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ard logo

标题: 抢劫 [打印本页]

作者: 廖康     时间: 2013-2-15 13:56     标题: 抢劫

抢劫

廖康


警官客气地请柳建华坐下,打开麦克风的开关说:“柳先生,我再说一遍。你有权保持沉默,不必做此陈述。你可以等你的律师来到以后再开口。如果你没钱请律师,我们可以为你指定一位律师。当然,你做此陈述有助于我们的工作。对此,我们感谢你。同时,我们也要让你知晓,如果法庭审理这个案件,你所说的一切,无论对你有利还是无利,都将用于审理。”

柳建华曾多次在电影、电视上看到过这类镜头,了解这一法律程序,知道自己说的话将受到严格的分析。但他没有什么需要隐瞒的,而且他多少还沉浸在一种难以描述的兴奋当中,他点点头说:“我明白。我愿意做此陈述。”

今天下午,我带儿子到海豹岬去玩。我们正在林间散步、拍照,迎面碰到两个家伙。为首的那小子抽出一把匕首,挥舞着叫我把相机给他,还要我的钱包、手表和所有值钱的东西。我说:“给你东西,我没意见,就怕我的朋友不答应。”

那小子说:“你的朋友?谁是你的朋友,这小孩吗?”他指了指我儿子。我伸手挡住儿子,把他往后推,同时抬起拿手杖的左手说:“这就是我的朋友。他等这一天,等了很久了。”

那小子还在发呆,我右手拔出手杖里的剑,习惯性地收臂,把剑笔直地举在自己面前,又向前伸臂并将剑向右下方划去。这是我们击剑对打前互相行礼的动作,但他以为我是攻击他,往后退了一步,左手忙乱地掏出一把枪。我本不想伤害他,只想把他吓走而已。但一见他有枪,我就抢上前一步,正劈他左手,他的枪掉地了。接着我又反劈他右手,他的匕首也掉地了。我又顺势一左一右在他脸上划了两剑。

他疼得跪倒在地上,捂着脸大叫。他身后那小子已经跑了。我立即打911,要救护车并报警。事情经过就是这样。

这也许是柳建华犯的错误。他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甚至是为民除害。自己即使不得奖励,也不至于受审判。万没想到,九个月以后,那劫财的小痞子布朗对柳建华提出民事诉讼,指控他防卫过当,毁人容貌,要求赔偿两百万美元。因数目大,案子由六人组成的陪审团审理。依照法律,原告和被告双方都有权得到一切有关资料,包括警察的讯问和当事人自己的陈述。依照原告律师的要求,这段录音作为证据当堂播放了。

此时,柳建华坐在证人席上。他有点不敢相信,自己的录音听上去竟然有些洋洋得意的腔调。原告律师问:“这是你自己的陈述,对吧?”
“对。”
“你说‘这是我的朋友’,指的是谁?”
“我是指我的手杖剑。”
“嗯,正如我所理解的那样。”律师点点头,不慌不忙地问:“那你说‘他等这一天,等了很久了’是什么意思?”
“我的意思是,我的意思是说,是说,我带着手杖剑很久了,就是为了防备这种情况出现。”
“听上去,你像是盼望这种情况出现呢,不是吗?”
“反对。”柳建华的律师抗议道:“这是任意发挥。”
“反对有效,”法官说。

“那好,”原告律师停顿了一下,一副得意的样子表明他相信,用不着回答,陪审团已经认为被告就是盼望着出现那种情况,盼望着使用那手杖剑。律师好像是在想下一个问题,实际上是让他刚提出的问题成为固定的观念深入陪审员们的脑海。然后,他问柳建华:“你拥有这手杖剑多久了?”
“一年多了,我是去年五月买的。”
“在哪里买的?”
“中国、天津。”
“嗯,在中国买的。这么长的剑,应该算武器了。你怎么把它带进美国的?”
“放在箱子里,托运来的。”
“嗯,托运武器进入美国。”
“反对。”柳建华的律师再次抗议道:“这又是任意发挥。”
“反对有效,”法官对原告律师说:“你盘问时,应该只提问题,无需阐释。”

“是的,法官大人,我明白。”原告律师恭敬地回答,他脸上又闪过一丝得意,显然是相信‘托运武器进入美国’的观念也深入陪审员们的脑海了。他继续问:“你带这手杖剑进入美国,申报了吗?”
“没有,”柳建华又说:“这不是禁运品,也无需上关税。”
“大人,”律师转向法官说:“您是否需要告诉证人,他只需回答问题,无需辩论。辩论是我们律师的责任。”
法官对柳建华说:“你只要回答问题就好了,不要解释。”他又转向做记录的书记员说:“把证人最后一句划掉。好了,继续吧。”
柳建华不安地看了看自己的律师。她微微点了一下头,意思是,你说得对。虽然你那句辩论不能进入记录,但是进入陪审员们的脑海了,照样会起作用的。

原告律师接着问:“这个手杖,实际上是可以用作武器的剑,而且你也的确用了,你总是带着它吗?”
“平时不带,只是到林间散步的时候才带。”
律师突然话锋一转:“你学过击剑吗?”
“学过。”
“学过几年?”
“有十来年了。”
“为什么学击剑?”
“锻炼身体。”
“不是为了打斗吗?”
“不是。”
“不是为了防身吗?”
“是为了锻炼身体。”
“你买手杖剑也是为了击剑吗?也是为了锻炼身体吗?”
“不是。”这一问一答进行得很快,在被告律师提出对“复合问题”的反对之前,柳建华已经把这两个问题一并回答了。
“是为了防身吗?”
“嗯,有这个因素吧,”柳建华不得不承认。
“我没有问题了,”律师带着胜利的口吻终结了盘问。

轮到被告律师盘问柳建华了。她是位和颜悦色的中年妇女,语气温和,跟咄咄逼人的原告律师形成鲜明对照:“请问,你是在什么商店买的这个手杖剑?”
“工艺品商店。”
“还有收据吗?”
“有,已经作为证据交给法庭了。”
“嗯,是这个吗?”她拿起桌子上放着的一个纸条:“天津景泰堂工艺品商店的收据?”
“正是。”
“多少钱买的?”
“三千人民币。”
“相当于多少美元?”
“大约五百。”
“所以在海关不用申报,是吗?”
“是。”
“我没有问题了。”

随后,被告律师请原告的同伙作为证人来回答问题。通过盘问,她让陪审团知道,原告曾因抢劫而被捕并坐过一年牢,而且证人作为同犯也受到过做八百小时社区服务的惩罚。接着,她又请一位击剑教练来作证。
“请问,你们击剑都是一下一下地击打吗?像电影里看到的,古代武士那样?”
“有一次性的突刺,也有连贯的击打动作。”
“比如?”
教练站起身来,伸出手臂,做出四个快速劈砍的动作。虽然他没有拿剑,但是大家都可以清楚的看到他手腕抖动,一左一右、一上一下,四个动作干脆利落。
被告律师又问:“你这动作如此熟练、如此敏捷、如此连贯、一气哈成,是特意做出来给我们看的,还是习惯性的动作?”
“是练出来的,习惯成自然。每个击剑运动员都能做出这种基本动作。”
“谢谢,我没有问题了。”

原告律师咄咄逼人的气势已经消失了,但他不愧是个好律师,观察力敏锐,问了教练一句垂死挣扎的问题:“劈砍有可能先下后上吗?”
“当然。先上后下、先下后上、先左后右、先右后左,这些都是基本动作。攻击需要从各个角度,各个方向发起。何况还有佯攻,第一下往往没有第二下用力,第三下没有第四下用力,但你如果没有格挡好,每下都可能击中你……”
“感谢你给我们免费指导,”原告律师自找台阶地笑了笑说:“我没有问题了。”

最后,双方发表总结性辩论。原告律师说:“不错,我的当事人的确犯过小错。这次也的确是他持刀试图抢劫。请注意,他只是持刀,那手枪连保险都没打开,而且是在他生命受到威胁时才掏出来的。当然,他抢劫犯罪在先,但他罪不当诛。被告砍了他两剑,已经解除了他的武装。手枪和匕首都掉到地上了,但被告还继续施暴,又在他脸上划了两剑。致使我的当事人严重受伤,缝了四十八针。你们都可以清楚地看到他脸颊上的疤痕,一左一右,各长三英寸之多。这显然是过分使用暴力的结果,远远超出了正当防卫所允许的范围。你们看,他这个样子,将来无论是找工作,还是找对象,无疑,都会受到难以估量的负面影响。请你们主持公道,为你们的同胞做出公正的裁判,让他得到一些补偿。”

被告律师说:“你们都看到了,原告是个惯犯。他居然还反过来指控我的当事人,企图在法庭上得到他在树林里没有得到的钱财,而且还要得更多。这难道是公正吗?原告要求你们为同胞做出公正的裁判,什么意思?因为他是欧洲后裔,就是你们的同胞了吗?我的当事人也是美国公民,而且你们都知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们的信条。无论一个人是欧洲后裔,还是亚洲后裔,只要是在美国受审,他就和你们一样,享有同等权益。更不用说,我的当事人是美国公民,是大学教授,是多次受到奖励的优秀教师,也是和你们一样奉公守法的纳税人。”

她停了一下,接着说:“我的当事人遭到了这个惯犯的拦劫,他拿出了匕首,拿出了手枪。虽然手枪还没有打开保险,但那是因为他没有时间,来不及打开保险。幸亏我的当事人学过击剑,解除了他的武装。否则,你们都可以想象,我的当事人将会受到这个惯犯的伤害、抢劫和羞辱,而且是在自己的儿子面前受到羞辱。你们可能也有子女,不难想象一个父亲在自己的儿子面前受到羞辱,那将会有什么后果。幸亏我的当事人学过击剑,幸亏我的当事人带着手杖剑,他才得以保护自己和孩子。原告说他防卫过度,你们都看见了,击剑教练展示给我们的那四个动作多么迅捷,多么连贯。那是多年训练出来的习惯成自然的反应。在那种生死关头,我们还要他打破这种习惯,及时收手,是不是要求得太过分了?”

被告律师又停了一会儿,继续说:“其实,大家应该感谢我的当事人。他为我们这宁静、美丽的社区消除了一个隐患。试想一下吧,假如被拦劫的不是他,而是你们当中任何一位,后果将会怎样?假如被拦劫的是你们的孩子,后果将会怎样?难道我们应该为消除这种隐患而惩罚他吗?难道惩罚这样一位我们应该感谢的人还算公道吗?”

判决不到半小时就做出了。柳建华和他的律师握手并向陪审团投去感激的目光。

这几天,柳建华一直沉浸在胜利的兴奋中,直到他收到律师的诉讼费为止——两万美元。
附件 1 : 1342658349_3.jpg (2013-2-15 13:56, 31.7 K )



作者: 章凝     时间: 2013-2-19 22:52
趣文!

我不懂剑术,虽然当年左罗看了五六遍,前几年还买来CD怀旧。请教廖侠,剑客
出手有往对手脸上刺的吗?我的外行感觉是即使有,也不多见。
作者: 廖康     时间: 2013-2-19 23:56
这当然只是个故事。但能往身上划,就能往脸上划,对不对?何况主人公并不是专业剑客。
作者: 冬雪儿     时间: 2013-2-21 08:43
个人感觉,那个柳建军华比较残酷了些,下手太狠。一般情况下,打斗(即便是被抢劫)是不怎么向对方脸上开刀的吧。不然,全人类不知有多少脸上留有疤痕的人。
作者: 廖康     时间: 2013-2-21 11:56
嗯,如果你是陪审员,会判他有罪吗?
作者: xyy     时间: 2013-2-21 15:40
  苟能制侵凌,豈在多殺傷?那擊劍的“習慣性動作”,不就是藥家鑫在“彈鋼琴”嗎?
作者: 冬雪儿     时间: 2013-2-22 02:23
实话说,我若是陪审员,比较倾向判柳有罪。朝人脸上挥刀的行为,实在太狠太毒。
作者: xyy     时间: 2013-2-22 14:58
  當然是防衛過當有罪。那個“溫和淡定”的女律師,徇財枉法,是唯一的贏家。天津的刀應該在天津使。
作者: 廖康     时间: 2013-2-25 20:19
那柳建华应当被判罚两百万美元?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13-2-25 23:06
这是一个复杂的案例,需要综合分析。比如说如果抢劫犯是个惯犯,或是当时被告人身有危险,那么陪审团自然会倾向被告。反之如果原告不是惯犯,被告已经将原告双臂伤得很重,陪审团意见可能会对被告不利。
作者: 廖康     时间: 2013-2-26 10:00
Reminders: 

被告律师说:“你们都看到了,原告是个惯犯。他居然还反过来指控我的当事人,企图在法庭上得到他在树林里没有得到的钱财,而且还要得更多。这难道是公正吗?"

她停了一下,接着说:“我的当事人遭到了这个惯犯的拦劫,他拿出了匕首,拿出了手枪。虽然手枪还没有打开保险,但那是因为他没有时间,来不及打开保险。"
作者: 格丘山     时间: 2013-2-26 12:59
柳建华如果将照相机给小伙子,也不至于输二万美元,所以他输了
小伙子的律师要二百万是小伙子输的原因,如果他要一万美元医疗费, 情况会不
同。

这个抢劫案还是成功了:
抢劫犯被告律师
被抢人柳建华
小伙子输了
小伙子输在他的律师太贪

柳建华可以不要律师告他的律师抢劫案(:)
小伙子可以不要律师告他的律师抢劫太多损失费(
作者: xyy     时间: 2013-2-26 16:47
  防衛過當應判有罪,罰款多少由法官裁定。搶劫另案審理。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13-2-26 22:31
我又认真考虑了这个案子,判决如下:

过度自卫等同于用私刑,美国严禁,虽然历史上白人曾对黑人、印第安人滥用。国人抓住小偷痛打一顿,在这里绝对行不通。

至于这个案例,不应被判私刑,Timing is everything. 生死一瞬间,无人能精确控制自卫行为。没有将强盗一剑刺死已经不错了,他应该庆幸自己还活着。

无罪释放!

当然,这只是一个故事,有枪不用用匕首,这个贼人够笨。
作者: 廖康     时间: 2013-2-27 14:0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冬雪儿 at 2013-2-22 07:23 AM:
实话说,我若是陪审员,比较倾向判柳有罪。朝人脸上挥刀的行为,实在太狠太毒。

这是辩词:

“原告说他防卫过度,你们都看见了,击剑教练展示给我们的那四个动作多么迅捷,多么连贯。那是多年训练出来的习惯成自然的反应。在那种生死关头,我们还要他打破这种习惯,及时收手,是不是要求得太过分了?”

看来章凝同意这辩词。
作者: 格丘山     时间: 2013-2-27 15:45
根据这个判决,原告被告都输了,赢家是律师。

根据这个判决意味着最好结果是当初柳将照相机给抢劫犯,这样双方损失最小(:)
作者: xyy     时间: 2013-2-27 15:4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13-2-26 10:31 PM:
我又认真考虑了这个案子,判决如下:

过度自卫等同于用私刑,美国严禁,虽然历史上白人曾对黑人、印第安人滥用。国人抓住小偷痛打一顿,在这里绝对行不通。

至于这个案例,不应被判私刑,Timing is everything. 生死一瞬间,无人能精确控制自卫行为。没有将强盗一剑刺死已经不错了,他应该庆幸自己还活着。 ..

  我覺得,前半段說得在理,後半段可以商榷。“生死一瞬间,无人能精确控制自卫行为”?那麼“過失殺人罪”又是怎麼回事?別忘了,“防衛過當”可以過渡到“故意傷害”哦。
作者: xyy     时间: 2013-2-27 15:53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格丘山 at 2013-2-27 03:45 PM:
根据这个判决,原告被告都输了,赢家是律师。

根据这个判决意味着最好结果是当初柳将照相机给抢劫犯,这样双方损失最小(:)

  原告被告都有罪,而律師永遠都是對的,賺錢多多益善,哪怕貪贓枉法。照相机給了搶劫犯,律師還賺甚麼錢啊?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13-2-28 11:17
听说过90年代一个日本学生误入某家院落被枪杀的事例吗?虽然他没有恶意,没拿武器,没有任何攻击行为,误杀者还是被判无罪,没有因为所谓“过度防卫”判罪。

“过失杀人罪”有发生在自卫中的吗?我没有听说过。

前两剑和后两剑的时间决定一切,如果4剑连贯,不可能是故意伤害。如果有一分钟间隔,事情就不一样了。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13-2-28 11:20
萧兄,如果廖兄这里写了被告最后被判有罪,你也要大力反对吧?
作者: xyy     时间: 2013-2-28 15:38
  Again,前一帖還在討論案情,後一帖就有點意氣用事了。
作者: thesunlover     时间: 2013-2-28 15:45
我是和你开玩笑?我会为这点小事意气用事吗?希望你们继续讨论、争论下去。

我在等待你们两位哪天也能有意见一致的时候,我不相信你们事事观点都相反。
作者: 格丘山     时间: 2013-2-28 15:49
等到我的鸭子出来时他们就统一了。(:)


鸭子正在慢火烤, 希望冬雪也觉得可以吃(:)
作者: xyy     时间: 2013-2-28 15:57
  太好了,正等著解饞呢。網絡意見不怕相反,就怕找事。最近就有一個意見類似的︰
http://www.yidian.org/view-thread-20615.html
作者: Xiaoman     时间: 2016-7-12 06:09
我读了很多廖老师的好帖,并不是每一个留言。

廖老师耍剑的样子一定很酷。 你百度那个照好帅!




欢迎光临 伊甸文苑 (http://yidian.org/) Powered by Discuz!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