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  注册 | 登录 | 首页
作者:
标题: 芬兰颂 ─ 能使國民走向平等富裕生活的國家才配接受國民的支援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hesunlover

#1  芬兰颂 ─ 能使國民走向平等富裕生活的國家才配接受國民的支援

能使國民走向平等富裕生活的國家才配接受國民的支援

—— 芬蘭1939年戰爭期間全國團結的制度根源


在芬蘭,政府當局對雇用工人的條件加以規定是從企圖保護童工在勞動中免受危險方面開始的。這類條例在十七世紀已經出現,逐漸發展到採取較先進的立法來保護在有傷害性的職業中工作的兒童和婦女。1868年和1879年曾先後對兒童和婦女在工廠的勞動訂立條例,但直到1889年,具有現代意義的工廠法才開始出現。其後在1908年、1909年、1914年和1916年,又對制訂的法律加以增補。1917年,議會通過了全國性的八小時工作制的法律。在二十年代,工廠法和有關的立法進一步得到擴充。1934年和1937年對於改善工資勞動者的勞動條件又採取了進一步的措施。

1919一1939年間關於工廠立法所取得的主要成就可以概括如下:(1)關於雇用童工的規定;(2)關子女工的限制條款;(3)關於保護工資勞動者免受工傷事故以及不衛生和有害的勞動條件的規定;(4)關子實際工作日的長度;(5)關於工廠法的實施。

不准雇用十四歲以下的兒童。不許雇用十四歲以上的兒童做任何重活或危險話。禁止他們做全夜工,即從晚間九時到次晨七時的勞動。可以允許的最長工作時間是六小時,其間至少休息一小時。可以雇用從十六歲到二十歲的未成年人從早晨六時起做工,最多工作六小時;不許雇用十六歲以下的兒童充當店員。

一般說來,有關女工的法律與適用於男工的法律相同。某些重活不許婦女擔任。在一個重要方面,婦女工資勞動者另歸一類。法律規定所有女工生孩子後有一段産假。這種産假對工廠女工及其他女工定爲四星期,而對女店員則須給予六星期的産假。

所有雇主必須遵照一般法律規定提供合乎衛生的勞動條件。所要求的專案包括盟洗寶、更衣室、用餐時間、適當的取暖和通風設備、避免有礙健康的過分擁擠、防止事故的安全設施等等。法律的範圍不僅包括工廠、礦山等等,而且也包括辦公室和商店。對於航運業和造船業,更有切合這些行業特點的特殊規定。

1917年法律所規定的八小時工作日,除農業、旅館、咖啡店、醫院及其他一些行業外,實際上對所有就業者都適用。出於特殊的考慮,國有的郵政、電話和海關等業務同樣也不受這項規定的限制。八小時制的法律規定工資勞動者每天得被雇用八小時,兩星期之內不得超過九十六小時。但法律准許在一年之內最多可以超過規定時問三百五十小時,其中僅有二百小時可由雇主同工人商定;剩下的一百五十小時必須取得政府視察員的特別許可,所有加班工資要比平常工資增50%到100%。如有特殊情況,政府可作出不適用八小時制的例外規定,但每次規定只能以一年爲限。

八小時勞動法的實施以及加班許可權的運用的情況見表27。這個表是根據八種主要工業中的情況編制的,其中包括造紙廠、鋸木廠、金屬廠和紡織廠,它們代表芬蘭工業的一大部分。

表27 1925—1937年八小時勞動法實施情況
年份 每周正常 每周加班 總計
1925 46.3 1.25 47.55
1930 45.4 1.30 46.70
1937 46.9 2.15 49.05

隨著立法範圍的擴大,國家對實施工廠法和有關法律的監督和控制也擴大了。從十九世紀八十年代的小規模開端,監督和控制逐步擴大到相當大的規模。1939年,國家、市政府或鄉鎮任用了五百多名各級視察人員,以保證法律的貫徹。他們負責視察工廠和雇工工作條件,對於在執行法律時可能産生的問題,他們可以自行尋找雇主,也可尋找雇工交換意見。對於沒有按照法律辦事的雇主則給他通知,讓他有充分機會,不經強迫而做到照章辦事。如果通知不能收到改善情況的效果,這樣的案件得提交法院作最後的判決。

與此同時,有關工傷事故的保險、年老和殘廢者的保險、産婦補助、貧窮兒童的照管以及失業救濟等措施的法律也制訂了,而對於窮人、酒精中毒者或精神病患者或殘廢者的照顧以及解決住房問題的辦法,也日益成爲公衆關心的事情。

在這些方面,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前已經開始做了一些工作。但是其中大部分是在獨立以後才具有重要意義,不少是在1939年戰爭前不久才取得的成果。社會福利工作有五個方面特別重要。

1.1895年,第一次制訂有關防止工人由於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失的法律。它規定雇主應對工人在作業中所遭遇的事故負責。在以後的三十多年中,又頒佈了其他幾項法律,並在1925年通過了工傷事故保險法,1935年進一步對它加以充實和完善(1948年爲另一法律所代)。這項法律幾乎對所有工種都要求舉辦強制性的工傷事故保險。保險費由雇主負擔。保險的工人的受益分爲三獎不超過一年的醫藥費和少量的工資;如果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給予終身的補助金,最高可達到工資的三分之二,如果因工傷事故致死,則補助安葬費,並發給死者家屬補助金,此項補助金最高的幾乎等於死者每年工資的三分之二。這種發給家屬的款項,對兒童補助到滿十七歲時爲止,對寡婦補助到再嫁時爲止。得到工傷事故保險的工資勞動者的人數,在1920年是二十二萬四千人,1925年增加到三十萬人,1936年超過六十萬零八幹人1939年達到七十四萬零五百人。最後的這個數位接近于全國工資勞動者的總數。還舉辦了各種疾病福利會和基金。這個共和國到1939年還制訂了普遍的疾病保險法,在這之前在規定工人合同(即在國家監督下的合同,工人是根據這些合同的條件而就業或受雇的)的法律中載明,所有雇工在患病時有權獲得不超過兩周的工資,由於這項法律包括相當多的短期患病的情況,所以在1939年前它部分地彌補了因爲沒有普遍的疾病保險法而造成的缺陷。

2.經過多年的事先調查和辯論,年老和殘廢者的保險制于1937年成爲現實,並於1939年1月開始生效。這項法律適用於所有十八歲和十八歲以上的人。它規定所有六十五歲和六十五歲以上的人曾經參加保險至少達十年的,都可得到年金。年金金額多少不一,是按受保險人的收入來決定的。最高額每年約二百四十元,最低額在二十五元到七十五元之間。保險的費用大部分是由受保險人和雇主負擔的,但國家和當地政府也給予補助。保險計劃的執行由國家年金局負貿,年金由這個局支付。由於這項法律不管收入多少,或是否從參加其他保險中受益,只要是成年人都包括在內,所以,年金的發放比通常這類的法律要廣泛一些。 本世紀初以來還有各種由私人設置的年金基金會。在這類基金會中,有的象國家雇員年金基金會那樣,是得到國庫補助的。失業保險基金會也是這樣,1936年,這種基金會有九個。它們對失業者的補助教多常達每天七角五分。在1918年的戰爭後,由私營保險公司出售的人壽保險越來越普及,這種保險顯然是針對老年人以及因死亡而留下的沒有經常收入來源的家屬而創辦的。在二十年代初期,全國人壽保險總額達到每人平均十八元。十年以後,上升到五十六元。1937年全部有效的保險額,按全國男子、婦女和兒童平均計算,每人達七十元。

3.1919年以後,對於孤兒和需要救濟的兒童的補助達到了相當大的規模,這種補助來自國家、地方市政府和私人自願捐助三方面。1936年制訂的兒童保護法給兒童福利工作莫定了法律基礎,它在進行範圍廣泛的各種活動,如舉辦俱樂部、夏令營、遠足旅行、健康教育、職業指導等方面,補充了地方市政府和其他當局所做的工作。1920年成立的曼納海姆將軍兒童福利同盟是這個領域中最重要的私人組織,它舉辦了許多服務工作,例如訓練兒童保姆,開辦牙科診所和幼稚園以及對兒童配給牛乳。1936年規定全國規模的産婦補助。在那一年制訂的法律使所有需要救濟的母親都有可能得到補助金,並供給一星期到兩星期的食宿,視當地的情況而定。據估計,得到這項法律照顧的母親約有五萬五千人,她們得到由法律規定的補助金、生育指導和其他服務的好處。對産婦的幫助後來擴大了,1949年以來所有的母親都得到補助金、産前照顧以及醫藥和護理的指導。

4.政府當局和私人組織對窮人的救濟也擴大了,舉辦的事業從直接分配食物等到設立遊民收容所以及對殘廢者、精神上有缺陷者或酒精中毒者的教養機構等都包括在內。到1939年有七個大城市特別設立了法律指導處,由一位由市政府任命並支付薪金的律師負責主持。設置這種機構的目的是爲那些無錢聘請律師的公民在法院內外提供法律上的幫助。還有各種其他組織也提供類似的幫助。

5.城鄉的住房間題在好些年前就引起了注意,對這個重要的社會問題曾進行過幾次專門調查。1919年後,對農業勞動者和工業工人的住房情況以及一般住厲的情況曾採取了一些補救措施。舉例來說,在1930年,在赫爾卒基平均一家六口人住四間房,一家三口人只有兩間房,由此可以大致看出可能而又必需改革的限度。但是住房擁擠和質量低劣的現象逐漸消失,儘管剩下要做的事還很多,但1939年的情況比十年前已好多了。有助於改進的因素之一是用公款來支付的住宅建築計劃。1920年,園家預算巾有二千萬馬克劃作對市政當局或私人建築團體的無息貸款。如果市政當局提供免費的地皮以及建築費用的15%,這種貸款可高達建築費用的30%。1922年,促進建築的政策中還包括普通的抵押貸款。還有約一百五十處農村鄉鎮的住宅建築計劃也得到了貸款。總計1920年到1925年間,撥作改進住房之用的款項約近一億馬克,以後又另外花了一些款項,不過,1919年以後的改進大部分是由私人企業把仟的。許多大的工業財團的建築計劃都是宏偉的,有一些創造了近於理想的居住條件。

用於社會立法以及用於消除社會和經濟失調的各種活動和服務事業的款項一年比一年增加。下列事實(只舉一個例子)明顯地反映了這種趨向:1935年,在國家預算中近五千九百萬馬克用於各種直接的社會事業和管理方面,1936年近六千七百萬馬克,1937年超過七幹八百萬馬克,1939年超過一億馬克。1938年,國家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撥款汁達六億四千五百萬馬克。1938年社會事務部對地方和私人用於這方面的款項作過估計,得出結論說,在此前的十年中每年國民收入約有5%到6%是用在使共和國公民走向較好和較富裕的生活的。


【转自多家网站,文章起始来源及作者不详。特此致谢!】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7-5-10 16:19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 上一主题 文史哲 下一主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