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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cents: 杀女案被告安东尼为何被判无罪?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hesunlover

#1  2cents: 杀女案被告安东尼为何被判无罪?

杀女案被告凯西·安东尼为何被判无罪?

2cents / creaders

上周五,轰动全世界的佛罗里达杀女案终于结束了,无疑,大多数关注这案件的人会觉得案件的判决令人非常惊讶。对一些法律界人士,案件的结果也可能是很料想不到的。

2008 年 10 月 14 日,凯西•安东尼因其二岁女儿凯利失踪(并在其骸骨被找到之前)被控一级谋杀,加重误杀,加剧虐待儿童和四项向警方说谎等罪名(first-degree murder, aggravated manslaughter, aggravated child abuse and four counts of lying to police)。在佛州,一级谋杀若被判有罪最高刑罚是死刑,加重误杀是30年监禁。陪审团对案件的判决是,除了四项对警方撒谎被判有罪之外,其他全判“罪名不成立”。因为这案件备受大家关注,并鉴于一个几乎长达三年的罪案却有如此出乎预料的结果,让我来做个“周一早上的四分卫”, 分析一下为什么凯西·安东尼的数项罪名被判不成立吧。

罪名不成立英语是 innocent of the charge 或 not guilty as charged。必须指出,罪名不成立只是说被告在法律的严格要求下没有足够证据被定罪,并不是确证被告的清白,(清白是说被告没有做控方指控他/她做的罪行)。很多移民对这个法律概念是有很大困难的。根据加美英《普通法》,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burden of proof)由控方承担,这对控方是一个非常重的负担,对有死刑处罚的罪案举证的责任尤其重。这个案件的裁判显示控方在法庭里没有提出合法取得、足够定罪的证据(proof of guilt must be based on evidence lawfully obtained)并排除合理怀疑(guilt must be proven 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在有任何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被告必须被判罪名不成立。

对这个案件的细节和来龙去脉很多主流媒体已有详细报道,这里就不再重复了。这篇文章的目的只是解释为什么根据在法庭提出的证据陪审团必须达到罪名不成立的结论。

这个罪名的成立需要满足两个重要条件:一级谋杀需要无可置疑的证据证明预谋,误杀和虐待案需要证据证明凯西·安东尼以往曾伤害或虐待她的女儿,控方没有这些证据,只能够提出间接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试图立罪。控方的案件的弱点是,在法庭他们没有提出证据解答三个主要问题:

凯西的女儿凯利如何被杀?
凯利死在哪里?
她为什么被杀?

虽然这三个问题对谋杀案的成立不是绝对关键,但鉴于控方的目标是致命注射死刑,这三个问题的未被解决几乎肯定会导致长时间的上诉,甚至最终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尽管陪审团知道凯西不是个“好妈妈”,在缺乏确凿证据证明凯西杀死她的女儿的情况下,陪审团只能有一个判决。

那么,(尽管罪名不成立)凯西·安东尼究竟有杀死他的女儿吗?从媒体的报道我们可以想象民众对这问题的结论,当然,真正的答案可能永远得不到。从陪审团的角度看,尽管和公众舆论相反,凯西的被判“无罪”,根据法庭里提出的证据是不可避免的。

是的,这是一个不完美的法律。至多我们只能说在《普通法》和《民法》两者之间这对西方民主社会是比较“好”的一个选择。Benefit of the doubt 和 presumed innocence 是西方民主社会的基石,其原则是“宁可放走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这个原则是很多移民选择美国和加拿大为居住国的主要原因。(如果有一天你不幸“无辜被控”,你会明白这两个法律原则的好处的。)

如果我们用“后”见之明看这个判决,控方有没有其他立罪的策略呢 -- 比如 plea bargain(认罪辩诉协议)?在北美,大多数谋杀案是以 plea bargain 方式结束的。对双方是否有 plea bargain 这问题众说纷纭,有报道说控方有提出 plea bargain 作为辩方招供死者的尸体被埋的地方的条件,但被拒绝。也有人说在公众对被告很愤怒的情况下控方不愿意 plea bargain ,无论如何,控方显然已经知道他们对案件没有很大的把握。这个审判 2011年5月9日开始,7月5 日结束,从凯西·安东尼被控到开庭警方已有31个月时间为案件做准备,但最后还是找不到确凿的实物证据来定罪。这不仅说明警方对这案件的处理可能有不当之处,也说明一级谋杀案的定罪对控方是很大的挑战。

这案件不仅在美国,也在西方国家受到关注,报刊和和杂志称之为“近年来记忆中收视率最高的新闻”和“世纪性的社会媒体审判”。辩护律师指出,媒体的大幅报道对面对死刑的凯西·安东尼非常不利,这个案件已经被法律界人士用为审前媒体报道负面影响被告权利的示例。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说,如果没有媒体的大幅报道,和随之而来公众对被告的愤怒,控方也许会有比较大的空间处理这个案件(比如选择对罪案的成立有比较轻的要求的罪名。)必须指出的是,这种媒体对刑事案大幅报道的现象在加拿大是比较罕见的。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11-7-10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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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2  

凯西·安东尼案的裁决说明什么?

伍加 / creaders

轰动全美国的凯西涉嫌谋杀两岁女儿凯莉一案,判决结果大出人们的意料。案中的凯西·安东尼(Casey Anthony)被控闷死亲生女儿后弃尸,并一再作伪证,误导警方办案,但陪审团却一致裁定她谋杀、误杀、严重虐儿等控罪全部不成立,仅仅确认了凯西犯有向调查人员撒谎等四项轻罪。由于被告在审讯期间已被关了三年,预料法官在宣判刑期时,会宣布将她立即释放。

2008 年 6 月 16 日,时年 22 岁的凯西·安东尼在与父母发生争执后带着两岁大的女儿凯丽离家出走。一个月后,凯西的母亲报案称外孙女凯丽失踪。最初,凯西告诉警方说凯丽被自己雇的一位名叫冈萨雷斯的保姆绑架了,但警方随后发现其实根本就没有冈萨雷斯这个人。而在女儿失踪后,凯西不仅没有积极寻找其下落,反而若无其事地搬出去跟男友同居,甚至在肩膀处文上了意大利语“美好生活”的刺青。凯西还曾在女儿失踪前告诉好友,凯丽是个“成天鼻涕邋遢的讨厌鬼”。 2008 年 12 月 11 日,警方在凯西家附近的树林中发现了用塑料袋包裹的凯丽的遗骸,其身体已经严重腐烂,口鼻还被一块胶布封堵。检方利用搜集到的毛发证据和气味分析测试,指控凯西用氯仿杀死了凯丽,又将其埋在树林中。凯西最终承认向警方撒谎,但称女儿是意外掉进父母家附近的池塘中淹死的。

这个案件的裁决结果说明了三个问题:第一,案件的真相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只要当事人守口如瓶,加上聪明律师的协助,真相可能永远也不会大白于天下。聪明的凶手是会逃脱法律制裁的,只要他/她不留下证据,法律就拿他/她没有办法。比如说凯莉面部的胶布就没有发现凶手的DNA痕迹,凯西扔掉的那部汽车的后备箱里也没有发现存放她女儿尸体的证据。凯莉死亡只有半年时间,警方却没能发现“凶手”的蛛丝马迹。这位凯西·安东尼即使不是杀害女儿的凶手,她也不是个好东西。天下哪有母亲在女儿溺亡后不报案、反而撒谎说女儿被绑架的?哪有在女儿刚死亡之后不悲反喜、纵情玩乐的?哪有在法庭上对自己的父母恩将仇报、反咬一口的?

第二,这种讲求程序正义、无罪推定原则的刑法制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它既可以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警察或法庭侵犯,也可以为真正的犯罪分子提供逃脱法律制裁的保护伞。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拒绝回答警察或者法庭的提问,并且这种拒绝陈述的行为不应作为有罪的证据;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司法人员在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证明刑事被告人有罪之前,不应认定其是罪犯或应认为其是无罪的。这种原则的核心是只能以证据定罪,只要罪犯死不张口,检方又拿不出可靠的证据,罪犯就可以逍遥法外。在执法部门已经或能够掌握足够证据的情况下,这样的原则是行之有效的;或者在那些尚“有良心”的刑事被告人身上,这样的原则也是很好的,因为这些尚有良心的被告人会自动说出他们的犯罪行为。但是,对于那些罪大恶极、老奸巨猾的犯罪分子来说,他们要么作案不留蛛丝马迹,要么善于钻无罪推定、程序正义的空子,他们反而得不到应有的惩罚。1995 年的辛普森杀妻案就是一个例子:嫌犯残酷杀害他的前妻及其男友,还驾车逃跑,抗拒执法,结果由于原告没有足够的证据,让被告逍遥法外,在法庭上被无罪释放。

第三,强大的律师团太厉害了,这成了诉讼成败的关键。在辛普森案件中,辛普森重金聘来几位全美著名的黑人和白人律师,组成强大的辩护团,号称“梦之队”。他们充分利用程序正义的原则,巧妙地质疑每个不利于被告的证据,把具有强烈作案动机、能力、和手段的杀人犯辨成了无罪的无辜者。在这次凯西·安东尼案中,首席律师是侯赛·贝艾兹(Jose Baez),此人的辨术十分了得,在做实习生时,他就与其他律师合作在 34 个案件中赢了 32 个。在这个律师团队里有一位大家都很熟悉的李昌钰先生,他是世界知名的刑事鉴识专家,在辛普森案件中就扬名四海了,这次在凯西·安东尼案中又一次发挥作用。

伍加,2011年7月9日,周六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11-7-1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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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3  

第一篇文章分析得不错。第二篇就差了。

本案陪审团很懂法律,做出基于理智而不是感情的判决。陪审团由普通美国公民组成,由此可见美国人的人文素质。如果换在中国,这个死有余辜的凯西死定了。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11-7-10 0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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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豆凡

#4  

这个案件的审理和后续,在很多方面都有促进美国经济的作用。

陪审团不认为女被告没有杀人,但却无法依照控诉方提供的证据来得出女被告杀了人的结论。因为Double Jeopardy那一条,女被告罪名被撤销后,她一下成了自由的铁人。

如果女被告和受害幼女不是亲子关系,或背景里有和Scott Peterson类似重量的枝杈存在,她是会被牢牢钉住的。

因为西方社会对知名权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曾经的嫌疑犯有许多条件靠自传或外传而发财成为一个百万或千万富妇,也会进一步地促进美国经济,就像OJ Simpson那样。


2011-7-10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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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豆凡

#5  

如果在中国,一个女人在孩子被隐蔽地杀了以后一个多月才向外界透露自己孩子没了(而不是跟人说孩子被杀了),她大概不会被审,也不会被关,孩子没了,"你怎么这么晚才登记啊,去填张表,最近去火车站或其他拥挤场所了没有? 孩子去什么湖泊游泳池了没有?",

邻居当然会谣言加同情加猜测,但都是背后的指指点点,她一转身,嚼舌的一群就吓得散开了。警方肯定会帮着找找,女人自己愿意的话,也努力“找”去。

再过几年,她搬了家,警方发现了很多失踪的孩子,有和女人被杀孩子比较象的,但联系不上她了...

她如果是个流动人口,估计在孩子被悄悄杀了之后连跟大家透露孩子没有了的必要都没有...


2011-7-10 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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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豆凡

#6  

早听说黑龙江的大森林里埋过许多人。有解放前的,也有解放后的。谁知道谁杀的还有谁杀了谁。


2011-7-10 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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诗人之赋

#7  

世界上有罪恶,就有罪恶的牺牲品!


2011-7-10 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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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豆凡

#8  

同意,也可以说,世上有牺牲品,就有些人去祭祀了...


2011-7-11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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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豆凡

#9  

中国(还有几个其他国家)和很多西方社会的刑法公认地存在很大差异,虽然前者也在数年前把被捕者在定罪之前改叫嫌疑人。然而,审判时先认定有罪的思路仍然存在。比方说,一个人在认定胳膊露出来的情况下,捉襟见肘地辩白说自己穿了许多,经常是比较困难的。而西方社会的刑事辩护中,捉襟见肘却不一定足够说明那个人没穿许多,嫌疑人捉襟见肘不一定就一定会把胳膊露出来。

而想到类似主帖中那个恐怖女的事情,这种父母因为某种说不清的“缘故”把孩子弄“没”了的事情,在中国不大可能出现类似的媒体/社会波澜。中国人口庞大,尚未建立详细准确也即时的档案,目前并不存在类似西方那样具有“强硬”权力的社会性质的少儿监护/保护机构,杀子或虐待孩子的邪事在中国应该也发生,但没有人“知道”,也没有人能够好好地“管”。打个比方(瞎编的,希望不会发生),一个三岁半的孩子,被锁在家里,没吃的,又馋又饿,扒拉了一通,发现了一个药瓶,把里面的糖衣片一把又一把都给吃了,结果中毒死了;当然这里存在类似虐待的情形,也有药品包装的安全问题,但,孩子的父母或监护人不太可能成为被告,这里也不太可能有原告。而没有考虑设计儿童安全瓶盖的药品厂家,更显得没有关系了... 当然,家里人因此结仇是非常可能的。


2011-7-11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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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y

#10  

  此案跟辛普森案確有相似處——推理明確,證據不足。



千江漁翁,泠然御風。手揮無絃,目送歸鴻。
2011-7-11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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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11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11-7-10 06:31 AM:
第一篇文章分析得不错。第二篇就差了。

本案陪审团很懂法律,做出基于理智而不是感情的判决。陪审团由普通美国公民组成,由此可见美国人的人文素质。如果换在中国,这个死有余辜的凯西死定了。

第二篇为什么“就差了”?这个判决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她既然撒谎,怎么会是无罪的?


2011-7-11 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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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12  

Please let me zt the following article as my answer.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杨林 at 2011-7-11 18:43:
第二篇为什么“就差了”?这个判决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她既然撒谎,怎么会是无罪的?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11-7-12 0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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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13  

在美国,法律并非公平和正义的代名词

啸寒 / creaders

三年前,两岁女孩凯莉失踪的案子引起美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后来女孩尸体找到,其母凯西·安东尼因为涉嫌谋杀亲生女儿而成为被告,并以一级谋杀罪被检方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她将面临被处以死刑的命运。然而,7月5日,陪审团对安东尼杀女案作出裁决,宣布被告罪名不能成立。

这一判决引起了众多美国人的强烈不满,很多网友纷纷登陆facebook和twitter表达自己的愤懑情绪。在电视台对公众的采访中,民众对安东尼被裁无罪的反应多半是不可思议和令人震惊。很多民众甚至质疑司法的公正性,到安东尼父母家门前抗议,到凯莉尸体发现地悼念。难怪有媒体称,这是自1995年辛普森杀妻案以来最引人关注也倍受争议的裁决。

关于安东尼杀女案的详情,媒体已经有非常详尽的报道,这里不再赘述。从法律和法庭的审判程序来看,陪审团裁定安东尼罪名不能成立的原因有两条,一是检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凯莉的死因,二是检方指控的一级谋杀罪证据不足。如果检方的指控是过失杀人罪,那么陪审团或许有可能会裁定安东尼有罪。这显然是检方在诉讼过程中所犯的一个重大失误。

从安东尼案的审判结果,人们不禁提出疑问,美国的司法是公平和正义的吗?有这样的疑问并非怪事,但人们往往会忘记,法律面前讲的是证据,检方和被告方对于一项罪名的指控和辩护,主要的依据是证人和证物。而陪审员作出裁决的依据是他们相信哪一方的说法更接近于事实。这里的事实,也并非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理解的“真实”,而是有证据支持的“事实”。由于没有充分的证据,安东尼的一级谋杀罪便不能成立。然而从社会和伦理角度上看,多数民众却无法接受这样的法律裁决结果。

安东尼一案也使我们更好地解读了美国法律的精髓,即“宁肯放过一千,绝不错杀一个”。试想,如果安东尼一级谋杀罪罪名成立的话,她恐怕是必死无疑。安东尼对女儿的意外之死在法律上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而且她说谎试图嫁祸于人,更是罪加一等,但这些都不是构成一级谋杀罪的证据。所以安东尼可以在谋杀罪上解脱出法律对她的制裁。但是作为一个母亲,在女儿死亡事件中,她应当负更多的责任和接受更多的处罚,这也是合乎常理的。然而由于检方在起诉中的不慎重,甚至可以说是犯糊涂,使得安东尼本应受到的处罚却在法律上无法体现出来。这也是为什么安东尼被裁无罪释放,会在美国社会引起轩然大波的重要原因之一。

参与安东尼一案的一名陪审员向媒体表示,在投票断定安东尼没有杀人之后,她和其他陪审员都哭了,并且觉得非常恶心。这名陪审员说,我没说她无罪,只是觉得证据不足。如果不能证明她犯了什么罪,就无法判断该给她什么惩罚。由此可见,陪审团的成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范来行使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凭借感情或是道德来下结论。

这一事件也从另一个角度反映出了一种社会学现象,在某些情况下,公平与正义也不能仅仅依靠法律得以表现。法律只能是在其有限的作用范围内寻求一种平衡,仅此而已。而民众所关心的道德和伦理意义上的公平与正义,只能靠社会舆论和人们的心灵诉求去表达和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美国,法律也并非是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唯一途径。换言之,如果把法律简单地理解为是公平和正义的代名词,那纯属于是一种与现实不怎么相符的幼稚可笑的想法。

这不禁令我想起了当年辛普森杀妻案公诸于世时,媒体随机采访民众的现场报道。有白人对着话筒非常沉痛地说,“这就是我们的法律体系,它就是这样运作的,好,你要接受它;不好,你也得接受它。”这番话虽然很无奈,但确是陈述了一个事实。这就是真实的美国和美国的法律,有利有弊,这是不是也符合一切事物都必须遵从的两分法呢?

2011年7月9日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11-7-12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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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14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11-7-12 05:35 AM:
在美国,法律并非公平和正义的代名词

啸寒 / creaders

三年前,两岁女孩凯莉失踪的案子引起美国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后来女孩尸体找到,其母凯西·安东尼因为涉嫌谋杀亲生女儿而成为被告,并以一级谋杀罪被检..

这篇看标题就更糟。法律本来就是为了伸张正义的。


2011-7-12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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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15  

她对警方的撒谎被判有罪,获四年徒刑。

“她撒了谎,所以一定杀了人。”这个合理推论在中国法庭行得通,在美国却不行。美国法庭要的是铁的证据,而不是推论,哪怕是合理、严格的推论。

这个案子,道义或许没有得到伸张,法律尊严却被维护,所以是一个较为不坏的结果。只要法律在,道义就能更广泛地被伸张。

"参与安东尼一案的一名陪审员向媒体表示,在投票断定安东尼没有杀人之后,她和其他陪审员都哭了,并且觉得非常恶心。这名陪审员说,我没说她无罪,只是觉得证据不足。如果不能证明她犯了什么罪,就无法判断该给她什么惩罚。由此可见,陪审团的成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范来行使他们的权利,而不是凭借感情或是道德来下结论。"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11-7-12 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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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16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11-7-12 09:03 AM:
她对警方的撒谎被判有罪,获四年徒刑。

“她撒了谎,所以一定杀了人。”这个合理推论在中国法庭行得通,在美国却不行。美国法庭要的是铁的证据,而不是推论,哪怕是合理、严格的推论。

这个案子,道义或许没..

所以,这个案子(还有Simpson的案子),没有什么可值得大书的。把明显的杀人犯给无罪释放了,有什么好自豪的?


2011-7-12 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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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y

#17  

  法律很尊嚴,法律亦很無奈。



千江漁翁,泠然御風。手揮無絃,目送歸鴻。
2011-7-12 1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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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sunlover

#18  

安东尼昨晚出狱了。

首篇文章说得不错:“如果没有媒体的大幅报道,和随之而来公众对被告的愤怒,控方也许会有比较大的空间处理这个案件(比如选择对罪案的成立有比较轻的要求的罪名。)”。

在美国为何一个案子不能两审?可能是为了节省资源,不然会没完没了,对原告也更加不利。所以,一审定乾坤,不可儿戏。

这个案子,陪审团做了一件典型的“正确的坏事”。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11-7-17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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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y

#19  

  安東尼是後半夜出的獄,現在已經不知去向,為的是躲避公眾視線,免遭傷害。上圖示凱西‧安東尼及其已故女兒凱麗。下圖示凱西‧安東尼凌晨步出監獄大門時的情形。bbcodeurl('http://t3.gstatic.com/images?q=tbn:ANd9GcTGQahcQZiica0X2nSpVwq6Z-smcDnjb-GuEHsAXXQW4unRHG7roXIJXf1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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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江漁翁,泠然御風。手揮無絃,目送歸鴻。
2011-7-18 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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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林

#20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11-7-17 04:15 PM:
安东尼昨晚出狱了。

首篇文章说得不错:“如果没有媒体的大幅报道,和随之而来公众对被告的愤怒,控方也许会有比较大的空间处理这个案件(比如选择对罪案的成立有比较轻的要求的罪名。)”。

在美国为何一个..

"正确的坏事"是一个伪命题。如果是坏事,就不能是正确的。这只能是说明法律的漏洞。


2011-7-18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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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yy

#21  

  據稱,安東尼其人,平日生活放浪,加上小女可愛,輿論普遍譴責安東尼。當然,亦有少數支持的,有的男子,公然舉牌,上書欲娶安東尼為妻云云。很是新聞。



千江漁翁,泠然御風。手揮無絃,目送歸鴻。
2011-7-19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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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豆凡

#22  



引用:
Originally posted by thesunlover at 2011-7-18 12:15 AM:
在美国为何一个案子不能两审?可能是为了节省资源,不然会没完没了,对原告也更加不利。所以,一审定乾坤,不可儿戏。

关于Double Jeopardy,我的理解是,一个案子在所有证据都已经在审判过程中公呈了并经过控辩双方的交锋,如果指控最终被撤销,该案例不能够再审。但如果有新的有力证据出现,比如说曾经的嫌疑人在头脑清醒的前提下陈述了他或她的犯罪行为,这个案子是可以再审的。

而我上面对double jeopardy的理解不太对。关于double jeopardy的应用和限制咨询了一下,对这个案例来说anthony女士算自由了。就算她后来向全世界坦白她杀了自己的孩子,第一次审判杀人罪名被撤销以后,她就真和那个杀人案子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一点关系也没有了,就算有了再多再充分的证据,警方也会拿她没办法。合理也不合理。说是对人权的一种维护,它的初衷应该算是。


2011-7-19 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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