted by 老牛 at 2009-5-27 09:27:
老牛祝福那个弱女子平安,也替姓邓的那条人命可惜。宝林说的对, 这个姓邓的根本代表不了真正的权势。 大家其实都是草根,都是那个不公正制度的受害者,何必相残啊!何必相残啊!何必相残啊!弱者应该相互怜悯才是!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7 10:30
Do you mean she has no right to use her knife to defense until his JJ enters her body??
Originally posted by 小曼 at 2009-5-27 09:00:
如果真的受到强暴,那肯定投正当防卫,但假如只是被推倒,受到性侵犯的威胁,就属于防卫过当。
作者: 老牛 时间: 2009-5-27 10:35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5-27 03:30 PM:
How ridiculous and nonsense!
thesunlover, ni ze jia huo, jin guan shuo ying yu, dan yu yan fei chang cu lou.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7 11:00
我再重复一句:
请把自己想像为这个21岁的打工女孩,如果有人这么对待你,你会怎么做?
当然,也可以把自己想像为这个21岁打工女孩的亲父亲、亲哥哥......
作者: 周宇 时间: 2009-5-27 11:04
请对比一下两个近期的案子:
1、成都一个青年上树偷窥邻女,被审问出欲图不轨,判处强奸罪。
2、四川宜宾县国税局长以6000元价格“买处”(该县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女生),不算强奸,算嫖娼。
作者: 一元 时间: 2009-5-27 11:16
我投正当防卫,这是我第一眼读到有关此事报道后的判断,以后随着事情发展,更坚定了这一看法,我甚至愿意选“超正当防卫”,如果有这一档的话。贞操这东西,它价值几何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定位,每个社会可以形成一种主流认同,但不能因此取代或凌驾于当事人个人对此的价值取向,有人愿意将其奉献,牺牲,交换,出卖,或者随机应变,或者置于人生其他价值之下,这都无可厚非,但如果有人愿意把这置于至高的不容触碰的地位,这也同样无可厚非,她由此采取的任何相应的自卫行动自然也是正当的。这和现代社会的办公室性骚乱有类似之处,承受人的宽容程度和反应因人而异,但不管怎样,法律和公义应该永远站在受害人这一边。这是这个事情的一个层面,另一个层面则是个人权利和威权的对立关系,在中国这样的社会,绝大部分情况下,威权都是天经地义般地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这和自由的人性格格不入。威权不分高低,对于科长,处长以上是威权,对于村女,村官就是威权的代表。他们间的对立,我作为个人,义无反顾站在个人这一边。再高一个层面,政治和社会进步上,我就更欣赏这次事件体现的平民力量,平民力量对执政者的敲打,再好不过了,机会难得,占尽天时地利人和,此时不击,更待何时?我们不老是责怪中国文化之酱缸吗,那这次是一点都不酱缸了。Come on,宝林,你有时的超级冷静和理智让人抓狂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7 11:52
我就不会像一元这样一口气说这么多。全部同意!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7 11:52
Well done! 一元!
Originally posted by 一元 at 2009-5-27 11:16:
我投正当防卫,这是我第一眼读到有关此事报道后的判断,以后随着事情发展,更坚定了这一看法,我甚至愿意选“超正当防卫”,如果有这一档的话。贞操这东西,它价值几何完全取决于当事人自己的定位,每个社会可以形..
作者: 杨林 时间: 2009-5-27 12:14
Originally posted by
老牛 at 2009-5-27 07:35 AM:
thesunlover, ni ze jia huo, jin guan shuo ying yu, dan yu yan fei chang cu lou.
I even wanted to say harsher words.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7 12:26
我很喜欢伊甸,因为这里有一群真正有思想的文友,而不仅仅是以前某个离开的网友所得意的所谓“高知”。既是思想,自然有分歧。思想的价值,在求异,而非求同。谢谢冰雪儿还记得我那篇文章。那篇的标题是《耳光的悲歌》,抨击的是人施之于人的侮辱。司法公正不是那篇文章的重点。
从感情上讲,我可以将邓玉娇视为我的妹妹,因为家庭背景和农村环境的相似。但我反对暴力,特别是伤及人命的暴力。我主张有罪必究,但量刑从宽,反对严刑峻法。我不相信邓贵大活该死罪,邓玉娇毫无刑责。现在,邓玉娇案,成为全民性反官场腐败的火山口,但公正的司法是另一回事。在中国,还有什么比公正的司法更稀缺的呢?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7 12:33
宝林,现在不必想太多、想太远......
一个乡下打工的21岁女孩,面对三个乃至一帮有权有势的大男人......她怎么做,都不为过!!
因为证据不详实,但我们是正常人,有想象力:她在什么情况下,才能用水果刀杀死一男人,同时杀伤一男人??
作者: 老牛 时间: 2009-5-27 12:41
Originally posted by 杨林 at 2009-5-27 05:14 PM:
I even wanted to say harsher words.
GO AHEAD MAN! BUT PLEASE PAY AN ATTENTION TO YOUR MANNER. I WILL FLING BACK IF YOUR WORDS TOUCH MY BOTTOM LINE! AGAIN, THIS IS A FORUM, NOT A WAR PLACE.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7 12:45
还可以想象一下,中国大地上,还有多少同胞姐妹:
身上没背小垮包、小垮包里没有小刀、来不及掏出小刀、藏到身后被发现了......请想想她们的下场吧!
当然也可以猜想一下她们的人数?有多少是处女?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7 12:55
为力:你忘记了中国的老话:人命关天。
我将生命,放在天平的一边,将贞操、屈辱感、尊严、肉体的和精神被羞辱的痛苦,放在天平的另一边。我虚化了他们的背景(娱乐场所的女工和小小的科级干部)。我的天平向生命那边倾斜。
我说邓是防卫过当,是因为她即使不动刀子,也是肯定可以挣脱离开的。从报道中,并没有看到另两人动手,制伏邓玉娇的事实。他们三人,毕竟只是来消费的,喝过酒的小干部,并不是1937年12月攻入南京的日本鬼子。我们可以厌憎他们,却没有必要仇恨他们。
作者: 文取心 时间: 2009-5-27 13:11
宝林这次糊涂了。
作者: 杨林 时间: 2009-5-27 13:18
Originally posted by 老牛 at 2009-5-27 09:41 AM:
GO AHEAD MAN! BUT PLEASE PAY AN ATTENTION TO YOUR MANNER. I WILL FLING BACK IF YOUR WORDS TOUCH MY BOTTOM LINE! AGAIN, THIS IS A FORUM, NOT A WAR PLACE.
But I didn't. So?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7 13:43
你也忘了中国男人,封建几千年来,如何对待自己的母亲、姐妹、女儿.....
这次他们几个男人表现的:禽兽不如!
我后面的同事,来自牙买加,这个高犯罪率的国家,都不可能出现这样伤天害理的事情。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7 01:55 PM:
为力:你忘记了中国的老话:人命关天。
我将生命,放在天平的一边,将贞操、屈辱感、尊严、肉体的和精神被羞辱的痛苦,放在天平的另一边。我虚化了他们的背景(娱乐场所的女工和小小的科级干部)。我的天平向生..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7 14:01
本线周宇19贴:——引自律师的正式诉状:欲开门离开之际,黄德智一把将邓玉娇拉倒在门口床上,脱邓玉娇的衣服。由于邓玉娇上身挂有斜挎式胸包,黄德智未能脱下其T恤衫,转而拉扯其裤子。此裤子为邓玉娇在浙江时所购,由于邓玉娇从浙江回巴东后身材变瘦,又未系腰带,裤子被黄德智一拉即下,内裤全露。黄德智又脱其内裤,并以手摸其下体。邓玉娇用脚踢黄德智,黄德智试图脱邓玉娇的鞋子,未能脱掉,被邓玉娇踢下床去。
黑箱操作,事实不明。现在我们信谁?请相信自己吧,相信我们自己的想象力。
作者: 月满西楼 时间: 2009-5-27 14:11
程子昂大男人欺辱女人的问题上,总是表现得很宽容,很大度.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7 14:31
为力说远了,一说就是中国男人,就是5千年。我们只说这一次。
在中国,发生争执,动手动脚,是常事,难道我们没有在中国生活过吗?我最厌恶的就是这点。但在这一动手动脚中,有一个人死了,要进行司法调查,这是非常正常的。对邓玉娇要无罪推定,对邓贵大,也要无罪推定。虽然我经常抨击时政,但我还是觉得,中国在进步,没有民粹主义者所说的那样,黑暗到无边无际。邓玉娇不外乎四种结局:正当防卫,无罪;防卫过当,轻判缓刑;过失杀人,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杀人,无期徒刑。第4种可能性不大。
判防卫过当,无论是司法公正,还是司法的社会效果,都会比无罪判决要好得多。当然,这只是我这个非专业法律工作者的感觉而已,一切都要取决于司法调查。义愤易表,公平难谋。
作者: 周宇 时间: 2009-5-27 14:44
续:
黄德智与一名“矮个子客人”(即邓贵大)先后尾随入内,黄德智骂道:“他妈个屄今天被个屄女娃子戏弄了。”邓贵大遂问,“哪个戏弄你的,给我看下,下不了场了,还不得了了。”黄德智便指着邓玉娇说,“就是她”。邓贵大指着邓玉娇骂:“你他妈的还挑人啊,你什么意思,嫌我们老了?我们就是来消费的,你他妈的就必须要服务!”邓玉娇恳求道:“我有没有戏弄你你去问外面的领班,如果我真是在这里上班,我就是戏弄了你,那就是我的错。”另一在场服务员叫来领班,领班劝阻未果。邓贵大继续骂道:“什么上面下面的,不都是一样的吗,当了婊子还要立牌坊。”又说,“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邓玉娇脸部搧击。每搧一下,邓玉娇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就说“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邓贵大说,“我就是要用钱砸死你,就是要拉一车钱来砸死你。”领班再次劝邓玉娇离开,邓玉娇欲离开,被拖回。邓贵大说,“想跑,跑到哪里去?”邓玉娇再次试图离开,又被拉回。邓玉娇就从包中拿出水果刀,双手背在身后。邓贵大推邓玉娇胸前,将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起不来了,遂双脚乱踢。黄邓二人扑上来,邓玉娇就拿刀向前乱刺,邓贵大伸出双手要来抓邓玉娇,因为邓贵大在前面,可能多数刺到了他。后邓贵大捂着肚子走到门口倒下。邓玉娇看到邓贵大脖子上有一道伤口,遂打110报警。110要其打野三关镇派出所电话,邓玉娇答说:“雄风快死人了,赶紧过来。” 又打电话给其母亲,要其母亲赶快来。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7 14:50
宝林,看30帖,是你先往远处说的。
你也别搞什么理想主义,中国现在即没有法制,德先生、赛先生,继续难产.....不过以维持“河蟹”为主。其它的,任重道远。
至于结果,我的猜测:她会判精神病,他死得其所。因为他连“河蟹”当局者的线,都过了。
作者: 文取心 时间: 2009-5-27 14:55
也许再读下‘杨志卖刀’会有所触动,都是过了‘the point no return'。
作者: 周宇 时间: 2009-5-27 15:08
按通报里表明/推断出的事实就是: 当嫌疑人已经完成了上面图里6个强奸系列行为中的前面2个动作。律师代表邓玉娇发布的信息,显示已经进行至第四步。请问从哪一步开始可以正当防卫?
来源:网络附件 1 : 090525224375790.jpg (2009-5-27 16:16, 148.79 K )
附件 2 : 090525224375793.jpg (2009-5-27 16:16, 311.1 K )
作者: Armstrong 时间: 2009-5-27 16:34
在我看来,这条线上,程先生和牛先生讲得很在理,没有什么不妥的。为什么长
期在西方国家生活的中国人,三句话不离民主,可是,一遇到不同的意见,“一言
堂”的狐狸尾巴就翘得高高的?暴力的本性就暴露无遗呢?
目前,该案件正在审理中,谁也不知道真相到底是什么,不同的分析和猜测再正常
不过了,为什么站在中国政府对立面的观点就总是正确的?程先生说的再清楚不过
了,当今的中国社会最需要的是一部公正的法律,老百姓最需要的是一个法制的观
念。一个有效的法治社会,才能保护千千万万个“邓小姐”啊。怎样才能使中国过
渡到一个法治社会,这是每个中国人都应该思考的问题。祖祖辈辈的中国人,在一
次又一次推翻打倒革命中写下五千年的历史,今天的反政府力量,是不是应该唤起
天下的中国人,再把共产党中国政府打倒一次,中国一个早上就进入了高效的法治
社会?
说得难听一点,几千年以来,中国人都象猪狗一样活着。现代科学技术,已经将现
代文明那么近、那么清楚地展现在中国人的面前,中国人没有道理不越来越活得象
个“人”样来。。。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7 18:31
大力从来不放过任何被误解为伍毛党的机会。
说老牛、宝林的观点很荒谬,就是“一言堂”、“暴力的本性”,那么放任你近乎
歪曲的指责,又是几言堂、什么本性呀?
空话是你一贯的特色,“当今的中国社会最需要的是一部公正的法律,老百姓最需
要的是一个法制的观念。一个有效的法治社会”,话不错,可是怎么个实现法?网
民保持沉默,相信执法当局的公正?以下周宇列举的事例,你的高见如何?
“1、成都一个青年上树偷窥邻女,被审问出欲图不轨,判处强奸罪。2、四川宜宾
县国税局长以6000元价格“买处”(该县一名年仅13岁的初一女生),不算强奸,
算嫖娼。”
不错,中国人几千年来象猪狗一样活着,眼看着邪恶横行而充耳不闻听之任之,是不
是也是一种猪狗行为?
作者: 晨思 时间: 2009-5-27 19:04
是正当防卫,这种事件在美国也会被无罪释放。一个弱女子面对三个壮男人,只有几秒时间,你让她能理智地分析一切吗?她未必想杀死任何人,只是使用了防卫自我的一种手段,如果她不想受到侮辱,没有其他更好的选择。
邓死亡是有点冤,但这也是他自己找的。
作者: 晨思 时间: 2009-5-27 19:29
不论从理智还是感性角度,邓玉娇的行为都无可非议。我想法律总会保护第一受害人的。
这类事件的发生真让人气愤,随意侮辱践踏他人的尊严,根本不把法律看在眼里。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7 20:38
请大力宽容一下我的故事,或者想象力(如果你认为不妥,我马上删):
话说有一乡下美壮年,名字恰巧也叫大力。为了脱贫,在一娱乐场所找到了一份需要男人、干重活的工作。一天,来了几位地方土皇上,他们心血来潮,突然想换个更新鲜、更刺激的玩法,一定要大力为他们几个提供“特殊服务”。大力当时既反应不过来,也不想从命。于是这些人就用几千元钱砸他:“你不就是要钱吗?你就是没见到过钱!你要好多钱,你开口,信不信我今天用钱砸死你!”遂拿出一叠人民币,向大力脸部搧击。每搧一下,大力便退一步,搧一下,退一步,一直退至身后沙发处。大力气愤至极:“对,我就是没见着过钱,有种你今天就砸死我”。
说完后,大力突然开了点窍,微笑起来:“我怎么能和你们一般见识?你们是猪狗,我是人。”
这几位土皇上听后,哈哈哈大笑:“这人是个傻子,白拣的便宜,不上白不上,上!”
于是,乡下美壮年大力,便被这几位土皇上给糟蹋了。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27 05:34 PM:
在我看来,这条线上,程先生和牛先生讲得很在理,没有什么不妥的。为什么长期在西方国家生活的中国人,三句话不离民主,可是,一遇到不同的意见,“一言堂”的狐狸尾巴就翘得高高的?暴力的本性就暴露无遗呢?..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7 21:13
方壶斋:邓玉娇事件已经成为一个符号
邓玉娇事件的真相已经无关重要了。在国内为尊者讳的传统里,在法制是党的婢女的大环境里,指望给邓玉娇一个公道简直是梦想。有人已经在网上讨论为什么偏偏是邓,说邓是其中一个官员常常点的。意思是苍蝇不叮无缝的蛋。他M的,就算邓是个妓女,难道你就可以强迫人家提供性服务吗?美国的私人商店里都写着“本店有权拒绝为任何人提供服务”。
警方说邓有蓄意杀人的嫌疑。不错,想证明这个用强词夺理就可以:比如说在被用钱抽打得时候,她便萌生了杀人的念头,随后找到机会抓起了修脚刀。现在没有事件的录像,谁能证明那一刀是慌乱中扎的,不是故意扎的?警方狡猾大大地。
如果审判没有公正独立的陪审团,是不会有公正的判决的。
邓玉娇事件的细节已经不重要了。她已经成为一个符号,一个向荒淫无耻,骑在老百姓头上作威作福的狗官们发起反抗的符号。
我们可以说邓玉娇是中国民间反腐败,反压迫,争民权,争民主的潮流中的圣女贞德。
请刘欢出来,高唱:
这一刀
端的他娘刺得好
百姓的郁闷出来了
这一刀
杀得官家淫威消
虚伪的法制乱了套,乱了套。
据报道:湖北巴东“5·10”洗脚城命案中被刺死的邓贵大已经下葬。下葬的时候,其妻子对他们的儿子说:“你应该知道,你爸爸不是这种人。”她还对记者分析说,“他这个人讲义气,爱出头,喜欢帮朋友。”
邓贵大也许不是一个很坏的人。好人也有淫欲。事件中的他,身份是政府官员,钞票来历可疑,对邓玉娇动粗,这三点使他成为了一个符号,象征的是改革开放中大量产生的共产党败类。邓贵大已经不属于他妻子,他孩子,他父母,而是彻底属于了党。
邓贵大这个名字好,写新中国的《三言两拍》特别合适。
那些腐败分子就是认为自己又贵又大,可以骑在老百姓脖子上拉屎。
□ 摘自《华夏论坛》
作者: Armstrong 时间: 2009-5-27 21:21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5-27 11:31 PM:
大力从来不放过任何被误解为伍毛党的机会。
说老牛、宝林的观点很荒谬,就是“一言堂”、“暴力的本性”,那么放任你近乎
歪曲的指责,又是几言堂、什么本性呀?
空话是你一贯的特色,“当今的中国社会最需..
我的话有点刺耳,但能触动神经,所以我坚持这么说。其实,我早就说过,我就是那
一群猪狗中的一只。
你们大概对共党向来是“扬眉剑出鞘”。杨佳枉杀六条无辜性命,你们叫好,邓姑
娘受辱血刃土霸王,你们更是欢呼。其实,你们的行为和历代的反贪官反污吏提出
的口号是一脉相承的,只是不肯承认罢了。
我早就表达了我的观点,只不过你对共党的仇恨,让你难以用平静的心去思考去理
解。针对这个案件,成熟的公民最需要做的是,强烈呼吁政府住持公道,严格以法
办事,最大限度地让案件审理透明化。中国的事情只能慢慢来,在现阶段,在任何
时候,我们必须步步为营,一步一步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要求,而这些要求正是司法
最后走向独立的必经步骤。
作者: 文章 时间: 2009-5-27 21:45
我怎么觉得现在中国的百姓做的就是 “强烈呼吁政府住持公道,严格以法办事,最大限度地让案件审理透明化”呀。我觉得如果从一开始司法就认真取证,客观处理,不躲躲藏藏的,民愤大概也不会这么大。任何一个政党,都不可能保证它下面的官员廉洁敬业,关键是犯了错怎么处理。我不主张以“中国的事情只能慢慢来”为借口,官官相护,愚弄百姓。其实如果政府真的想反腐败,这是一个很好的机会,怕的是嘴上喊反腐,实质上还是愚弄百姓。民不可欺,我为中国的百姓感到悲哀。
---成熟的公民最需要做的是,强烈呼吁政府住持公道,严格以法办事,最大限度地让案件审理透明化。中国的事情只能慢慢来,在现阶段,在任何时候,我们必须步步为营,一步一步地提出切实可行的要求,而这些要求正是司法最后走向独立的必经步骤。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7 23:25
“杨刀客”或许在上海,受了警察的气甚至侮辱。但他之受气与受辱,与持刀袭警,连夺六命这样的大恶,根本无法放在一个天平上。我们不能因为对时政有恶评,对警察有恶感,就将滥杀无辜的人奉为英雄。那些警察,也是父母所生,父母所养,他们也有妻儿老小。他们当警察,也就是谋一个饭碗而已。我们的这个政权建立之初,将旧政权里的人,杀了不少,罪名是“历史反革命”。在被推翻之前,在世界各国承认的合法政府里,有一个饭碗,竟然是死罪。这样的暴戾,难道还要传承下去吗?(旧作《五议李辉》),摘录在此,支持Armstrong
上面的帖子。
我不相信,一个偏远山镇的科级干部,可以代表今日中国的权贵阶层和利益集团。一件单纯的刑事案件,被全国舆论,包括海外精英,附加了这样多的政治与社会的符号和意义后,法律的公平就难以彰显了。义愤,只能暂时建立貌似的社会公平,但司法公正,却能建立永久的社会公平。让我们回想并反思1983年开始的所谓“严打”吧!它暂时安定了社会,对中国法的精神的破坏,却是永久性的。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7 23:40
程君难道不晓得,社会舆论、自由媒体肩负监督立法、执法、司法机构的社会责任。
美国如此,比如前些年的“金恩案”(警察殴打嫌疑犯),中国更应如此。
这次如果没有网络舆论的大力声援,等待这弱小女子的命运将会如何?法律的公正
能够彰显吗?答案不言而喻。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7 23:45
在中国,一般县长的级别也就是个科级吧,顶多是个处级。在山高皇帝远的地方上,
科级官员完全可以成为横行乡里鱼肉百姓的一霸,多少没有级别的村干部都是土皇
帝呢。
作者: 文取心 时间: 2009-5-27 23:59
宝林在此把两件案子相提并论有失公允;在杨案里,杀的是不相干者,在此案,杀的是直接冲突者。
世界上百分之百的公正是没有的,一个阶层被报复被攻击时,落到具体人身上可能并不是他或者她deserved。但在这个案子里,被杀方显然是以强凌弱,三男对一女,起了冲突,而且是三男先期动手,舆论倒向邓女是完全合理的。
法律并非机械,法律本身是从人性的良知出发。而且,国内现行的法律既不完善,又易被行政手段干预,至少目前寄不得大望。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8 00:06
我何尝不是同情邓玉娇,远远多于同情邓贵大。但我认为,如果这是英雄行为,完全没有任何刑责,我们中国,又要回到人人带刀而行的时代了。
作者: 小曼 时间: 2009-5-28 00:31
各位息怒,容我解释。
是这样的,这个案件的细节,我在网上一直没有看到。。前面有网友透露的扒裤子的从没听说过。。从官方那里得到的报告,只提及三个男人将钱甩打在女孩的脸上和将她推倒而已。。。
要如何判断,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其实,就全在这过程。。究竟这几个男人的行为恶劣到什么程度?能够让当事者相信他们很有可能采取更可怕的行为。。
目前,太多的细节不清晰。
我的意思不是说要真的实施了强奸才算正当防卫,只要让当事人有理由相信他们要实施强奸了也算正当防卫。。但如果只是推倒,很难凭这个就判断他们进一步的动作是强奸。。
我认为,对这个案子正确的认识是依法行事,而不该感情用事。邓贵大等人固然可恶,但即使是恶人的生命也要尊重。
我只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作者: 周宇 时间: 2009-5-28 01:33
楼上两位雅量仁心,在下敬仰。这件事情弄成舆情风暴,核心之核心在于对真相的遮掩操纵,具体的刑罚倒在其次。往往案子一发生,怎么判就已经定了——也就是取决于当事人的身份,事实可以根据要求进行修改。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8 09:26
宝林的思维,很受中国传统文化的熏陶,对你的影响,正、反、两面。:))
问你一个问题:在目前还热衷皇室的英国,怎么可能发扬、光大、稳定了从希腊开始的,自下而上的民主制度?
作者: 笑言 时间: 2009-5-28 09:36
多伦多华埠奇案:捉贼反被控,华人签名声援
(2009-05-28)
http://www.zaobao.com/wencui/2009/05/others090528ee.shtml
早报导读
总理宣布修订选举条例
政府决定对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进行改革调整,以使国会里不属于执政党的议员至少有五分之一。
佩洛西访华 中美要携手合作应对气候暖化
巧“克力”外交
中国外交学院教授吴建民:东亚应由亚细安领导
(联合早报网讯)香港文汇报报道,加拿大多伦多华埠一名华人店主,抓获一名小偷后,将他綑绑放在车上等候警方处理,但到场警员却同时拘捕店主及协助捉贼的两名店员,控告他们殴打和禁锢等罪名,并扣留足足一天才获准保释。事件引起当地华人居民愤慨,指责警方不分青红皂白,将窃案苦主当贼办。
案发于上周六,在华埠士班丹拿街夹登打士街附近的「Lucky Moose」食品店,35岁东主陈旺(图)(译音,洋名David)正在店内执货,他透过闭路电线,看见一名骑单车男子取走放置于店外的一箱盆栽离去。他相信贼人会食髓知味,便在店内守候,贼人果然在一小时后折返。陈旺要求他进店付款60加元(约418港元),但他坚称无偷窃,并把单车掷向陈旺企图逃走。
扣留24小时控告禁锢罪
陈旺穷追不捨,最后在送完货回来的妹夫和另一名华人店员协助下,把该名小偷逮住,将他手脚綑绑推进客货车上,准备报警。但一名途人目睹过程后立即报警,警员到场截停客货车,除拘捕该名小偷外,也一併将陈旺等3人带署。
警方控告疑犯盗窃和违反法庭条件罪,但也控告陈旺等3人共12项罪名,包括殴打伤人、强行禁锢和绑架罪,由于在陈旺皮带的手机套中搜出刀,因此加控陈旺藏有武器罪名。陈旺被扣留在警署内足足24小时才获准以7,500加元(约5.22万港元)保释,反而疑犯早前已保释外出。
陈旺周一接受传媒访问时,表示自己只是捉贼,行动出于自卫。他以广东话说:「他(小偷)打我,又威胁杀死我,我们别无选择……我现在还感到痛。」陈旺指他告诉警员那人偷窃,但警员不理会,反将他按在地上,之后带署。
报警5小时警员才到场
陈旺指责警方处理报桉反应太慢,他的店员上周五下午4时30分曾抓获一名小偷,但警员直至晚上10时才到来处理。
华埠街坊对警方的做法大为愤怒,纷纷表示支持陈旺,有居民声称若陈旺递交请愿信,1万人愿意签名支持。一名居民说:「这裡的商店常遭盗贼光顾,所有人都受够了。当他们的店舖被偷窃,警方却拘捕店主,试问纳税人的人权何在?」附近一名药房东主也表示,警员迟迟不到场处理,店主因没有时间看管疑犯,绑起疑犯是合理做法。
警方则指店员使用过度武力,指捉到疑犯后应立即报警,不应自行处理。对于被指处理报案反应缓慢,警方解释因接获太多报案电话,需因应情况优先处理。
作者: 一元 时间: 2009-5-28 10:19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27 09:34 PM:
在我看来,这条线上,程先生和牛先生讲得很在理,没有什么不妥的。为什么长
期在西方国家生活的中国人,三句话不离民主,可是,一遇到不同的意见,“一言
堂”的狐狸尾巴就翘得高高的?暴力的本性就暴露无遗呢?..
算了吧,你和宝林完全是两个境界。宝林的观点和出发点我很理解,尽管不很赞同,这上面宝林有点过于书生,强调公正没错,尊重生命也是君子所为,但公正这东西在中国还不具有什么操作性,法律不独立,何来公正保证?既然不保证,就不能假设法律自然公正,劣势方就只有自己来争取相对的公正性,其他民众也只有通过这样的争取来试探法律相对公正性之存在。这种争取机会对民众并不多见,现在有一小点暂时的窗口,我们好像没有什么理由要求民众自闭口嘴吧?另外,这本是国内自发的民情舆情,是个民生问题,并不是什么“西方国家生活的中国人”煽动出来的民主运动,我不懂Armstrong为何要把“长期在西方国家生活的中国人”偷换进去,为何要把一个民生诉求敏感化成民主话题,用意何在?
作者: 笑雨 时间: 2009-5-28 10:28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7 05:26 PM:
我很喜欢伊甸,因为这里有一群真正有思想的文友,而不仅仅是以前某个离开的网友所得意的所谓“高知”。既是思想,自然有分歧。思想的价值,在求异,而非求同。谢谢冰雪儿还记得我那篇文章。那篇的标题是《耳光的悲..
"在中国,还有什么比公正的司法更稀缺的呢?"
---完全同意这句话。针对邓案,现在大家的看法还都是建立在乱七八糟的网络信息上,还是要冷静冷静。无论是杨佳案,还是邓案,如果讨论仅仅限于他们个人应当如何判,就失去了案子的社会意义。当务之急是要完善一个公正的中国的司法体系,要通过个别案例为契机,完善法制。每出现一个特殊的个案,就把法制完善一步,透明度增加一点,把执法过程中的腐败减少一点,让以后类似的案件有法可依。美国宪法中有很多以人名命名的法案,就是因为某人出了一个案子,就添加了一个新法案,从而法制得到逐步完善。这是个案具备的社会意义。
作者: 文章 时间: 2009-5-28 10:31
一元说得很对。在法律不独立,不能主持公正的情况下,草民只能采取非正常手段找回做人的尊严。
作者: 晨思 时间: 2009-5-28 10:53
小曼好。任何案件的判断都是由心脑同时参与的,说到底, 法律是人制定的,人也不是机器,法律也许不能包括所有的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是根据所读到的细节,属正当防卫。如果报道与这些细节描述完全不真实,那又是另一码事。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8 11:10
谁欢呼了?哪个帖子欢呼了?请大力出示证据。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27 10:21 PM:
邓姑娘受辱血刃土霸王,你们更是欢呼。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8 11:15
二十年前,牺牲的不是大学生、文化精英,而是北京大街上的普通市民。
四川地震,牺牲的不是国家干部,而是中国最贫穷地区的儿童、学生。
同样的,今天备受折磨的,是一个乡下21岁的打工妹......
没有人为她欢呼,我们怜悯她,都已经是太自私了!
作者: 周宇 时间: 2009-5-28 11:28
http://blog.sina.com.cn/fsrwg
屠夫的博客(追风的土匪)已经被彻底和谐了。网站相关新闻也被噤声。
屠夫,网名超级低俗屠夫,原名吴淦,湖北武汉人。邓玉娇事件发生后,屠夫到外为其奔走,为其取得法律支持。在获得邓玉娇家人委托后,吴淦联系到了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霖、夏楠,免费帮助邓玉娇。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8 11:47
为力在66楼的帖子,前两个论断实在不成立。连官方都承认,有37名学生被打死,其中,我们人民大学就有7个,其中,新闻系就有两个,我的同班同学,留校任教的,就是他们的班主任。他们不是大学生?
6月4日凌晨,我和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的两名记者,在四川乐山采访。她们打电话回北京,我们在旁边围着。对方说,台里的一名俄语编辑,半小时前刚在街上被打死。这两位记者立刻哭了起来,改用英语打电话,怕监听。这算不算文化精英。
至于四川地震,有多少国家干部遇难,这个资料很好找。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8 12:00
宝林,我说的是大致。
请你能否给我们一个(北京市民)对比(大学生、文化精英)当场惨死的比例?
本人认为是10:1左右。
也就是说,可能是2000:200 的区别。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8 12:47 PM:
为力在66楼的帖子,前两个论断实在不成立。连官方都承认,有37名学生被打死,其中,我们人民大学就有7个,其中,新闻系就有两个,我的同班同学,留校任教的,就是他们的班主任。他们不是大学生?
6月4日凌晨,..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8 12:27
为力,值此敏感时期,你把这么大的任务交给我,我怎么复命哟!现在,死亡人数都没有权威资料,何来你的2000:200?我知道的网上数字,一说300多,一说727人,没有听说多达2000人,我也不相信有这么多。我倾向于300-700之间。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8 12:56
我的数字,也包括伤的,而且我考虑的只是那当晚。
好,我们就不较真数字了,没人有确切的。
我还是回答一下上面的问题。
本来是一针见血的事情,但只有冷静的英国人理解的最透:一个国家和社会,当最弱、最底层人们的人权得以保障,那比他们更强壮、更聪明、更富有、更皇室的人们,当然会更加得以保障啦!所以英国皇室的王位,至今稳如泰山。
可是,中国的士大夫,写了无数篇八股文,也反应不过来。又为什么?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8 13:00
在他们没有反应过来之前,请不要提法制。
法制的基石:是人人平等!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8 13:21
这次,我相信邓会得到公正审判。且让我们拭目以待。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8 14:50
真相是什么??
读读下面的,自己判断吧。
=====================================
【二】案情如下(整体如此,细节另论):
1、 案发日下午,福成矿业与当地农民发生用地纠纷,矿上打电话给镇主管招商工作的郑建武,要求派员协助解决,郑随即指示邓贵大、黄德智、邓佳中三人出现场。邓 三人不辱使命,把事平的很快很好。傍晚,周矿长率三人尾随邓贵大三人来到镇上,喊上郑建武,举办一个答谢性质的宴会。酒后八人去梦幻城继续“消费 ”(先吃后洗,这是现在场面人请人“潇洒”的必然一条龙服务)。
是酒前、酒中还是酒后,商定“嫖娼”细节的,现在不清楚。但有一个主题:就是周矿长看上邓玉娇了,或者是听说是“梦幻城”有邓玉娇这么一个人,今天,要去“买春”“买处”,邓贵大等三人须在周程见到邓玉娇之前,把邓玉娇“摆平”。
另一方面,我们知道邓玉娇在歌厅上班,这时(很可能还没到上班点)邓玉娇怎么会在洗浴房洗衣服呢?这很可能是唐芹、贺德江做内应,给邓玉娇下的一个套。(邓玉娇好朋友杨红艳不是说了吗,唐芹给她打电话,说给她妹妹今天过生日,请好朋友们来梦幻城洗脚,K歌嘛)。唐芹和另两个服务员在“水浴房”休息间,这时邓玉娇背着挎包来洗浴房洗衣服,这才有黄德智与邓玉娇在洗浴房“不期而至”的场面。
2、邓贵大八人到梦幻城后,周程等人进入包间等候, 邓贵大三人去“摆平”邓玉娇。黄走在前面,进入洗浴房,把门插上,向邓玉娇提出“特殊服务”的要求。邓玉娇一正派女子,虽不得不谋生在此地方,但直接听此 要求还是感到愤慨,但仍不失理智的、较强硬的拒绝了黄德智,黄德智遂拿出对一般小女子“买春”“买处 ”的手段,纠缠、猥亵、性侵害邓玉娇(就是抓摸乳部、下身等,不是指强奸;邓母与律师闹矛盾即在此),邓玉娇恼怒挣脱,躲避至休息间,黄德智不依不饶又跟进。跟在外边的邓贵大见如此,矿老板要求的“事”给安排不了,那还行?!对工作尽职尽责的邓贵大遂上来加入施压,并有炫耀、扇击邓玉娇那沓钱的过程(注意:一般嫖娼不用4000元的),威逼利诱邓玉娇都予以拒绝。这时,邓玉娇所谓好朋友唐芹上前解劝(很可能是站在邓贵大立场上)。邓玉娇一下明白过来,这一切都是别人给自己下的套,遂大怒,要走出房间。这时邓贵大恼羞成怒(心理活动应该是:这工作还怎么完成),拦住邓玉娇往沙发上推,邓玉娇掏出水果刀示警,欲走;邓贵大二人仍上前拦推邓玉娇,邓玉娇这时已急了眼,挥刀刺向二人,混乱中邓贵大扑通倒地,黄德智受伤,邓佳中在门口吓傻了。
一时间时间凝固了,这时邓玉娇的好朋友杨红艳赶到了,看见这一幕,遂拉住愣住的邓玉娇,“你还握着刀干什么?”这时邓玉娇才醒过神来,掏出电话报警。
3、野三关派出所接警后,赶到现场,一看这架势遂控制了现场,郑主任、周矿长等人知道出了这样的事也害怕了,遂向韩谭所长告饶,要求圆场。谭报案至县局,政委张友刚、副局长宋俊带人连夜过来,例行公事,做了讯问、笔录、勘验现场、组织救护转送伤员(或在这之前人就不在现场了)等。事这么大怎么办?请示领导(下面周矿长、郑主任也电话不断四处找人),最后领导指示:周矿长、郑主任等人马上消失,邓玉娇带到派出所留置;邓玉娇一见:我报的警,他们都没事了,反要带我走,什么道理?遂才有玻璃杯砸警察一说。
4、第二天,宋副局长等向县委、政府汇报的那个版本,基本上是原生态的,总的情况是清楚的(把饭店报销的饭单都取走了)。领导一听,这回丑丢大了!怎么办?他们素以“讲大局”“政治上成熟”在关键时刻励己,遂决定:首先把周矿长、邓主任摘出,小女子邓玉娇留置,剩下邓贵大等怎么善后,你们公安局拿出一个方案来再议。“控制局势,稳定大局,是其大政方针”。
【注:这时讲“人和事都不能逾越法律,要依法遵法,公民人权高于一切”,跟本不在他们的视野之内,邓玉娇这个活生生值得人们尊重的生命,在他们眼里只是一个"符号";至于胡总书记讲过:“要科学发展观,绿色GDP,要以人为本,和谐社会”对此时巴东县正合适嘛?福成矿业与民纠纷(有没有污染和破坏资源、损害农民利益等问题),黄雄的“梦幻城”娱乐业的负面效果,对生意人就这么惯着,好吗?这么对待一奇女子,对待一群为非做歹之人合适吗?真要善恶不分、黑白颠倒,激起民怨民愤来怎么办?哎!壮士断腕,不要这样的GDP也罢,以人为本,建和谐社会从今以后“科学发展”;这才是真正有“大局观 ”“政治上成熟”。你巴东县变害为利,因势利导,真正按胡总书记的指示,这么干下来,说不定正是时代典型呢。可惜,这种正反馈的思维模式,在这些干部身上,绝对是负反馈反映的】
调子这么一定,更周程、黄雄等人平日里纠缠不清的人,一听,精神一振,对,就这么办,我们马上具体执行。
【三】后面的话:
不知是提炼原生态的东西,必定会露出本色的东西,还是公安队伍中总还是有些天地良心的人,或者还是深文周纳考虑的不周全,总之“邓玉娇不是卖淫女,邓贵大等三人是在索要特殊服务被拒,还有‘一沓钱打脸’‘推到’等情节后,被邓玉娇刺伤致死的。事发后,是邓玉娇主动打电话给警方报告的,邓玉娇受到了‘精神病人’的待遇”。这些基本情节和根本事实,就这样“公示”给了社会大众。
人民就有判断善恶是非的天然的良知良能,他们就从巴东官方的“通告”中,就能读出真实来。越描越黑,越掩盖越暴露,越回避越实质........;全中国人民现在都清楚地知道是怎么回事了,就你们巴东公安和有关上级"还在侦查"。
够了,快止步后头吧,不然,你们和你们的上级都将被拖入深渊,一往不复。
邓玉娇暴露的问题是敏感、深刻的,《潜伏》中吴站长有句话:神奇的一跳,正跳在我的神经上,有点牙疼。邓玉娇的一刀,击中了邓贵大的要害(其实一个小小的邓贵大以致周程,何足挂齿),也击破了天。
1、基层公务人员(基层一级政权)沦为商财人等的工具,逼良为娼、犯强迫民女卖淫罪(期间涉及到流氓侮辱、性侵害妇女罪,以及涉嫌强奸妇女罪)。
(注:杨立勇局长讲“邓贵大不会强奸邓玉娇”,其实在“技术上”他并未扯谎,黄德志、邓贵大虽然拿出流氓手段,如若邓玉娇屈从了,邓贵大们是不敢吃“第一口”的,他们会将叼来的羔羊送到另一个大狮子面前)。
2、地方一些公务人员,与财商、黑恶等沆瀣一气,受害的只能是平民百姓(如此地方,色情场所必是泛滥,而黄雄类后面没有警方背景那是不可能的,周程矿长可以“买春”“买处”,邓贵大等也可以陪同嫖娼,被鱼肉的只能是受经济危机影响回乡,被迫在梦幻城处打工谋生的邓玉娇们)
3、片面以经济建设为唯一导向,经意发展是硬道理,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耗子就是好猫,这是被歪嘴和尚念经的典型代表,其实巴东县发生的问题也正是对科学发展观,要以人为本,建和谐社会,倡导八荣八耻的发动。
4、民女邓玉娇被逼无奈,奋起反抗逼良为娼,英勇的与“强迫妇女卖淫罪”做斗争,如果不说是崇高的,至少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如有不当后果,也只能有巴东地方当局承担。好女反成“精神病”,不是对人民基本价值观念的讽刺吗?不是对基本人权的侵害吗?
罗清泉书记5月19日看到了邓玉娇材料。
作者署名:字匠101
2009年5月27日
最后附一句:今早打开电脑,知湖北警方已把邓玉娇转为监视居住,很好!又往正确方向走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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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讯记者找到24日人民网的一个帖子,基本佐证了这个真相:
投资人为什么要请招商办的人
关于邓玉娇案福成矿业的老板为什么要宴请劝贵大等镇干部?
此案的报道五花八门,但是有的网友想的比较细致,对相关的事情开始分析深层的东西,本人也一直在高度地关注,就本题目做一些分析,也许对网友们有所帮助。
据相关报道说当晚和劝贵大等人一起吃饭的是福成铁矿的周矿长,而且是周买的单。
1, 那么如何能在一个地方投资铁矿呢?如果你有钱,有两个办法,一是你公司报名参加正规的招标,拍卖,挂牌,依据你自己的经济实力和矿的价值去竞买取得探矿权或采矿权证;二是你在当地以招商引资的名义进入,拿上你的投资计划书,(最好能证明你的经济实力)和县级以上政府的主要领导和相关部门接触,一经谈好,这些权证政府会出面给你协调的,同样也是走程序把权证办到你公司的名义,而且不用花大力气去竞买,得到的价格可能是起始价或略高于起始价,给国土部门的解释是此矿为招商引资相目,此项目如果给了此公司每年能有多少多少利税,还有什么就业岗位等诸多好处,当然国土部门照样公告:有资质的公司都可参加等,但事实上当地政府给你设一任何条件,别的公司根本就连报名的资格都没有,比如说报名时到当地县级政府的那个部门开一个什么证,或要县政府的什么部门审核才能报名,你想你能通过吗,做梦去吧,只有认可的投资人才有权啊,明白了吧!
2, 公司拿到探矿权证后,公司要投资开矿,取矿石,建铁粉选厂,要赚钱,对不起按规定不能以探代采,你要花钱让地质部门给你做勘查报告,到最终详查报告出来你要等将近一年,还有地灾报告,水土保持,安全报告等一系列报告做出并专家评审通过后才能审领采矿证,这样一折腾起码要两年的时间,最后还要办安全生产许可证,投资人能等吗,只好想办法。
3, 找县领导通融或黙认后能开工后,接下来你要做的工作多啦,求的部们和人更多,有人说受那么多气,那钱不赚不行啊,不,你不能和钱记仇吧,都知道你做的是暴利的行业,你总要意思一下吧,要按法规来你就等两年以后吧,到那时还不一定全能批下来。
4, 通常走访的是,地市级和县级国土部门的相关科室,地质科,矿管科,土地科(你要办占地临时土地证),林业局,生态保持等,还有本来和他管的部门没关系也想办法让你的项目和他的职责发生关系,哈哈,明白吗?
5, 最后你毕竞要在所在的镇村做事吧,开矿,建厂,那就涉及到和村镇,农民打交道啦,这时的村镇干部才能大有作为,占地的事你要和农民打交道,用地下水,用几百千瓦的电,建尾矿坝,尾矿对土地和地下水的污染,破坏生态,空气浮尘的扩散,矿车损坏路面,等那一条都能让你停产,这样的工作全凭镇干部和村干部给你协调,一般干部你要给点辛苦费吧,要不谁给你去得罪人去,虽然都明白你和县领导大人物处的和亲兄弟似的,但是有个卖力与否的问题吧,这种项目其实镇上所有部门及干部和村里的任何干部你都要维护的很好,要不你就做不成或高成本,任何一条理由就足以让你停产,你出血不?甚至你要拿出一部分暗股去送人才能摆平,你不和邓大贵搞好关系行不?更有比较卑鄙的人一方故意鼓动农民闹事,另一方帮矿主做工作,抬高自己的价值。
6, 按照网上的公布福成矿业投资一个多亿估计是县主要领导主抓的项目。给你们一个专业的数字,一吨铁粉的生产成本在巴东最多350元,07年行情在1200元以上,现在还有700元左右,按福成的投资至少在日产500吨以上,能赚多少钱你们自己算,有关部门当然更明白。所以看你投资人如何去和谐吧!
http://www.peacehall.com/news/gb/china/2009/05/200905280029.shtml
作者: 瑞秋 时间: 2009-5-28 15:04
投了正当防卫。不过希望判个2年监外执行。
作者: 胡拉 时间: 2009-5-28 15:22
这问题应该这样解决,给她点小小的处罚,判个两年。
国外这样的事情也是很多滴,只是中国应该建立陪审团制度。
从政治局势上看,现在应该从轻判决,中国的事情一向与政局关联较深。
当局不是傻子,干吗跟这个小妞认真?
作者: 瑞秋 时间: 2009-5-28 15:26
Originally posted by 胡拉 at 2009-5-28 20:22:
这问题应该这样解决,给她点小小的处罚,判个两年。
国外这样的事情也是很多滴,只是中国应该建立陪审团制度。
是, 再严格的法律都有需要judge make decision 的时候。 我突然忘记了 A time to kill 最后怎么判的? 为力?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8 15:33
No guilty.
I like that movie.
Originally posted by 瑞秋 at 2009-5-28 15:26:
是, 再严格的法律都有需要judge make decision 的时候。 我突然忘记了 A time to kill 最后怎么判的? 为力?
作者: Armstrong 时间: 2009-5-28 17:10
很多华人,不管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只要谈到民主,便大骂政府,都认为自己是
高尚的,腐败和其他一切阴暗面,全是政府的错。政府一改变,一个崭新的民主中
国就会呈现在中国人面前, 从此以后,中国的一切社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他们很
难意识到,西方社会的民主是西方人的生活习惯,是一种生活方式,是对他人的容
忍,是所有的社会公民遵守一切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后的必然结果。。。
中国的黑暗和中国政府的高度腐败息息相关,但也牵涉到每个中国人。你去唐人街
买菜购物,停车场里的车总是停的横七竖八的,车子乱哄哄地开来开去;飞往中国
航班的登机口,如果有一群中国人,大家多半是争先恐后不排队;记得十几年前在
波士顿,有一次中秋登船去海上赏月。船迟迟不能开出,原因是,中国人不听劝阻,
舱内到处挤满了乱放的椅子,以至留不出规定的、为逃生用的通道口。最后,船长,
一个马来西亚出生的华人,不得不出来说一些“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一点社会公德”
这样的难听话。
我在美国教了不少年书了。在我教的那些班级里,我发现的考试作弊的学生中,有
印度人,巴基斯坦人,尼泊尔人。。。唯独没有发现美国学生。四五年前,我的一
个中国PHD 学生竟然伪造我的签名去拿薪水。
下三烂国家里的人,一个最大的通病是不遵守规章制度。不管实行的是什么制度,
最后的结果都大同小异。今天,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当然也是十分腐败的政府
去“管一管”,中国还不知乱成什么样子。
在骂政府的同时,想想自己身上有哪些欠文明的地方。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8 17:31
完全支持armstrong的上帖。建立文明社会(包括政治文明),构成该社会的全体民众,都有责任,从小事开始,一点一点改变,从守规矩开始。守规矩成为行为习惯,不守规矩的人,就会很显眼,很难看,就会自我约束。
作者: 胡拉 时间: 2009-5-28 17:42
"今天,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当然也是十分腐败的政府
去“管一管”,中国还不知乱成什么样子。"
嘿嘿,那就会鸡犬升天。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8 18:00
又是偷换概念,你的一贯伎俩。
中国人的劣根性根深蒂固不假,这并不能剥夺他们反独裁腐败暴政的权利,民族现
代意识的觉醒转化包括政经和人性两个方面,并不相互冲突。鲁迅、柏杨当年既揭
露民族劣根性,同事更是反抗专制政权的斗士。而你有意无意地将民族劣根性和反
政府混杂在一起说事,就是在为当局“稳定压倒一切“帮腔,无异于一种鹰犬行为。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28 17:10:
很多华人,不管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只要谈到民主,便大骂政府,都认为自己是高尚的,腐败和其他一切阴暗面,全是政府的错。政府一改变,一个崭新的民主中国就会呈现在中国人面前, 从此以后,中国的一切社会..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8 18:03
这话孤立地看没问题,但放在这里就是逻辑不通。你的意思是邓姑娘应该俯首帖耳
任人宰割,还是为她请命的网络民众应该保持沉默,静候党国青天大人的明断?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8 17:31:
完全支持armstrong的上帖。建立文明社会(包括政治文明),构成该社会的全体民众,都有责任,从小事开始,一点一点改变,从守规矩开始。守规矩成为行为习惯,不守规矩的人,就会很显眼,很难看,就会自我约束。
作者: 杨林 时间: 2009-5-28 18:31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28 02:10 PM:
很多华人,不管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只要谈到民主,便大骂政府,都认为自己是高尚的,腐败和其他一切阴暗面,全是政府的错。政府一改变,一个崭新的民主中国就会呈现在中国人面前, 从此以后,中国的一切社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他们很难意识到,西方社会的民主是西方人的生活习惯,是一种生活方式,是对他人的容忍,是所有的社会公民遵守一切法律和规章制度以后的必然结果。。。
你是说自己不够高尚就应该容忍中共为所欲为?骂政府就意味着“全是政府的错”?谁认为“政府一改变,一个崭新的民主中国就会呈现在中国人面前, 从此以后,中国的一切社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你是说中国人天生就不遵守法律?中国人不配民主?
中国的黑暗和中国政府的高度腐败息息相关,但也牵涉到每个中国人。你去唐人街买菜购物,停车场里的车总是停的横七竖八的,车子乱哄哄地开来开去;飞往中国航班的登机口,如果有一群中国人,大家多半是争先恐后不排队;记得十几年前在波士顿,有一次中秋登船去海上赏月。船迟迟不能开出,原因是,中国人不听劝阻,舱内到处挤满了乱放的椅子,以至留不出规定的、为逃生用的通道口。最后,船长,一个马来西亚出生的华人,不得不出来说一些“我们每个人都应该有一点社会公德”这样的难听话。
Again,你举的这些关于中国人的坏习惯是不是想说明中国人天生就不遵守法律?中国人不配民主?唐人街上的乱态固然有中国文化的关系,更多的是他们来自中国,来自视法律为游戏的中共统治的中国。上梁不正下梁歪,当官的一个个巧取豪夺,视百姓为“不是东西”,把别人的妻子儿女都当成(或逼成)妓女,制造豆腐渣工程和毒奶粉等残骸下一代而安然无事,……,叫百姓怎么守法?守什么法?
我在美国教了不少年书了。在我教的那些班级里,我发现的考试作弊的学生中,有印度人,巴基斯坦人,尼泊尔人。。。唯独没有发现美国学生。四五年前,我的一个中国PHD 学生竟然伪造我的签名去拿薪水。
中国PHD学签名冒领薪水?你去问问中共的(高级)官员手里有几个没有毫不花力气得来的硕士博士?
下三烂国家里的人,一个最大的通病是不遵守规章制度。不管实行的是什么制度,最后的结果都大同小异。今天,如果没有一个强有力的,当然也是十分腐败的政府去“管一管”,中国还不知乱成什么样子。
中国为什么是“下三滥”国家?主要原因就是你的主子是一个下三滥的无恶不作的利益集团,加上你这种下三滥的五毛人士。
在骂政府的同时,想想自己身上有哪些欠文明的地方。
谁都不是圣人,谁的身上都有欠文明的地方。这不成为不能骂政府的理由。除了你这样的奴才。
作者: 瑞秋 时间: 2009-5-28 19:11
美国的好些法律是based on cases, 法官(陪审团)判了,判后无大波动就是将来的法。而(陪审团)法官也是跟着民众意识,舆论走的。例如4-50年代,KKK把黑人杀了,判无罪。那时候小烫就那样。后来,像A time to kill 里,民众舆论要求法律判无罪,那陪审团法官就判无罪, as simple as that.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8 19:18
This is called "Common Law".
Originally posted by 瑞秋 at 2009-5-28 19:11:
美国的好些法律是based on cases, 法官(陪审团)判了,判后无大波动就是将来的法。而(陪审团)法官也是跟着民众意识,舆论走的。例如4-50年代,KKK把黑人杀了,判无罪。那时候小烫就那样。后来,像A time to k..
作者: 笑雨 时间: 2009-5-28 19:57
Originally posted by 杨林 at 2009-5-28 11:31 PM:
你是说自己不够高尚就应该容忍中共为所欲为?骂政府就意味着“全是政府的错”?谁认为“政府一改变,一个崭新的民主中国就会呈现在中国人面前, 从此以后,中国的一切社会问题就会迎刃而解”?你是说..
"Again,你举的这些关于中国人的坏习惯是不是想说明中国人天生就不遵守法律?中国人不配民主?唐人街上的乱态固然有中国文化的关系,更多的是他们来自中国,来自视法律为游戏的中共统治的中国。上梁不正下梁歪,当官的一个个巧取豪夺,视百姓为“不是东西”,把别人的妻子儿女都当成(或逼成)妓女,制造豆腐渣工程和毒奶粉等残骸下一代而安然无事,……,叫百姓怎么守法?守什么法?
"
-----这不是典型的“一切错误归中共”吗?唐人街上的丑陋行为居然也是GCD的责任?太好了,如果因为什么事情上了法庭,只要对美国法官说:我来自中国,有什么违法的,去找GCD,我自己不负责。?????
到底是想在中国尽快地促进法制建设,还是就是抓住一切机会逢中必反?
作者: Armstrong 时间: 2009-5-28 22:08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5-28 11:00 PM:
又是偷换概念,你的一贯伎俩。
中国人的劣根性根深蒂固不假,这并不能剥夺他们反独裁腐败暴政的权利,民族现
代意识的觉醒转化包括政经和人性两个方面,并不相互冲突。鲁迅、柏杨当年既揭
露民族劣根性,同事..
爱太阳先生,
你要是真的想为中国的前途做一点有益的事,就应该象程先生说的那样,既要反政
府的腐败,又要PROMOTE全社会的文明。中国要想步入真正的民主法治社会,两者缺
一不可。
其实,我,我相信程先生,牛先生,笑雨,还有其他一些海外华人,从来没有主张
过,也不会主张,不反中共政府的腐败。在邓小姐一案上,我们旗帜鲜明地要求中
国的司法机关,严格执行已有的法律程序,但是,我决不会主张,没有经过严格的
司法程序,就判邓小姐无罪,是“英雄”,是烈女。
至于杨“必反”,我以前曾说过,现在再说一遍,他对共产党的极端仇恨,已经扭
曲了他作为常人应该有的心灵,使他不能正常思维。中国官员在中国骄横跋扈,就
意味着中国学生在美国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理解? 匪夷所思。多少年来,他的言行一
成不变,基本上是顺着中国历史悠久的“暴君和暴民”的思维模式,共产党“不仁”,
老百姓就可以“不义”。有着这种思想的人越来越多,最后中国必然又要重复历史,
再来一次许多人头落地的改朝换代,就象那一次又一次黄河改道一样。
作者: 杨林 时间: 2009-5-28 22:28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28 07:08 PM:
中国官员在中国骄横跋扈,就意味着中国学生在美国的违法行为也可以理解?
也不知是你的阅读理解能力太差还是为了主子辩护而故意歪曲别人的话,也许两者都有吧。
因为中共指鹿为马,翻手为云,覆手为雨,使百姓无所适从,无法可依,从而没有依法对习惯。习惯一旦养成,不是一朝一日就能改掉。所以中国人到海外依然有坏习惯。所以,“中国学生在美国的违法行为”是与伟光正脱不了干系的。尽管如此,中国人在这里犯法依然自己负责(也难分清哪些是受中共的影响)。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8 23:22
我很遗憾地发现,爱阳兄和杨林兄在上面的帖子中,对自己的“论敌”表现得不那么Fair Play。爱阳兄用的一贯“伎俩”,是文革语言;“鹰犬”行为,是人身攻击。杨林兄就走得更远了,直称对方“奴才”,过矣,甚矣,有失风度了。我们都生活、工作在西方,挣的是美元和加元,哪里稀罕那一个帖子五毛人民币。因为观点不同,就乱贴标签,失之公平了。我们对共产党的大部分做法讨厌,但我们自己毕竟在那种文化下成长,到了西方,哪怕读了学位,哪怕英文流利,血液里,是否仍然残留着专制的、不宽容异己言论的毒素,人人都该反省一下。论战应该就事论事。以前的论战,不该转移到今天。在伊甸,我绝不会搞什么社会关系,只说自己真正想说的话,你赞成,你反对,一样欢迎,你骂我,与我何伤!
与二兄商榷则个。
作者: 小曼 时间: 2009-5-28 23:27
Originally posted by 晨思 at 2009-5-28 03:53 PM:
小曼好。任何案件的判断都是由心脑同时参与的,说到底, 法律是人制定的,人也不是机器,法律也许不能包括所有的情况,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是根据所读到的细节,属正当防卫。如果报道与这些细节描述完全不真实,..
嗯,如果之前某人引用的细节属实,已经发展到扒裤子的程度,那我觉得正当防卫是丝毫不过的。
判断都不难下,难的是透明公开。
作者: 杨林 时间: 2009-5-29 00:30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8 08:22 PM:
……
以前的论战,不该转移到今天。在伊甸,我绝不会搞什么社会关系,只说自己真正想说的话,你赞成,
你反对,一样欢迎,你骂我,与我何伤!
与二兄商榷则个。
我一般也不会把“以前的论战,转移到今天”,比如和你以前的论战。如果你到过CND,就更能知道我的“论战”态度。在现实中我也有很多意见不同者,我们都相处得很好。但对于一贯给中共辩护者,而且动不动给对方贴上标签的如armstrong(这条线也是TA先攻击爱阳“只不过你对共党的仇恨,……”),不是奴才就是既得利益者(除非脑袋已经损伤)。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9 00:44
回杨林兄:你说的有一点我赞成,Armstrong兄确实说得武断了点,对中国社会现象的批评,不一定是出于对中共的仇恨。出于理性思索的“否定”,与出于极端情感的“仇恨”,还是有本质区别的。“思索”要鼓励,“仇恨”则不必。
作者: 一元 时间: 2009-5-29 04:36
Originally posted by weili at 2009-5-28 04:15 PM:
没有人为她欢呼,我们怜悯她,都已经是太自私了!
是的,我们很虚伪。这条线上就这句话说到点上了。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9 09:00
宝林:
请把你自己放在当时邓玉娇的位置上。
然后现在,你给你自己(请尊重邓玉娇,一定回忆好,杀这个人的全部过程,否则对不起这个承担责任的妹妹),判个刑。
请你告诉我们:
2年、5年、10年、无期、死刑......
你认为多少年、怎样判.....才是公平判决?
作者: oak 时间: 2009-5-29 09:40
Originally posted by weili at 2009-5-29 09:00:
宝林:
请把你自己放在当时邓玉娇的位置上。
然后现在,你给你自己(请尊重邓玉娇,一定回忆好,杀这个人的全部过程,否则对不起这个承担责任的妹妹),判个刑。
请你告诉我们:
2年、5年、..
湖北巴东女服务员刺死官员投票时间:2009/05/19-13:37:18--2009/06/18-13:37:18
女服务员刺死官员,算不算正当防卫?
1 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该定罪 92.19% 74240票
2 属于防卫过当,但也不能叫故意杀人 6.91% 5566票
3 不好说,此事还有待斟酌 0.90% 722票 投票数:80528票
我们打个赌如何?我赌无罪释放。
学点儿法律:
正当防卫行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http://www.fayixing.com/DisplayAnswer.jsp?id=10075
实施防卫行为的目的,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防卫目的的正当性,是正当防卫的首要条件。如果防卫目的不具有正当性,正当防卫则不能成立,例如聚众斗殴中互相杀伤,由于均有侵害对方的意图,故不存在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没有不法侵害行为,则无须实施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所针对的不法侵害主要是指对受法律保护的国家、公民一切合法权益的违法侵害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对于合法行为不能实施正当防卫。如执法人员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搜查、扣押物品,是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被拘留、逮捕的人或者第三人不能以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权益受到侵害为借口,实施正当防卫。
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防卫必须针对实施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正当防卫,其目的是要排除和制止不法侵害,而不法侵害的行为来自侵害者,因此,要制止不法侵害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造成损害,不能侵害无关的第三者,包括侵害者的家属。
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根据刑法的规定,在一般情况下,正当防卫是有限度的,例如对一些并不严重的侵害行为,防卫人应当采取适当的、能够制止不法侵害人的防卫行为。这种行动的强度和后果应以是否是防卫行为所必要的为限度。如果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了一定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要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因此在一般情况下,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是公民实行正当防卫必须遵守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防卫行为就由正当变为非法。只有在对一些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的情况下,如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也无须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行为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积极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法律明确规定,采取正当防卫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作者: 杨林 时间: 2009-5-29 11:18
Originally posted by oak at 2009-5-29 06:40 AM:
我们打个赌如何?我赌无罪释放。
ZTed from C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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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少鹏律师博客、刘钢律师
目前唯一办法是如何减刑,而不是还求无罪,现在初步定下是故意杀人,不会变。最重死刑,最轻10年以下。大家口口声声为邓玉娇好,其实是在害她啊!
在中国,你必须承认社会现实,冲动是没用的,到你明白时,大家看电影电视太多了,厉害的警察都去演戏,剩下在派出所吗?
有什么建议提啊,别老是骂人,我是邓玉娇的代理律师,会害她们吗
我休息了,明天见再回答大家问题,谢谢大家!
2009-5-26
来源:乌有之乡
作者: 瑞秋 时间: 2009-5-29 11:25
若判完全无罪似乎不妥,今后拿这个案子做案例判刑就太encourage了。 中国永远有人口众多,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的问题。所以对影响大的问题慎重判为好。 我以为今后多判社会劳动最好。像预交这样对社会没有大威胁的,判2年劳动,劳动期间不得兼任如何职业,不得获取任何其他报酬。大街上那么多垃圾,派人天天在街上捡垃圾,也能提高全民清洁意识,清洁素质吧。
作者: 杨林 时间: 2009-5-29 11:36
Originally posted by 瑞秋 at 2009-5-29 08:25 AM:
若判完全无罪似乎不妥,今后拿这个案子做案例判刑就太encourage了。 中国永远有人口众多,文化教育水平低,素质差的问题。所以对影响大的问题慎重判为好。 我以为今后多判社会劳动最好。像预交这样对社会没有大威..
本来就是正当防卫,本来就没有罪,为何不妥?
不会判无罪的真正原因是中共怕太“encourage”百姓对流氓官员的反抗。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9 11:45
为力,我不是法官,甚至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只是和你一样的网民,有义愤,有偏见,有爱憎。
这一事件,是对中国司法独立,既摆脱官家意志,也不受民意操纵的试金石。如果检察院在全球华人关注下,仍以故意杀人起诉,我相信他们应该有足够的证据链来坐实这一罪名。我们只能要求公平、公正审判,在阳光下审判,无权要求如何判刑。
法的精神就是:如果罪不当诛,即使全民皆曰杀之,亦不可杀;如果确乎有罪,即使全民皆曰赦之,绝不可赦。法不容情,一以贯之,及于全民,上至高官,下至草民。
90年代末,轰动全国的河南郑州警察局长酒醉驾车,撞死父子二人,因民愤极大,判处死刑,实为司法屈从民愤的恶例。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9 12:36
宝林,你又以儒生的态度,和我讲什么是“大”,还有“大”的道理。
请你阅读一下我小说“追逐”28章的前部分,先谢。
================
顾磊在听众席的前排一坐下,他首先想到的,就是美国法庭和中国法庭相比,什么是最本质的不同?
环视着法庭四周。室内色调庄严,门窗极其讲究,桌椅宽大厚重:审判台、公诉台、辩护台,然后是书记席、陪审席、听众席……顾磊眼睛一亮,他看到了答案。
中国法庭审判台的正后方墙上,规定要高悬国徽。在庄严的国徽下面,法官、检察官、律师、原告、被告等,都要依次宣誓。
而这个法庭高悬的,是一尊蒙着双眼,一手拿天平,一手持利剑的清纯少女,她的表情凛然严肃。对,就是她!阿斯特莉亚,古希腊的正义女神。昔日她上天入地,主持着不光神界,还有人间的正义,她大公无私、无所畏惧。今天,她照样凌驾于美国纽约的法庭,她的位置显赫,她的权力高于一切!
她是裁判之神,是被动的,后发制人的。她用天平衡量公平。诉讼双方,证据充分就胜诉,证据不足的告败。然后她用宝剑加以处罚,宝剑持于右手,具有着绝对的力量。她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所以眼睛应该蒙上,这样她不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而有主观上的倾向性。
那么今天,由谁来承担正义女神的职责呢?顾磊把眼光移到审判台的左前方,像剧院里的包厢一样,那里有两排由高高护栏保护的位置,可以让十二个人,宽宽绰绰地坐在这里。
李锐的案子,将由十二人陪审团,判断有罪还是无罪,从而决定他的命运。
这十二个不懂法律、由美国公民随机抽出、或穷或富、可男可女的普通人,将在法庭上扮演正义女神的神圣角色。可实际的情况,谁都知道,这些人离神圣太远,他们都是太平常的人。那么,他们用什么来判断对错呢?西方法律的规定者认准了最重要的一点,人都有良心,良心是人活在这世上最珍贵的拥有。皇亲国戚、法官律师等,他们懂得太多,反而更会滥用权力。退而求其次,十二个普普通通的公民(不相信一个人,而是这十二个人组成的整体),将承担正义女神的重任。这样,即使最后的判断可能有误,法律也尽了其最大的努力。
作者: 程宝林 时间: 2009-5-29 13:03
为力:谢谢,写得很精彩。呼吁中国建立陪审员制度,取代专业法官制度,我的文章中早就写过(《洗白》一书中),这一点,我与你观点上毫无二致。但我们目前还没有,仍然是专业法官审理制,我们只能在这一现实情形下,就案说案,不涉其他。
如果邓贵大正在对邓玉娇实施抢劫、强暴、绑架、杀害,在此情形下,邓玉娇一刀刺喉,她是正当防卫。
我们看到的,只是她遭到了欺负和羞辱(这里是营业场合,光天化日之下,且同行三人,还有服务员在场,邓等绝无强暴邓玉娇的企图,这是靠常识就可以推论的),她一刀刺中喉咙,致人死亡,放在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是会有法律麻烦的。
谢谢你封我为“儒生”,干脆直接说“腐儒”算了。“腐乳”闻起来臭,吃起来却很香哟!
作者: Armstrong 时间: 2009-5-29 13:16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9 04:45 PM:
为力,我不是法官,甚至不是专业法律工作者,只是和你一样的网民,有义愤,有偏见,有爱憎。
这一事件,是对中国司法独立,既摆脱官家意志,也不受民意操纵的试金石。如果检察院在全球华人关注下,仍以故意杀人..
我不知道邓玉娇一案有没有开庭审理了,如果已经开始了,这么个举国上下都关注的
案例,为什么不能公开审理? 这可是个千载难逢的进行法治教育的极好机会啊。
在杨佳一案中,其母亲莫明其妙失踪了几个月。我猜想,可能在案件审理过程中,
杨母撒泼,大闹法庭,最后被拘禁。其实,如果所有的开庭审理都是公开的,并进
行实况转播,当她在众目睽睽之下胡绞蛮缠时拘捕她,岂不最有说服力?
说来说去,还要说到国家最高领导人。这是中国改革开放、社会转型的混沌历史关
头,最高领导人的胆量、魄力和智慧对社会的发展,会起相当重要的作用。胡锦涛
从小恐怕就是个乖孩子,好学生,长大以后,是个任劳任怨的好同事,最后,又是
个服从上级、体贴下级的好领导。人是大好人,但也是一杯温吞水,干不成什么大
事情。稍微来点什么LIBERAL性质的改革动作,就要忙著去看老人们的脸色。我注意
到,什么时候“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不高兴了,他就忙不迭地往西柏坡、井
冈山等革命老区跑。他的“和谐社会”,说穿了,就是和稀泥。他本事不大,祈望
菩萨保佑,在他的任期,社会不出大乱子。指望他去建立民主和法治社会,恐怕不
大现实。
为力,不要净说大道理,不要瞎搅胡,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用你写网络小说的脑
袋,说几句让人能听懂的话,有放在嘴里嚼一嚼的欲望,看能不能咂出点味道出来。
作者: 杨林 时间: 2009-5-29 13:19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9 10:03 AM:
我们看到的,只是她遭到了欺负和羞辱(这里是营业场合,光天化日之下,且同行三人,还有服务员在场,邓等绝无强暴邓玉娇的企图,这是靠常识就可以推论的),她一刀刺中喉咙,致人死亡,放在任何社会和国家,都是会有法律麻烦的。
十几年前,我刚来美国时,一位日裔(?)因为私闯民宅被打死,杀人者无罪释放,没听说过?即使按中国法律的定义,邓玉娇也属于正当防卫。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9 13:32
大力,你有什么权力制止我?
给你自己稍微垫高点修养和品位,对你没有坏处。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29 02:16 PM:
为力,不要净说大道理,不要瞎搅胡,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用你写网络小说的脑
袋,说几句让人能听懂的话,有放在嘴里嚼一嚼的欲望,看能不能咂出点味道出来。
作者: oak 时间: 2009-5-29 13:56
Originally posted by 程宝林 at 2009-5-29 13:03:
为力:谢谢,写得很精彩。呼吁中国建立陪审员制度,取代专业法官制度,我的文章中早就写过(《洗白》一书中),这一点,我与你观点上毫无二致。但我们目前还没有,仍然是专业法官审理制,我们只能在这一现实情形下..
有两点与宝林商榷:
1。正当防卫的含义是“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这里所说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有两层含义:一是不法侵害在客观上确实存在的,而不是主观想象的或者推测的;二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已经停止或者实施终了的。”
2。“她遭到了欺负和羞辱”,但不是你理解的“抢劫、强暴、绑架、杀害等”。不过,‘欺负和侮辱’应该是‘欺辱’吧;古人都说‘士可杀,不可辱’,何况今人。邓等人对她进行的欺辱就是进行的侵害行为,她(任何人)都有权行使自我保护,制止‘欺辱’的进行与‘强暴’的出现。对由行使自我保护而引发的后果自我保护行使人不受法律追究。
再加一点:‘三人’在场不会出现‘强暴’的推论只是‘好人’的主观意愿,不是吗?!年轻时一个我认识的女中学生就在到邻村看完电影回来的路上被十几个年龄的同胞们给奸污了!社会上的轮奸还少见吗?
谢谢小女子,她的行为一定会对净化社会中污浊的空气有所贡献!
作者: Armstrong 时间: 2009-5-29 17:29
Originally posted by
weili at 2009-5-29 06:32 PM:
大力,你有什么权力制止我?
给你自己稍微垫高点修养和品位,对你没有坏处。
这条线上,我已经被帖上了很多标签,你再来几个,我也不怕,坦然地接受。我经常
砸别人,当然也会受到别人的砸了。投之以“桃”,报我以“李”嘛。
自己帖自己的,也包括爱太阳先生悄悄地地贴在我身上的: 猪狗一个。
为力的: 因为我没有明确支持烈女和英雄邓玉娇,所以你安排我被邓贵大等三个地
方官员轮流“鸡奸”一次。接着,你又说我修养和品位不够。
爱太阳先生的: “五毛”党党员 (我都不记得什么时候加入的);在这里表现的都是
“伎俩”;我的行动是“鹰犬”行动。说实话,在程先生解释该词以前,我还偷偷
地高兴,认为爱先生在褒奖我呢。
杨“必反”的 (这可是他自己说的: 我就是要“逢中必反”。): 五毛党,下三滥
(“下三烂”岂不更烂?),还有奴才,等等。
CND、伊甸和玛姐的咖啡馆是我网上的三个去处。多少年来,当我被砸以后,经常挺
身而出的只有笑雨妹妹。以前的小百合,在CND上,她试图保护我,可是被那几个网
络流氓砸得鼻青脸肿。今生今世,如果能碰上这两位妹妹,肯定要请她们吃一顿麦
当劳。
作者: 瑞秋 时间: 2009-5-29 17:32
Originally posted by 杨林 at 2009-5-29 16:36:
本来就是正当防卫,本来就没有罪,为何不妥?
不会判无罪的真正原因是中共怕太“encourage”百姓对流氓官员的反抗。
当然不妥,这叫take the justice in your own hand. 如果人人这样干, 社会更加不稳定。 照理说只要邓贵大手里没凶器,就不存在对小邓生命有威胁一说 (当然是指极短时间内的威胁),小邓的防卫便有理由被认为过激。但是出于对社会上的歪风邪气应该杀一杀,共产党应该考虑从轻处理感激防卫。
这和A time to kill 里不同, 警察手里是有武器的。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9 17:48
宝林、瑞秋的观点都是典型的中国概念!
三个酒醉的大男人对一弱女,几次三番威逼,在这种特殊场合下,邓女士除去俯首
帖耳受辱(不管对方是否以强奸为最终目的),就是奋起反抗。她的反抗即正当防
卫。情急之下,她一心只想阻止对方对自己的人身侵犯,哪里管是否会杀死对方。
这是正确且正当的行为。
在美国,警察常常射杀被认为对自己有人身威胁的嫌犯,只要对方有掏枪等可疑动
作。擅闯民居的人,也很有可能被格杀勿论。参看杨林举的日本学生的例子。
Originally posted by 瑞秋 at 2009-5-29 17:32:
当然不妥,这叫take the law into your own hand. 如果人人这样干, 社会更加不稳定。 照理说只要邓贵大手里没凶器,就不存在对小邓生命有威胁一说 (当然是指极短时间内的威胁),小邓的防卫便有理由被认为过..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9 17:50
“为力的: 因为我没有明确支持烈女和英雄邓玉娇,所以你安排我被邓贵大等三个地方官员轮流“鸡奸”一次。接着,你又说我修养和品位不够。”
因为你修养和品位不够,所以我不得不这样“安排”一次,又不是真的,而且你不是不在乎吗?
还有,这条线是你最先不尊重伊甸网友,“搞诬陷”的。
好了,咱们周末都放松一下吧。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9 17:50
A time to kill 你再去看看,那黑人父亲是持枪闯进法庭,当场射杀那几个伤害他女儿
的罪犯的。这是电影,当不得真的。
Originally posted by 瑞秋 at 2009-5-29 17:32:
这和A time to kill 里不同, 警察手里是有武器的。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9 18:01
90年代纽约地铁发生过一个案子:几个不怀好意的青少年向一个男人包围过去,男
人当即拔出枪,果断射杀数人。最后判决正当防卫。即使青少年们还没有具体实施
犯罪,甚至根本就没有碰到那男人,他的行为也是正当防卫。
如果按照中国概念,非得等到青少年们贴上了身,并具体实施了人身伤害,那男人
才有权进行自卫;非得等对方露出要杀害自己的企图,受害人才有权在自卫中杀死
对方。问题是,那时候他还可能自卫吗,更可能的是任人宰割了。
作者: 笑雨 时间: 2009-5-29 18:59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29 10:29 PM:
这条线上,我已经被帖上了很多标签,你再来几个,我也不怕,坦然地接受。我经常
砸别人,当然也会受到别人的砸了。投之以“桃”,报我以“李”嘛。
自己帖自己的,也包括爱太阳先生悄悄地地贴在我身上的:..
CND上那些网络流氓之所以敢肆无忌惮,是因为他们有这样一句名言:“反正是在网上,想怎么样就怎么样,看你能动我一根毫毛?”其实这正好反映了他们外强中干色厉内ren的心态,真有事的时候不敢上,柿子单捡软的捏,以多欺少。如果这些人真的当了政,以他们在网上对待不同意见者的态度来看,在现实生活中,他们又会如何对待呢?是赶尽杀绝,斩草除根。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9 19:37
人以群分,最好也别骂什么流氓。别人眼里政治流氓还不知道是谁呢。
大力这种保皇派,我们没有丝毫兴趣将他斩草除根,没了他还真有些寂寞。
作者: Armstrong 时间: 2009-5-29 21:00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5-30 12:37 AM:
人以群分,最好也别骂什么流氓。别人眼里政治流氓还不知道是谁呢。
大力这种保皇派,我们没有丝毫兴趣将他斩草除根,没了他还真有些寂寞。
这位爱先生,讲着讲着,就不知道自己是谁了。
大家到伊甸园,尤其是我,多半是来插科打诨的。你反共产党,是你的自由,但反
了那么多年,却从来没有看见你写出一篇象样的、理由充足的东东,只会把文革中
学来的“革命斗争”之字眼翻来覆去地用在和你观点不一致的网友身上。我在怀疑,
你越来越放肆的用词,是不是有意无意地在把伊甸园当作你政治上的“梦幻”洗脚
城,但无论如何,你也不会把自己LOWER到邓贵大一样的LEVEL,将伊甸园当作你
的“地盘”吧。
笑雨妹妹可能也误解了我的意思了。我指的是,小百合两三年前,在CND上,被那几个
男女流氓肆意攻击,对其用尽了各种下流的语言。我在帖中没有提到你爱先生一个
不字,你进来攻击谁呢。
我昨天晚上的帖被你删去后又贴回。今天,我写这个帖,看看你这个小肚鸡肠的男
人到底会如何表演。
作者: 笑雨 时间: 2009-5-29 21:04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30 02:00 AM:
这位爱先生,讲着讲着,就不知道自己是谁了。
大家到伊甸园,尤其是我,多半是来插科打诨的。你反共产党,是你的自由,但反
了那么多年,却从来没有看见你写出一篇象样的、理由充足的东东,只会把文革中
..
我没有误解你的意思,我知道你说的是CND上的事。
作者: coulter 时间: 2009-5-29 21:21
Originally posted by weili at 2009-5-29 17:50:
“为力的: 因为我没有明确支持烈女和英雄邓玉娇,所以你安排我被邓贵大等三个地方官员轮流“鸡奸”一次。接着,你又说我修养和品位不够。”
因为你修养和品位不够,所以我不得不这样“安排”一次。
还有,这..
为力妹妹,又骄傲了,你要知道你自己是谁。最好不要以自己的好恶评价他人的‘修养’和‘品位‘。
得罪了。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29 21:36
在我的眼里,你的‘修养’和‘品位’也差劲。见到有冲突,就赶紧出来占嘴便宜,好像你的本事就这些。
不过是我个人的观点啊,和伊甸其他人无关,请你不要难过哈。
Originally posted by coulter at 2009-5-29 10:21 PM:
为力妹妹,又骄傲了,你要知道你自己是谁。最好不要以自己的好恶评价他人的‘修养’和‘品位‘。
得罪了。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29 22:12
大力终于沉不住气,开始骂人了,这给我一个展示小肚鸡肠的机会。
谁删你的帖子了,我可从来没动你的一个字。你最好自己再去好好找找看。你也算这
里的一个活宝,我怎么舍得删你。真的,我没把你当真。
大力你保皇就坦白一些,不要总是扭扭捏捏的琵琶半遮面,一被点穿就暴跳如雷起来。
敢情你也认为拥共不光彩呀。当年大名鼎鼎的康有为还是保皇派呢,和他同伍不辱没
了你。
Originally posted by Armstrong at 2009-5-29 21:00:
我昨天晚上的帖被你删去后又贴回。今天,我写这个帖,看看你这个小肚鸡肠的男人到底会如何表演。..
作者: 虔谦 时间: 2009-5-30 10:17
Originally posted by 老牛 at 2009-5-27 02:27 PM:
可能轻判这一点,我有同感,但是, 轻判也好, 重判也罢, 我绝望的是,中国的司法机构所依据的,都不是法律,必定是某些领导人的授意, 这是毫无疑问的。
另外,我也反感把这件事上刚上线,又搞成一次轰轰烈烈..
老牛,我读了后来爱太阳和杨林和你之间的对答。论坛上这些想开去也没有什么,是人,讨论就可能会上火;往外喷一下就好,别往心里去燃。(有一次我有个读者给我的回复是:不值一驳的逻辑!后来他/她成了我很好的读者。人么,看法万千,火种万千。)
昨晚还在和朋友讨论。我并没有追踪这个大事件大新闻,所以并没有多少发言权。我的看法,这样的事情在一个民主和司法都较正常的国家里,比如美国,它就是一个司法的问题,完全看律师、法官和陪审员最后的评判裁决,个人性质的感情因素(同情,愤怒等等)是不能参杂进去的。一旦法官知道你心情愤激,他就不会让你当陪审员。
但是在中国,已经无法做到这一点了。为什么?举例来说,类似的事情不是有个杨佳吗?我去国内网站看,我都想哭。后来我写了一篇:杨佳,中国人心中的痛。为什么?官民矛盾已经激化到了只要杀官就是英雄的地步。为什么?贪官狼官欺民太甚。
那个“强奸嫌疑犯”(我不了解,只能这么称),他就是地方势力的一员,我不说他是代表。其实就算是平民,也不能如此干犯一位女子。 事情发生了,为什么不能让法律TAKE CONTROL?让法律做“官与庶民同罪”的审判?是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让以事实为基础的法律审理说话。为什么要遮掩要逼迫当事人和律师让审判无法正常进行?这些都是中国地方贪官恶势力在作怪。
当然,法律也有漏洞,也不尽平等,十几年前的OJ SIMPSON案就是典型的例子。但是相对狼官害民来,不知平等清朗上多少倍。
你所说的万民运动,我也不欣赏,但是这就是中国这样一个已经民主司法都很不健康的国家的异常循环之一。
就先说这些吧。 文学城有个论坛叫品茶小轩,JGMM和庄文雅当班主时曾有个贴子,叫莫谈国事。谈不谈,良心在。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30 11:00
ZT: 当官员生殖器成为公器时
湖北巴东县野三关镇某洗浴中心修脚师邓玉娇怒宰三个寻芳官员,从过程判断,这太符合刑法“正当防卫”构成要件,勿需太多评判。但将这女子不经司法鉴定即关进精神病院,再见当地司法和吏治的黑暗。
我想提示的是,这不是一个官员偷偷摸摸寻芳,而是三个官员集体、公开强奸一个女子。该起强奸未遂案之所以引起社会公愤,第一,三个官员强奸一女人;第二,破坏自由交易规则,即你情我愿,但邓玉娇不属此列;第三,卖淫合法性不容回避,中国城乡遍布色情场所,没人会否认,但法律禁止。我历来主张卖淫合法化。第三条不在本文讨论范畴,另文阐述。
这些如此嚣张的流氓官员的底气来自哪里?进入一家洗浴中心,就敢把所有女人当成妓女。这洗浴中心可是一个公共场所,这些官员俨然把自己的生殖器当作了国家公器,想强奸哪个女子就强奸哪个。
这让普通民众不得不敬佩当今官员“为人民服务”的能力和智慧,他们不但控制政经资源,还要通吃大小女人(非歧视女性,女官员包二爷也不少见。)
这家洗浴中心是否情色场所,不得而知,但邓玉娇用行为证明了她是良家女子。洗浴中心在他们的地盘上,这三位官员当然是门儿清,熟门熟路。设若这三位公仆去北京一家洗浴中心,还敢拉住一个服务员就霸王硬上弓么?给他们十个胆子也不敢。
有人说被杀的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协调办主任邓贵大只是一个芝麻官,我不大认同。在野三关镇他也算老大级人物。按照常识推断,在这个镇上没人不敢不给他面子。这让他很自负,但偏偏小镇上这个21岁女子不信邪。
该事件一方面投射权力流氓化,另一方面崇尚金钱万能。这位女子很不简单,不象以前身体受到强迫的女子,没有跳楼逃跑,也没报警,直接用刀子反抗硬帮帮的官员。
在她或许不知道这三人的真实身份,只知道自己被钱敲头受辱、继而面临被强奸,自卫便成为本能反应。话说回来,三个男子在公共场合公然强奸一个良家女子,一般的罪犯没这胆,有钱的主儿也没这胆。只有地头蛇官员才无所顾忌。
官员管不住自己的大头,在今天社会不足为奇,他们管不住自己的小头,包二奶、三奶、迫下属为情人,也已稀松平常,见怪不怪。现在官商流行奸淫幼女、处女学生,他们自信制度赋予他们这些特权,这种“乱套”现象应该惊醒社会麻木者,说不定自己的女儿就落入淫官淫商之口。
看管好自家女儿。虎狼当道。
官员一般都很自信,他们都有在自己地盘上敢搞看中女人的胆气。看看那些贪污腐败败露的官员,哪个不乱搞身边的女人。16岁以上的女人,显然不能满足现在官员的公器,他们比试着、炫耀着搞学生幼女的数量,这是他们在寻找另外一种安全感,和消泄末日来临的恐惧。
不乱搞女人还是中国官员吗?看似一个很幼稚的问题。
官员的自信来自他们不怕,不怕法律、不怕老婆、不怕社会舆论。对他们来说,强奸的女人恐怕没有不顺从的,以为在赏赐小民,比皇帝还有底气,赏赐强奸还给人民币,他们在体恤人民呐。
这些官员对自己生殖器的魅力有足够的自信,愿意交易的女子不会少。既然官员把自己的家伙当作了权力公器的一部分,突破了所有为政为人的边界;既然他们自信过度、忘记了还有不怕权不爱钱、视尊严至高无上者,那么小女子持刀杀人便不单是个体意义,而是被赋予为民除害的合法性和正义性的社会学意义。
每个善良的中国人,都应该记住这个敢于反抗的巾帼英雄邓玉娇,她不但应立刻获得无罪释放,还应该树立为民间学习榜样。我们也期待着当地司法机关的弱智瞒骗托词出笼。
我们不鼓动以暴制暴,但当暴力不可避免时,就要勇敢地举起手中的刀。每个卑微弱势的个体,都有穷尽任何手段捍卫尊严的权利。这是作为公民的天赋人权。
谢谢你,邓玉娇!你赋予这个堕落社会以凛然正气。谢谢你,好姑娘!你给了草民做中国人的勇气。
http://boxun.com/hero/200905/liushui/8_1.shtml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5-30 16:38
瑞秋,我对美国(谈区域的)法律的理解,判决是先决定GUILTY OR NOT GUILTY, 记住,没有INNOCENCE这一说,原因很简单。
所以,在A time to kill中,陪审团为了判被强奸黑人幼女的爸爸NOT GUILTY,(其实他们完全是从良心的角度出发),于是12人一致认为:“WE THE JURY FIND THE DEFENDANT NOT GUILTY BY REASON OF INSANITY."
如果一个人被判无罪,那不管是因为什么原因,就是无罪,句号!这个人从此自由,也不需要承担任何赔偿。而那被杀的,才是倒霉、活该。
这个处女小说,取于JOHN当律师时一个案件的深刻触动,也是他决定写小说的初衷,所以里面真实的成分很大。
Originally posted by 瑞秋 at 2009-5-28 04:26 PM:
是, 再严格的法律都有需要judge make decision 的时候。 我突然忘记了 A time to kill 最后怎么判的? 为力?
作者: 一元 时间: 2009-5-30 18:37
Originally posted by 虔谦 at 2009-5-30 03:17 PM:
我的看法,这样的事情在一个民主和司法都较正常的国家里,比如美国,它就是一个司法的问题,完全看律师、法官和陪审员最后的评判裁决,个人性质的感情因素(同情,愤怒等等)是不能参杂进去的。一旦法官知道你心情愤激,他就不会让你当陪审员。
但是在中国,已经无法做到这一点了。为什么?举例来说,类似的事情不是有个杨佳吗?我去国内网站看,我都想哭。后来我写了一篇:杨佳,中国人心中的痛。为什么?官民矛盾已经激化到了只要杀官就是英雄的地步。为什么?贪官狼官欺民太甚。
..
说得太好了。
作者: 虔谦 时间: 2009-5-30 19:11
Originally posted by 一元 at 2009-5-30 11:37 PM:
说得太好了。
问候一元。
我去行过陪审员义务,从那里才学来:刑事法的根基就是 evidence. 除了 evidence 还是 evidence, 让事实/证据说话。上回我去时,我的陪审员同伴告诉我,她无法答应法官的要求:除了 evidence 还是 evidence,于是法官就让她走人。
不幸的是,眼下的中国离这点太远了......好象一个人,一步没有走,没有那个成熟必须的东西,接下来步步都被动,步步都有问题。
往前再进一步泛言之,西方的电影里和中国一样,也有替天行道的东西,但是似乎没有中国的历史悠久深远。我不相信人能够 “替天行道”;一人一道,都以天的名义,那真是太可怕了。那就是为什么要依据民主的精神制定出法来,以它为依据,大家遵守。假如法有漏洞,可以再依据民主的精神进行完善化。
我在政治社会等方面是外行。说这些也满冒昧的。
作者: 月满西楼 时间: 2009-5-30 19:37
Originally posted by 虔谦 at 2009-5-31 12:11 AM:
问候一元。
我去行过陪审员义务,从那里才学来:刑事法的根基就是 evidence. 除了 evidence 还是 evidence, 让事实/证据说话。上回我去时,我的陪审员同伴告诉我,她无法答应法官的要求:除了 evidence 还..
你们都离开中国太久了,中国人民的生活没你们想得那么惨.
邓玉娇不已经回家了吗?从这点上,已经能看出中国越来越民主.
我相信这个案子会公正公平的审理,倒是那两个抱头痛哭的律师挺讨厌的,就知道作秀.
作者: 虔谦 时间: 2009-5-30 19:59
Originally posted by 月满西楼 at 2009-5-31 12:37 AM:
你们都离开中国太久了,中国人民的生活没你们想得那么惨.
邓玉娇不已经回家了吗?从这点上,已经能看出中国越来越民主.
我相信这个案子会公正公平的审理,倒是那两个抱头痛哭的律师挺讨厌的,就知道作秀.
问候月满西楼。哎,给搞的,都还没有好好欣赏你的纯作。其实我也那么ASSUME的。朋友要回国了,昨晚来聚会,他们说,狼官贪官猖狂到这般地步,就是六四的时候都还没有。他举出了例子给我听。
AGAIN,我没有象毛泽东那样“革命”前对中国社会各阶层进行了分析。我只能凭自己的一点所知进行判断。这次我真的觉得,中国必须进行民主人权的温和改革,否则永无和谐之日。;连起码的法制保障都没有。
作者: 月满西楼 时间: 2009-5-30 20:15
Originally posted by 虔谦 at 2009-5-31 12:59 AM:
问候月满西楼。哎,给搞的,都还没有好好欣赏你的纯作。其实我也那么ASSUME的。朋友要回国了,昨晚来聚会,他们说,狼官贪官猖狂到这般地步,就是六四的时候都还没有。他举出了例子给我听。
AGAIN,我没有..
美国也不是人间的伊甸园,中国在发展的过程中固有弊端.
但是中国真没你们想得那么惨,绝大多数人没有觉得人权没有保障,没有觉得不民主.
我很同情邓玉娇,这样的案子不是普遍的,是个案.而且中国的官方对这件事的处理很不错.
不过有些海外华人就是这样,中国政府怎么做都不对.
不跟你们争了.
作者: 月满西楼 时间: 2009-5-30 20:17
讲个最实际的,你们写了东西最后不还得拿大陆去出版发表.海外能有多少读者.
官方也没因为你们给他们提意见封杀你们呀,这够民主吧.
作者: 一元 时间: 2009-5-30 20:26
我没有把中国想得多么惨,我对国内的了解也不会比国内的人差多少,熟人和朋友中有平民,富翁,生意人,学人,任政府或党务要职的也有好几个,不管什么生活方式,场面上说什么话,都是有头脑的人,私下交流的观点还是基本接近的。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09-5-30 20:30
请月满西楼进来看看上面“邓玉娇律师解释痛哭原因”,再好好读读廖康君的长诗。
你不是一向最欣赏他的吗?
http://yidian.org/viewthread.php?tid=13361&page=1&sid=jawq0l#pid93250
Originally posted by 月满西楼 at 2009-5-30 19:37:
我相信这个案子会公正公平的审理,倒是那两个抱头痛哭的律师挺讨厌的,就知道作秀.
作者: 一元 时间: 2009-5-30 20:37
我觉得邓案有意思的地方不在于案子本身的细节,而在于案外的民情和舆情,这其实也正是好好先生们担心之处,怕法律给民意绑架了,法治失去了独立性和严肃性。但问题是法律必定有公正性吗?法律应该是全民公器,但在中国,法律是官器,或说是国家机器的一部分,当你和国家机器或与有国家机器背景的人发生了法律纠纷,你还能坚信法律必然是公正的吗?公正性本身不是一个可以精确衡量的东西,同一个案子,不同的人处于不同的背景和利益对公正性会有不同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律这个平台,如果我们接受法律,就是接受法律的公正性。我对美国不熟悉,在澳洲,曾看到一篇文章介绍说那些非法移民和政府移民局的众多官司,大多是以移民局失败告终,如果你相信法律是公正的,那么等于承认政府的运作是不公正的,如果你相信政府的运作是出于国家利益考量,那法律就是偏向于弱势的个人一方,不管哪一种看法,都是好的 - 我们作为个体,受到了法律的保护。邓案如放在澳洲(不是全然没有可能),肯定不会引起如此汹涌的民情和舆情,这么简单的案情,人们完全有理由相信独立的法律会作出公正的裁判。
作者: 瑞秋 时间: 2009-6-1 11:20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5-29 22:50:
A time to kill 你再去看看,那黑人父亲是持枪闯进法庭,当场射杀那几个伤害他女儿
的罪犯的。这是电影,当不得真的。
based on true story. 就像我前面说的,法有时候是跟民众舆论走的。 那黑人父亲凭什么判无罪? 民众舆论所在。 这个也有点矫枉过正。 照这样如果我认为court room 没有或不会给我公平的判决,我就take the justice into my own hand, 你觉得行吗??
作者: 瑞秋 时间: 2009-6-1 11:25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5-29 23:01:
90年代纽约地铁发生过一个案子:几个不怀好意的青少年向一个男人包围过去,男
人当即拔出枪,果断射杀数人。最后判决正当防卫。即使青少年们还没有具体实施
犯罪,甚至根本就没有碰到那男人,他的行为也是正当..
我想说有些判决背景多着呢,你不了解内幕!
曾有一个越南人在别人的地上打猎,几个美国人过来说让他走开,这是私人土地,他一梭子就杀了四个还是五个美国人,你怎么看? 判不判? 那几个美国人很可能态度不好,越南人感到了威胁。
作者: 月满西楼 时间: 2009-6-1 11:27
新华网5月31日报道近日,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对“邓玉娇案”中涉案人员黄德智、邓中佳作出严肃处理。
黄德智,男,现年41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聘用员工。2009年2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邓中佳,男,现年45岁,系巴东县野三关镇财经所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员工。2008年6月至案发前借用在野三关镇项目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并被任命为招商办副主任。
中共巴东县纪委、县监察局调查后认为:黄德智身为共产党员,接受服务对象吃请,已构成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玩乐,并强迫要求女服务员陪其洗浴,在遭到拒绝后又对该女服务员实施拉扯推搡、言词侮辱等不法侵害,严重违纪,影响极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经巴东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黄德智开除党籍处分。中共野三关镇党委于5月29日撤销黄德智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与黄德智解除了农业技术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因黄德智的不法侵害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已对其予以治安拘留。
邓中佳虽经查证无违法行为,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中共野三关镇党委已于5月29日撤销邓中佳的镇招商办副主任职务,同日,野三关镇财经所与邓中佳解除了公共服务岗位聘用合同,予以辞退。
此前,“梦幻娱乐城”已被依法查封,其相关责任人正在被依法查处之中。
作者: 瑞秋 时间: 2009-6-1 11:30
Originally posted by weili at 2009-5-30 21:38:
判决是先决定GUILTY OR NOT GUILTY,
被起诉的人自己plea, quilty or not quilty, 然后法官看够不够格立案, 再选Jury,etc.....
作者: weili 时间: 2009-6-1 11:59
所以什么事情都有前提。
那是美国80年代,中南部。黑人父亲知道当地的法律判决对黑人不公平。对,他就take the justice into 他 own hand。当然他不代表法律。但他事先已经做好了“绝对”要牺牲个人的准备。
但是,当那12个陪审员也认为当时的美国法律对黑人不公平时,他们take the justice into 他们的 hand。这12个陪审员不仅代表法律,而且利用了代表美国法律的机会,修正了美国法律。
(假设小说根据真实改编)
Originally posted by 瑞秋 at 2009-6-1 12:20 PM:
based on true story. 就像我前面说的,法有时候是跟民众舆论走的。 那黑人父亲凭什么判无罪? 民众舆论所在。 这个也有点矫枉过正。 照这样如果我认为court room 没有或不会给我公平的判决,我就take the justice into my own hand, 你觉得行吗??
作者: 月满西楼 时间: 2009-6-5 08:44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09-5-29 10:48 PM:
宝林、瑞秋的观点都是典型的中国概念!
三个酒醉的大男人对一弱女,几次三番威逼,在这种特殊场合下,邓女士除去俯首
帖耳受辱(不管对方是否以强奸为最终目的),就是奋起反抗。她的反抗即正当防
卫。情急之..
这几天咋又不关心邓玉娇了,开始六四了.
爱阳是真起哄,假同情.
作者: HeJianDeFans 时间: 2009-10-20 21:48
如果我(何健)是邓玉娇,我会上诉。因为由于媒体的介入,这已是公共事件,不仅仅是私益了。为了公益,我一定会上诉!!!
——摘自《何健语录》,欢迎转载,谢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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