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戒指得而复失记 (民国初年语言写)
上周四,余在单位牧师楼参加查经。如厕之时,见一戒指置于洗手池上方台板,不知何人所遗。收之,且于网上登失物招领启事。余之未交与牧师办公室,有私心焉。盖团体所收失物,大多无人认领。最终下场,慈善商店也。与其如此,何如私之?

此戒为92.5%纯银,价在50美元至150美元之间。余虽不知何人所遗,失主范围已了然于胸。周三上午,该处有会议,出席者皆女性。楼内厕所,常变更男女。周四之男厕,周三尝为女厕,故此戒指,极有可能为某参会人所失。周日,问教堂人员,周三活动何人参加,答曰外交官眷属。本周上班后,查外交官培训办公室电话,拨打多次无人接听。又于脸书查到培训班官脸,留言一则。周三仍无反应。遂印失物招领告示三份,送至牧师办。方提原委,牧师办官员曰外交官眷属却曾有人来询,但未留名姓。于是赴外交官培训班,告知此事。答曰可将戒指交与牧师办转交培训办转失主。于是印收据一份,携戒指至牧师办,一手交货,一手收收据。至此一件失物处理,方告完成。


https://kameleonjewelry.com/catalog/interchangeable-rings


2 评论

http://www.claimsjournal.com/news/midwest/2013/01/08/220421.htm/?comments

这个密苏里的案子很有意思,促使我学习了一下加州失物法:


http://www.leginfo.ca.gov/cgi-bin/displaycode?section=civ&group=02001-03000&file=2080-2080.10

fanghuzhai