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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齐默尔曼案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hesunlover

#1  齐默尔曼案

没人感兴趣么?

我认为判决合理!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13-7-15 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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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夫

#2  

好像惊动了世界。说判决太轻,甚至今天司法部长也出门讲话,我才见电视上说。不过,美国黑人年轻人的犯罪率是太高了。


2013-7-16 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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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y

#3  

  我也同意齊默曼無罪,如果我做陪審團,也給這個意見。馬丁翻牆,形跡可疑,作為巡邏員,齊默曼有權查問。馬丁先手打人,致齊默曼倒地,血流滿面,生命受到威脅。此時齊默曼用槍,正當防衛。當然,如果齊默曼槍法“好”一點的話,將馬丁打傷最好不過。 司法部長講話,別有用心。



千江漁翁,泠然御風。手揮無絃,目送歸鴻。
2013-7-16 1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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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4  

我对齐默尔曼案的结果比较疑惑的。即便齐默尔曼是为了自卫,好象不至于要用枪吧。无论他们的年龄或自卫能力,我以为齐默尔曼是占优势的。如果反过来,马丁将齐默尔曼杀死了,也会因为他是为了自卫而判他无罪吗?


2013-7-16 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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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y

#5  

  馬丁17歲,血氣方剛,好勇鬥狠,漸佔上風。但是無論誰佔上風,這不是街頭流氓打鬥,而是盤查和被盤查的關係。齊默曼既是在自衛,也是在執法。如果馬丁殺死了齊默曼,那就是對抗執法,蓄意行兇。沒有殺死齊默曼,也是在對抗。

  隔日,司法部長又出來講話了,態度丕變,這次以奧巴馬的調子為準了。此人不久前醜聞纏身,一付政客嘴臉。還有一個民權牧師叫夏普頓的,一貫以撈稻草著稱。相反,法庭判決之後,馬丁的律師和馬丁的父親分別講話表態,都還比較客觀,實誠低調。從這裡,不難看出法律與鼓動之間的區別。



千江漁翁,泠然御風。手揮無絃,目送歸鴻。
2013-7-17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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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6  

Zimmerman一案的判决,判的究竟是什么

直言 / creaders

看了一些同学们对Zimmerman一案的分析,无论是认为Zimmerman不该被判无罪的,或是支持其无罪的,基本上都没有说到点上。

首先,要明白Zimmerman一案的判决,判的究竟是什么。

法庭要决定的,不是涉事方双谁是好人,谁是坏人;谁值得同情,谁不值得同情;甚至不是整个不幸事件由谁引起,谁做对了什么,做错了什么。法庭要决定的,是检察官具体的指控,即Zimmerman枪杀Martin,犯了谋杀罪或至少过失杀人罪(控方最后一刻匆匆加入),是否成立。

至于Zimmerman是白人,还是黑人、黄人、西裔;Martin是黑人,还是白人、黄人、西裔;Zimmerman是否有权怀疑Martin,是否有权力盘问Martin,是否有权监视跟踪Martin,有否听从911劝告停止跟踪,是否对黑人有偏见;Martin穿什么衣服,行为是否可疑,诸如此类,基本都是与该案的审理毫无关系的题外话。

凡涉嫌他杀者,如杀人事实无疑义,则谋杀、过失杀人、正当防卫、因精神疾病无刑事责任、被害者全责五种情形必居其一、也只能居其一。

其中,除了前两者,后三者皆无需负刑事责任。

也就是说,律师只需证明后三者任何一个,控方指控的罪名即不成立。

Zimmerman律师选择的是正当防卫的辩护。

正当防卫的定义非常明确,也很简单,其要素是:自卫方生命受到威胁,且无不还击而逃生的可能。而对是否符合正当防卫的考虑,仅限于搏斗本身。至于如何一来一去导致搏斗的来龙去脉林林总总的细节,则不在考虑之列。

据Zimmerman一方提出的说法,搏斗始于Zimmerman遭到突袭,Zimmerman旋被Martin掀翻在地,并被坐于身下,以武术散打功夫(MMA-style)锁定在地上,动弹不得,苦苦挣扎亦不能挣脱,大呼救命而无援,被拳脚相加的痛殴之余,后脑更是被屡屡撞击在水泥路面上,狼狈不堪,险象环生,生命岌岌可危。此说法,尤其是最关键的脑后伤痕更有事后医检验伤记录及照片的确凿物证为证。医检及照片皆为法庭接受为证据,并无异议。

控方既无反证。Zimmerman一方的说法则成立。

于是,正当防卫的第一要素生命受到威胁得到证明。

有同学如冬冬曰,Zimmerman后脑的伤痕看上去并不是那么血腥可怕,岂知一定致命聂?

这种说法既不符合常识,亦不符合法律上对致命打击的定义。常识和法律上对致命打击的定义都是建立在最严重的合理后果的前提上的。后脑被撞击在水泥地上,如不终止,会导致死亡,是后脑撞击水泥地这一行为的合理后果。如果说,将人的后脑撞击水泥地未必每次都置人于死地,那么,近距离被枪击中尚屡有侥幸生存者,是否以后连被人举枪胁迫也不是生命受到威胁呢?所以是不成立的。

至于退避躲让而逃生,如上文所述,论打架Zimmerman和Martin根本就不在一个级别。Martin掀翻Zimmerman后,锁定后者于地上,用的是武术散打功夫,而且用的非常娴熟。Zimmerman被压倒在地上,根本无法挣脱,更何况鼻梁被打塌,后脑被撞得鲜血淋漓,眼冒金星,能够翻身挣脱,早就挣脱了,何需狂呼救命了。因此,退避躲让显然也不现实。于是,正当防卫的第二要素,即主动躲避的责任,亦得到满足。

至此,从法律上说,Zimmerman已经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定义和要求。

有同学(again,如冬冬)认为所有这些都是Zimmerman的一面之词,未必就是事实真相。这个说法既不符合该案审理的事实,也不符合逻辑。

据不止一位证人的证词,Zimmerman和Martin两人搏斗时,确实是一个人被另一人坐在地上,其中一人连声发出呼救。控方亦无异议;如上所述,Zimmerman后脑有被撞击的伤痕,鼻梁意被打塌,而Martin则除最后致命的枪伤,以及手指关节有因重力打击Zimmerman而留下的外伤,全身别处毫无伤痕。

以上不仅都是被证明的事实,且足以充分满足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要求。

冬冬们究竟还想要知道什么事实聂?实在令人困惑。

此为其一。

更何况,证明Zimmerman犯有谋杀或过失杀人的责任是控方。既然Zimmerman的辩护是正当防卫,控方就必须证明Zimmerman枪杀Martin不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而要证明不符,则要提出确凿的人证物证推翻辨方以上的说法。

控方有证明吗?

当然没有。

事实上,Zimmerman事件,如不涉种族,一点都不复杂。任何对美国法律了解而且没有偏见的人,根据该案的基本事实,都会认为Zimmerman属于正当防卫。该事件如无政治背景,根本就不应该兴讼起诉,根本就不应该成为一个案子。

可惜,我们的黑人兄弟对社会无休止的索取,屡屡被具有政治野心的篱笆乳政客和篱笆乳控制的大众媒体作为攫取政治能量和改造社会的工具利用,因而此类事件被炒作已成为美国政治生态的一部分,是我们不得不接受的现实。只是苦了社会正义和真正需要保护的安分守己的弱势团体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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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17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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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丘山

#7  

事情经过:

某雨夜,社区治保队员ZIMMERMAN在自己居住的封闭小区义务巡逻,发现一个陌生黑人少年可能吸了 毒,在该小区东张西望乱窜。他上前 去问,并打了911电话报警,911让他不要继续跟踪,但他还是跟踪了一段,之后跟丢了。他向自己的汽车走过去。但在他到达汽车之前,黑人攻击了他,把他 头部按在水泥地上撞,打得他鼻青脸肿,后脑流血。他右手拔枪,单手贴近自己身体射击,一枪击毙了黑人。


2013-7-17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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冬雪儿

#8  

谢谢解惑!

我担忧,这样的案例结果,引申到故国来,后果不堪设想。大权在握者,草菅起人命来,更是有理论和实例支撑。


2013-7-18 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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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y

#9  

  引申到故国来,后果可堪设想,效果一定是好,促使向法制社會過渡。我們必須先有合理的國法,方有良民。7月17日,湖南臨武縣賣瓜小販被城管打死,屍體還被搶走。這就是惡法,需要許許多多的馬丁,來燒燬警車。



千江漁翁,泠然御風。手揮無絃,目送歸鴻。
2013-7-18 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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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y

#10  

  美國前總統卡特(Jimmy Carter)16日接受WXIA的採訪時談及協警槍殺黑人案,他對法院的裁決表示支持,并認為陪審團在齊默曼(George Zimmerman)案的審判中“做出了正确的決定”。

https://news.powerapple.com/chinese/2013/7/18/1136559.html



千江漁翁,泠然御風。手揮無絃,目送歸鴻。
2013-7-18 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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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11  

这个判决结果,不要说国内的中国人不懂,就是在美国多年的中国人多数也不懂。因为中国人思维中这个“法”的概念十分薄弱,“法”的意识从来就没有建立起来。碰到事情,以“情”代“法”的现象很普遍。

这个结果是“法律战胜感情”的典型判决。齐默尔曼不是完全无辜,但是根据当地的法律,如果起诉一方提不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他犯了所控之罪,那么陪审团只有判他无罪。

大陆还是一个无法无天的丛林世界,法庭判决靠的是(1)权,(2)钱,(3)情。至于法律,基本上是一个可以随意伸缩摆弄的东西,毫无权威可言。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13-7-18 1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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