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  注册 | 登录 | 首页
作者:
标题: 邓玉娇案精彩评论文章 上一主题 | 下一主题
thesunlover

#1  邓玉娇案精彩评论文章

邓玉娇案实质是突破了社会心理承受的底线

万维读者网作者: 冼岩 / 2009-05-25


随着官方态度的明朗,鹦鹉学舌却自称尊重法律和理性的人也越来越多。这些人标榜冷静、客观、理性,好像理性就是他们家养的一条狗,只会跟着他们跑。说什么“不要干涉独立办案”、“不要被激情掩盖事实”、“回归司法才能求得邓玉娇案的公正”——什么叫做“回归司  
法”?邓玉娇难道不是一直被“司法”着吗?难道不正是因为司法不公,才激起舆情激愤、积极介入吗?

这些伪理性主义者不管自称是什么专家,懂多少法律,他们都回答不了一个最简单的问题:除了拔刀反抗,邓玉娇还能怎样?难道只有顺从强暴,才符合所谓法治对普通公民的期待吗?

要么顺从,要么因反抗而获罪,如果一个社会留给弱者的只有这两种选择,那么这不仅是邓玉娇个人的悲剧,更是我们整个时代的悲哀,是法律制度本身在犯罪,在颠覆先于且高于一切法律的人类普遍正义法则。舆论所谓“非理性”的积极介入,正是要挽救这种悲哀,制止这种犯罪。

当然,巴东公安局并不认为邓玉娇还需要什么其他选择,所以他们毫不迟疑地将案件定性为“故意杀人”,甚至连“防卫过当”也不予考虑。或许在他们看来,玩了就玩了,奸了就奸了,官人们看得起你,你应该高兴还来不及,怎么还需要“防卫”,还需要“反抗”?

不由得想起了林冲、吴琼花与白毛女,如果他们现在还在,看到这样的事,不知道心里会怎么想?

或许,只有到了此时此刻、此情此景,人们才能够真正理解,为什么会有一个词叫做“逼上梁山”——那是一种完全没有了指望的绝望,是无边无际的彻底黑暗,因为它突破了“总要给老百姓留下最后一线活路”的最终底线。对此,巴东县公安局及一些鹦鹉学舌文人却轻描淡写说“只是一件普通的刑事案件”。或许他们的意思是,因为他们经常干这种指鹿为马的勾当,所以才觉得“普通”。实际上,近年来这种“突破底线”的事情确实也并不罕见,但像这样公然诬良为罪,在众目睽睽之下还坚持要突破底线的,却是闻所未闻——这才是民意激荡的理由。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30 11:04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thesunlover

#2  

邓贵大确实罪不至死,但死了也是白死

万维读者网作者: 冼岩 / 2009-05-26


“邓贵大罪不至死”,这是主张“邓玉娇有罪”一方的主要依据。确实,邓贵大们不过是在娱乐场所要求色情服务而已,纵然搞错了对象,纵然使用了暴力,倒也不见得就罪该至死。但是,他死了也没有什么,算不得是多大的冤屈,因为所有的过错都在他本人,与别人无涉。

既然你施行强保,就要有着可能面对反抗的自觉。反抗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不造成伤害;伤害可能大,也可能小。不管结果如何,都是由你的强制行为造成的。对方没有反抗,或者反抗没造成伤害,或是伤害不大,这是你的“运”;反抗造成了大的伤害乃至死亡,这是你的“命”——你就当是出门被天上掉下来的馅饼砸死好了。邓贵大的罪不至死,并不构成对邓玉娇反抗行为正当性的否定,哪怕邓贵大因此而丧命。在这个事件中,主动的、可以控制事态的是邓贵大,而不是邓玉娇;邓玉娇完全是被动的,她别无选择。正如交通事故要由主动肇事一方负全责一样,邓贵大死了也是白死。

从根本意义上说,邓玉娇才是真正的自由主义者,因为自由的真意就是“免于被强制的权利”。邓玉娇持刀反抗的目的,无非就是“免于被强制”。自由主义视“自由”为首要价值,即意味着为了“免于被强制”,可以使用一切手段,直至“免于被强制”这一目的实现。邓玉娇就是以行动,践行了这一理念。是否“防卫过当”,不能仅仅依据对强制者的伤害程度来判断,而更要看被强制者当时是否还有可“免于被强制”的其他替代手段。如果没有其他可选项,当时的行为及其后果就都是正当的。在这里,必要性即合理性。

情势酝酿至今,此案的社会导向意义已经十分明确:如果邓玉娇被以“故意杀人罪”起诉(不知道这“故意”一说是从何而来,莫非法律也生了斗鸡眼?),则意味着强势者的胜利,同时也警示世人:当弱者面对强者的强暴欺凌时,不得反抗,反抗的结果必然是再遭另一种更强大力量的强制,即法律的制裁;如果邓玉娇能够免于被起诉,乃至法律反过来追究强暴者的责任,那么,当以后强势者再施行强制时,就必须顾忌一二了,法律已经再也不是他们对付反抗者、保护自己的专属工具了——这将是弱势者以鲜血争取来的进步,不管这鲜血是自己的还是别人的。在强势群体掌控一切的社会,弱者可以逼使强者让步的惟一手段,就是“血酬”。孙志刚案如此,希望杭州飙车案、巴东刺官案也能如此。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30 11:06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thesunlover

#3  

巴东案告诫国人正义其实是奢望

万维读者网作者: 冼岩 / 2009-05-25


虽然温家宝总理公开宣示“正义是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但巴东案的最新变化却提醒人们:很多时候,正义于今日中国还只是一种奢望。

这种理论与现实、表达与行为的差距说明,要么中国现在还不是温总理所说的社会主义国家,要么正义只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首要价值,而不是“政府”的。以行为和现实相衡量,政府的首要价值似乎是稳定;正义是否也是它的价值之一,还要打个问号。

由于政府首要关心的只是稳定问题,因此容不得任何哪怕只是“可能影响稳定”的因素存在、滋长,于是“压制”成了最常用的手段,哪怕因此而使地下潜伏越来越滚烫的火山——正义之所以在理论上成为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不仅是因为它有着道德上的正当性,同时也因为它具有功能上的平衡性。缺少了正义内核的稳定,不管其外壳如何坚硬,也终究难以持久。

从中央到地方的这种稳定焦虑症,正中特殊利益集团的下怀。以“维稳”之名,他们可以轻易扫清利益延续与扩张路上的一切障碍。于是,政府“稳定焦虑症”缓解的代价,就是民间“正义饥渴症”的越来越严重。

与类似情形一样,在巴东一案中,这种以“维稳”名义进行的压制,主要在两方面展开动作。一是压制舆论的声音,于是据说媒体和网络被打招呼,对此案的处理要低调,不能再上首页;二是压制受害者,不但邓玉娇本人一直被“控制”,其母亲也被反复折腾,终于传来其母与辩护律师解除委托的消息——一个没见过多少世面的乡村妇女,哪里应付得了几级专政机关的软硬兼施。人们看到,就在“湖北省公安厅领导”接见邓母不久后,事态就急转直下,变得越来越诡异莫测了——当然,人家只是出于公心,一切为了稳定。

两方面的动作,目的只有一个:尽快平息事态,不要再起波澜,将影响缩至最小。相对于事态平息的速度要求而言,事件本身的是非曲直似乎是次要的。事已至此,国人也不应再抱有任何不切实际的期待。不要再想着如何在此案中体现正义价值的首要性,不要想着去辨明此案中什么是荣、什么是耻,也不要寻求那传说中的正气、期待某个青天大老爷会跳出来“讲正气”——因为这不符合“低调处理”的原则。身为老百姓,咱们还是来点最低级、最现实的期盼吧——请再也不要伤害邓玉娇了!不要再对她进行“约束性”伤害或其他伤害,不但不要让她受到不公正的刑罚,而且不可以将莫须有的罪名加到她身上——老百姓再也受不了这样的刺激与折腾了。

“无罪释放”是民众在明白“正义无望”后的心理承受底线。如果法律判处邓玉娇有罪,这样的法律就是在视全国老百姓为罪人,潜在的罪人。因为我们每个人都清醒地知道,当我们也面临与邓玉娇类似的困境时,我们的惟一愿望,就是自己能够做得像邓玉娇一样好——虽然可能大多数人确实做不到。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30 11:09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thesunlover

#4  

由邓玉娇案引出的一个想不明白的问题

万维读者网作者: 冼岩 / 2009-05-29


有人说,邓玉娇案彻底颠覆了国人心目中的善恶、美丑、真假、是非与荣耻。中国人从此只能相信强权,相信实利,再也不要讲什么是非与公义。社会价值、道德伦理从此将倒退一万年,退回到“人吃人”的野蛮时代。

有人说,邓玉娇案遮盖了弱势群体头顶上仅存的最后一丝光亮,让他们由失望而绝望,彻底陷入了无边黑暗。

余生也晚,余智也愚,没有这么多的推测与联想,却有一个疑问始终盘梗在心头,无论如何、不管怎么也挥之不去。这个疑问就是:既然在今天,在现在,吴琼花杀死南霸天仍然是“犯罪”,那么当初共产党为什么要推翻国民党呢?——为此,可是死了数以万计的人啊。难道仅仅是因为,在国民党的治下,吴琼花的罪行判得不准确,没有将其定性为“故意杀人罪”?

当然,人们也看到,这个时代似乎确实不一样了。要是今天喜儿再碰到黄世仁的话,她连逃都逃不出去(三个大男人按着呢,据说这叫做“争执”)——要么顺从,要么犯“故意杀人罪”。所以,白毛女是不可能再出现了。那些为了今天而抛头颅、洒热血的千万革命先烈,确实可以安息了。

但是,我的问题还是没有答案……据说现在中央有了马克思主义创新工程,准备搞一套新的、适合于解释现状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出来——希望这里面有高人能够出来解我疑惑。

我相信,这绝对不只是我一个人的疑惑。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30 11:11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thesunlover

#5  

舆论干涉司法的正当性

万维读者网作者: 冼岩 / 2009-05-25


在“杭州飙车案”、“巴东女服务员刺官案”激起全民热血的当口,一种鹦鹉学舌的声音出现了,称舆论的高调介入是一种暴力,干涉了司法,影响了司法的独立性。

舆论当然是在干涉司法,因为它有权力、有必要干涉司法。司法权力并非是从天上掉下来的某种神圣权力,它只不过是公权力的一种。所以,它绝没有“神圣”到可以不接受外界监督的程度。作为以监督为行权惟一方式的“第四种权力”——舆论,当然要对包括司法在内的前三种权力进行监督,形成干涉。

在当下中国,舆论的这种干涉更具有特殊的正当性,因为它是惟一有可能代表大多数人尤其是弱势群体利益的力量。中国的现状是,各种强势群体都有自己干涉司法的手段,或者权,或者钱,而舆论是弱势群体的惟一依仗,是他们惟一可指望的最后稻草。即使是中国老百姓对“青天大老爷”的仰望,也需要通过舆论的中介才有可能被送达。在官民、贫富冲突中,弱势一方都把手伸向了舆论,而舆论在很多时候也确实不负众望,纵然它很多时候未能改变最终的结果,却也确实传递了无力者的希望。

当民众察觉司法不公时,舆论为什么不能介入,为什么不应介入?所谓司法的独立性,除制度安排外,是针对司法机关及其从业人员而言的,是指他们应该无惧于包括权力、舆论在内的外部压力,秉公持法,而不是说司法具有可以免于舆论监督的特殊性。司法依法律而行,舆论凭正义而言,你做你的,我说我的。如果司法官员真正问心无愧,当然可以无视于舆论的压力,甚至视压力为动力;那些感受到压力的人,很可能心中有愧乃至有鬼,更证明了舆论干预的必要性。

在“巴东女服务员刺官案”中,司法不公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明明是抗暴女英雄,却被当作“故意杀人”嫌犯,不但遭到刑拘,而且被强制关到精神病医院,接受所谓的“约束性保护”——手腕和踝、膝等部位被用布条约束后固定在病床上,以限制其活动能力和活动范围。当此之时,舆论岂能沉默?案情至此,一些所谓的专家告诉人们,女服务员邓玉娇最好的结局也不过是获得轻判,即至少要获刑几年。如果司法执行的结果最终确实如此,那么说明在我们这个社会,在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弱女子面对强暴时只有两种选择:要么顺从;要么反抗,然后坐牢几年。在此情此景下,相信绝大多数人其实已经别无选择。难道这就是司法所希望达到的示范效应吗?

在“杭州飙车案”中,如果不是舆论的积极干涉,“富家子”或许早已在“70码”的掩护下脱身,焉有后来被以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正?从孙志刚案、刘涌案到最近的王帅案......无一不是因为舆论的干涉,才纠正或制止了司法的不公。大量事实早已见证舆论介入的正当性和必要性,为什么在今天还有人企图限制这种最有可能代表民意和正义的声音呢?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30 11:16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thesunlover

#6  

哀哉,一个小小的野山关,也爬不过去了!

章文


最近评论时事的欲望,越来越低落了。因为,中国越来越让人看不懂了,此刻更是如此。

一个弱女子遭遇三位男性官人围攻非礼,奋起反抗致一人死命、两人受伤,完全是正当防卫,结果现在要被弄成“精神病”。

更荒唐的是,此事已不准报道,前往报道的两名记者遭遇当地人殴打!僻远小镇,竟然牵动中央最高层神经,他们出面干预,要将这惊天大案活生生消弭于无形,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其背后是强权逻辑,“老子说了算!”,以前如此,现在如此,从来如此。

我们究竟生活在怎样的中国呢?据说现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都等着中国去拯救,据说世界要由中国和美国(G2)联合共管。

可是,我不明白,生活在这片土地上的邓玉娇们,靠谁去拯救?难道只能以命抗命么?和谐社会,就是要这样子,靠强权,靠谎言,打造出来么?

一个国家不能让他的人民,尤其是底层人民,获得尊严和幸福,它再强大都没意义。我宁愿生活在一个籍籍无名的太平洋岛国上,也不愿分享这用血泪凝成的大国辉煌。

这大国辉煌和升斗小民无关,或者,它越辉煌,小民越遭殃。

一个小小的野山关,我们都爬不过去么?当年可是爬过雄伟雪山的。60多年来,堕落何其之快!

ZT from CND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5-30 23:54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冬雪儿

#7  

“小小的野山关,我们都爬不过去么?”——多么希望故国这次能爬过小小野山关。可是我悲观得很地感觉到,希望极其渺茫。


2009-5-31 00:34
博客  资料  信箱 短信   编辑  引用

海外逸士

#8  

國內的司法本身就是被政府及權勢者一再強奸的妓女。別談司法公正。所以象楊佳那
樣殺一個夠本﹐殺六個賺五個。


2009-5-31 14:17
博客  资料  主页 短信   编辑  引用

thesunlover

#9  

邓玉娇案使一些刑法专家有些变态

Jean / creaders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后,一批刑法专家迅速粉墨登场为邓玉娇“有罪免罚”的判决唱起了赞歌。如北师大法学院的 卢建平 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的 高一飞 教授,武汉大学的 马克昌 教授等,他们异口同声地认为邓贵大等人对邓玉娇的行为不属强奸行为,也不属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因此邓玉娇不拥有无限防卫的权力,必须承担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鉴于防卫过当非罪名,故必然会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定罪)。这些教授都有许多耀眼的法律精英头衔,他们一致肯定一个初级法院的判决,似乎完全可以一言九鼎了。但是看了他们别出心裁的论证过程,并没发现有什么令人信服的法理精髓阐述,更多的是立场使然下的逻辑诡辩和装聋作哑。下面围绕他们主张的不构成强奸罪和不存在严重暴力的问题,作出如下相反论证: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中违背妇女意志是构成此罪的本质特征。只要在这个前提下为达到奸淫妇女的目的而采取的任何手段,都属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所谓“强行”手段,是指为奸淫目的而防止妇女反抗的所有行为,而绝非一定要出现严重危及妇女人身安全的暴力行为才能构成此罪。如推倒或按住妇女身体的某些部位,用酒灌醉、麻醉等使妇女不能反抗等行为,虽不会对妇女的人身安全造成多大损害,但同样属于构成强奸罪的“强行”行为。

法律之所以要特别赋予强奸罪实施过程中的受害人拥有无限防卫权力,在于强奸行为对妇女的精神恐慌和身心伤害是极其严重的,常会引起精神失常或自杀,因此必须把妇女性的不可侵犯性看成与人的身体、生命一样重要;只要妇女能合理地判断出对方是企图强奸自己,并在作出初步反抗后并不能阻止犯罪继续进行的,即可对正在实施的任何强奸行为采取无限防卫。在现实生活中,一般的强奸犯也总是在语言威胁和轻微暴力不能得逞时,才逐渐增加暴力程度的。如果认为只有强奸犯实施了劈头盖脸的暴力打击或凶器威胁时才能进行无限防卫,显然是对法律的恶意歪曲;而且等到将妇女打昏或打死再实施奸淫,那就不仅是强奸罪了,而是数罪并罚的问题了。  

现在再来看邓玉娇是否防卫过当就比较容易了。邓贵大等人企图与邓玉娇发生性关系,以及邓玉娇严加拒绝后继续发生强行的肢体接触,对此各方面是无法否认的,也就是说主客观上都是符合违背妇女意志这一强奸罪的本质特征的。存在的分歧主要在某些客观方面,即从黄德智在水疗区向邓玉娇要求性服务以后,到邓贵大被剌死亡期间,双方发生的一系列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行为和正当防卫行为?  

专家们认为邓贵大等人的行为不属强奸行为,主要理由是当时有多人在场。这对一般不了解具体情况的善良人来说,是可以得到认可的。但正如黄德智所认为的那样,女人到这里来就是来提供性服务的;在一个能提供异性洗浴服务的梦幻城,他们根本不用顾虑几个服务人员会对他们的性要求会带来什么妨碍。邓贵大等人在酒足饭饱之后轻车熟路来到邓玉娇所在的娱乐场所,并对其肆无忌惮地实施以奸淫为目的的强行手段,没有他人在场反而是不可思议的。事实也证明她们这几个人没有制止邓贵大等人的强行行为,也没有采取报警等措施。  

所以,刑法专家们一厢情愿地要为邓贵大等人树立“知廉耻”的牌坊,无论从法律上和实践中都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更何况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教室里、广场上,都曾经发生过有多人在场的强奸或轮奸案件,难道这些都是不可能发生的虚假报道吗?  

其次,高一飞等法律专家不从主客观相统一来认识邓贵大等人客观行为的性质,而是喋喋不休地将他们的强行行为肢解成一般的推坐、纠缠、殴打、侮辱、肢体接触等行为,由此认为这些一般违法行为与强奸罪不搭界、与严重危及人生安全的暴力也不搭界,因此邓玉娇无权实施无限防卫。但是,以实施奸淫为目的的任何违背妇女意志的行为,都属强奸性质的行为,这是谁也否认不了的。高一飞玩弄的是故意混淆强奸罪的既遂与未遂关系,似乎只有强奸既遂才能实施无限防卫。但是根据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在强奸犯罪实施过程中,除非出现犯罪中止和犯罪终止形态时,均可无限防卫。高一飞把本质上的强奸行为肢解为一个个的具体一般违法行为,说他不懂法律肯定说不过去,只能推断他是站在某种特别的立场上别有用心作诡辩罢了。



因为我和黑夜结下了不解之缘 所以我爱太阳
2009-6-20 10:02
博客  资料  短信   编辑  引用

« 上一主题 纪实录 下一主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