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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法律知识:保释、手铐......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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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律知识:保释、手铐......

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审前羁押和保释

各位下午好。我平常说话喜欢站着讲,因为我也是出庭的律师。我在美国做检察官也是具体地办案子,所以我坐着讲话有一点不习惯。今天很高兴能够到沈阳来和我的同行交流。美国的检察官也是有律师资格的,在这一点上美国的制度和中国的制度可能有一点不一样,但是我还是把你们当作同行。今天我就是想介绍一下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一个方面,我们的审前羁押和保释制度。我准备用差不多四十五分钟的时间给你们介绍这个话题,然后我们休息几分钟,最后各位如果有问题的话我们可以用交流的方式谈你们感兴趣的话题。不一定是这个话题,和美国刑事司法制度有关的问题我都会尽量地回答。

      我今天主要想介绍一下我们的审前羁押制度的几个方面。首先是我们的审前羁押由谁来执行,第二个问题是什么时候决定审前羁押,还有是按照什么样的标准来决定,这个制度是怎么样执行。首先我想问大家几个问题,在场的律师有几位是做刑事的案子的?有几位是干刑事辩护工作的?请举手。因为我今天的话题是和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有关,首先我要介绍几个基本的原则。第一,首先你们都知道美国的司法制度是联邦制度,这个联邦制度是什么意思呢?这个和中国有一点不一样,我们有联邦政府,还有五十个州的州政府,它们的关系不是一个上下的关系,也就是说州政府不受联邦政府的指挥。所以我们在法律方面有联邦的法律,也有五十个州的法律。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可以说五十个州和联邦司法制度大同小异,但是还有不同的地方。今天我主要介绍美国的联邦司法制度。如果我今天讲的和你以前听说的或者未来要学的有差别的话,不一定是我讲错了,可能是我讲错了,但也可能是你以前学的和将来要学的是某一个州的刑事司法制度。纽约州的制度和加州的制度不完全一样,和联邦制度也不完全一样,它们是大同小异,但是也有不同的地方。第二点,不管我们的联邦制度还是哪一个州的制度都有所谓的无罪推定,这是我们美国宪法所规定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在被判有罪以前我们的法院必须把被告认为是无罪的。第三点是美国没有强制措施,我们的审前羁押不是强制措施,侦察工作和起诉工作是分开的。

      刚才我说我们的联邦制度有联邦法律还有五十个州的司法制度,它们不完全一样,但是它们相同的地方和基本的来源就是我们的联邦宪法,联邦政府也好,州政府也好,联邦的司法制度也好,州的司法制度也好,都要符合我们的联邦宪法。有关审前羁押和保释的问题我们联邦宪法有一些明确的规定。比方说我们的第四修正案规定美国宪法不允许不合理的扣留,不论是东西也好,人也好,都不能有所谓的不合理的扣留。这个是经过我们最高法院的判例,最高法院的解释,就是说不能完全没有根据地扣留人,必须有一定的证据,有一定的法律根据警察才可以抓人。第五修正案还规定国家不可以不经过正常程序扣留人,英文叫due process,也就是正当程序。其实我觉得中文没有一个合适的翻译,正当程序可以说有一个正当程序,可是这个due process比正当程序的意思要广一些。它主要的内容就是公平,程序公平不公平。那么公平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被告是不是了解错误的信息,关于他为什么被扣押,有没有法律规定的程序,都有这些问题在里面。正当程序在我们宪法中没有明确的含义,根据最高法院的解释,正当程序至少包括这种无罪推定。在警察或者政府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羁押之前,必须经过正当的程序来证明他是大概有罪的。最后美国宪法有一条专门讲保释的问题,这是美国宪法的第八修正案,宪法禁止国家要求过重的保释金,在可以保释的条件下不能有过重的保释金。这是我们宪法关于审前羁押的重要的内容。

除了美国宪法我们联邦的法律有专门关于审前羁押和保释的法案。这是1984年通过的一个叫“保释改革”。这是八十年代的改革,到现在内容没有什么大的改变。联邦法院关于全美国有关审前保释和羁押的决定都是根据这个法律。现在回到我提的第一个问题,在美国审前羁押由谁来决定。在美国只有法院有权决定可以羁押被告,现在谈一下羁押这个词,因为这里面有很多翻译的问题,羁押,还有拘留,还有逮捕,这些词在中文的法律中都有特别的含义,翻译成英文的话arrest, detention, incarceration这些也有特别的含义。比方说,中国的司法制度是先拘留后逮捕,翻译时很多人把拘留翻译成detention,逮捕翻译成arrest,你要是和美国律师解释的话,他会觉得不懂。事实上美国警察抓人的时候就是arrest,所以根据英文怎么可以有先拘留后arrest?但是你要给中国人介绍美国的制度的时候,怎么能先有逮捕后有拘留?有些时候这些问题是翻译的问题,所以我今天讲话的时候用的是羁押,我羁押的意思呢就是把犯罪嫌疑人或者是被告关起来,关在看守所或者监狱,不让他出去流动,是这个意思。根据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无论是联邦制度还是某个州的制度或者地方制度,一个人羁押不羁押只有法院可以作出决定,警察也不能自己做这个决定,检察院也不能自己做这个决定。那么什么时候决定这个被告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以被羁押或者可以被保释呢?根据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警察一旦抓到了人警察就有义务马上把这个人带到法院去,所谓的马上或者立即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如果是晚上的话就是第二天,如果是周末的话可能在某些地方要等到星期一。但是你要尽快地把犯罪嫌疑人带到法院去。因为警察自己没有权力长期的拘留。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力。那么法院做审前羁押的决定时他们会考虑什么样的因素呢?主要是看两个因素。第一是看这个被告潜逃的可能性有多大,现在我放了他,开庭的时候他会不会在场。第二个考虑是这个人对社会的危险性如何?就是说这个人放了,他会不会再犯罪或者会不会威胁证人,会不会再犯其它的罪?主要是看这两个因素。还会考虑除了羁押之外会不会还有别的条件可以保证被告人会准时出庭。还有没有其它的条件可以保证社会和别人的合理安全。再考虑这些问题的时候法院会做出什么样的分析?怎么决定一个人潜逃的可能性有多大,怎么决定一个人会对社会带来什么危险?法院至少会看几个重要的因素,首先要看这个人罪行的严重性,这似乎是和无罪推定有一点矛盾,因为在这个阶段被告还没有被判有罪。虽然还没有被判有罪,法院还是可以看控方的有罪的证据,就是说这个人被指控犯了什么罪,这个罪行有多么严重。第二个因素是看这个证据的说服力,就是看证据充分不充分。为什么看这个因素呢?这个并不是做定罪不定罪的决定,是看他将来被定罪的可能性有多大,如果被告认为证据不是很强的话,他要求审判,到时候他可能会得到一个无罪的判决,这个对他潜逃的可能性有影响,他认为到时候他可能会被判无罪的话,他潜逃的欲望就会很小。他会愿意经过审判,要求检察官证明他有罪。但如果证据很充分的话,可以明确地证明他犯了严重的罪的话,他潜逃的可能性就更大了。他唯一避免被判有罪的途径就是潜逃,这个可能性是很大的。第三,看这个被告个人的背景怎么样。每一个人都不一样,法院会看他的就业情况,他家里的背景,他的经济情况,他在当地居住的历史,看他在这住了多久,新来的还是一直都住在这个地方,他是美国公民还是外来的非法移民,他是不是有很长的犯罪的记录,有犯罪的记录不一定都拘留,因为可能在他以前犯罪的记录中有义务出庭的他都出庭了。最后要看这个人对社会的危险性。

刚才提到了除了羁押以外法院还会考虑到其它的条件可以保证这个被告会准时出庭,也不会在外面再犯罪。在这方面美国的法院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它们可以要求被告提供保释金。这个保释金可以包括现金,也可以包括其它的财产,甚至可以包括房地产,或者一般的亲戚家属的财产。如果被告不准时出庭或者违反法院的其它命令,这个保释金或者保释的财产可以完全没收。法院在做这个决定时他的考虑是如果我要求被告提供保释金,应该要求提供多少被告才不会跑。他自己的财产他可能不管,但是他可能不会愿意因为他自己的行为让他的亲戚和家属受损失。法院会做这种考虑。除了这些以外我们还有所谓的软禁,软禁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这个被告不把他关在看守所里面,让他在自己家,但是也不能让他自由活动,他可以去上班,生病的话也可以去看医生,其它的时间就要在家里呆着。怎么保证他在家里呆着呢?我们最近几年也有电子设备,如果他离开的话,经过这个电子设备可以能够快速知道他潜逃了或者违反了他被释放的条件。除了这个以外还有定时报告,可以让他自由活动,但是让他定时向法院或者法院的工作人员报告。在美国犯罪分子除了他的犯罪行为以外还有许多其它的问题,比如说犯罪分子有一大部分是吸毒者,法院在做羁押的决定的时候,如果把他放了,可以要求他参加治疗的项目。

刚才讲的都是比较原则或者理论的东西,除了警察,检察官,法院,辩护律师以外在美国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机构,不知道你们以前有没有听说过,英文就是pre-trial services, 我的翻译就是审前服务。这个机构有两个重要的任务,就是在法院作出羁押不羁押的决定之前,审前服务的工作人员要给法院做一个特别的报告,内容就是我刚才提的这几个因素,尤其是被告个人的背景,审前服务机构要很快地作出一个报告,一个调查,这个人就业的情况,家庭的背景,他的犯罪记录,他以前有没有潜逃过,所有这些因素,然后给法院做一个详细的报告。这个报告还会给检察官一份,给辩护律师一份。第二,法院会举行一个公开的听证会,由检察官代表控方,代表政府,由辩护律师代表被告,被告如果自己没有钱请律师的话,法院会给他安排一个律师,在比较大的地区,比如说纽约,洛杉矶,华盛顿有一个特别的法律援助机构,为这些没有钱的人提供律师。其它的地方法院会请一些个人律师为这个案子做辩护。但是这个听证会必须有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在场,要不然不能举行。在听证会的时候双方都有个机会提供证据,或者是发表意见。在这个阶段和审判不一样,不一定要证人出庭做证,如果有事实方面的矛盾的时候,有的时候需要证人出庭做证。一般来说是检察官或辩护律师自己提出一些证据。在这个听证会之前,控方必须提供一些材料证明被告大概有罪。在这个阶段不一定要证明他一定有罪,但是要证明他大概有罪。这就是我刚才说的宪法规定不允许不合理地扣押人。法官认为检察官提供的证据可以大概证明被告有罪,辩护律师也可以提出意见,最后审前羁押或者释放是由法官来决定的。如果控方或辩护律师不同意的话,他们还可以上诉。被告人在审前羁押不羁押的阶段上有什么权力呢?首先他有得到辩护律师援助的权力,如果他自己没有钱请辩护律师的话法院可以给他安排辩护律师。第二,他有要求听证会的权力,有些案子证据很充分很清楚,有些被告被指控的罪名非常严重,又可能他以前潜逃过,在这种情况之下他又可能不要求举行听证会,因为举行也没有用,法官还会认为他应该被羁押,但要求听证会是他的权力。在听证会过程中他有权力提供证据或发表意见。他也有权力驳诉控方的证据。我所谓的提供证据或者发表意见是经过他的辩护律师,被告自己不会说话,他有权力不说话,也有权力拒绝控方的提问。他还有上诉的权力,还有被无罪推定的权力,虽然他又可能被羁押,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他还是无罪的。到了审判的时候小陪审团也不会知道他是否被羁押。他有没有被羁押和到最后他被定罪不定罪是没有关系的。美国司法部的一个网站上最新的统计是美国有一年联邦法院的所有的刑事案子有百分之四十六的被告被释放,其中有百分之六的人是在严格的条件之下被释放,所谓的严格的条件就是被软禁,就是我刚才提到的可以上班住在家,但是不能自由活动。用电子设备保证。被释放的人有百分之八十二没有再犯罪,审判的时候他们会准时出庭,没有再犯罪。但是有百分之七是因为犯规,所以又被羁押。在美国大多数的刑事案子是经过州的法院处理的,联邦法院处理的案子一般是案子比较大,对国家影响比较大,绝对多数的刑事案子是经过州法院处理的。1998年看美国75个人口最多的县有百分之六十四的刑事被告被释放,有百分之三十六被拘留,以故意杀人罪被指控的被告很少被释放,有百分之十三。我刚才提到说很重要的因素是看犯罪的严重性。这个统计可以证明,因为故意杀人罪是我们最严重的犯罪行为。有百分之三十三的人被释放之后违反了释放的条件或者犯了新的罪,又被羁押。

两年前如果我来谈这个话题的话大概就可以谈到这里,911以后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也因为911的原因受到了影响。美国政府在考虑怎样预防类似911的事件再发生。这个新的政策也影响到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可以说对整个的刑事司法制度影响不大,在概念上有一定的影响。我们有三个判例值得提出来,在全美国三个案例是极少的数额,但是值得提出来。有三个人美国把他们当成是敌国战士,英文是enemy combatants,概念是什么呢?就是美国在和这些恐怖分子在打仗,这是一种新的打仗,因为它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打仗。恐怖分子,恐怖团体攻击美国,美国政府把这些人当作敌人。这个敌国战士特别难翻译,因为他们不是国家。对这三个人美国政府采取了新的措施,因为他们是准备要攻击美国,我们把他们当成战士,美国司法部的意见是我们可以把这些人长期地羁押。为了保护社会我们可以将他们长期的羁押,也不经过普通的刑事司法措施来羁押他们。目前这三个案子在同时进行,地方法院有两个法官对美国司法部的措施不完全同意,认为这些人都应该有辩护律师,另外法院有一定的权力审查这些人到底是不是敌国战士。这些因为是新的措施,所以我们要等到最高法院对这三个案例的最后决定才知道这些新的进展到底会怎么样。

我今天想要介绍的就这么多,关于这个审前羁押的问题在我们的司法制度的范围也相当广,你们各位可能也有详细的问题,可以尽管提出来。

问:刚才您说的羁押是把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或者监狱,您说的这种羁押是不是把中国所说的拘留和逮捕放在一块了?羁押到底是拘留还是逮捕?

答:这问题问的非常好。因为有很多时候我们以为是翻译的问题,实际上是我们制度不一样的问题。可以说我们的羁押包括中国的拘留和逮捕,但是我觉得拘留和逮捕在中国的刑事司法制度中有特别的含义。逮捕要经过检察院的批准才可以逮捕,美国的制度完全不一样,美国的羁押不羁押,不管是拘留也好,逮捕也好都要经过法院的批准,才可以将被告,就是犯罪嫌疑人关在看守所。翻译的话是把拘留翻译成detention,但是在中国是在被指控之前被拘留,在美国不能在指控之前拘留。所以我介绍这个话题的时候我故意用羁押,不用拘留,不用逮捕,不想令你们误解,这个制度在这方面不太一样。还有一点我应该提到,在中国拘留和逮捕属于强制措施,在侦察阶段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可以被警察或者检察官询问,在美国,被告人有辩护律师以后,控方不经过被告的辩护律师就不能够接触被告人,不能向被告人进行询问,除非辩护律师同意,所以我们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羁押不是强制措施。它不是一种调查的手段。

问:您刚才提到有一个专门的给法院提供审前服务的机构,法院可以举行一个公开的听证会,被告有权请辩护律师进行辩解,那么这个庭前的服务机构和审判是否是一个全过程?

答:我们说审前羁押不羁押和审判是两个过程。一般审前由一个法官决定羁押不羁押,审判的时候有另外一个法官实行审判。所以这两个阶段是完全分开的,虽然听证会有一点像审判,但是它的作用完全不一样。它的程序也不一样。比方说羁押不羁押由法官做决定,而审判我们有小陪审团做定罪不定罪的决定。

问:在美国警察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需要类似逮捕状的东西,可是我看到有些案件法官签署的令状实际上是无效的,这种情况怎么会发生呢?

答:这个需要解释,我们的第五修正案禁止政府不合理地扣留人或者财产,但是对逮捕人和搜查一个地方我们的法律有两个不同的规定,一般来说需要有法官的批准才可以搜查,扣留人可以在之前得到法官的批准,也可以在逮捕人之后得到法官的批准。因为如果有人在警察面前犯罪,警察当然有权力把他扣留。但是也不能让警察完全做主,所以之后还需要警察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这个嫌疑人是有罪的。法官决定这些证据是不是达到大概有罪的程度。无效的搜查状可能会比无效的逮捕状多一些。因为尽管法官批准了搜查状,但是被告在开庭之后还有一个机会提出意见,他提出的意见是这个搜查状不应该批准,以及他的理由为什么这个搜查状不应该批准。法院同意的话可以决定这个搜查证是无效的。这个无效的后果就是搜查出来的证据都不能作为有罪的证据。辩护律师可以提出什么样的意见来证明这个搜查状不应该被批准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要搜查的地方可能有犯罪的证据,第二就是当时提出的证据有一些是伪证。比如当时警察说在那个地方他亲眼看见有人犯罪,实际他没有亲眼看见。如果辩护律师发现有这样的证据的话,法院举行听证会,听取了所有的证据认为警察提出的证据是伪证的话,可以决定这个搜查证是无效的,而查出来的证据都是无效的。这个情况在搜查方面发生的比较多,因为如果逮捕状到最后决定是无效的,一般来说是影响不大。因为逮捕的时候警察有一定的权力,就是说把人扣留的时候警察有权力搜查他的全身,看有没有什么犯罪的证据,或者有没有武器之类的。在我的经验中没有理由的扣留人的情况非常少。

问:审前羁押听证会是不是必须的?对听证的决定上诉,被告人如何办理这些程序?审前羁押在期限上是不是有一个法律的规定?

答:一定有。这是被告的权力。如果被告认为举行听证会对他来说没有希望,他可以放弃举行听证会。但是作为法庭在作出羁押决定之前,他必须举行听证会,必须给被告这个权力。而且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有这样的规定。有关上诉的程序每个地方都有所不同,现在我就介绍联邦法院的程序。一般来说做羁押不羁押的决定的法官是一种特别的法官,他跟我们联邦法官地位稍微有一点不一样,比普通的联邦法官地位稍微低一点。如果对他的决定不服的话可以向普通的联邦法院的法官上诉。如果还不服的话可以要求上诉法院把原来的决定推翻。上诉法院可以审查,但是如果没要特殊的原因的话,它对地方法院的决定必须尊重,因为我们的上诉法院只解决法律的问题不解决事实的问题。他不会举行听证会,他会根据下面法院听证会所收集的证据做决定。但是至少有这个上诉的权力存在。这方面的决定被推翻的不多。我们宪法有一条是刑事上看必须有一个快速审判。快速审判就是说不能随便地没有理由的推拖。快速审判的规定一般来说刑事的审判一般是在被告被羁押的70天之内进行。但是具体来说的确是很多案子是在被告被羁押的70天之内进行,但也有些案子比70天更长。根据我们这个法案法院有各种理由把这个审判延拖。比方说,这个案子原来有搜查证,但是被告要求排斥搜出来的证据,因为被告要求法院举行听证会,而这个听证会还要花时间。这个听证会的时间就不包括在这个70天之内。还有一些情况比如说这个案子特别复杂,法院有权利决定70天不够,所以这个法案规定一般来说审判应该在羁押后的70天之内进行,但是法院有权利根据特殊情况延长。被告被羁押以后如果有新的情况他还有权利要求法院将他释放。在法庭上他随时有权利要求法院将他释放。

问:在什么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处藐视法庭罪?

答:很少有这类案子,但是这个权力非常重要。就是因为法院有这个权力,所以我们才很少看到这类的案子。凡是法院的命令,如果当事人或者律师不服的话,都构成藐视法院犯罪。而且这种犯罪可以不进行小陪审团的审判,法院自己来定罪。所以比方说羁押不羁押的问题,法院决定在某一些条件之下释放一些被告,但是在这些条件之下命令他参加戒毒治疗他不参加,这个可以构成藐视法院犯罪。凡是法院下命令当事人不服的话都可以构成藐视法院犯罪。

问:对律师的违规行为是否有法律规定?

答:美国是有这样的法律规定。证人作伪证这个罪名不仅是律师可以干,任何人都可以干。如果有证据证明律师让证人作伪证的话,当然这就构成犯罪。美国的司法部对律师的犯罪有特别的要求,比如说我们联邦检察官要搜查律师的办公室之前不但需要法官的批准,还需要美国司法部总部的批准。要指控律师的话也需要美国司法部总部的批准。换句话说,法律上没有给律师特权,但是美国的检察官对指控律师是特别敏感的。

问:律师在法庭上是否必须站着或者行走向当事人发问?律师的这些行为是否有立法上的科学性?

答:我们的概念在法院就听法官的。其它人都是个人,法官要求你站着说话你就要站着说话,法官要求你坐着说话你就可以坐着说话,法官让你随便走你就可以随便走,不让你随便走你就不能随便走。有的法官在这方面有些不在乎,有的非常在乎。据我了解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藐视法庭这个罪名。如果法官让你站着说话而你偏要坐着说话,这就构成藐视法庭罪。

问:美国法律规定定罪由小陪审团决定,量刑由法官决定。而小陪审团的成员都是不具备法律知识的人,如果他们定的罪在法官眼里不构成犯罪,法官怎么量刑呢?

答:我们对小陪审团的要求是他们对这个案子没有任何知识,也是希望他们没要什么任何法律知识,就是普通的公民。他们怎么定罪呢?他们也不能随便定罪,他们要根据法官给他们的法律解释,决定定罪不定罪。法官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是向小陪审团解释有关法律的知识。这非常重要。但是定罪不定罪只有小陪审团决定。但是做了他的判决之后,如果法官认为按照控方的证据没有一个合理的小陪审团可以定他的罪,法官就有权力把小陪审团的判决推翻。这并不是说法官可以做第十三个小陪审团的成员,法官自己不能认为被告没有罪而将小陪审团的判决推翻。因为法官的决定是法律的决定而不是事实的决定。如果这些证据没有合理的小陪审团可以判被告有罪,法官有权力把这个判决推翻。如果是在小陪审团作出决定之后才把他推翻的话,在这个阶段检察官有权利上诉。小陪审团做无罪的判决检察官没有权力上诉。但是如果小陪审团作出有罪的判决而法官推翻了,检察官有权利上诉。这个时候法律的问题可以上诉。

问:根据美国的第五修正案,不能没有理由地剥夺公民的自由,审前羁押无论怎么说都是限制了人身的自由,我不理解的是既然是限制人身自由,又不算是强制措施,那么这是文化翻译方面的差异还是美国就没有强制措施的说法?还有1984年的保释法案,是众议院,还是参议院,还是联邦法院制定的?

答:要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同意,才能通过,才能变成法律。我们国会要签证。关于强制措施我的意思是这样,不知道对不对。中国的拘留也好,逮捕也好,是侦察的措施,除了羁押的作用以外,它还有一个侦察的作用,可以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被告被逮捕的时候,警察还有权力向他进行审问。他也没有权利拒绝回答。在美国羁押不羁押的问题和侦察或者向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是完全分开的。我是因为美国把这两个事情分开,所以我说美国没有强制措施。我的意思并不是说在美国没有权利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羁押。我的意思是说不能为了调查把人进行扣留。因为他有潜逃的可能性,可能再犯罪或者对社会造成危险,这样才能将他羁押。那么有一点很重要,就是法院认为被告应该羁押,而这个阶段被告人已经有辩护律师了,警察或检察官没有权利向被告直接进行询问,必须经过辩护律师的许可,这个就表示羁押不是一个侦察的措施。这个文化上的原因可能和建立我们国家的宪法的人的一些想法很有关系。他们对英国的司法制度有一定的反映,而且希望在美国的宪法纠正一些英国的宪法不当的地方,所以有了沉默权,他们对于刑讯逼供行为希望有一个立法的方法,所以我们宪法早就有权利的保障。

问:美国法律对羁押错误的有没有赔偿的程序?赔偿的标准是什么?

答:大概说看你对错误的羁押的含义是什么?错误的羁押可能是到最后判无罪,这表示当时的羁押是错误的。但是根据美国的律师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的概念,最后的审判被判无罪,不一定证明当时的羁押是错误的。因为羁押的标准和定罪的标准不一样,羁押的程序和定罪的程序也不一样。我们对定罪的要求非常高,我们的证人都要出庭作证,都要接受对方的交叉询问,要有小陪审团定罪,定罪的标准是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标准。而我们羁押不可能有这么详细的程序。所以我们的概念是说被羁押的人最后被判无罪,并不表示当时羁押的程序是错误的。最近五年美国通过一个新的法案,内容是说如果检察官没有根据地起诉被告,恶意地起诉,这时候要赔偿,赔偿律师的费用,只有在检察官恶意地指控或者起诉,才有赔偿的必要。我觉得对我们整个制度的概念的理解是最理想的是接近绝对的事实,但是绝对的事实我们不可能知道,所以我们要求我们的程序到最后除非控方可以排除一切合理怀疑的话,否则被告就会被判无罪。所谓无罪,不是真正的无罪,美国的判决是guilty,或者not guilty,不是guilty 和innocent, 就是有罪或者没有证明有罪,而不是有罪或无辜的。

问:美国的法律职业转任的情况如何?

答:美国的情况是这样的。我是检察官,但我认为我和你们是同行,因为我也是律师。在美国要想做检察官的话,要先做律师。在美国做律师的话,要大学毕业,然后要念三年的法学院。毕业以后要参加律师资格考试,美国的律师资格考试不是一个全国的考试,而是每个州有它自己的考试,因为律师执照是每个州自己颁发。在美国不管律师也好,检察官也好,法官也好,都必须是大学毕业,法学院毕业,律师资格考试通过。常见的现象是做几年律师的人可以做检察官,做几年检察官的人可以做律师,法官一般是有经验的律师可以做,没有刚毕业的学生做法官。我们选法官有两个途径,联邦法官都是经过总统提名的,国会参议员批准的,才可以当法官。实际上总统不可能自己认识那么多人, 一般来说,他是通过跟他同党的参议员的推荐,经过背景调查以后才提名法官。有一些州和这个制度是相同的,法官是提名的,有一些州的法官是经过选举的。这两种制度出来的法官一般来说是非常有经验的律师,要不然他们也不会被参议员推荐,也不会被选上。

问:如果犯罪嫌疑人被法院决定羁押以后,什么情况下羁押在看守所,什么情况下羁押在监狱?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以后,辩护律师能否和他见面?需要哪些部门审批?会见必须两个人以上还是一个人也行?

      答:一般来说看守所和监狱是分开的。即使是在同一个地方也是分开的。律师会见被羁押的被告人是有权利的,不需要检察官或者法官的批准。见被告的时候根据美国法律他们的对话不是公开的。律师和委托人之间的交流是他们之间的事情,外面的人没有权利知道。这在我们的法律制度中是一个非常基本的原则。所以辩护律师去见被羁押的人的话,绝对不能有第三个人在,当然辩护律师有时候和合伙人一起去,但是律师和被告人关系以外的人除非律师和被告同意,都不能在场。

      问:被告人对陪审团有异议,他有没有权利选择陪审团?

      答:在组成小陪审团的时候,法律规定双方都有一点权利排除他们想要排除的成员。小陪审团是由十二个人组成的,辨方可以没有理由地排除十个人,控方可以没有理由地排除六个人,但是不能因为不合法的理由排除。不合法的理由一般来说是因为种族或者性别的歧视排除人。比方说,被告是白种人,他不能因为陪审团成员是黑人而将他排除。这是不合宪法的。也不能因为陪审团是男人或者女人而排除。除了这两点之外,可以毫无理由地排除任何人。除了没有理由的排除之外,双方都有权利要求法官让陪审团成员回避,回避的理由是他们认识当事人或者受害者,或者对案子的情况有一定的知识或者偏见。在审判过程当中如果发现应该回避的人没有回避,可以马上要求回避,在审判没有结束之前。我们在组成小陪审团的时候,至少有两个代替人,当陪审团成员有事的时候,可以代替。在审判结束的时候或者已经判决完了,发现有陪审团成员应该回避,这个可能把整个的判决推翻。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要进行一定的调查。那么刑事的案子小陪审团达到一个无罪的判决,我们就没有办法了,因为宪法规定只能有一次的刑事的审判。如果小陪审团判他无罪,后来发现小陪审团的团员之一是因为受贿投了无罪的票,对原来的判决我们没有办法。反过来说,一个有罪的判决如果是因为小陪审团的成员对案子有偏见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法院可以把原来的判决推翻。这是我们宪法对两次审判的明确的规定

      问:在刑事案子当中,控辩双方可以就案子的结果进行交易,这个交易的结果是由法庭决定还是由双方决定?

      答:我们的刑事案子控辩双方可以进行辩诉交易的讨论,也可以达到一个辩诉交易的协议,但是最后还是要法院批准才有效。我们联邦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法院不能参与控辩双方关于辩诉交易的讨论,只有在达到协议以后法官有一个审查辩诉交易的权利,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辩诉交易的话题范围也非常广,一般来说美国联邦司法部对辩诉交易有一定的内部的规定,一般来说我们不拿量刑进行交易。辩诉交易这个名字不太好听,有一点讨价还价的意思,实际上我们在这方面有明确的规定,如果被告认罪,不要求审判的话,我们的量刑法给法官一定的权力在处罚方面给被告一定的好处,而且是法律规定的好处,比如说可以减少多少年或者多少月。但是达到这个协议的时候必须有法官的批准才可以。



因为无能为力,所以尽力而为。
2007-9-26 20:38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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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拉斯维加斯一个法院19日允许辛普森缴纳125000美元保释金后出狱。早前,辛普森因武装抢劫被捕。

  综合媒体报道,现年60岁的辛普森与其他三名共犯将面临11项指控,如果罪名成立,他将在监狱中度过余生。

  辛普森当天戴着手铐脚镣走上法庭。法官乔·博纳旺蒂尔问他是否理解指控的内容。

  “是的,”辛普森用低沉而不耐烦的声音回答。

  在获准保释后,辛普森走出监狱后门,钻进由他律师驾驶的一辆汽车。不少记者跟在汽车后面拍照,新闻单位的直升机也在上空盘旋。

  辛普森于16日被逮捕。一位体育纪念品收藏家在这之前报案称,数名武装分子闯入他的房间,拿走了几件辛普森声称是属于他的物品。

  有关媒体18日获得的警方报告提供了案件的细节。18日,美国检察官向前美式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提出了正式指控。指控书称,辛普森和另外3人借口帮助阿尔弗里德·比德斯利和布鲁斯·法奥摩达成一笔交易进入宾馆房间。

  警方报告称,辛普森和另外3人进入房间,在枪口下命令这两位长期从事体育纪念品收藏的人士交出原属于辛普森的物品。辛普森自称,这些收藏家想出售从他那里偷走的物品。

  辛普森的保释被批准至10月22日截止,法庭要求他将护照交给自己的律师,并且禁止与本案有关的其他被告、目击者和受害者联系。律师加兰特尔称,“我们计划对所有指控为辛普森作出强有力的辩护。我们相信,法庭最终会裁决他无罪。”

  辛普森向记者表示,他去旅馆时并没有带枪支,他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拿回原本属于他却被偷走的物品。目击者和权威人士表示,他们并不确定森普森拿了枪,但是与他同行的人却带着枪支。

  早前,曾在1994年辛普森“杀妻案”中担任辩护律师的卡尔·道格拉斯对警方的处理表示不满,他认为,警方对待辛普森过于严厉。道格拉斯说:“美国人总是无法忘记1994年的‘杀妻案’,辛普森被捕,并不得被保释,这显然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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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年前杀妻竟逍遥法外 旧案警官盼辛普森入狱

  【侨报讯】最近的新闻热点把警官菲尔·瓦兰特带回了13年前的辛普森“杀妻案”现场。

  面对世界各地记者的电话轰炸,瓦兰特毫不吝惜自己对辛普森的憎恨。“主啊,我希望他们把那家伙送进监狱。”瓦兰特说,“他是个双重杀人犯,却仍然可以招摇过市。”

  瓦兰特对辛普森再次犯案并不吃惊。“那家伙居然还否认自己做了错事!”他激动得声音颤抖,“记得我当时审问他的时候,他居然说是她老婆打了他!简直是颠倒黑白!”

  辛普森被判无罪后,瓦兰特和他的搭档共同出版了一本关于此案的纪实《证据的毁灭》。辛普森说,他现在不再每天都为这些事情困扰,只是辛普森案件再一次扰乱了他平静的生活,把他带回那个百味交集的岁月。

  辛普森前妻男友之父亲 老戈德曼打算告状索赔

  【侨报讯】在1994年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杀妻案”中,遇害人一栏里还有个不太被人提及的名字戈德曼,他正是辛普森前妻尼科尔·布朗当时的男友的父亲。当辛普森再一次以嫌疑犯身份被送上法庭时,13年来始终没能走出丧子阴影的老戈德曼终于爆发了。

  “当我听到这个(辛普森持枪抢劫)消息时,整个人好像都要瘫下来了。如果事情真是如此,我想那正好让大家看清楚他究竟是怎样一个人。”

  对于当年辛普森在474天漫长庭审后得到的无罪宣判,老戈德曼始终难以淡忘。尽管后来辛普森依据民事审判,向戈德曼一家支付了千万美元的赔偿费,但对于他而言,他渴望的公正却远没有达成。

  这回老戈德曼索性请来了律师打算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辛普森把他从收藏者那儿千辛万苦“拿回”的个人纪念品交出来,继续履行赔款。


2007-9-26 2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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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3  

辛普森杀妻案正式审判前,辛有没有被保释出狱?我没有狗到。

我感觉大多数富人嫌疑犯都可以被保释,因为可以请好律师,交得起保释金。无法
获得保释的大多是那些穷棒子。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7-9-28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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