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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昭君:简评高等法院对军人葬礼上的抗议案件的判决

简评高等法院对军人葬礼上的抗议案件的判决

昭君 / creaders


去年十月,我写过一篇博文,题为“军人葬礼上的抗议示威:‘言论自由’还是‘恶意骚扰’”,对 Phelps v. Westboro Baptist Church一案做了一些讨论。周三高等法院以8-1的投票结果,以“保护公众对公共事务的言论自由”为主要论据,做出了对Westboro Baptist Church有利的判决。这个结果,让很多人感觉意外,也和我那篇文章后面的读者问卷调查的结果大相径庭。因此写这篇评论文章,对该案的判决结果做一些分析。

先来对此案的背景做一些简介。愿意看到更多资料的读者朋友,请看上面的原文链接。

此案始于2006年一场葬礼上的风波-在20岁的伊拉克阵亡战士 Matthew Snyder 的葬礼外,堪萨斯州 Westboro Baptist Church (该教会的创始人是牧师 Fred Phelps,会员则全部都是 Phelps 的大家庭成员--2007年该教会只有75个会员)的一些教徒手举抗议牌进行示威 - 他们的示威牌上写着诸如“God Hate the USA",("上帝仇恨美国"),You are Going to Hell"("你会下地狱"!)等标语;该教会还在自己的网站上贴了一首诗,讽刺批评 Matthew 的父亲 Albert 和他的前妻(Matthew 的母亲),说他们应该反省自己对 Matthew 的教育(因为他们称 Matthew 是同性恋者--但 Matthew 的父亲否认这一点)。当然,该教会的抗议对象并非只是 Snyder 一家人(Snyder 的葬礼并不是唯一受到该教会抗议的葬礼--在过去几年中,该教会成员已经在多达200个葬礼上举行了类似的抗议活动)。他们的真正目的,是想通过这样的行为,来表达对“美国军方对同性和堕胎行为的纵容”的不满--据该教会的发言人称,美国军人在阿富汗和伊拉克的牺牲,正是“上帝对这些堕落行为的惩罚”。在本来应该是肃穆庄严的葬礼上遇到这样的抗议活动,死者的父亲自然感到非常愤怒,因此以"intentional infliction of emotional distress" and "invasion of privacy"(“蓄意伤害他人情感”和“侵犯隐私”罪)为名对当地法院提出诉讼;结果,教会被判处高达$5M的罚款;但教会不服判决,向上诉法庭提出上诉;后者驳回了原判(该上诉法院认为原判侵犯了 Phelps 受“第一修正案”保护的“言论自由权利”);因此原告Albert Snyder 将此案上诉到最高法院受理。

该案的争论的焦点在于:军人葬礼到底是“私人事务”,还是“公共行为”?教会成员的行为是否应该受到“言论自由”(注*)权利的保护?从有关媒体的报道来看,很多人都认为教会成员的行为已经超过了“言论自由”保护的范围,尤其是他们在网站上对 Snyder 父母的人身攻击,不应该受到“言论自由”的保护(因为 Snyder 的父母并非“公共人物”)。我上次那篇文章后的问卷中,118个投票里面,也只有20%认为他们的言行应该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

但高院的大法官们显然不这样看。首席大法官Roberts代表高院发表的书面陈词中这样说道:“Speech is powerful. It can stir people to action, move them to tears of both joy and sorrow, and, as it did here - inflict great pain....But we cannot react to that pain by punishing the speaker. Instead, the national commitment to free speech, requires protection of even hurtful speech on public issues to ensure that we do not stifle public debate". (“ 言论是有力量的。它能激发人们的行为,让他们为欢乐或者悲哀的情绪而落泪,也可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痛苦-- 正如在这个案件中发生的那样。但是,我们不能因为它(可能带来的这种痛苦)而惩罚发表言论的人;恰恰相反,这个国家对言论自由的承诺,要求我们必须保护哪怕是具有伤害性的言论,只要这些言论是关于公共事务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对公共事务的正常辩论不受到抑制”。

Roberts 还指出,教会成员们的抗议都遵从了有关法案的规定,在距离葬礼地址1000英尺以外进行; 因此,他们“have the right to be where they were".他并建议对教会这些伤害他人感情的抗议活动的适当反应,是通过正常立法 来设立一个“缓冲地带”,而不是鼓励法官和陪审团惩罚“非主流的言论”。他还说,虽然教会成员的言论“也许不符合social and political commentary,但这些言论所突显的话题--关于美国和它的国民的政治和道德行为,我们国家的命运,军队中的同性恋问题,和天主教会神父的性丑闻等 -- 都是非常重要的公共话题”。

可以看出,这个判决的中心点在于,教会成员的抗议示威被当作表达对公共事务(伊拉克战争,军中同性恋,天主教会神父的性丑闻等等)的正常观点的行为,而不是像很多人认为的,是对举行葬礼的家庭的“个人骚扰”。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原告犯的一个“致命错误”在于,没有在上诉中把教会网站上对 父母的个人攻击包括进去。因为这些网站上的内容,已经超出了对“公共事务”的正常讨论,而进入了对“非公共人物”的人身攻击。

对这个判决,双方的反应都在意料之中。Westboro Baptist Church 的辩护人,创始者 Fred Phelp 的女儿 Margie 表示,今后他们会进一步加强抗议活动,并认为高院的判决给予了他们的家庭教会“international megaphone"。同时,他们将继续在密苏里和内布拉斯加等州对州法的限制提出挑战(高院给予州法限制此类抗议的时间和地点的权利)。 而支持原告的一些团体,比如 American Legion的会员,则誓言将继续和教会成员在军人葬礼外对决 -- 他们的成员在过去几年里,自发组织起来,在教会抗议的葬礼外用摩托车形成保护层,以便让葬礼的进行不受到抗议示威的骚扰。


大法官 Alito 是该案中唯一投反对票的法官。他对该案的判决发表了单独的意见。他认为:“In order to have a society in which public issues can be openly and vigorously debated, it is not necessary to allow the brutalization of innocent victims."

这个案件到此“尘埃落定”了,但它的结束却给我们带来了更多的问题--关于言论自由的界限,关于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的界限,关于公众人物和非公众人物的界限,等等等等。这个判决对于其他一些相似的 cases (不一定是 court cases),又有什么样的 implications 呢? 比如我以前写过的伊利诺大学神学教授因为在课堂上讲述天主教会对同性恋的立场而被解雇的事件,比如 Fox 特约主持人 Juan Williams 因在电视上发表对穆斯林的观点而被解雇的事件(这些讨论在下面的相关链接文章中均能找到)?

读者朋友,您对这个判决如何看?

注*(关于言论自由,我在以前的几篇文章中有不少讨论, 这里摘录一段在“多元社会与言论自由--从UI神学教授被解雇谈起”中的有关段落,作个注解:

“大家知道,“言论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给予美国公民的权利。在宪法修正案中,这个权利是这样定义的:“Freedom of speech is the freedom to speak without censorship and/or limitation.”这个定义当然是非常 general 的,因此它的诠释也因人而异,见仁见智。但有一点是肯定的, 完全的言论自由,在美国是不存在的; 正如万维网友方鲲鹏在“袁腾飞在美国会如何? 白宫首席记者给答案”一文中说的那样:“在美国,你可以把美国的制度批评得一无是处,但不能说要推翻这个制度;说了,至少也属于恐怖嫌疑分子,让你吃不了兜着走。类似的,你也许可以骂总统,但不能说要伤害总统的话,即使只是气话乃至于开玩笑都不行;说了,就等着进监狱。还需要注意,你对大人物不是面对面的小骂骂不会有事,但不能用到普通人身上。如果你骂了同事或老板,就犯了骚扰罪,警察可以把你关起来。”

那篇文章后面的评论中有很多关于这个话题的讨论,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那里看看。)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11-3-5 1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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