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历

« 2024-3-28  
SunMonTueWedThuFriSat
 
     12
3456789
10111213141516
17181920212223
24252627282930
31      

博客目录

我的日志

    刘再复:论《红楼梦》的忏悔意识

    论《红楼梦》的忏悔意识 (1)

    刘再复


    《红楼梦》是中国古代小说唯一具有深刻忏悔意识的作品,曹雪芹通过他笔下的人物性格、悲剧故事、情节安排的隐喻以;及叙述者声音等不同层面渗透着忏悔情感。小说问世以来,各种研究批评汗牛充栋,但是,真正有自己阅读心得和学术发现的还是王国维和鲁迅等少数几家。他们的批评能够把握住《红楼梦》的悲剧性质,而且这种把握是建立在对文学之所以为文学的深刻见解之上。本文打算在他们的批评的基础上专题讨论《红楼梦》中的忏悔意识问题。这不仅是因为相比繁复的红学研究,这个问题涉足者不多,更重要的是借此可说明这部不朽小说的感人之处和美学魅力的关键之点。谈《红楼梦》不谈它的“共犯结构”,不谈它的忏悔意识,就不能透彻。因此,本文便从这一关键点切入,以对这部伟大小说的艺术价值作点新的说明。   

    一、悲剧与“共犯结构”  

    近百年来,对《红楼梦》悲剧领悟得最深最透彻的是王国维。换句话说,在20世纪的《红楼梦》研究史上,就其对《红梦》悲剧的阐释,其深度还没有人超过王国维。这种深刻性集中表现在一点上,就是它揭示了造成《红楼梦》悲剧的原因不是几个“蛇蝎之人”,即不是几个恶人、小人、坏人造成的,不是“盲目命运”造成的,而是剧中人物的位置及关系的结果。他说:

            《红楼梦》一书,彻头彻尾的悲剧也。……由叔本华之说,悲
              剧之中,又有三种之别:第一种之悲剧,由极恶之人,极其所
              有之能力,以交构之者。第二种,于盲目的命运者。第三种之
              悲剧,由于剧中之人物之位置及关系而不得不然者。非必有蛇
              蝎之性质与意外之变故也,但由普通之人物,普通之境遇逼之,
              不得不如是。彼等明知其 害,交施之而交受之,各加以力而各
              不任其咎,此种悲剧,其感人贤于前二者远甚。何则?彼示人生
              最大之不幸,非例外之事,而人生之固有故也。若前二种之悲剧,
              吾人对蛇蝎之人物,与盲目之命运,未尝不悚然战栗。然以其罕
              见之故,犹信吾生之可以免,而不必求息肩之地也。但在第三种,
              则见此非常之势力,足以破坏人生之福祉者,无时而不可坠于吾
              前。且此等惨酷之行,不但时时可受诸己,而或可以加诸人。躬
              丁其酷,而无不平之可鸣,此可谓天下之至惨也。若《红楼梦》,
              则正第三种之悲剧也。兹就宝玉、黛玉之事言之,贾母爱宝钗之
              婉媳,而惩黛玉之孤僻,又信金玉之邪说,而思压宝玉之病;王
              夫人固亲于薛氏;凤姐以持家之故,忌黛玉之才而虞其不便于己
              也;袭人惩尤二姐、香菱之事,闻黛玉“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
              是西风压倒东风”之语(第八十一回),惧祸之及,而自同于凤姐,
              亦自然之势也。宝玉之于黛玉,信誓旦旦,而不能言之于最爱之
              元祖母,则普通之道德使然,况黛玉一女子哉!由此种种原因,而
              金玉以之合,又岂有蛇蝎之人物,非常之变故,行于其间哉?不过
              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情,通常之境遇为之而已。由此观之,《红
              楼梦》者,可谓悲剧中之悲剧也。

    王国维的论述,除了王熙凤忌林黛玉之才的说法值得商榷之外,总的思想非常精辟。他富有真知灼见地道破《红楼梦》的悲剧,乃是共同关系即“共同犯罪”的结果,也就是与林黛玉相关的人物进入“共犯结构”的结果。造成宝黛爱情悲剧乃至林黛玉死亡的悲剧的,并不是几个“蛇蝎之人”,而是与林黛玉关系最为密切、甚至是最爱林黛玉的贾母等,连贾宝玉也参与了悲剧的制造。换句话说,从袭人、王熙凤到贾母、贾宝玉,他们都是制造林黛玉死亡悲剧的共谋。这里找不到哪一个人是谋杀林黛玉的凶手,也无法对某个凶手进行惩处,但人们却会发现许多“无罪的凶手”,包括贾宝玉也是“无罪的罪人”之一。所谓“无罪”,是指没有世俗意义或法律意义上的罪;所谓“有罪”,是指具有道德意义和良知意义上的罪,忏悔意识正是对“无罪之罪”与“共同犯罪”的领悟和体认。贾宝玉正是彻悟到这种罪而最终告别父母之家。王国维说,贾宝玉对林黛玉本来是信誓旦旦,然而当贾母决定“金玉良缘”时,他却不能拒绝、反抗最爱他的祖母。服从祖母,遵循“孝道’,在世俗意义上甚至在传统文化意义上他是无罪的,然而,对于林黛玉,他却负有良知之罪。如果贾宝玉对林黛玉的情爱具有彻底性,那么,他对林黛玉的良知关怀就应当在此刻表现为良知拒绝。但他没有拒绝贾母的选择。没有对贾母的拒绝便是对林黛玉的背叛。叩问这种灵魂深处的罪意识,才有文学作品深刻的精神内涵。王国维所说“剧中人物之位置及关系”造成的悲剧,完全可以翻译为剧中人物共同犯罪的悲剧。

    共同犯罪所以是无罪之罪,乃是因为这种罪并非刻意之罪,而是自然之罪,即“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性,通常之境遇”导致的罪,也可以说是无意识之罪。同为持有通常之道德,通常之人性,因此,犯有这种罪的罪人,其犯罪也符合充分理由律,即其罪也无所谓“不可”。贾宝玉与林黛玉是性情中人,贾母、宝钗、凤姐、贾政、王夫人、袭人等是名教中人,他们双方的冲突,乃是他们本着自己的信念行事.他们的行为本无什么可或不可。庄子用“知通为一”解释“自然”之势,其意思就是说,道路是人走出来的,事物的名称是人叫出来的。可有它可的原因,不可有它不可的原因;是有它是的原因,不是有它不是的原因。为什么是,自有它是的道理。为什么不是,自有它不是的道理。为什么可,自有它可的道理。为什么不可,自有它不可的道理。一切事物本来都有它是的地方,一切事物本来都有它可的地方。没有什么东西不是,没有什么东西不可。所以小草和大木,丑陋的女人和美丽的西施,以及一切稀奇古怪的事物,从道理上都可以通而为一。万物有所分,必有所成,有所成必有所毁。所以,一切事物从通体来看就没有完成与毁坏,它们都复归于一个整体。庄子说,“唯达者知通为一”。只有通达之土能够了解这个“通而为一”的道理。真正深刻之悲剧,就是冲突的双方都拥有自己的理由,都从某一角度符合充分理由律,也就是说,都在不同程度上确认这种“通而为一”的道理。这一美学原则放在《红楼梦》的阐释中,就是说,林黛玉的自由性情,本无“不可”;而薛宝钗的遵循名教,贾母、贾政的维持名教,也无不可。要问个是非究竟,追究谁是凶手,完全是徒劳无益的。《红楼梦》的伟大之处,正是它超越了人际关系中的是非究竟,因果报应,扬善惩恶等世俗尺度,而达到通而为一的无是无非、无真无假、无善无恶、无因无果的至高美学境界,从而自成一个区别于中国传统戏曲小说模式的艺术大自在。   

    《红楼梦》评论史上,对林黛玉与薛宝钗的褒贬一直争论不休。当然,从心灵的倾向上,《红楼梦》作者曹雪芹在他作品中的人格化身贾宝玉是更爱林黛玉的。但是,在构成贾林的爱情悲剧中,我们看到林、薛双方乃是代表着爱情悲剧中的二律背反。林、薛二人,不是善恶之分,而是爱情悖论的两端。如果林、薛真的是善、恶的代表,那么贾宝玉就无须如此犹豫、彷徨,他只要做一个除恶扬善的英雄,便可解决一切争端与矛盾,求得一个婚姻的大美满与大团圆。然而,恰恰是两个美丽女子所代表的悖论,她们各有可爱的理由,使得贾宝玉内心充满紧张与分裂,最后却都辜负了她们的深情,而承受着双重的罪恶。所以,林薛的冲突,也可视为贾宝玉灵魂的悖论乃至曹雪芹灵魂的悖论。   

    对王国维的悲剧论,我们还可借助黑格尔关于悲剧的著名论断来理解。从哲学体系上说,王国维运用的是叔本华的意志论,并非黑格尔的绝对理念论。但在悲剧美学上,两者却有一些相通之点。在黑格尔的悲剧论中,抽象的伦理力量分化为不同的人物性格及其目的,导致不同的动作和对立冲突,否定理想的和平统一。冲突必须解决,这解决就是否定的否定。冲突否定了理念的和平统一,悲剧最后解决又否定冲突双方的片面性。实际结局是悲剧人物的毁灭或退让,这便是“和解”。而结合到悲剧人物的罪责问题,黑格尔认为,就其坚持伦理理想来说,他们是无罪的,但就其所坚持的只是片面的理由,因而是错误的理想来说,他们又是有罪的。黑格尔从他的“正、反、合”哲学总公式出发,认为悲剧的结局毁灭了坚持片面的伦理力量的个别人物,从而恢复了伦理力量的固有力量,这就是理性或永恒正义的胜利,所以,它在观众中引起的不是悲伤而是惊叹和心灵的净化。这种理性胜利的悲剧之“合”,实际上是一种精神团圆式的理性团圆,并不能说明人类文学史上最深刻的悲剧,也不能说明《红楼梦》。但是,他在阐述悲剧中“正”、“反”双方的对立冲突时强调,冲突双方并非善恶的两极,反之,双方都具有为自己辩护的理由。他在说明悲剧的动因乃是伦理力量分化为不同的人物性格及其目的而导致不同的动作和对立冲突之后,便作出如下判断:

        这里基本的悲剧性就在于这种冲突中对立的双方各有
        它那一方面的辩护理由,而同时每一方拿来作为自己所坚
        持的那种目的和性格的真正内容却只能是把同样有辩护理
        由的对方否定掉或破坏掉。因此,双方都在维护伦理理想
        中而且就通过实现这种伦理理想而陷入罪过中。

    这就是说,本来对立的双方各有自己行为的理由,但是,对立的双方都要坚持自身片面的伦理立场,都要否定对方才能肯定自己,所以都有罪过。黑格尔所论述的正是性格悲剧的二律背反:对立双方都有理由,但双方都掌握不了关系的“度”,因此造成关系的破裂和悲剧。王国维所说的由人物的位置及关系所造成的悲剧,与黑格尔的这一论述是相通的。因此,王国维所批评的由于恶人造成的悲剧和由于盲目命运造成的悲剧,也早巳受到黑格尔的批评。黑格尔认为:

        悲剧纠纷的结果只有一条出路:互相斗争的双方的辩
        护理由固然保持住了,他们的争端的片面性却被消除了,
        而未经搅乱的内心和谐,即合唱队所代表的一切神都同样
        安然分享祭礼的那个世界情况,又恢复了。真正的发展只
        在于对立面作为对立面而被否定,在冲突中企图否定对方
        的那些行动所根据的不同伦理力量,得到了和解。只有在
        这种情况之下,悲剧的最后结局才不是灾祸和苦痛而是精
        神的安慰,因为只有在这种结局中,个别人物的遭遇的必
        然性才显现为绝对理性,而心情也才真正地从伦理的观点
        达到平静,这心情原先为英雄的命运所震撼,现在却从主
        题要旨上达到和解了。只有牢牢地掌握这个观点,才能理
        解希腊悲剧。因此,我们也不应把这种结局理解为一种善
        有善报,恶有恶报那种单纯的道德上的结果,如常言所说
        的,“罪恶在呕吐了,道德坐上筵席了”。这里的问题绝对不
        在反躬自身的人格的主体方面怎样看待善与恶,而在冲突如
        果已完全发展了,人们就会认识到互相斗争的两种力量获得
        了肯定的和解,双方还保持住原有的价值或效力。这种结局
        的必然性也不是一种盲目的命运,即古代人常提到的那种无
        理性的不可理解的命运的主宰;而是命运的合理性……

    黑格尔确认:第一,悲剧的结局不应是除恶扬善的单纯的道德结果(王国维所说的第一种悲剧便是这种结果):第二,悲剧的结局不应是盲目命运的结果(王国维所说的第二种悲剧)。这两点显然与王国维的悲剧论相通。但是黑格尔认为,悲剧的结局应是“对立面作为对立面而被否定”(否定之否定),这就是承认凡是存在都是合理的,所谓和谐,也就是对存在合理性暂定。

    黑格尔这种对存在合理性的绝对肯定,能够说明希腊悲剧,但不能充分说明《红楼梦》。《红楼梦》与希腊悲剧一样,它不是作者(反躬自身的人格主体)裁决善与恶的结果,也不是盲目命运的结果,它让双方都有辩护自身的理由,也写出双方性格的“片面性”,但是,曹雪芹却有赋予双方片面性不同的比重,心灵上支持一方的片面性,并对这一方的片面性的毁灭给予同情。悲剧最后也无法完全“和解”,无法完全肯定原先的道德秩序,无法肯定现实存在的合理性,反之,它的无法和解的结局否定了存在的合理性,从而引起读者的震撼和悲伤。这一判断还可从合理性前提的角度来阐释。即曹雪芹确认在中国传统观念的文化前提下,悲剧冲突双方的选择都是合理的,但是在尊重人间真情的人性前提下,贾母一方的选择则是不合理的。在这里,曹雪芹并不承认凡是存在的(冲突双方所处的环境秩序和观念存在)都是合理的,只确认凡是符合人性的存在才是合理的。正因为有这种区别,因此,《红楼梦》全书便显示出一种与传统的儒家价值观不同的人性指向与心灵指向,使悲剧的总效果达到一种对人的肯定——对人性解放与情爱自由的肯定。《红楼梦》实际上包含着西方几个世纪文艺复兴的基本内容,它的精神内涵足以成为中国个体生命尊严与个体生命解放的旗帜。

    (待续)

    转自刘再复博客。特别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