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经过公投批准,否则不允许将孩子们强行进入种族混合的学校,不可以取消种族隔离政策。假如联邦军队介入学校事务,州长则有权将学校关闭之。(No child compelled to attend school that is racially mixed。No Desegregation unless approved by election。Governor may close school where used on federal authority。) 〞
《吉姆.乌鸦法律》是美国历史上典型的法西斯式的种族歧视法律,其引起美国近代民权运动有识之士的挑战与反抗,乃是意料中之事。1890年,路易斯安那州议会以二十三同意,六票反对的高票,通过了民主党提案的《公车分隔法案(Louisiana Separate Car Act)》,违规者将被罚款二十五美元,或入狱二十天。
由一批法国后裔的非洲裔美国人组成的〝新奥尔良公民委员会(The Citizens’ Committee of New Orleans)〞,决定用非暴力但不服从抗争的法律手段来挑战路易斯安那州的《吉姆.乌鸦法律》。
新奥尔良公民委员会的发起人是路易斯.安德列.马丁内特(Louis Andre Martinet),他是一位多才多艺的人,既是政治家、律师、教育家、医生、作家与民权活动家。
路易斯.马丁内特于1849年12月28日在路易斯安那州马丁斯维尔市(Martinville, Louisiana)出生,他的白人父亲希普里特.马丁内特(Hipolite Martinet)是一位来自比利时的木匠,母亲玛丽.路易丝.伯诺伊特(Marie Louise Benoit)是路易斯安那州本地的自由黑人,在八个兄弟姐妹中排行老五,他妻子丽奥娜.米勒(Leona Miller)是一位大学老师。
1872年至1875年,路易斯.马丁内特当选为路易斯安那州议员。1875年,路易斯.马丁内特是第一位毕业于斯翠特发学院(Straight University Law School)的非洲裔美国人,并于同年通过路易斯安那州律师资格考试,成为执业律师,他在法律服务行业中最大的成绩是于1957年成立了〝大新奥尔良区路易斯.马丁内特法律服务中心(Greater New Orleans Louis Martinet Legal Society)〞,为少数民族提供必需的法律服务。
1890年,路易斯.马丁内特毕业于新奥尔良费林特医学院(Flint Medical College),取得了医师资格。1889年,路易斯.马丁内特毕创办《十字军战士周刊(Crusader)》,鼓吹非洲裔美国人的民权运动。1891年,再创办〝新奥尔良公民委员会〞,全力挑战路易斯安那州的《吉姆.乌鸦法律》。
在美国近代民权运动发展史上,阿尔比恩.图格兹是一位先锋式的人物。他于1838年5月2日在俄亥俄州威廉斯菲尔德市(Williamsfield,Ohio)出生。他的父亲瓦伦丁.图格兹(Valentine Tourgee)和母亲路易莎.艾玛.瓦恩格(Louisa Emma Winegar)都是忠厚老实的农民。
1879年,阿尔比恩.图格兹的两本畅销书《愚人的差事(A Fool’s Errand by One of the Fools)》 和 《无草之砖(Bricks Without Straw)》为他带来可观的财富。1881年,全家搬至纽约,出任《我们的大陆(Our Continent)》杂志总编辑,并开始以写作为职业。
1897年,阿尔比恩.图格兹代表荷马.普莱西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挑战路易斯安那州《吉姆.乌鸦法律》失败后,威廉.麦金利总统(President William McKinley)委任他出使法国,1905年5月21日,他病死在法国任上,享年六十七岁。
荷马.普莱西的案件在路易斯安那州新奥尔良市法院碰到了麻烦,主审法官约翰.霍华德.弗格森(John Howard Ferguson)判决了荷马.普莱西败诉。阿尔比恩.图格兹与他的法律助手塞缪尔.费尔德.菲利普斯(Samuel Field Phillips)将约翰.弗格森法官也列为被告之一,一路上诉下来,是为《普莱西 对 弗格森案》。
1896年5月18日裁决时,在八位大法官中,只有约翰.马歇尔.哈伦常务大法官(Justice John Marshall Harlan)持反对意见。
梅尔维.威士顿.富勒三世院长、常务大法官斯蒂芬.约翰逊.菲尔德(Justice Stephen Johnson Field)常务大法官霍勒斯.格雷(Justice Horace Gray)、常务大法官亨利.比林斯.布朗(Justice Henry Billings Brown)、常务大法官乔治.小史拉斯(Justice George Shiras,Jr.)、常务大法官爱德华.道格拉斯.怀特(Justice Edward Douglass White)和常务大法官鲁弗斯.惠勒.佩卡姆(Justice Rufus Wheeler Peckham)七人投了同意票。
亨利.布朗曾在首都华盛顿的乔治城大学(Georgetown University)教过他最专长的海事法,1896年,他把自己在乔治城大学的教材,编辑成一部甚有份量的《海事法案例(Cases on the law of admiralty)》,许多法学院都采用为教科书。
他在南北战争时曾经参过军,服过役,退役后干过美国联邦司法部长。1875年开始被提名出任美国东部密西根管辖区(Unite State District Court for the Eastern District of Michigan)的联邦法官。
亨利.布朗年青时有一种写日记的习惯,从他的大学时期,一直到1875年被提名为美国联邦法官为止,从未间断。这些日记,被底特律公共图书馆巴顿历史收藏中心(Burton Historical Collection of the Detroit Public Library)全部收藏,然后公之于世。后人从他的日记中发现,亨利.布朗的内心,其实是相当的孤独而无自信,而且老是怀疑自己行为的对错。
亨利.布朗一生都是四平八稳,官运亨通。1890年时,他时来运转,来自爱荷华州(Iowa)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塞缪尔.弗里曼.米勒(Associate Justice Samuel Freeman Miller),在干了二十八年后病逝任上,旋即被班杰民.哈里逊总统(President Benjamin Harrison)提名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常务大法官。
〝本案的性质并非因为肤色或社会强制而企图区别政治制度上的公平,或是用来混淆着使两种人种互不满意。(In the nature of things it could not have been intended to abolish distinctions based upon color, or enforce social, as distinguished from political equality, or a commingling of the two races unsatisfactory to eit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